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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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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3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总则

1.0.1

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对结构设计应满足的功能要求作了如下规定:一、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二、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三、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四、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五、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按此规定根据地基工作状态,地基设计时应当考虑:
1 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不致造成承重结构的损坏;
2 在最不利荷载作用下,地基不出现失稳现象;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因此,地基基础设计应注意区分上述三种功能要求。在满足第一功能要求时,地基承载力的选取以不使地基中出现长期塑性变形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在此条件下各类建筑可能出现的变形特征及变形量。由于地基土的变形具有长期的时间效应,与钢、砼、砖石等材料相比,它属于大变形材料。从已有的大量地基事故分析,绝大多数事故皆由地基变形过大或不均匀所造成。故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按变形设计的原则、方法;对于一部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当按地基承载力设计基础面积及埋深后,其变形亦同时可满足要求时才不进行变形计算。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上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大量工程实践证明,地基在长期荷载作用下承载力有所提高,基础材料应根据其工作环境满足耐久性设计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主要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提出设计原则和计算方法。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膨胀土地基、多年冻土地基等,由于这些土类的物理力学性质比较特殊,选用土的承载力、基础埋深、地基处理等应按国家现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的规定进行设计。对于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设计,由于土的动力性能与静力性能差异较大,应按国家现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规定进行设计。但基础设计,仍然可以采用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1.0.3

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条文说明

   1.0.3 由于地基土的性质复杂。在同一地基内土的力学指标离散性一般较大,加上暗塘、古河道、山前洪积、溶岩等许多不良地质条件,必需强调因地制宜原则。本规范对总的设计原则、计算均作出了通用规定,也给出了许多参数。各地区可根据土的特性、地质情况作具体补充。此外,设计人员必须根据具体工程的地质条件、结构类型以及地基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工作形状,采用优化设计方法,以提高设计质量。

1.0.4

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4 地基基础设计中,作用在基础上的各类荷载及其组合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扣去水的浮力。否则,将使计算结果偏差很大而造成重大失误。在计算土压力、滑坡推力、稳定性时尤应注意。本规范只给出各类基础基底反力、力矩、挡墙所受的土压力等。至于基础断面大小及配筋量尚应满足抗弯、冲切、剪切、抗压等要求,设计时应根据所选基础材料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2.1.3

2.1.1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条文说明

   2.1.3 由于土为大变形材料,当荷载增加时,随着地基变形的相应增长,地基承载力也在逐渐加大,很难界定出一个真正的“极限值”;另一方面,建筑物的使用有一个功能要求,常常是地基承载力还有潜力可挖,而变形已达到或超过按正常使用的限值。因之,地基设计是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一原则,所选定的地基承载力是在地基土的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相应于不超过比例界限点的地基压力值,即允许承载力。
根据国外有关文献,相应于我国规范中“标准值”的含义可以有特征值、公称值、名义值、标定值四种,在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2394中相应的术语直译为“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该值的确定可以是统计得出,也可以是传统经验值或某一物理限定的值。
本次修订采用“特征值”一词,用以表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的地基承载力和单桩承载力的设计使用值,其涵义即为在发挥正常使用功能时所允许采用的抗力设计值,以避免过去一律提“标准值”时所带来的混淆。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4-2.1.15

2.1.4  重力密度(重度) Gravity density, Unit weight

      单位体积岩土体所承受的重力,为岩土体的密度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2.1.5  岩体结构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ural plane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2.1.6  标准冻结深度  Standard frost penetration

      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的实测最大冻结深度的平均值。


2.1.7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1.8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subgrade

      在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2.1.9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 Ground improvement

      为提高地基强度,或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2.1.10  复合地基  Composite subgrade,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2.1.11  扩展基础  Spread foundation

为扩散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设计要求,且基础内部的应力满足材料强度的设计要求,通过向侧边扩展一定底面积的基础。


2.1.12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且不需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3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连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基础。


2.1.14  支挡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主要承受侧向荷载而建造的结构物。


2.1.15  基坑工程    Excavation engineering

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需的挡土结构及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等措施的总称。

2.2 符 号

2.2.1-2.2.4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a——主动土压力;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p0——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

Q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


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

a——压缩系数;

c——粘聚力;

Es——土的压缩模量;

e——孔隙比;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qpa——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w——土的含水量;

wL——液限;

wp——塑限;

γ——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

δ——填土与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δr——填土与稳定岩石坡面间的摩擦角;

θ——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μ——土与挡土墙基底间的摩擦系数;

ν——泊松比;

φ——内摩擦角。


2.2.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h0——基础高度;

Hf——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g——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l——基础底面长度;

s——沉降量;

u——周边长度;

z0——标准冻深;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β——边坡对水平面的坡角。


2.2.4  计算系数

图示暂不可用——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η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η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1选用。
    表3.0.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条文说明

   3.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按照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确定的,划分时考虑了建筑物的性质、规模、高度和体型;对地基变形的要求;场地和地基条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采用三级划分,如表3.0.1。现对该表作如下重点说明:
在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中,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不论其体型复杂与否均列入甲级,这是考虑到其高度和重量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均有较高要求,采用天然地基往往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须考虑桩基或进行地基处理;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联成一体的建筑物是指在平面上和立面上高度变化较大、体型变化复杂,且建于同一整体基础上的高层宾馆、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建筑物。由于上部荷载大小相差悬殊、结构刚度和构造变化复杂,很易出现地基不均匀变形,为使地基变形不超过建筑物的允许值,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均较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地基和基础类型或考虑采用地基与基础和上部结构共同作用的变形分析计算来解决不均匀沉降对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影响问题;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存在深基坑开挖的降水、支护和对邻近建筑物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增加了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性,有些地面以上没有荷载或荷载很小的大面积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停车场、商场、运动场等还存在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问题;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是指坡体岩土的种类、性质、产状和地下水条件变化复杂等对坡体稳定性不利的情况,此时应作坡体稳定性分析,必要时应采取整治措施;对原有工程有较大影响的新建建筑物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旁和在地铁、地下隧道、重要地下管道上或旁边新建的建筑物,当新建建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时,为保证原有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增加了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性和难度;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建筑物是指不良地质现象强烈发育的场地,如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土洞塌陷等,或地质环境恶劣的场地,如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地区等,复杂地基是指地基岩土种类和性质变化很大、有古河道或暗浜分布、地基为特殊性岩土,如膨胀土、湿陷性土等、以及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很大需特殊处理等情况,上述情况均增加了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对在复杂地质条件和软土地区开挖较深的基坑工程,由于基坑支护、开挖和地下水控制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挖深大于15m的基坑以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时对基坑支档结构的位移控制严格,也列入甲级。
表3.0.1所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是指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物以及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由于情况复杂,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和地基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说明确定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3.0.2 已作废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l)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条文说明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地基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地基设计的原则如下:
1  各类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这是由于因地基变形造成上部结构的破坏和裂缝的事例很多,因此控制地基变形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主要原则,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前提下,应按控制地基变形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建造在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地下水埋藏较浅,而地下室或地下建筑存在上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验算的规定。

3.0.3

  表3.0.3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
  表3.0.3    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注:1 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 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 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3  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 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2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它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条文说明

3.0.4 本条规定了对地基勘察的要求:
1  在地基基础设计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  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3  对不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物的地基勘察方法,测试内容提出了不同要求。
4  强调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发现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以保证工程质量。
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影响因素众多,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和大量地下工程建设等复杂因素。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要在勘察期间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最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故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3.0.5 已作废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条文说明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的最不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当按地基承载力计算和地基变形计算以确定基础底面积和埋深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作用效应为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在计算挡土墙、地基、斜坡的稳定和基础抗浮稳定时,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的基本组合,但规定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中作用的分项系数均为1.0。
在根据材料性质确定基础或桩台的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此时,S中包含相应作用的分项系数。

3.0.6

   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k)应按下式确定:

2  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k)应按下式确定:

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确定:

 4  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确定:

条文说明

 3.0.6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规范编制组对基础构件设计的分项系数进行了大量试算工作,对高层建筑筏板基础5人次8项工程、高耸构筑物1人次2项工程、烟囱2人次8项工程,支挡结构5人次20项工程的试算结果统计,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采用简化算法确定设计值时,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可取1.35。

3.0.7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条文说明

3.0.7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工程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4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

4.1 岩土的分类

4.1.1-4.1.4

4.1.1  作为建筑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

4.1.2  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可按本规范第4.1.3~4.1.4条划分。

4.1.3  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frk按表4.1.3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在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0.1条执行。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

4.1.4  岩体完整程度应按表4.1.4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当缺乏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0.2条确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4.l.2~4.1.4 岩石的工程性质极为多样,差别很大,进行工程分类十分必要。岩石的分类可以分为地质分类和工程分类。地质分类主要根据其地质成因,矿物成份、结构构造和风化程度,可以用地质名称加风化程度表达,如强风化花岗岩、微风化砂岩等。这对于工程的勘察设计确是十分必要的。工程分类主要根据岩体的工程性状,使工程师建立起明确的工程特性概念。地质分类是一种基本分类,工程分类应在地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目的是为了较好地概括其工程性质,便于进行工程评价。规范2002版除了规定应确定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外,增加了“岩块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的划分,并分别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划分标准和方法,对于可以取样试验的岩石,应尽量采用定量的方法,对于难以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岩石,可用附录A的定性方法,可操作性较强。岩石的坚硬程度直接和地基的强度和变形性质有关,其重要性是无疑的。岩体的完整程度反映了它的裂隙性,而裂隙性是岩体十分重要的特性,破碎岩石的强度和稳定性较完整岩石大大削弱,尤其对边坡和基坑工程更为突出。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各分五级。划分出极软岩十分重要,因为这类岩石常有特殊的工程性质,例如某些泥岩具有很高的膨胀性;泥质砂岩、全风化花岗岩等有很强的软化性(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可等于零);有的第三纪砂岩遇水崩解,有流砂性质。划分出极破碎岩体也很重要,有时开挖时很硬,暴露后逐渐崩解。片岩各向异性特别显著,作为边坡极易失稳。破碎岩石测岩块的纵波波速有时会有困难,不易准确测定,此时,岩块的纵波波速可用现场测定岩性相同但岩体完整的纵波波速代替。这些内容本次修订保留原规范内容。

4.1.5

 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4.1.5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1.6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按表4.1.6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注:1. 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mm且最大粒径不超过100mm的卵石、碎石、圆砾、角砾。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按本规范附录B鉴别其密实度;
2. 表内N63.5为经综合修正后的平均值。

条文说明

  4.1.6 碎石土难以取样试验,规范采用以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为主划分其密实度,同时可采用野外鉴别法,列入附录B。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在我国已有近五十年的应用经验,各地积累了大量资料。铁道部第二设计院通过筛选,采用了59组对比数据,包括卵石、碎石、圆砾、角砾,分布在四川、广西、辽宁、甘肃等地,数据经修正(表1),统计分析了N63.5与地基承载力关系(表2)。

表1的修正,实际上是对杆长、上覆土自重压力、侧摩阻力的综合修正。
过去积累的资料基本上是N63.5与地基承载力的关系,极少与密实度有关系。考虑到碎石土的承载力主要与密实度有关,故本次修订利用了表2的数据,参考其他资料,制定了本条按N63.5划分碎石土密实度的标准。

4.1.7

砂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50%的土。砂土可按表4.1.7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1.8

砂土的密实度,可按表4.1.8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注: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判定砂土的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

  4.1.8 关于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值的修正问题,虽然国内外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意见很不一致。在我国,一直用经过修正后的N 值确定地基承载力,用不修正的N值判别液化。国外和我国某些地方规范,则采用有效上覆自重压力修正。因此,勘察报告首先提供未经修正的实测值,这是基本数据。然后,在应用时根据当地积累资料统计分析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修正和如何修正。用N值确定砂土密实度,确定这个标准时并未经过修正,故表4.1.8 中的N值为未经过修正的数值。

4.1.9 -4.1.10

4.1.9  粘性土为塑性指数Ip大于10的土,可按表4.1.9分为粘土、粉质粘土。

注:塑性指数由相应于76g圆锥体沉入土样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4.1.10  粘性土的状态,可按表4.1.10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

注: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判定粘性土的状态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1.11

粉土为介于砂土与粘性土之间,塑性指数(Ip)小于或等于1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的土。

条文说明

   4.1.11 粉土的性质介于砂土和粘性土之间。砂粒含量较多的粉土,地震时可能产生液化,类似于砂土的性质。粘粒含量较多(>10%)的粉土不会液化,性质近似于粘性土。而西北一带的黄土,颗粒成分以粉粒为主,砂粒和粘粒含量都很低。因此,将粉土细分为亚类,是符合工程需要的。但目前,由于经验积累的不同和认识上的差别,尚难确定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划分亚类标准,故本条未作划分亚类的明确规定。

4.1.12

 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 1.5的粘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粘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质含量大于60%的土为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60%的土为泥炭质土。

条文说明

   4.1.12 淤泥和淤泥质土有机质含量5%-10%时的工程性质变化较大,应予以重视。
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有些工程遇到泥炭或泥炭质土。泥炭或泥炭质土是在湖相和沼泽静水、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具有含水量高,压缩性高,孔隙比高和天然密度低,抗剪强度低,承载力低的工程特性。泥炭、泥炭质土不应直接作为建筑物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工程中遇到时应根据地区经验处理。

4.1.13

红粘土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粘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红粘土经再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45%的土为次生红粘土。

条文说明

  4.1.13 红粘土是红土的一个亚类。红土化作用是在炎热湿润气候条件下的一种特定的化学风化成土作用。它较为确切地反映了红粘土形成的历程与环境背景。
区域地质资料表明:碳酸盐类岩石与非碳酸盐类岩石常呈互层产出,即使在碳酸盐类岩石成片分布的地区,也常见非碳酸盐类岩石夹杂其中。故将成土母岩扩大到“碳酸盐岩系出露区的岩石”。
在岩溶洼地、谷地、准平原及丘陵斜坡地带,当受片状及间歇性水流冲蚀,红粘土的土粒被带到低洼处堆积成新的土层,其颜色较未搬运者为浅,常含粗颗粒,但总体上仍保持红粘土的基本特征,而明显有别于一般的粘性土。这类土在鄂西、湘西、广西、粤北等山地丘陵区分布,还远较红粘土广泛。为了利于对这类土的认识和研究,将它划定为次生红粘土。

4.1.14

 人工填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压实填土、杂填土、冲填土。素填土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等组成的填土。经过压实或夯实的素填土为压实填土。杂填土为含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冲填土为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

4.1.15 -4.1.16

4.1.15  膨胀土为土中粘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粘性土。

4.1.16  湿陷性土为在一定压力下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

条文说明

4.1.15~4.1.16 本次修订增加了膨胀土和湿陷性土的定义。

4.2 工程特性指标

4.2.1

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可采用强度指标、压缩性指标以及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动力触探锤击数、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载荷试验承载力等特性指标表示。

条文说明

  4.2.1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在我国己有丰富经验,可以应用,故列入本条,并强调了必须有地区经验,即当地的对比资料。同时还应注意,当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时,应结合室内试验成果综合分析,不宜单独应用。
本规范1974版建立了土的物理力学性指标与地基承载力关系,本规范1989版仍保留了地基承载力表,列入附录,并在使用上加以适当限制。承载力表使用方便是其主要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承载力表是用大量的试验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得到的。我国幅员广大,土质条件各异,用几张表格很难概括全国的规律。用查表法确定承载力,在大多数地区可能基本适合或偏保守,但也不排斥个别地区可能不安全。此外,随着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对工程质量要求的趋于严格,变形控制已是地基设计的重要原则,本规范作为国标,如仍沿用承载力表,显然已不适应当前的要求,本规范2002版已决定取消有关承载力表的条文和附录,勘察单位应根据试验和地区经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等设计参数。

4.2.2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应分别为标准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应取特征值。

条文说明

4.2.2 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对于地基计算至关重要。本条明确规定了代表值的选取原则。标准值取其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指由载荷试验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对应的压力值,实际即为地基承载力的允许值。

4.2.3

载荷试验应采用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两种载荷试验的试验要求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C、D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3 载荷试验是确定岩土承载力和变形参数的主要方法,本规范1989版列入了浅层平板载荷试验。考虑到浅层平板载荷试验不能解决深层土的问题,本规范2002版修订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的规定。这种方法己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了统一操作,将其试验要点列入了本规范的附录D。

4.2.4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测定。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宜选择三轴压缩试验的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试验。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室内试验抗剪强度指标ck、φk,可按本规范附录E确定。在验算坡体的稳定性时,对于已有剪切破裂面或其它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应进行野外大型剪切试验。

条文说明

  4.2.4 采用三轴剪切试验测定土的抗剪强度,是国际上常规的方法。优点是受力条件明确,可以控制排水条件,既可用于总应力法,也可用于有效应力法;缺点是对取样和试验操作要求较高,土质不均时试验成果不理想。相比之下,直剪试验虽然简便,但受力条件复杂,无法控制排水,故本次修订推荐三轴试验。鉴于多数工程施工速度快,较接近于不固结不排水剪条件,故本规范推荐UU试验。而且,用UU试验成果计算,一般比较安全。但预压固结的地基,应采用固结不排水剪。进行UU试验时,宜在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更符合实际。
鉴于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未提出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UU试验操作方法,本规范对其试验要点说明如下:
1、试验方法适用于细粒土和粒径小于20mm的粗粒土。
2、试验必须制备3个以上性质相同的试样,在不同的周围压力下进行试验,周围压力宜根据工程实际荷重确定。对于填土,最大一级周围压力应与最大的实际荷重大致相等。
注:试验宜在恒温条件下进行。
3、试样的制备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于非饱和土,试样应保持土的原始状态;对于饱和土,试样应预先进行饱和。
4、试样的安装、自重压力固结,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压力室的底座上,依次放上不透水板、试样及不透水试样帽,将橡皮膜用承膜筒套在试样外,并用橡皮圈将橡皮膜两端与底座及试样帽分别扎紧。
2)将压力室罩顶部活塞提高,放下压力室罩,将活塞对准试样中心,并均匀地拧紧底座连接螺母。向压力室内注满纯水,待压力室顶部排气孔有水溢出时,拧紧排气孔,并将活塞对准测力计和试样顶部。
3)将离合器调至粗位,转动粗调手轮,当试样帽与活塞及测力计接近时,将离合器调至细位,改用细调手轮,使试样帽与活塞及测力计接触,装上变形指示计,将测力计和变形指示计调至零位。
4)开周围压力阀,施加相当于自重压力的周围压力。
5)施加周围压力一小时后关排水阀。
6)施加试验需要的周围压力。
5、剪切试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剪切应变速率宜为每分钟应变0.5%-1.0%。
2)启动电动机,合上离合器,开始剪切。试样每产生0.3%-0.4%的轴向应变(或0.2mm变形值),测记一次测力计读数和轴向变形值。当轴向应变大于3%时,试样每产生0.7%-0.8%的轴向应变(或0.5mm变形值),测记一次。
3)当测力计读数出现峰值时,剪切应继续进行到轴向应变为15%-20%。
4)试验结束,关电动机,关周围压力阀,脱开离合器,将离合器调至粗位,转动粗调手轮,将压力室降下,打开排气孔,排除压力室内的水,拆卸压力室罩,拆除试样,描述试样破坏形状,称试样质量,并测定含水率。
6、试验数据的计算和整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室内试验确定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影响因素很多,包括土的分层合理性、土样均匀性、操作水平等,某些情况下使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较大,这时应分析原因,增加试验组数,合理取值。

4.2.5

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室内压缩试验确定压缩模量时,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应超过土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用e~p曲线表示;
2  当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试验成果用e~lg p曲线表示。为确定回弹指数,应在估计的先期固结压力之后进行一次卸荷,再继续加荷至预定的最后一级压力;
3  当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与实际的加卸荷状况一致;

条文说明

  4.2.5 土的压缩性指标是建筑物沉降计算的依据。为了与沉降计算的受力条件一致,强调施加的最大压力应超过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并取与实际工程相同的压力段计算变形参数。
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的方法,注意了欠压密土在土的自重压力下的继续压密和超压密土的卸荷再压缩,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应通过高压固结试验测定有关参数。

4.2.6

地基土的压缩性可按p1为100kPa,p2为200kPa时相对应的压缩系数值a1-2划分为低、中、高压缩性,并符合以下规定:

5地基计算

5.1 基础埋置深度

5.1.1 - 5.1.2

  5.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5.1.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5.1.3 已废止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条文说明

  5.1.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除岩石地基外,位于天然土质上的高层建筑筏形或箱形基础应有适当的埋置深度,以保证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必须严格执行。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建设土地紧张,高层建筑设地下室,不仅满足埋置深度要求,还增加使用功能,对软土地基还能提高建筑的整体稳定性,所以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5.1.4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条文说明

 5.1.4 本条给出的抗震设防区内的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是基于工程实践和科研成果。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张在明等在分析北京八度抗震设防区内高层建筑地基整体稳定性与基础埋深的关系时,以二幢分别为15层和25层的建筑,考虑了地震作用和地基的种种不利因素,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分析,其结论是:从地基稳定的角度考虑,当25层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为1.8m时,其稳定安全系数为1.44,如埋深为3.8m(1/17.8)时,则安全系数达到1.64。对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其埋置深度应根据抗滑移的要求来确定。

5.1.5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6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5.1.6 在城市居住密集的地方往往新旧建筑物距离较近,当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距离较近、尤其是新建建筑物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会对原有建筑物产生影响,甚至会危及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或正常使用。为了避免新建建筑物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设计时应考虑与原有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该安全距离应通过分析新旧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地基稳定性来确定。通常决定建筑物相邻影响距离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新建建筑物的沉降量和原有建筑物的刚度等。新建建筑物的沉降量与地基土的压缩性、建筑物的荷载大小有关,而原有建筑物的刚度则与其结构形式、长高比以及地基土的性质有关。本规范7.3.3条为相邻建筑物基础间净距的相关规定,这是根据国内55个工程实例的调查和分析得到的,满足该条规定的净距要求一般可不考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当相邻建筑物较近时,应采取措施减小相互影响:1、尽量减小新建建筑物的沉降量;2、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3、选择对地基变形不敏感的结构形式;4、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如分段施工、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以及对原有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等措施。

5.1.7

    季节性冻土地基的场地冻结深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注:环境影响系数一项,当城市市区人口为20~50万时,按城市近郊取值;当城市市区人口大于50万小于或等于100万时,只计入市区影响;当城市市区人口超过100万时,除计入市区影响外,尚应考虑5公里以内的郊区近郊影响系数。

条文说明

   5.1.7 “场地冻结深度”在本规范2002版中称为“设计冻深”,其值是根据当地标准冻深,考虑建设场地所处地基条件和环境条件,经修正后采取的更接近实际的冻深值。本次修订将“设计冻深”改为“场地冻结深度”,以使概念更加清晰准确。
附录F《中国季节冻土标准冻深线图》是在标准条件下取得的,该标准条件即为标准冻结深度的定义:地下水位与冻结锋面之间的距离大于2m,非冻胀粘性土,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多年实测(不少于十年)最大冻深的平均值。由于建设场地通常不具备上述标准条件,所以标准冻结深度一般不直接用于设计中,而是要考虑场地实际条件将标准冻结深度乘以冻深影响系数,使得到的场地冻深更接近实际情况。公式5.1.7中主要考虑了土质系数、湿度系数、环境系数。
土质对冻深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因岩性不同其热物理参数也不同,粗颗粒土的导热系数比细颗粒土的大。因此,当其他条件一致时,粗颗粒土比细颗粒土的冻深大,砂类土的冻深比粘性土的大。我国对这方面问题的实测数据不多,不系统,前苏联74年和83年《房屋及建筑物地基》设计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本规范采纳了他们的数据。
土的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对冻深也有明显的影响,因土中水在相变时要放出大量的潜热,所以含水量越多,地下水位越高(冻结时向上迁移水量越多),参与相变的水量就越多,放出的潜热也就越多,由于冻胀土冻结的过程也是放热的过程,放热在某种程度上减缓了冻深的发展速度,因此冻深相对变浅。
城市的气温高于郊外,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谓城市的“热岛效应”。城市里的辐射受热状况改变了(深色的沥青屋顶及路面吸收大量阳光),高耸的建筑物吸收更多的阳光,各种建筑材料的热容量和传热量大于松土。据计算,城市接受的太阳辐射量比郊外高出10%~30%,城市建筑物和路面传送热量的速度比郊外湿润的砂质土壤快3倍,工业排放、交通车辆排放尾气,人为活动等都放出很多热量,加之建筑群集中,风小对流差等,使周围气温升高。这些都导致了市区冻结深度小于标准冻深,为使设计时采用的冻深数据更接近实际,原规范根据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气候所、中国科学院、北京地理研究所气候室提供的数据,给出了环境对冻深的影响系数,经多年使用没有问题,因此本次修订对此不做修改,但使用时应注意,此处所说的城市(市区)是指城市集中区,不包括郊区和市属县、镇。
冻结深度与冻土层厚度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对不冻胀土二者相同,但对冻胀性土,尤其强冻胀以上的土,二者相差颇大。对于冻胀性土,冬季自然地面是随冻胀量的加大而逐渐上抬的,此时钻探(挖探)量测的冻土层厚度包含了冻胀量,设计基础埋深时所需的冻深值是自冻前自然地面算起的,它等于实测冻土层厚度减去冻胀量,为避免混淆,在公式5.1.7中予以明确。
关于冻深的取值,尽量应用当地的实测资料,要注意个别年份挖探一个、两个数据不能算实测数据,多年实测资料(不少于十年)的平均值才为实测数据。

5.1.8

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对于深厚季节冻土地区,当建筑基础底面土层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土时,基础埋置深度可以小于场地冻结深度,基底允许冻土层最大厚度应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没有地区经验时可按本规范附录G查取。此时,基础最小埋深dmin可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5.1.8 季节冻土地区基础合理浅埋在保证建筑安全方面是可以实现的,为此冻土学界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做了大量的研究实践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将浅埋方法编入规范中。本次规范修订保留了原规范基础浅埋方法,但缩小了应用范围,将基底允许出现冻土层应用范围控制在深厚季节冻土地区的不冻胀、弱冻胀和冻胀土场地,修订主要依据如下:
1 原规范基础浅埋方法目前实际设计中使用不普遍。从本规范1974版、1989版到现行规范,根据当时国情和低层建筑较多的情况,为降低基础工程费用,规范都给出了基础浅埋方法,但目前在实际应用中实施基础浅埋的工程比例不大。经调查了解,我国浅季节冻土地区(冻深小于1m)除农村低层建筑外基本没有实施基础浅埋。中厚季节冻土地区(冻深在1~2m之间)多层建筑和冻胀性较强的地基也很少有浅埋基础,基础埋深多数控制在场地冻深以下。在深厚季节性冻土地区(冻深大于2m)冻胀性不强的地基上浅埋基础较多。浅埋基础应用不多的原因一是设计者对基础浅埋不放心;二是多数勘察资料对冻深范围内的土层不给地基基础设计参数;三是多数情况冻胀性土层不是适宜的持力层。
2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基础浅埋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房屋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之间,更加重视房屋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
3 基础浅埋后如果使用过程中地基浸水,会造成地基土冻胀性的增强,导致房屋出现冻胀破坏。此现象在采用了浅埋基础的三层以下建筑时有发生。
4 冻胀性强的土融化时的冻融软化现象使基础出现短时的沉陷,多年累积可导致部分浅埋基础房屋使用20年~30年后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甚至出现进屋下台阶现象。
5 目前西欧、北美、日本和俄罗斯规范规定基础埋深均不小于冻深。
鉴于上述情况,本次规范修订提出在浅季节冻土地区、中厚季节冻土地区和深厚季节冻土地区中冻胀性较强的地基不宜实施基础浅埋,在深厚季节冻土地区的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土地基可以实施基础浅埋,并给出了基底最大允许冻土层厚度表。该表是原规范表保留了弱冻胀、冻胀土数据基础上进行了取整修改。

5.1.9

   地基土的冻胀类别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可按本规范附录G查取。在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上采用防冻害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表面应回填不冻胀的中、粗砂,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用桩基础、保温性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也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做成正梯形的斜面基础;
  2  宜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条件好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应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mm~500mm,其范围不宜小于建筑四周向外各一倍冻深距离的范围;
  3  应做好排水设施,施工和使用期间防止水浸入建筑地基。在山区应设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
  4  在强冻胀性和特强冻胀性地基上,其基础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梁,并控制建筑的长高比;
  5  当独立基础联系梁下或桩基础承台下有冻土时,应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当于该土层冻胀量的空隙;
  6  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部位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超过1.5m,坡度不宜小于3%,其下宜填入非冻胀性材料;
  7  对跨年度施工的建筑,入冬前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采暖设计的建筑物,当冬季不能正常采暖时,也应对地基采取保温措施。

条文说明

5.1.9 防切向冻胀力的措施
切向冻胀力是指地基土冻结膨胀时产生的其作用方向平行基础侧面的冻胀力。基础防切向冻胀力方法很多,采用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地方材料和经验确定。以下介绍3种可靠的方法。
(一)基侧填砂
用基侧填砂来减小或消除切向冻胀力,是简单易行的方法。地基土在冻结膨胀时所产生的冻胀力通过土与基础牢固冻结在一起的剪切面传递,砂类土的持水能力很小,当砂土处在地下水位之上时,不但为非饱和土而且含水量很小,其力学性能接近松散冻土,所以砂土与基础侧表面冻结在一起的冻结强度很小,可传递的切向冻胀力亦很小。在基础施工完成后回填基坑时在基侧外表(采暖建筑)或四周(非采暖建筑)填入厚度不小于100mm的中、粗砂,可以起到良好的防切向冻胀力破坏的效果。本次修订将换填厚度由原来的100mm改为200mm,原因是100mm施工困难,且容易造成换填层不连续。
(二)斜面基础
截面为上小下大的斜面基础就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的台阶或放大脚作成连续的斜面,其防切向冻胀力作用明显,但它容易被理解为是用下部基础断面中的扩大部分来阻止切向冻胀力将基础抬起,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现对其原理分析如下。
在冬初当第一层土冻结时,土产生冻胀,并同时出现两个方向膨胀:沿水平方向膨胀基础受一水平作用力H1;垂直向上膨胀基础受一作用力V1。V1可分解成两个分力,即沿基础斜边的τ12和沿基础斜边法线方向的N12,τ12即是由于土有向上膨胀趋势对基础施加的切向冻胀力,N12是由于土有向上膨胀的趋势对基础斜边法线方向作用的拉应力。水平冻胀力H1也可分解成两个分力,其一是τ11,其二是N11 ,τ11是由于水平冻胀力的作用施加在基础斜边上的切向冻胀力,N11则是由于水平冻胀力作用施加在基础斜边上的正压力(见图1受力分布图)。此时,第一层土作用于基侧的切向冻胀力为τ1=τ11+τ12。正压力N1= N11-N12 。由于N12为正拉力,它的存在将降低基侧受到的正压力数值。当冻结界面发展到第二层土时,除第一层的原受力不变之外又叠加了第二层土冻胀时对第一层的作用,由于第二层土冻胀时受到第一层的约束,使第一层土对基侧的切向冻胀力增加至τ1=τ11+τ12 +τ22,而且当冻结第二层土时第一层土所处位置的土温又有所降低,土在产生水平冻胀后出现冷缩,令冻土层的冷缩拉力为NC,此时正压力为N1=N11-N12-NC。当冻层发展到第三层土时,第一、二层重又出现一次上述现象。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某层的切向冻胀力随冻深的发展而逐步增加,而该层位置基础斜面上受到的冻胀压应力随冻深的发展数值逐渐变小,当冻深发展到第n层,第一层的切向冻胀力超过基侧与土的冻结强度时,基础便与冻土产生相对位移,切向冻胀力不再增加而下滑,出现卸荷现象。N1由一开始冻结产生较大的压应力,随着冻深向下发展、土温的降低、下层土的冻胀等作用,拉应力分量在不断的增长,当达到一定程度,N1由压力变成拉力,所以当达到抗拉强度极限时,基侧与土将开裂,由于冻土的受拉呈脆性破坏,一旦开裂很快延基侧向下延伸扩展,这一开裂,使基础与基侧土之间产生空隙,切向冻胀力也就不复存在了。
应该说明的是,在冻胀土层范围之内的基础扩大部分根本起不到锚固作用,因在上层冻胀时基础下部所出现的锚固力,等冻深发展到该层时,随着该层的冻胀而消失了,只有处在下部未冻土中基础的扩大部分才起锚固作用,但我们所说的浅埋基础根本不存在这一伸入未冻土层中的部分。
在闫家岗冻土站不同冻胀性土的场地上进行了多组方锥形(截头锥)桩基础的多年观测,观测结果表明,当β角大于等于90时,基础即是稳定的,见图2。基础稳定的原因不是由于切向冻胀力被下部扩大部分给锚住,而是由于在倾斜表面上出现拉力分量与冷缩分量叠加之后的开裂,切向冻胀力退出工作所造成的,见图3的试验结果。
用斜面基础防切向冻胀力具有如下特点:
1、在冻胀作用下基础受力明确,技术可靠。当其倾斜角β大于等于9°时,将不会出现因切向冻胀力作用而导致的冻害事故发生;
2、不但可以在地下水位之上,也可在地下水位之下应用;
3、耐久性好,在反复冻融作用下防冻胀效果不变;
4、不用任何防冻胀材料就可解决切向冻胀问题。
该种基础施工时较常规基础相比稍有麻烦,当基础侧面较粗糙时,可用水泥砂浆将基础侧面抹平。

(三)保温基础
在基础外侧采取保温措施是消除切向冻胀力的有效方法。日本称其为“裙式保温法”,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北海道进行研究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方法可在冻胀性较强、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基中使用,不但可以消除切向冻胀力,还可以减少地面热损耗,同时实现基础浅埋。
基础保温方法见图4。保温层厚度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确定,水平保温板上面应有不小于300mm厚土层保护,并有不小于5%的向外排水坡度,保温宽度应不小于自保温层以下算起的场地冻结深度。

5.2 承载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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