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 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3 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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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 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3 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1、4.4.2 这两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内配套商业设施、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规范既考虑了公众出行和生活的方便,也注意到地铁车站公共区为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火灾风险性高的情况,必须严格控制非地铁车站功能设施的布置。有关配套商业设施、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其他防火要求及车站公共区与设备区、非地铁功能设施的连通方式和具体防火分隔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地铁车站内不同功能区域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从站台层到站厅层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及设置在站厅公共区非付费区内联系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通道、开口、楼梯或扶梯,与所联系空间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要采用防火墙或与防火墙防火性能等效的措施分隔,以保证不同功能区各自的消防安全。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 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
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中重要用房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本条规定的地铁工程中的场所均应为火灾时需要继续运行的房间。
车站控制室、重要电气设备用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运作的房间,对确保地铁安全、正常运行和在故障或发生火灾时顺利展开消防救援行动至关重要,应分别单独设置,以确保这些部位不会受到其他区域火灾的影响,防止变电所和配电室等一些火灾危险性较高的部位在发生火灾时影响到车站公共区等区域的安全。
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本条规定了在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建筑时的防火分隔要求,以既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保障消防安全。车辆基地通常占地面积大,车辆基地的建筑主要为存放、检修和维护地铁车辆服务,火灾危险性大部分较低。
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
公路隧道和城市交通隧道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等辅助用房是保障隧道日常运行和消防救援的重要设施。当这些辅助用房和疏散通道设置在隧道内时,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以减小对隧道安全运行的影响,以及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对这些房间或区域的影响。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本条规定了建筑耐火的基本性能要求。
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或垮塌的根本,建筑结构或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采用耐火等级对房屋建筑的耐火性能进行分级,可以更合理地确定不同类别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和建筑中相应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要求、不同工程的结构耐火性能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内的火灾具有烟热难以排出,火场温度高、烟雾大,火灾延续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特点,需要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以保证顺利展开救援工作,保障建筑结构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上人屋顶及建筑高度大于100m建筑的楼板应具备的最低耐火极限。
建筑的高度越高,火灾扑救难度越大、火灾延续时间越长,对建筑自身耐火性能的要求越高。一些特殊建筑和建筑内的一些特殊部位的楼板,如丙类仓库、避难层等还需根据防火需要提高其耐火极限。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人员在火灾时临时避难、开设消防救援阵地,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顶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本条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上人平屋顶上屋面板的最低耐火极限。相应地,这些建筑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应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当前,不少建筑结构设计均未对建筑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进行验算或验证,而受试验条件等的限制,工程中大部分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难以完全通过试验直接确定,给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带来一定隐患。因此,本条要求对各类建筑构件或结构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以确定其具有要求的耐火性能或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Ⅰ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本条规定了大型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最低耐火等级。
当这些汽车库、修车库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除设置在地下室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照一级确定;当汽车库仅设置在地下室时,建筑的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仍可以根据其实际功能和建筑高度确定。本规范规定的“高层汽车库”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设置在距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楼层上的汽车库。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和II、III类汽车库停车数量较多,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II、III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及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作间,变电站起火因素较多,对保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商业经营等活动十分重要。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裙房与高层建筑属于同一座建筑,结构相互联系,一旦出现结构破坏将影响高层建筑主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地铁的地下出入口通道是出入地铁车站的安全疏散通道,属于地下车站建筑的一部分。地铁控制中心是负责一条或若干条轨道交通线路平时运营和应对灾害的调度指挥中枢,主变电所对保证线路正常运营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严格要求。地铁地上车站的耐火等级可以按照相应规模和高度的民用建筑确定,但作为人员聚集的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三级或为耐火性能相当的木结构建筑。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性能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的修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交通隧道的空间狭长且相对封闭,火灾的烟热排出困难,外部消防救援受限。不同类型的交通隧道,通行的车辆类型、车流量有较大差别,且不同封闭段长度、不同位置和施工方式的隧道、交通方式等对隧道结构耐火性能的要求也不同。不同类别隧道结构体的耐火性能需要综合上述因素和内外部消防措施与救援力量、隧道的重要性、修复难度等情况确定,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服务于城市交通隧道的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隧道的通风与排烟机房、水泵房、变电站、消防设备房等;其他地面附属用房,主要包括收费站、道口检查亭和运营管理中心等。这些用房中的重要用房以及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在火灾情况下担负着消防救援的重要作用,需确保这些用房的防火安全。其他交通隧道相关用房和设施的耐火等级要求,可以比照本条规定确定。设置在隧道内的设备房、避难间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地下、半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确定。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中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的基本范围。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为服务范围、政治和社会影响大的广播影视工程建筑,遭受火灾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从严。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为生物安全最高级别的实验室。上述建筑的耐火性能应按照最高设防等级确定。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二级的民用建筑。这些建筑主要为发生火灾会导致较大人员伤亡、较大社会影响、较严重后果的建筑。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这些建筑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建筑应按照二级耐火等级建造,但考虑到这些建筑的规模差异大,只规定了最低的耐火等级要求。建筑的耐火等级表征了建筑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性能,对于城镇中心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通过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防止因一座建筑发生火灾而蔓延成大规模的街区火灾。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Ⅰ类飞机库。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的厂房和仓库。本规范未明确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仓房,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其耐火等级;当本规范的规定低于技术标准的要求时,还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本条规定的厂房和仓库均为发生火灾后易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建筑。
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大于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具有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等共同特点。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是指价格昂贵、稀缺的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本条规定的建筑为建筑规模小,总体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物流建筑以丙、丁类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活动为主。本条规定了丙、丁类物流建筑耐火和布置的防火要求,以保障物流建筑的消防安全。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结构安全和构造及防火封堵的基本要求,以防止防火墙因其支承结构发生破坏而倒塌或失去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
要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发挥作用,应确保防火墙的结构安全,相应支承框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是否需要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和高出屋面或凸出外墙,要根据屋面和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且对不同用途、建筑高度以及不同耐火极限的屋面板的建筑有所区别。
防火墙上一般不应开口。除本规范明确不允许开口的防火墙外,其他防火墙上为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必须设置的开口应采取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如设置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防火墙自身的结构安全是保证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性能要求。防火墙一般为自承重墙体,符合要求的承重墙也可以用作防火墙。防火墙的厚度、高度、内部构造以及与周围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保证其在任意一侧受到侧向压力或水平拉力作用时,均不会发生破坏或垮塌。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对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及其他火灾强度大、延续时间长的场所或建筑,应根据实际火灾危险性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防火隔墙构造的基本要求。
防火隔墙主要用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用途或火灾危险性的房间之间的分隔,耐火极限一般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隔墙要尽量采用不燃性材料且不宜在墙体上设置开口,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木结构建筑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允许采用难燃性墙体。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防火隔墙结构缝隙的防火封堵要求,以阻止火势越过防火隔墙蔓延。
住宅建筑中的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体是重要的防火隔墙,其他各类防火隔墙也是控制火灾在不同火灾危险性区域之间蔓延的主要设施,均需要确保其防火分隔的完整、有效。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立面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防止火势通过外墙开口上下或横向蔓延。
建筑外窗等外墙上的开口是火灾通过外立面蔓延的主要途径,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从室内通过窗口等外墙上的开口向上、向下或横蔓延。主要的防火措施有:设置一定高度或宽度的窗间墙、防火挑檐或防火隔板,采用防火窗或防火门等,少数可以采用水幕等分隔和保护;对于木结构建筑与可燃性、难燃性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还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本条规定为建筑外幕墙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势经外幕墙内的空腔蔓延。
具有空腔结构的建筑外幕墙会导致外幕墙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不仅热烟和火焰局限在空腔内,而且易产生烟囱效应,甚至外幕墙自身燃烧并熔融滴落,使火势蔓延迅速扩大,扑救难度大。幕墙的防火分隔和封堵措施应根据不同幕墙构造和材料确定,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构造措施。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6.3.1~6.3.3 这三条规定了建筑内各类竖井的基本防火要求,以保证建筑竖向防火分区的有效性,防止火势通过竖井蔓延。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电梯井等竖向井道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有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建造时要将不同类别的竖向井道独立设置,并使竖井的井壁具备一定耐火极限。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允许敷设、穿越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并且电梯层门应具备足够的耐火完整性能。
为有效阻止火势在竖井内的蔓延,防止产生烟囱效应而加剧火势并导致快速蔓延至多个楼层,除不允许在层间隔断的竖井外,需在竖井的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和防火封堵组件等分隔和封堵。防火封堵组件应能与相应构件或结构协同工作,具有与封堵部位构件或结构相当的耐受火焰、高温烟气和其他热作用的性能。不同管线在竖井内的敷设和防火要求,还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本条规定了电线电缆、电气槽盒等及各类管道(如给水排水管道、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除尘管道及其他工艺管线、各类通风和防排烟管道)在建筑内穿越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封堵要求。
各类建筑内敷设的各类管线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楼板处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处的孔洞和缝隙,均需要采用防火封堵组件封堵,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各类缝隙和孔洞封堵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规定确定。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各类通风和排烟管道在穿越建筑内不同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分隔与封堵要求,以防止烟气和火势经管道蔓延到不同防火分隔区域。
建筑内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和排烟管道、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楼板处以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处均需要设置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不同通风管道在穿越墙体、楼板等防火分隔处的防火措施不同,具体措施及相关技术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防火门尽管具有防火密封条,但该密封条需要达到较高的温度才会膨胀将门缝封堵,在温度较低情况下不能有效阻止烟气透过。普通门没有严格的烟密闭性能要求,在火灾条件下难以保证宿舍、公寓、老年人照料设施、旅馆建筑中居室内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了防火门、防火窗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居住建筑等具有住宿功能的房间门在正常情况下关闭后的防烟性能,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减少烟气对人员的危害。建筑内门、窗在正常使用时的启闭状态可以根据使用需要确定。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2、6.4.3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应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的通用要求,以确保相应防火分隔部位的分隔有效性,有效阻止火势蔓延。除本条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对设置甲级防火门的部位还有具体规定。
疏散楼梯间是火灾时人员从建筑内疏散到室外的疏散安全区,消防电梯的前室对于保障消防救援行动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区域均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防烟性能,楼梯间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一般都要求不低于2.00h。因此,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均要求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仓库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的设置与其他建筑有所区别。一般仓库中的库房通过疏散走道将建筑楼梯层上疏散楼梯间连通,不在库房内直接设置疏散楼梯间,以提高疏散楼梯的安全性能。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各类竖井在楼层上设置的检查门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灾通过竖井蔓延。本条规定的竖井检查门的耐火性能要求,基于竖井在每层楼板处均有水平防火分隔。对于在楼层位置没有水平防火分隔的竖井,如燃气管道井、通风管井等,检查门的耐火性能应根据竖井及检查门所在位置的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的高度等确定,且不应低于乙级。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本条针对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特殊分隔需要,规定了特种门使用时的耐火性能要求。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厚重、不灵活,不便于紧急情况下开启,不应用作商场、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可以根据使用功能和分隔需要使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但这些门位于防火分隔处时,应具有与防火分隔部位耐火要求相当的耐火性能。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