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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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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

 柱下桩基承台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1 多桩矩形承台计算截面取在柱边和承台高度变化处(杯口外侧或台阶边缘,图8.5.18a):

式中:Mx、My——分别为垂直y轴和x轴方向计算截面处的弯矩设计值(kN·m);
  xi、yi——垂直y轴和x轴方向自桩轴线到相应计算截面的距离(m);
  Ni——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第i桩竖向力设计值(kN)。
  2 三桩承台
  1)等边三桩承台(图8.5.18b)。

式中:M——由承台形心至承台边缘距离范围内板带的弯矩设计值(kN·m);
  Nmax——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三桩中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最大单桩竖向力设计值(kN);
  s——桩距(m);
  c——方柱边长(m),圆柱时c=0.886d(d为圆柱直径)。
  2)等腰三桩承台(图8.5.18c)。

条文说明

 8.5.18  桩基承台的弯矩计算
1  承台试件破坏过程的描述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设计院和郑州工学院曾就桩台受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试验中发现,凡属抗弯破坏的试件均呈梁式破坏的特点。四桩承台试件采用均布方式配筋,试验时初始裂缝首先在承台两个对应边的一边或两边中部或中部附近产生,之后在两个方向交替发展,并逐渐演变成各种复杂的裂缝而向承台中部合拢,最后形成各种不同的破坏模式。三桩承台试件是采用梁式配筋,承台中部因无配筋而抗裂性能较差,初始裂缝多由承台中部开始向外发展,最后形成各种不同的破坏模式。可以得出,不论是三桩试件还是四桩试件,它们在开裂破坏的过程中,总是在两个方向上互相交替承担上部主要荷载,而不是平均承担,也即是交替起着梁的作用。
2  推荐的抗弯计算公式
通过对众多破坏模式的理论分析,选取图30所示的四种典模型式作为公式推导的依据。

(1)图30(a)四桩承台破坏模式系屈服线将承台分成很规则的若干块几何块体。设块体为刚性的,变形略去不计,最大弯矩产生于屈服线处,该弯矩全部由钢筋来承担,不考虑混凝土的拉力作用,则利用极限平衡方法并按悬臂梁计算。

(2)图30(b)是等边三桩承台具有代表性的破坏模式,可利用钢筋混凝土板的屈服线理论,按机动法的基本原理来推导公式得:

由图30(c)的等边三桩承台最不利破坏模式,可得另一个公式即:

式(a)考虑屈服线产生在柱边,过于理想化;式(b)未考虑柱子的约束作用,是偏于安全的。根据试件破坏的多数情况,采用(a)(b)二式的平均值为规范的推荐公式(8.5.18-3)

(3)由图30(d),等腰三桩承台典型的屈服线基本上都垂直干等腰三桩承台的两个腰,当试件在长跨产生开裂破坏后,才在短跨内产生裂缝。因之根据试件的破坏形态并考虑梁的约束影响作用,按梁的理论给出计算公式。 在长跨,当屈服线通过柱中心时:

当屈服线通过柱边缝时:

式(a’)未考虑柱子的约束影响,偏于安全;而式(b’)考虑屈服线通过往边缘处,又不够安全,今采用两式的平均值作为推荐公式(8.5.18-4)

上述所有三桩承台计算的M值均指由柱截面形心到相应承台边的板带宽度范围内的弯矩,因而可按此相应宽度采用三向配筋。      

8.5.19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5.19-1):

对中低压缩性土上的承台,当承台与地基土之间没有脱空现象时,可根据地区经验适当减小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计算的承台厚度。

2 角桩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多桩矩形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图8.5.19-2):

 2)三桩三角形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5.19-3)。对圆柱及圆桩,计算时可将圆形截面换算成正方形截面。

底部角桩

顶部角桩


条文说明

  8.5.19  柱对承台的冲切计算方法,本规范在编制时曾考虑了以下两种计算方法:方法一为冲切临界截面取柱边0.5h0处,当冲切临界截面与桩相交时,冲切力扣除相交那部分单桩承载力,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国家有美国、新西兰,我国九十年代前一些设计单位亦多采用此法;方法二为冲切锥体取柱边或承台变阶处至相应桩顶内边缘连线所构成的锥体并考虑了冲跨比的影响,原苏联及我国《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均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结果表明,这两种方法求得的柱对承台冲切所需的有效高度是十分接近的,相差约5%左右。考虑到方法一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扣除冲切临界截面与柱相交那部分面积的单桩承载力,为避免计算上繁琐,本规范推荐采用方法二。
本规范公式(8.5.19-1)中的冲切系数是按λ=1时与我国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受冲切承载力公式相衔接,即冲切破坏锥体与承台底面的夹角为45°时冲切系数 =0.7提出来的。
图31及图32分别给出了采用本规范和美国ACI 318计算的一典型九桩承台内柱对承台冲切、角桩对承台冲切所需的承台有效高度比较表,其中桩径为800mm,柱距为2400mm,方柱尺寸为1550mm,承台宽度为6400mm。按本规范算得的承台有效高度与美国ACI 318规范相比较略偏于安全。但是,美国钢筋混凝土学会CRSI手册认为由角桩荷载引起的承台角隅45°剪切破坏较之角桩冲切破坏更为不利,因此尚需验算距柱边h0承台角隅45°处的抗剪强度。

8.5.20已废止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条文说明

8.5.2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桩基承台的柱边、变阶处等部位剪力较大,应进行斜截面抗剪承载力验算。

8.5.21

 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8.5.21):

条文说明

   8.5.21  桩基承台的抗剪计算,在小剪跨比的条件下具有深梁的特征。关于深梁的抗剪问题,近年来我国已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的抗剪强度试验报告以及抗剪承载力计算文章,尽管文章中给出的抗剪承载力的表达式不尽相同,但结果具有很好的一致性。本规范提出的剪切系数是通过分析和比较后确定的,它已能涵盖深梁、浅梁不同条件的受剪承载力。图33给出了一典型的九桩承台的柱边剪切所需的承台有效高度比较表,按本规范求得的柱边剪切所需的承台有效高度与美国ACI 318规范求得的结果是相当接近的。

8.5.22 已废止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条文说明

8.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桩基承台与柱、桩交界处承受较大的竖向力,设计时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8.5.23

  承台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桩承台,宜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设置联系梁;
  2 两桩承台,宜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3 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承台,宜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4 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位于同一标高。联系梁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梁的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且不小于400mm;
  5 联系梁的主筋应按计算要求确定。联系梁内上下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2根,并应按受拉要求锚入承台。

8.6 岩石锚杆基础

8.6.1

岩石锚杆基础适用于直接建在基岩上的柱基,以及承受拉力或水平力较大的建筑物基础。锚杆基础应与基岩连成整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孔直径,宜取锚杆筋体直径的3倍,但不应小于一倍锚杆筋体直径加50mm。锚杆基础的构造要求,可按图8.6.1采用;

2 锚杆筋体插入上部结构的长度,应符合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3 锚杆筋体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砂浆强度不宜低于30MPa,细石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灌浆前,应将锚杆孔清理干净。


8.6.2

锚杆基础中单根锚杆所承受的拔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在基础顶面上的竖向力(kN);

Gk——基础自重及其上的土自重(kN);

Mxk、Myk——按作用的标准组合计算作用在基础底面形心的力矩值(kN·m);

xi、yi——第i根锚杆至基础底面形心的y、x轴线的距离(m);

Nti——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第i根锚杆所承受的拔力值(kN);

Rt——单根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kN)。

8.6.3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单根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对于其它建筑物应符合下式规定:

Rt≤0.8πd1lf                    (8.6.3)

式中:f——砂浆与岩石间的粘结强度特征值(kPa),可按本规范表6.8.6选用。


9基 坑 工 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岩、土质场地建、构筑物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包括桩式和墙式支护、岩层或土层锚杆以及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基坑工程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基坑支护结构是在建筑物地下工程建造时为确保土方开挖,控制周边环境影响在允许范围内的一种施工措施。设计中通常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大多数基坑工程中,基坑支护结构是属于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一种临时性结构设置的,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即失去作用,其工程有效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另一种情况是基坑支护结构在地下工程施工期间起支护作用,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正常使用期间,作为建筑物的永久性构件继续使用,此类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还应满足永久结构的设计使用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的类型很多,本章所介绍的桩、墙式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较为成熟,施工经验丰富,适应性强,是较为安全可靠的支护型式。其他支护型式例如水泥土墙,土钉墙等以及其它复合使用的支护结构,在工程实践中应用,应根据地区经验设计施工。

9.1.2

基坑支护设计应确保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应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条文说明

 9.1.2  基坑支护结构的功能是为地下结构的施工创造条件、保证施工安全,并保证基坑周围环境得到应有的保护。图34列示了几种基坑周边典型的环境条件。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时,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条件及具体的环境条件,通过有效的工程措施,满足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  

9.1.3 已废止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条文说明

   9.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从稳定、强度和变形等三个方面满足设计要求:
1 稳定:指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即不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因渗流造成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
2 强度: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锚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
3 变形:因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围建筑物、地下设施的变形允许值,不得影响基坑工程基桩的安全或地下结构的施工。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应包括对支护结构和对周边环境的监测,并提出各项监测要求的报警值。随基坑开挖,通过对支护结构桩、墙及其支撑系统的内力、变形的测试,掌握其工作性能和状态。通过对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了解基坑降水和开挖过程中对其影响的程度,做出在施工过程中基坑安全性的评价。
本条文为基坑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应严格执行。

9.1.4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条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9.1.4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规定支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基坑工程的施工条件一般均比较复杂,且易受环境及气象因素影响,施工周期宜短不宜长。支护结构设计的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二年。
基坑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确定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基坑工程的事故和破坏,通常受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及地下水控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中对于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及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应由相应的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对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可按表20的规定确定。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或使用期间可能遇到设计时无法预测的不利荷载条件,所以基坑支护结构设计采用的结构重要性系数的取值不宜小于1.0。

9.1.5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计算以及土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
  3 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

条文说明

    9.1.5  不同设计等级基坑工程设计原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变形控制及地下水控制设计要求。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变形计算除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形外,尚应进行基坑周边地面沉降以及周边被保护对象的变形计算。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设计等级甲级的基坑应作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主要目的是要在充分掌握场地地下水规律基础上,减少因地下水处理不当对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的损坏。

9.1.6

   基坑工程设计采用的土的强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应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
  2 对正常固结的饱和粘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应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当施工挖土速度较慢,排水条件好,土体有条件固结时,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
  3 对砂类土,采用有效强度指标;
  4 验算软粘土隆起稳定性时,可采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或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
  5 灵敏度较高的土,基坑临近有交通频繁的主干道或其他对土的扰动源时,计算采用土的强度指标宜适当进行折减;
  6 应考虑打桩、地基处理的挤土效应等施工扰动原因造成对土强度指标降低的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9.1.6  基坑工程设计时,对土的强度指标的选用,主要应根据现场土体的排水条件及固结条件确定。
三轴试验受力明确,又可控制排水条件,因此,在基坑工程中确定土的强度指标时规定应采用三轴剪切试验方法。
软粘土灵敏度高,受扰动后强度下降明显。这种粘土矿物颗粒在一定条件下从凝聚状态迅速过渡到胶溶状态的现象,称为“触变现象”。深厚软粘土中的基坑,在扰动源作用下,随着基坑变形的发展,灵敏粘土强度降低的现象是不可忽视的。

9.1.7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2 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 对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地基变形不得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4 不得影响周边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及管线的正常使用。

条文说明

   9.1.7  基坑设计时对变形的控制主要考虑因土方开挖和降水引起的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不可避免地会对周边建(构)筑物等产生附加沉降和水平位移,设计时应控制建(构)筑物等地基的总变形值(原有变形加附加变形)不得超过地基的允许变形值。
土方开挖使坑内土体产生隆起变形和侧移,严重时将使坑内工程桩偏位、开裂甚至断裂。设计时应明确对土方开挖过程的要求,保证对工程桩的正常使用。

9.1.8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物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
  3 建筑物地下结构设计资料,以及桩基础或地基处理设计资料;
  4 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包括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地下交通工程等的相关资料。

9.1.9 已废止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条文说明

  9.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基坑开挖是大面积的卸载过程,将引起基坑周边土体应力场变化及地面沉降。降雨或施工用水渗入土体会降低土体的强度和增加侧压力,饱和粘性土随着基坑暴露时间延长和经扰动,坑底土强度逐渐降低,从而降低支护体系的安全度。基底暴露后应及时铺筑混凝土垫层,这对保护坑底土不受施工扰动、延缓应力松弛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雨季施工中作用更为明显。
基坑周边荷载,会增加墙后土体的侧向压力,增大滑动力矩,降低支护体系的安全度。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在基坑周围堆土,形成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超载。

9.2 基坑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

9.2.1

基坑工程勘察宜在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1倍~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勘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稳定性验算、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的要求。当基坑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

  9.2.1 拟建建筑物的详细勘察,大多数是沿建筑物外轮廓布置勘探工作,往往使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据的地质资料不足。本条要求勘察及勘探范围应超出建筑物轮廓线,一般取基坑周围相当基坑深度的2倍,当有特殊情况时,尚需扩大范围。勘探点的深度一般不应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9.2.2

应查明场区水文地质资料及与降水有关的参数,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的类型、地下水位高程及变化幅度;
2 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补给、径流条件及土层的渗透系数;
3 分析流砂、管涌产生的可能性;
4 提出施工降水或隔水措施以及评估地下水位变化对场区环境造成的影响。

条文说明

9.2.2 基坑工程设计时,对土的强度指标有较高要求,在勘察手段上,要求钻探取样与原位测试并重,综合确定提供设计计算用的强度指标。

9.2.3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并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条文说明

   9.2.3 基坑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潜水、承压水的埋置分布特点,明确含水层及相对隔水层的成因及动态变化特征。通过室内及现场水文地质实验,提供各土层的水平向与垂直向的渗透系数。对于需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的基坑工程,应对场地含水层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进行现场抽水试验,计算含水层水文地质参数。
抽水试验的目的:
1 评价含水层的富水性,确定含水层组单井涌水量,了解含水层组水位状况,测定承压水头;
2 获取含水层组的水文地质参数;
3 确定抽水试验影响范围。
抽水试验的成果资料应包括:在成井过程中,井管长度、成井井管、滤水管排列情况、洗井情况等的详细记录;绘制各抽水井及观测井的S-t曲线、S-lgt曲线,恢复水位S-lgt曲线以及各组抽水试验的Q-s关系曲线和q-s关系曲线。确定土层的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位涌水量等参数。

9.2.4

严寒地区的大型越冬基坑应评价各土层的冻胀性。并应对特殊土受开挖、震动影响以及失水、浸水影响引起的土的特性参数变化进行评估。

条文说明

9.2.4 越冬基坑受土的冻胀影响评价需要土的相关参数,特殊性土也需其相关设计参数。

9.2.5

  岩体基坑工程勘察除查明基坑周围的岩层分布、风化程度、岩石破碎情况和各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外,还应查明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填充情况、力学性质等,特别是外倾结构面的抗剪强度以及地下水情况,并评估岩体滑动、岩块崩塌的可能性。

9.2.6

需对基坑工程周边进行环境调查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状况,当附近有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防汛墙等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时,或降水深度较大时应扩大调查范围;
2 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材料强度、基础形式与埋深、沉降与倾斜及保护要求等;
2)地下交通工程、管线设施等的平面位置、埋深、结构形式、材料强度、断面尺寸、运营情况及保护要求等。

条文说明

   9.2.6 国外关于基坑围护墙后地表的沉降形状(Peck,1969;Clough,1990;Hsieh和Ou,1998等)及上海地区的工程实测资料表明,墙后地表沉降的的主要影响区域为2倍基坑开挖深度,而在2~4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次影响区域,即地表沉降由较小值衰减到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环境调查的范围为2倍开挖深度。但当有重要的建(构)筑物如历代优秀建筑、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其它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重要建筑物、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防汛墙、共同沟、原水管、自来水总管、煤气总管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位于2~4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时,为了能全面掌握基坑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也应对这些环境情况做调查。环境调查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对于建筑物应查明其用途、平面位置、层数、结构形式、材料强度、基础形式与埋深、历史沿革及现状、荷载、沉降、倾斜、裂缝情况、有关竣工资料(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等)及保护要求等;对历代优秀建筑,一般建造年代较远,保护要求较高,原设计图纸等资料也可能不齐全,有时需要通过专门的房屋结构质量检测与鉴定,对结构的安全性做出综合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其抵抗变形的能力。
2 对于隧道、防汛墙、共同沟等构筑物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埋深、材料类型、断面尺寸、受力情况及保护要求等。
3 对于管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直径、材料类型、埋深、接头形式、压力、输送的物质(油、气、水等)、建造年代及保护要求等,当无相关资料时可进行必要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
4 环境调查的目的是明确环境的保护要求,从而得到其变形的控制标准,并为基坑工程的环境影响分析提供依据。

9.3 土压力与水压力

9.3.1

支护结构的作用效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土压力;
2 静水压力、渗流压力;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的建、构筑物荷载、地面超载、施工荷载及邻近场地施工的影响;
4 温度变化及冻胀对支护结构产生的内力和变形;
5 临水支护结构尚应考虑波浪作用和水流退落时的渗流力;
6 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建筑物的相关荷载作用;
7 基坑周边主干道交通运输产生的荷载作用。

9.3.2

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可采用库仑或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当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时,应采用静止土压力计算。

条文说明

   9.3.2 自然状态下的土体内水平向有效应力,可认为与静止土压力相等。土体侧向变形会改变其水平应力状态。最终的水平应力,随着变形的大小和方向可呈现出两种极限状态(主动极限平衡状态和被动极限平衡状态),支护结构处于主动极限平衡状态时,受主动土压力作用,是侧向土压力的最小值。
按荷载的标准组合计算土压力时,土的容重取平均值,土的强度指标取标准值。
库仑土压理论和朗肯土压理论是工程中常用的两种经典土压理论,无论用库仑或朗肯理论计算土压力,由于其理论的假设与实际工作情况有一定的出入,只能看作是近似的方法,与实测数据有一定差异。一些试验结果证明,库仑土压力理论在计算主动土压力时,与实际较为接近。在计算被动土压力时,其计算结果与实际相比,往往偏大。
静止土压力系数(k0 )值随土体密实度、固结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当土层处于超压密状态时,k0值的增大尤为显著。静止土压力系数(k0 )宜通过试验测定。当无试验条件时,对正常固结土也可按表21估算。

对于位移要求严格的支护结构,在设计中宜按静止土压力作为侧向土压力。

9.3.3

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砂性土宜按水土分算计算;对粘性土宜按水土合算计算;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

  9.3.3 高地下水位地区土压力计算时,常涉及水土分算与水土合算两种算法。水土分算采用浮重度计算土的竖向有效应力,如果采用有效应力强度理论,水土分算当然是合理的。但当支护结构内外土体中存在渗流现象和超静孔隙水压力时,特别是在粘性土层中,孔隙压力场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这时采用半经验的总应力强度理论可能更简便。本规范对饱和粘性土的土压力计算,推荐总应力强度理论水土合算法。
在基坑工程场地范围内,当会出现存在多个含水土层及相对隔水层的情况,各含水层的水头也常存在差异,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也存在层间越流补给的条件。计算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侧向水压力时,可将含水层的水头近似按潜水位水头进行计算。

9.3.4

基坑工程采用止水帷幕并插入坑底下部相对不透水层时,基坑内外的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

9.3.5

当按变形控制原则设计支护结构时,作用在支护结构的计算土压力可按支护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原理确定,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

  9.3.5 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及其分布规律取决于支护体的刚度及侧向位移条件。
刚性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分布可由经典的库仑和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得到,实测结果表明,只要支护结构的顶部的位移不小于其底部的位移,土压力沿垂直方向分布可按三角形计算。但是,如果支护结构底部位移大于顶部位移,土压力将沿高度呈曲线分布,此时,土压力的合力较上述典型条件要大10%~15%,在设计中应予注意。
相对柔性的支护结构的位移及土压力分布情况比较复杂,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适当的土压力值,有条件时土压力值应采用现场实测、反演分析等方法总结地区经验,使设计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9.4 设计计算

9.4.1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作用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采用简化规则,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条文说明

9.4.1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中,应考虑各种作用组合,由于基坑支护结构是房屋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的一种围护结构,结构使用期短。本条规定,基坑支护结构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采用简化计算原则,按下式确定:

作用综合分项系数γF可取1.25,但对于轴向受力为主的构件,γF应取1.35。

9.4.2

支护结构的入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及变形验算的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确定。有地下水渗流作用时,应满足抗渗流稳定的验算,并宜插入坑底下部不透水层一定深度。

条文说明

9.4.2 支护结构的入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及变形验算的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确定。按当上述要求确定了入土深度,但支护结构的底部位于软土或液化土层中时,支护结构的入土深度应适当加大,支护结构的底部应进入下卧较好的土层。

9.4.3

桩、墙式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墙式支护可为柱列式排桩、板桩、地下连续墙、型钢水泥土墙等独立支护或与内支撑、锚杆组合形成的支护体系,适用于施工场地狭窄、地质条件差、基坑较深、或需要严格控制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地基变形时的基坑工程。
2 桩、墙式支护结构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桩、墙的入土深度;
2)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
3)支护结构的构件和节点设计;
4)基坑变形计算,必要时提出对环境保护的工程技术措施;
5)支护桩、墙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时,尚应计算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及变形;
6)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4.4

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及环境保护要求,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变形控制设计,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 根据基坑周边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基坑的各项变形设计控制指标;
2 预估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附加变形值,其总变形值应小于其允许变形值;
3 应从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及开挖等三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周围环境。

条文说明

 9.4.4 基坑工程在城市区域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基坑设计的稳定性仅是必要条件,大多数情况下的主要控制条件是变形,从而使得基坑工程的设计从强度控制转向变形控制。

1 基坑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来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严格地讲,基坑工程的变形控制指标(如围护结构的侧移及地表沉降)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及基坑开挖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确定基坑周围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要较准确地预测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也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也就难以针对某个具体工程提出非常合理的变形控制指标。此时根据大量已成功实施的工程实践统计资料来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并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提出了基坑变形设计控制指标如表22所示,可作为变形控制设计时的参考。
不同地区不同的土质条件,支护结构的位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各地区应积累工程经验,确定变形控制指标。 2 目前预估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附加变形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建立在大量基坑统计资料基础上的经验方法,该方法预测的是地表沉降,并不考虑周围建(构)筑物存在的影响,可以用来间接评估基坑开挖引起周围环境的附加变形。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提出了如图35所示的地表沉降曲线分布,其中最大地表沉降δvm可根据其与围护结构最大侧移δhm的经验关系来确定,一般可取δvm=0.8δhm。

另一种方法是有限元法,但在应用时应有可靠的工程实测数据为依据。且该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宜与经验方法进行相互校核,以确认分析结果的合理性。采用有限元法分析时应合理地考虑分析方法、边界条件、土体本构模型的选择及计算参数、接触面的设置、初始地应力场的模拟、基坑施工的全过程模拟等因素。
关于建筑物的允许变形值,表23是根据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给出的建筑物在自重作用下的差异沉降与建筑物损坏程度的关系,可作为确定建筑物对基坑开挖引起的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的参考。

3 基坑工程是支护结构施工、降水以及基坑开挖的系统工程,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分如下三类: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挤土效应或土体损失引起的相邻地面隆起或沉降;长时间、大幅度降低地下水可能引起地面沉降,从而引起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变形及开裂;基坑开挖时产生的不平衡力、软黏土发生蠕变和坑外水土流失而导致周围土体及围护墙向开挖区发生侧向移动、地面沉降及坑底隆起,从而引起紧邻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侧移、沉降或倾斜。因此除从设计方面采取有关环境保护措施外,还应从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及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必要时可对被保护的建(构)筑物及管线采取土体加固、结构托换、架空管线等防范措施。

9.4.5

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宜采用侧向弹性地基反力法计算。土的侧向地基反力系数可通过单桩水平载荷试验确定。

条文说明

   9.4.5 支护结构计算的侧向弹性抗力法来源于单桩水平力计算的侧向弹性地基梁法。用理论方法计算桩的变位和内力时,通常采用文克尔假定的竖向弹性地基梁的计算方法。地基水平抗力系数的分布图式常用的有:常数法;“k”法;“m”法;“c”法等。不同分布图式的计算结果,往往相差很大。国内常采用“m”法,假定地基水平抗力系数(κx )随深度正比例增加,即κx=mz,z为计算点的深度,m称为地基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按弹性地基梁法求解桩的弹性曲线微分方程式,即可求得桩身各点的内力及变位值。基坑支护桩计算的侧向弹性抗力法,即相当于桩受水平力作用计算的“m”法。
1 地基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m值
m值不是一个定值,与现场地质条件,桩身材料与刚度,荷载水平与作用方式以及桩顶水平位移取值大小等因素有关。通过理论分析可得,作用在桩顶的水平力与桩顶位移X的关系如下式所示:

2 基坑支护桩的侧向弹性地基抗力法,借助于单桩水平力计算的m法,基坑支护桩内力分析的计算简图如图36所示。

图36中,(a)为基坑支护桩,(b)为基坑支护桩上作用的土压力分布图,在开挖深度范围内通常取主动土压力分布图式,支护桩入土部分,为侧向受力的弹性地基梁(如c所示),地基反力系数取m法图形,内力分析时,常按杆系有限元——结构矩阵分析解法即可求得支护桩身的内力、变形解。
当采用密排桩支护时,土压力可作为平面问题计算。当桩间距比较大时,形成分离式排桩墙。桩身变形产生的土抗力不仅仅局限于桩自身宽度的范围内。从土抗力的角度考虑,桩身截面的计算宽度和桩径之间有如表25所示的关系:

由于侧向弹性地基抗力法能较好的反映基坑开挖和回填过程各种工况和复杂情况对支护结构受力的影响,是目前工程界最常用的基坑设计计方法。

9.4.6

支护结构应进行稳定验算。稳定验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V的规定。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稳定安全系数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

9.4.6 基坑因土体的强度不足,地下水渗流作用而造成基坑失稳,包括:支护结构倾覆失稳;基坑内外侧土体整体滑动失稳;基坑底土因承载力不足而隆起;地层因地下水渗流作用引起流土、管涌以及承压水突涌等导致基坑工程破坏。本条将基坑稳定性归纳为:支护桩、墙的倾覆稳定;基坑底土隆起稳定;基坑边坡整体稳定;坑底土渗流、突涌稳定等四个方面,基坑设计时必须满足上述四方面的验算要求。
1 基坑稳定性验算,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K——各类稳定安全系数;
R——土体抗力极限值;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当有地区可靠工程经验时,分项系数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2 基坑稳定性验算时,所选用的强度指标的类别,稳定验算方法与安全系数取值之间必须配套。当按附录V进行各项稳定验算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9.1.6条的规定。
3 土坡及基坑内外土体的整体稳定性计算,可按平面问题考虑,宜采用圆弧滑动面计算。有软土夹层和倾斜岩面等情况时,尚需采用非圆弧滑动面计算。
对不同情况的土坡及基坑整体稳定性验算,最危险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滑动力矩与抗滑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

重度,以下的土条取饱和重度。坑内土条取浮重度。
验算整体稳定时,对于开挖区,有条件时可采用卸荷条件下的抗剪强度指标进行验算。
4 基坑底隆起稳定性验算,实质上是软土地基承载力不足造成,故用 =0的承载力公式进行验算。
当桩底土为一般黏性土时,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提出了适用于一般粘性土的抗隆起计算公式:
板式支护体系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绕最下道内支撑点的抗隆起稳定性时(图37),应满足式9.4.6-3的要求:

5 桩、墙式支护结构的倾覆稳定性验算,对悬臂式支护结构,在附录V中采用作用在墙内外的土压力引起的力矩平衡的方法验算,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应大于等于1.30。
对于带支撑的桩、墙式支护体系,支护结构的抗倾覆稳定性又称抗踢脚稳定性,踢脚破坏为作用与围护结构两侧的土压力均达到极限状态,因而使得围护结构(特别是围护结构插入坑底以下的部分)大量地向开挖区移动,导致基坑支护失效。本条取最下道支撑或锚拉点以下的围护结构作为脱离体,将作用于围护结构上的外力进行力矩平衡分析,从而求得抗倾覆分项系数。需指出的是,抗倾覆力矩项中本应包括支护结构的桩身抗力力矩,但由于其值相对而言要小得多,因此在本条的计算公式中不考虑。

9.4.7

地下水渗流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坑内外存在水头差时,粉土和砂土应按本规范附录W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
2 当基坑底上部土体为不透水层,下部具有承压水头时,坑内土体应按本规范附录W进行抗突涌稳定性验算。

9.5 支护结构内支撑

9.5.1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优先采用超静定内支撑结构体系,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条文说明

   9.5.1  常用的 内支撑体系有平面支撑体系和竖向斜撑体系两种。
平面支撑体系可以直接平衡支撑两端支护墙上所受到的侧压力,且构造简单,受力明确,适用范围较广。但当构件长度较大时,应考虑平面受弯及弹性压缩对基坑位移的影响。此外,当基坑两侧的水平作用力相差悬殊时,支护墙的位移会通过水平支撑而相互影响,此时应调整支护结构的计算模型。
竖向斜撑体系(图38)的作用是将支护墙上侧压力通过斜撑传到基坑开挖面以下的地基上。它的施工流程是:支护墙完成后,先对基坑中部的土层采取放坡开挖,然后安装斜撑,再挖除四周留下的土坡。对于平面尺寸较大,形状不很规则,但深度较浅的基坑采用竖向斜撑体系施工比较简单,也可节省支撑材料。

由以上两种基本支撑体系,也可以演变为其他支撑体系。如“中心岛”为方案,类似竖向斜撑方案,先在基坑中部放坡挖土,施工中部主体结构,然后利用完成的主体结构安装水平支撑或斜撑,再挖除四周留下的土坡。
当必须利用支撑构件兼作施工平台或栈桥时,除应满足内支撑体系计算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作业平台(或栈桥)结构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因此需另行设计。  

9.5.2

  支撑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内支撑结构应按与支护桩、墙节点处变形协调的原则进行内力与变形分析;
  2 在竖向荷载及水平荷载作用下支撑结构的承载力和位移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支撑体系可根据不同条件按平面框架、连续梁或简支梁分析;
  3 当基坑内坑底标高差异大,或因基坑周边土层分布不均匀,土性指标差异大,导致作用在内支撑周边侧向土压力值变化较大时,应按桩、墙与内支撑系统节点的位移协调原则进行计算;
  4 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方法,对支撑、围檩(压顶梁)和支护结构进行整体计算;
  5 内支撑系统的各水平及竖向受力构件,应按结构构件的受力条件及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因素,设置必要的连接构件,保证结构构件在平面内及平面外的稳定性。

条文说明

    9.5.2 基坑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大多采用平面杆系模型进行计算。通常把支撑系统结构视为平面框架,承受支护桩传来的侧向力。为避免计算模型产生“漂移”现象,应在适当部位加设水平约束或采用“弹簧”等予以约束。
当基坑周边的土层分布或土性差异大,或坑内挖深差异大,不同的支护桩其受力条件相差较大时,应考虑支撑系统结点与支撑桩支点之间的变形协调。这时应采用支撑桩与支撑系统结合在一起的空间结构计算简图进行内力分析。
支撑系统中的竖向支撑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计算时除应考虑竖向荷载作用外,尚应考虑支撑横向水平力对立柱产生的弯矩,以及土方开挖时,作用在立柱上的侧向土压力引起的弯矩。

9.5.3 已废止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条文说明

   9.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当采用内支撑结构时,支撑结构的设置与拆除是支撑结构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设计时应有针对性地对支撑结构的设置和拆除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计算。如果支撑结构的施工与设计工况不一致,将可能导致基坑支护结构发生承载力、变形、稳定性破坏。因此支撑结构的施工,包括设置、拆除、土方开挖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工况进行。

9.6 土层锚杆

9.6.1

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地段,及钻孔注浆引发较大土体沉降的土层。

   

条文说明

9.6.1 土层锚杆简称土锚,其一端与支护桩、墙连接,另一端锚固在稳定土层中,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土压力,通过自由端传递至锚固段,对支护结构形成锚拉支承作用。因此,锚固段不宜设置在软弱或松散的土层中,锚拉式支承的基坑支护,基坑内部开敞,为挖土、结构施工创造了空间,有利于 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9.6.2

锚杆杆体材料宜选用钢绞线、螺纹钢筋,当锚杆极限承载力小于400kN时,可采用HRB 335钢筋。

9.6.3

锚杆布置与锚固体强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锚杆锚固体上下排间距不宜小于2.5m,水平方向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锚固体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锚杆的倾角宜为15°~35°;
2 锚杆定位支架沿锚杆轴线方向宜每隔1.0m~2.0m设置一个,锚杆杆体的保护层不得少于20mm;
3 锚固体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纯水泥浆,浆体设计强度不宜低于20.0MPa;
4 土层锚杆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20mm。

条文说明

   9.6.3锚杆由多种破坏形式,当依靠锚杆保持结构系统稳定的构件时,设计必须仔细校核各种可能的破坏形式。因此除了要求每根土锚必须能够有足够的承载力之外,还必须考虑包括土锚和地基在内的整体稳定性。通常认为锚固段所需的长度是由于承载力的需要,而土锚所需的总长度则取决于稳定的要求。
在土锚支护结构稳定分析中,往往设有许多假定,这些假定的合理程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各种计算往往只能作为工程安全性判断的参考。不同的使用者根据不尽相同的计算方法,采用现场试验和现场监测来评价工程的安全度对重要工程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稳定计算方法依建筑物形状而异。对围护系统这类承受土压力的构筑物,必须进行外部稳定和内部稳定两方面的验算。

1 外部稳定计算
所谓外部稳定是指锚杆、围护系统和土体全部合在一起的整体稳定,如图39(a)。整个土锚均在土体的深滑裂面范围之内,造成整体失稳。一般采用圆弧法具体试算边坡的整体稳定。土锚长度必须超过滑动面,要求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1.30。
2 内部稳定计算
所谓内部稳定计算是指土锚与支护墙基础假想支点之间深滑动面的稳定验算,如图39(b)。内部稳定最常用的计算是采用Kranz稳定分析方法,德国DIN4125、日本JSFD1-77等规范都采用此法,也有的国家如瑞典规范推荐用Brows对Kranz的修正方法。我国有些锚定式支挡工程设计中采用Kranz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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