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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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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全文强制

共 243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6.0.1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与游人之间的隔障设计;
2 动物与饲养管理人员之间的隔障设计;
3 动物相邻笼舍之间隔障设计;
4 同一外舍动物之间躲避、藏匿的设计;
5 对有害生物的防御设计;
6 安保监控设计。

6.0.2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隔障尺度、强度、建造工艺、材质应满足防止动物逃逸和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的要求;
2 隔障应采用自然风格或隐形的形式,减少人工建造痕迹;
3 尊重动物习性,控制游人观赏视线,避免俯视和环视动物;
4 有效保护动物展区内植被和自然风貌;
5 满足游人观赏和动物福利的要求;
6 避免游人投打、投喂动物以及其他任何对动物造成伤害的行为。

条文说明

6.0.2 用于安全防护的隔障包括围网、网笼、壕沟、钢索、玻璃或透明墙面、实体墙面等设施,各类设施应满足安全隔离、观赏视线、动物福利的要求。

6.0.3

安全防护设施的整体稳定性、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的强度、连接构件的强度等必须满足展示动物的跳跃、奔跑、攀爬、飞翔、推拉、拍打、撞击能力产生的最大荷载作用的要求,隔障结构必须能够耐受四倍以上动物体重力量的冲击破坏。

条文说明

6.0.3 本条文属强制性条文。对与动物直接接触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了结构强度的规定。
作为终极隔离设施的围网、网笼结构强度应充分考虑灵长类、飞禽、猛兽等力量型动物的作用力。通透式栏杆多用于食草动物和走禽。壕沟沟壁高度的设计应外侧壁高于内侧壁(降低动物园跳跃的风险),在北方冬季由于水面结冰,不适合采用“湿壕沟”的隔障方式。

6.0.4

动物展区的观赏面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应具备足够的结构稳固性。

条文说明

6.0.4 观赏面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能让游人近距离观赏动物。隔障玻璃幕墙应采用不同强度的多层夹胶玻璃。玻璃幕墙不宜用于非展示面的隔障,特别是不能应用于动物与动物之间的隔障。

6.0.5

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和的长度,最小隔离宽度不应小于1.5m。

条文说明

6.0.5 本条文属强制性条文。游人隔离带宽度即观赏防护栏杆距动物活动区边界的安全距离应根据不同动物的最长肢体长度计算,例如大象展区应考虑大象在展区边缘象鼻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加上成人俯身伸手计算出的最大长度,其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m。游人隔离带最小隔离距离的规定以大于成人俯身伸出手臂长度为依据,防止人手接触动物隔离网笼或围网。

6.0.6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障设施尺度低于灵长动物、食肉动物最大跳跃能力的外舍应加盖顶网。
2 跳跃能力较强的食草动物的围栏顶部应为向内呈45°弧形反扣护栏。
3 采用玻璃作为隔离墙面时,应按动物种类确定其厚度,相邻的玻璃缝隙用专用粘合剂密封后,应安装压缝条。
4 游人观赏护栏高度为0.8m~0.9m,宜设置儿童使用的次扶手,高度为0.5m~0.7m;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临空高差大于1.0m处的防护护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5 笼舍内设置的脉冲电子围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7946的规定,且脉冲电网不应作为唯一性的终极隔障设施。
6 动物散养区出入口应设置两道自动控制闸门,两道闸门围合的空间不应小于15m×5.5m×4m(长×宽×高)的空间需求,闸门高度不小于散养区围护设施的高度。
7 动物散养区出入口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无死角。
8 动物内舍的电线、灯具、取暖降温、通风设施及玻璃均应进行防护设计,并预留检查与维修装置。

条文说明

6.0.6 4 游人观赏护栏与示意性护栏高度规定考虑方便成人与小孩的观赏。
5 脉冲电网应与壕沟或其他隔障设施结合使用。应注意在展区中有幼年动物时,不应采用电网,以防止造成动物嵌塞导致触电死亡。
6 长×宽×高(15m×5.5m×4m)的空间需求是便于进行应急事件的救援、处理。两道闸门的打开与关闭应按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控制。
8 设备设施的防护既要防止对动物造成伤害,又要防止动物对设备设施的破坏。

6.0.7

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6.0.8

对动物有害的生物应设置安全防御设施,保证育幼动物的安全,防止有害生物侵袭。安全防御设施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7 导览、标识系统设计

7.0.1

导览、标识系统应包括语音导览、语音讲解等电子设备,以及导览牌示、动物说明牌、警示牌和安全标志。

条文说明

7.0.1 导览、标识系统是动物园与游人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载体,尤其是在保证动物展示效果、科普教育信息传递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作为专项进行设计。安全标志应遵照《动物园安全标志》CJ 115执行。

7.0.2

园区及各分区入口宜配置信息发布显示屏系统和多媒体触摸屏查询设备。

7.0.3

动物展区宜结合展示合理布置语音导览、讲解设备。

7.0.4

导览牌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园路交叉口、游人集中区域布置导览牌示,宜设置触摸式盲文地图导览;
2 导览牌示的外观、展示内容应结合动物展区特色体现科学性、趣味性、艺术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0.5

动物说明牌宜结合动物形态、展区主题,采用雕塑小品、多媒体等多元化形式进行展示。

7.0.6

动物说明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体现科学性、趣味性、易读性的特点,能提供展区信息以外的知识延伸;
2 应避免枯燥冗长的解说文字,使用生动有趣的词汇语句,每句字数宜控制在15~20字左右;
3 牌面文字应以中文标注,并宜附以英文、拼音与盲文,动物种名宜用拉丁文

条文说明

7.0.6 2 动物说明牌要让游人在参观过程中快速浏览并记住解说内容,阅读时间不宜超过30s甚至更短。普通成人的阅读速度约为200字/分钟~500字/分钟,儿童的阅读速度略低。因此每块说明牌字数不宜过多,且尽量使用便于记忆的短句。

7.0.7

动物展区、水域、湿地、山石等涉及游人安全处,应设置警示牌,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7.0.8

牌示应根据其安装高度调整平面角度,主要图文信息的位置应适合游人视觉范围。

7.0.9

各类牌示应使用结实耐久、无反光的材料,材质表面工艺处理应符合户外防晒防雨的要求,在沿海地区应进行防盐碱腐蚀工艺处理。

7.0.10

导览、标识系统的安装应保证牢固、可靠、耐久,表面无尖角、毛刺。

7.0.11

标识信息面板的设计需充分考虑在日照和雨淋的户外条件下褪色可能,根据地域不同,规定使用年限和更换时间。

条文说明

7.0.11 可按褪色标准规定标识的质量验收要求,并按使用年限规范更换流程和考虑维护费用的预算,比如3年内信息面板的褪色色阶不应超过10%,5年内褪色色阶不应超过20%,超过20%就应更换面板。

8 建筑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节能、低碳、卫生的设计原则。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文是阐明动物园建筑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原则。动物园建筑设计应按照人、动物、自然的生态关系和周围环境、地域文化进行综合的设计,注重游人观赏空间变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新奇性和趣味性。

8.1.2

建筑类型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动物笼舍建筑、动物科普教育建筑、动物保障建筑、管理建筑、服务游憩建筑五类。

条文说明

8.1.2 本条文中的动物保障建筑含动物医院、医疗室,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动物隔离场,动物繁殖场,动物育幼室等。

8.1.3

各类建筑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8.1.4

动物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

8.2 动物笼舍

8.2.1

动物笼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动物饲养、展示、动物福利、游人观赏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2 应满足动物对朝向、日照和采光、通风、保温、防热、隔声等室内环境的要求,并应防止室外环境的噪声、眩光和反光对动物健康和游人观赏产生不良影响;
3 大型动物展厅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出入口净高度不应小于2.5m;
4 大型动物笼舍的侧面应预留装笼运输进出的专用通道;
5 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0%,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3.0%。

8.2.2

动物笼舍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操作人员、动物进出以及货物运输;
2 饲养员可观察动物所处位置;
3 应坚固耐久,连接牢固,启闭操作方便,防止被动物开启;
4 灵长、食肉动物的门应配置自锁装置;
5 大型食草动物进出内舍的门应采用上悬或推拉门,门宽和高应符合动物的体征要求。

8.2.3

动物笼舍功能空间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8.2.4

常见动物笼舍室内温度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4 应用与本条文相关的附录表B时,应参考相关的饲养管理指南。欧美动物园已有系列的管理指南成果,中国动物协会编辑出版了多本饲养管理指南,如《金丝猴饲养管理指南》等。

8.2.5

动物笼舍操作通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8.2.6

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取值。

8.3 动物医院、医疗室

8.3.1

动物医院、医疗室规模应与动物园饲养动物数量、管理水平相适应。

8.3.2

动物医院、医疗室功能分区及设计内容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8.3.3

动物医院各功能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区应独立且连通。
2 办公区、诊疗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治疗室、手术室、放射室的门应通向室外和连接室内走道,并应采用双开门,宽度应不小于2m,走道净宽度应不小于2m,高度应不低于3m;
2)治疗室墙面应易清洗,地面应防渗、防滑;周边设沿墙排水沟,并应设置电源插座、给水排水、排风及墙柜、边台、紫外线消毒灯等设施;
3)细菌室、PCR窒、ELISA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中生物安全防护二级的有关规定;
4)PCR室设计应符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要求;
5)放射室的放射源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的规定。
3 尸体处理区的解剖室应与冷库、皮张处理室、骨骼处理室相邻。
4 标本制作区的皮张处理室、骨骼处理室、模型制作室、标本制作室、制作材料存放室、标本储存室等地面应满足防渗、防滑、易清洗的要求,室内应设置电源插座、给水排水、排风等设施。
5 尸体处理区、标本制作区的其他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6 动物住院治疗用房应设草食动物、肉食动物、杂食动物治疗用房,室内应安装取暖和降温设备,并应符合动物笼舍设计要求。
7 动物医院应设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
8 危化物品储藏室、枪支保存室设计应符合剧毒药、枪支等的储藏设计要求。

8.4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

8.4.1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规模应与饲养动物数量相适应。

8.4.2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8.4.3

饲料加工、贮存场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围墙大门宽度不应小于6m,出入口应设车辆消毒池。

8.4.4

饲料加工、贮存场道路应采用硬质路面,并应满足中型及以上载重货车道路通行和车辆停泊的要求。

8.4.5

饲料加工、贮存场院落内应设饲料晾晒场,地面平整、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并采用光面天然石材或抹光混凝土地面。

8.4.6

饲料加工场、贮存场和草库的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规定。

8.4.7

饲料加工场的颗粒料加工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颗粒料加工间应分为原粮储存区、颗粒料加工区和颗粒料暂存区,并应设与用量相适应颗粒料加工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储存原粮、颗粒料的木质垫板、货架;
2 颗粒料加工间净高不应低于5m;
3 应设置通风窗或机械通风装置。

8.4.8

草库周边设置消防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5 动物隔离场

8.5.1

动物隔离场规模应与动物数量相适应。

8.5.2

动物隔离场出入口应设人员、车辆消毒设施,场内设装卸平台。

8.5.3

动物隔离场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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