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的规范
规范信息
强制性
全文强制

部分条文结构待核对,当前仅展示可完整确认的公开条文。

共 24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条文说明

6.4.6、6.4.7 这两条规定了在建筑中需要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窗的部位。

   防火窗一般用于建筑间防火间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窗、屋顶天窗以及建筑内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的观察窗、工艺窗和需要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其他外墙开口。不同部位对防火窗的耐火性能要求不一样。对于一些特殊位置的防火窗,耐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用于防火分隔时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防火卷帘一般用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尺寸较大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保持敞开的开口。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

防火玻璃墙可用于替代防火隔墙。本条规定了防火玻璃墙作为一种防火分隔构件应具备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条文说明

6.5.1、6.5.2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部装修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性要求。

   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在建筑使用期间应始终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出口和通道的宽度值、消防设施的保护范围及防火分隔,不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条文说明

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是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供人员疏散和避难、消防救援人员进出火场和修整与避险的重要区域,应严格控制其中的火灾荷载。本条规定建筑内这些区域中主要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房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主要考虑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等各类消防设备用房的重要性,尽可能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火灾荷载和火灾蔓延危险。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多年来一直是容易发生火灾并且常导致人员伤亡的场所,也是消防安全监管的重点场所,需要严格控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条文说明

交通建筑中的公共区为人员聚集的场所,特别是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区域,容易因火灾产生严重的后果。为降低因使用可燃或难燃材料对人员安全的影响,本条规定了交通建筑中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公共区域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基本要求。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类生产场所,甲、乙、丙类储存场所,部分丁类生产场所中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本条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仓库不仅内部火灾荷载高,而且火灾危险性大,应严格限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具有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主要限制其中高温作业影响范围内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部装修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降低火灾沿建筑立面蔓延的危险,减少外部装修对消防救援行动的影响。

   建筑外部装修、广告牌设置和灯光工程是引发火灾和导致火灾沿外立面蔓延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消防救援时排烟、排热以及破拆、人员救助的主要障碍。在建筑外部装修时,应结合外墙上消防救援口和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采取有利于消防安全的装修材料和方案。

6.6

建筑保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外保温系统的基本防火要求。采用难燃和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被引燃后会导致火势沿建筑立面或屋面蔓延,特别是具有空腔结构的保温系统,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构造措施将着火区域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在可燃、难燃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外表面应设置防止飞火及外部火源直接引燃的防护层。建筑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要尽量采用燃烧性能高的材料,但不允许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材料或制品。

   本条要求不包括按照本规范第6.6.2条规定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一体化建筑外墙。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保温结构一体化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条规定的保温系统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或楼板共同作为建筑构件使用。本条中的“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为保温层及其两侧墙体或楼板构成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飞机库的内、外墙体和屋顶内、外保温系统等的防火要求。为满足实际功能要求,并考虑到门的火灾贡献小,允许飞机库的大门及采光材料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材料。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条文说明

6.6.4、6.6.5 这两条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A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关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可只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当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仍可以按照标准对该建筑的有关要求确定。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是对不同高度建筑中有空腔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条文中“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在类似建筑幕墙与建筑基层墙体间存在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6.6.9、6.6.10 内保温系统位于建筑室内,应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尽量减少使用难燃保温材料,降低保温材料的烟气毒性。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疏散楼梯的形式,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和避难区域的防火防烟性能等,对于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至关重要,而这些与建筑的高度、层数或一个防火分区、房间的大小及内部布置、室内空间高度和火灾荷载等关系密切。建筑的疏散和避难设施应结合区域内使用人员的特性、平面布置和疏散规划和上述因素合理确定,使之在火灾时能为人员疏散和避难提供安全保障,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的要求。

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出口、疏散楼梯设置的关键性能要求。

   一个区域设置多个疏散出口时,要求分散布置,以保证火灾时人员具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多个楼层的建筑,无论位于地上还是地下,建筑各层的用途和使用人数均可能各不相同,各层所需疏散宽度会有所差异。因此,沿人员疏散顺序使用的疏散楼梯,从楼层的安全出口开始至楼梯间再到下一层(或上一层)楼梯间,每一层疏散楼梯的宽度均应依次不小于前者,以确保人员疏散过程中不会发生拥堵而延误安全疏散时间。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原则和基本性能要求。

   疏散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空间高度和平面布置的要求,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不同耐火等级建筑可以有所区别。

   本条的房间不包括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展览厅、营业厅、观众厅、开敞办公区、候车厅等类似场所,以及生产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建筑中的库房。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条文说明

7.1.4、7.1.5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和最小净高度等的基本要求,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需要。第7.1.4条规定的各类设施的宽度均为最小净宽度,对于有特殊要求者,应在此基础上增大。

   本规范规定的疏散出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的门,包括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等。

   在疏散楼梯等的中间加设中间扶手且设置栏杆扶手,可以保证通行宽度不至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因失稳跌倒而发生踩踏等意外情况。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利于人员快速、安全地疏散。建筑内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人行走时的行为习惯,能起到引导作用,但要避免被建筑构配件和火灾烟气遮挡。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 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7.1.7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条文说明

7.1.6、7.1.7 这两条规定了疏散门的形式和基本性能要求,以避免疏散门设置不合理导致人员受阻或不能安全疏散。

   侧拉门、卷帘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在人群紧急疏散情况下不能保证安全、快速疏散的,不允许用作疏散门。为避免在疏散时由于人群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担负疏散人数较多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应具备在火灾时能从室内外任何一侧开启的功能,不应因平时的管理和限制导致疏散门无法在火灾时开启。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疏散楼梯间的通用设置要求。

   疏散楼梯间是建筑内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主要竖向通道,应防止在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凡可能引发火灾或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均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中允许设置水表、电表、气表、可燃气体管道等,但应采取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的措施,设置位置不应影响人员疏散和正常通行。楼梯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耐火楼板等与相邻区域分隔,使之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并通过设置外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等,使之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

   除住宅建筑受平面布置限制需要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外,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和排烟窗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7.1.9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平面位置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连续、畅通、快捷、安全,并避免人员错过避难层。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

   对于地上建筑,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紧急情况下还可以通过阳台、外廊、屋面或外墙开口等处逃生,而地下建筑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向上疏散。因此,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应根据其竖向疏散高度确定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防烟性能。疏散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需合理分隔,以有效防止疏散人员误入地上楼层或地下楼层。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基本设置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设置应避免倾斜角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或烟气直接作用于疏散楼梯,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主要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开展消防救援。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条文说明

7.1.12、7.1.13 这两条规定了在发生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的基本性能和设置要求。建筑内的普通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不能用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

   当采用电梯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的性能和电梯的建筑设置均需要满足消防电梯的相关要求。在消防电梯前室内设置非消防电梯时,非消防电梯本身的防火性能也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以防止非消防电梯发生火灾影响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条文说明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导致人员的疏散时间长,应设置避难层,以便为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提供必要的停留场所。本条规定的第一个避难层设置高度,主要为适应目前我国主战举高消防车的救援能力。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 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 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条文说明

7.1.15、7.1.16 这两条规定了避难层、避难间的基本性能和关键防火措施。

7.1.17

汽车库或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

7.1.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条文说明

7.1.17、7.1.18 这两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形式和汽车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

7.2

工业建筑

7.2.1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基本数量要求。

   要求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其中一个出口不可用时仍具有其他路径和出口可以疏散,是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具体设置位置,还需要根据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等经计算后合理确定。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面积较小和疏散人数较少的防火分区,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厂房,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厂房的疏散楼梯形式。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竖向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需要时间长,应使疏散楼梯间具有更高的防烟性能,以保障人员在楼梯间内的疏散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形式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高度和设置部位等因素确定。

7.2.3

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仓库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基本数量要求。

   仓库的安全出口一般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当一座仓库采用分间库房通过共用疏散走道和共用疏散楼梯间布置时,可以不要求按照防火分区设置,但每间库房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面积确定相应的疏散出口数量。

7.2.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

   多层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不限,但考虑到乙类、丙类仓库的可燃物数量大,丁类仓库也存在一定可燃物的情况,开敞楼梯间不应直接设置在这些仓储建筑中的库房内。

7.3

住宅建筑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 的住宅单元;

    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元;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条文说明

本条针对单元式住宅建筑规定了住宅建筑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主要根据疏散距离要求确定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

7.3.2

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不同条件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楼层上需直接开向楼梯间前室的户门应具有与其他建筑楼层上通向前室的门相同的耐火性能。楼层上允许开向前室的门的数量等,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未严格要求户门应为防火门,主要是基于实际建筑使用需要和保证住宅应具备的基本防火性能。实际建筑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用防火门。

条文目录

共 247 条
条文目录
共 247 条

条文目录

共 2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