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2
抗震设计时,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剪力墙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抗转动能力。
条文说明
12.1.12 本条系考虑抗震设计的要求而增加的。
共 51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抗震设计时,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剪力墙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抗转动能力。
12.1.12 本条系考虑抗震设计的要求而增加的。
高层建筑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的有关规定,楼盖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3.6.3条的有关规定;
2 地下一层与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本规程第5.3.7条的规定;
3 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地下一层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应比计算值增大10%采用。
2)地下一层柱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不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且地下室顶板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与下柱上端同一方向实配的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下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的1.3倍。
4 地下室与上部对应的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地上一层对应的剪力墙墙肢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
12.2.1 本条是在02规程第4.8.5条基础上修改补充的。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室顶板及其下层竖向结构构件的设计应适当加强,以符合作为嵌固部位的要求。梁端截面实配的受弯承载力应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确定;柱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应根据轴力设计值、实配钢筋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确定。
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荷载、岩土侧压力及地下水的不利作用影响。地下室应满足整体抗浮要求,可采取排水、加配重或设置抗拔锚桩(杆)等措施。当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地下室外墙及底板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12.2.2 本条明确规定地下室应注意满足抗浮及防腐蚀的要求。
高层建筑地下室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地下室长度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可考虑利用混凝土后期强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30m~40m设置贯通顶板、底部及墙板的施工后浇带。后浇带可设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间范围内以及剪力墙附近,其方向宜与梁正交,沿竖向应在结构同跨内;底板及外墙的后浇带宜增设附加防水层;后浇带封闭时间宜滞后45d以上,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提高一级,并宜采用无收缩混凝土,低温入模。
12.2.3 考虑到地下室周边嵌固以及使用功能要求,提出地下室不宜设永久变形缝,并进一步根据全国行之有效的经验提出针对性技术措施。
12.2.4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地下室底板与扩大地下室底板交界处,其截面厚度和配筋应适当加强。
12.2.5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墙设计应满足水土压力及地面荷载侧压作用下承载力要求,其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应双层双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3%。
12.2.6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周回填土应采用级配砂石、砂土或灰土,并应分层夯实。
12.2.7 有窗井的地下室,应设外挡土墙,挡土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2.2.4 主体结构厚底板与扩大地下室薄底板交界处应力较为集中,该过渡区适当予以加强是十分必要的。
12.2.5 根据工程经验,提出外墙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设计要求。
12.2.6 控制和提高高层建筑地下室周边回填土质量,对室外地面建筑工程质量及地下室嵌固、结构抗震和抗倾覆均较为有利。
12.2.7 有窗井的地下室,窗井外墙实为地下室外墙一部分,窗井外墙应计入侧向土压和水压影响进行设计;挡土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支撑,以保证结构的有效埋深。
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应以减小长期重力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差异变形为主。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桩基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桩基承载力特征值;风荷载组合效应下,最大基底反力不应大于承载力特征值的1.2倍,平均基底反力不应大于承载力特征值;地震作用组合效应下,地基承载力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12.3.1 目前国内高层建筑基础设计较多为直接采用电算程序得到的各种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同一地基或桩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设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主要引起高层建筑边角竖向结构较大轴力,将此短期效应与永久效应同等对待,加大了边角竖向结构的基础,相应重力荷载长期作用下中部竖向结构基础未得以增强,导致某些国内高层建筑出现地下室底部横向墙体八字裂缝、典型盆式差异沉降等现象。
高层建筑结构基础嵌入硬质岩石时,可在基础周边及底面设置砂质或其他材质褥垫层,垫层厚度可取50mm~100mm;不宜采用肥槽填充混凝土做法。
12.3.2 本条系参照重庆、深圳、厦门及国外工程实践经验教训提出,以利于避免和减小基础及外墙裂缝。
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其荷载的分布等因素确定。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可根据受冲切承载力计算确定,板厚不宜小于400mm。冲切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当筏板在个别柱位不满足受冲切承载力要求时,可将该柱下的筏形局部加厚或配置抗冲切钢筋。
12.3.4 筏形基础的板厚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计算时应考虑不平衡弯矩作用在冲切面上的附加剪力。
当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上部结构柱间距及柱荷载的变化不超过20%时,高层建筑的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按倒楼盖法计算。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宜按弹性地基板计算。
12.3.5 按本条倒楼盖法计算时,地基反力可视为均布,其值应扣除底板及其地面自重,并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当地基、上部结构刚度较差,或柱荷载及柱间距变化较大时,筏板内力宜按弹性地基板分析。
筏形基础应采用双向钢筋网片分别配置在板的顶面和底面,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钢筋间距不宜小于150mm,也不宜大于300mm。
当梁板式筏基的肋梁宽度小于柱宽时,肋梁可在柱边加腋,并应满足相应的构造要求。墙、柱的纵向钢筋应穿过肋梁,并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
12.3.7 上部墙、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可从筏板梁的顶面算起。
梁板式筏基的梁高取值应包括底板厚度在内,梁高不宜小于平均柱距的1/6。确定梁高时,应综合考虑荷载大小、柱距、地质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12.3.8 梁板式筏基的梁截面,应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要求;必要时应验算基础梁顶面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
当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时,筏形基础的周边不宜向外有较大的伸挑、扩大。当需要外挑时,有肋梁的筏基宜将梁一同挑出。
12.3.9 筏板基础,当周边或内部有钢筋混凝土墙时,墙下可不再设基础梁,墙一般按深梁进行截面设计。周边有墙时,当基础底面已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筏板可不外伸,有利减小盆式差异沉降,有利于外包防水施工。当需要外伸扩大时,应注意满足其刚度和承载力要求。
桩基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或钢桩。桩基承台可采用柱下单独承台、双向交叉梁、筏形承台、箱形承台。桩基选择和承台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桩穿越的土层、桩端持力层土质、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和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12.3.10 桩基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各地区对桩的选型、成桩工艺、承载力取值有各自的成熟经验。当工程所在地有地区性地基设计规范时,可依据该地区规范进行桩基设计。
12.3.11 桩基的竖向承载力、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12.3.12 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等直径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倍桩横截面的边长或直径;扩底桩中心距不应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且两个扩大头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
2 布桩时,宜使各桩承台承载力合力点与相应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并使桩基在水平力产生的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抵抗矩。
3 平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柱下或墙下,必要时可满堂布置,核心筒下可适当加密布桩;梁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基础梁下或柱下;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在墙下。直径不小于800mm的大直径桩可采用一柱一桩。
4 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径为d的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下部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
抗震设计时,桩进入碎石土、砾砂、粗砂、中砂、密实粉土、坚硬黏性土的深度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12.3.13 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的桩基础以及采用摩擦型桩的桩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受较大永久水平作用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建筑桩基,应验算其水平变位。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荷载效应应采用准永久组合;验算桩基的横向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分别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12.3.14 钢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可采用管形或H形,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钢桩的分段长度不宜超过15m,焊接结构应采用等强连接;
3 钢桩防腐处理可采用增加腐蚀余量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采用内壁防腐。钢桩的防腐速率无实测资料时,如桩顶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水无腐蚀性,可取每年0.03mm,且腐蚀预留量不应小于2mm。
桩与承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50mm;
2 混凝土桩的桩顶纵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12.3.15 为保证桩与承台的整体性及水平力和弯矩可靠传递,桩顶嵌入承台应有一定深度,桩纵向钢筋应可靠地锚固在承台内。
12.3.16 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承载力和上部结构布置以及荷载大小等因素确定。外墙宜沿建筑物周边布置,内墙应沿上部结构的柱网或剪力墙位置纵横均匀布置,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外墙外包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10。
对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4的箱形基础,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箱基外墙外包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1/18。
12.3.17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一般不宜小于箱基长度的1/20,且不宜小于3m。
此处,箱基长度不计墙外悬挑板部分。
12.3.18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的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和防水要求确定。无人防设计要求的箱基,基础底板不应小于300mm,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
12.3.19 与高层主楼相连的裙房基础若采用外挑箱基墙或箱基梁的方法,则外挑部分的基底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具有适应差异沉降变形的能力。
12.3.20 箱形基础墙体的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的部位,洞口上、下过梁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力方向皆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平立面布置较规则的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考虑局部弯曲进行计算;计算时,底板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及其上面层和填土的自重,顶板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整体弯曲的影响可在构造上加以考虑。
箱形基础的顶板和底板钢筋配置除符合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支座钢筋尚应有1/3~1/2贯通配置,跨中钢筋应按实际计算的配筋全部贯通。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采用搭接时,搭接长度应按受拉钢筋考虑。
12.3.21 当箱形基础的土层及上部结构符合本条件所列诸条件时,底板反力可假定为均布,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计算内力,整体弯曲的影响在构造上加以考虑。本规定主要依据工程实际观测数据及有关研究成果。
12.3.22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均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
墙体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10mm,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墙顶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的通长构造钢筋。
12.3.23 上部结构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墙体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柱四角纵向钢筋直通到基底外,其余钢筋可伸入顶板底面以下40倍纵向钢筋直径处;
2 外柱、与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他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
13.1.1 承担高层、超高层建筑结构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3.1.2 施工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3.1.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13.1.4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施工方法、附墙爬升设备、垂直运输设备及当地的温度、风力等自然条件对结构及构件受力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施工工况模拟和受力分析。
13.1.5 冬期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规定。雨期、高温及干热气候条件下,应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
13.1.1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技术难度大,涉及深基础、钢结构等特殊专业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施工承包的技术能力和相应资质。
13.1.2 施工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参加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并结合施工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13.1.3 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十分重要。施工前,应针对高层建筑施工特点和施工条件,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策划和施工方案的优选,并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3.1.4 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同的施工方法可能对结构的受力产生不同的影响,某些施工工况下甚至与设计计算工况存在较大不同;大型机械设备使用量大,且多数要与结构连接并对结构受力产生影响;超高层建筑高空施工时的温度、风力等自然条件与天气预报和地面环境也会有较大差异。因此,应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施工模拟、计算。
13.1.5 提出季节性施工应遵循的标准和一般要求。
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体形、层数、高度、场地状况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13.2.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测量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任务要求;
3)测量依据、方法和技术要求;
4)起始依据点校测;
5)建筑物定位放线、验线与基础施工测量;
6)±0.000以上结构施工测量;
7)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8)沉降、变形观测;
9)成果资料整理与提交。
建筑小区工程、大型复杂建筑物、特殊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除以上内容外,还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增加场地准备测量、场区控制网测量、装饰与安装测量、竣工测量与变形测量等。
高层建筑施工采用的测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测量仪器的精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在场地平面控制测量中,宜使用测距精度不低于±(3mm+2×10-6×D)、测角精度不低于±5″级的全站仪或测距仪(D为测距,以毫米为单位);
2 在场地标高测量中,宜使用精度不低于DSZ3的自动安平水准仪;
3 在轴线竖向投测中,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自动铅直仪。
13.2.2 高层建筑施工测量仪器的精度及准确性对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的影响大,应及时进行检定、校准和标定,且应在标定有效期内使用。本条还对主要测量仪器的精度提出了要求。
大中型高层建筑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平面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平面控制网;小规模或精度高的独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平面控制网。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建筑红线桩或城市测量控制点准确定位测量,并应作好桩位保护。
1 场区平面控制网,可根据场区的地形条件和建筑物的布置情况,布设成建筑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边角网或GPS网。建筑方格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2.3—1的规定。
2 建筑物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矩形,特殊时也可布设成十字形主轴线或平行于建筑外廓的多边形。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2.3-2的规定。
13.2.3 本条要求及所列两种常用方格网的主要技术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有关规定一致。如采用其他形式的控制网,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相关规定。
应根据建筑平面控制网向混凝土底板垫层上投测建筑物外廓轴线,经闭合校测合格后,再放出细部轴线及有关边界线。基础外廓轴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4的规定。
13.2.4 表13.2.4基础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是根据成熟施工经验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可采用内控法或外控法进行轴线竖向投测。首层放线验收后,应根据测量方案设置内控点或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外立面上,并作为各施工层主轴线竖向投测的基准。轴线的竖向投测,应以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为测站。竖向投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13.2.5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要逐层向上投测轴线,尤其是对结构四廓轴线的投测直接影响结构的竖向偏差。根据目前国内高层建筑施工已达到的水平,本条的规定可以达到。竖向投测前,应对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事先进行校测,确保其位置准确。
竖向投测的方法,当建筑高度在50m以下时,宜使用在建筑物外部施测的外控法;当建筑高度高于50m时,宜使用在建筑物内部施测的内控法,内控法宜使用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
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进行闭合校验。控制轴线应包括;
1 建筑物外轮廓轴线;
2 伸缩缝、沉降缝两侧轴线;
3 电梯间、楼梯间两侧轴线;
4 单元、施工流水段分界轴线。
施工层放线时,应先在结构平面上校核投测轴线,再测设细部轴线和墙、柱、梁、门窗洞口等边线,放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场地标高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水准点或已知标高点引测,引测标高宜采用附合测法,其闭合差不应超过±6 mm(n为测站数)或±20mm(L为测线长度,以千米为单位)。
13.2.7 附合测法是根据一个已知标高点引测到场地后,再与另一个已知标高点复核、校核,以保证引测标高的准确性。
标高的竖向传递,应从首层起始标高线竖直量取,且每栋建筑应由三处分别向上传递。当三个点的标高差值小于3mm时,应取其平均值;否则应重新引测。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8的规定。
13.2.8 标高竖向传递可采用钢尺直接量取,或采用测距仪量测。施工层抄平之前,应先校测由首层传递上来的三个标高点,当其标高差值小于3mm时,以其平均点作为标高引测水平线;抄平时,宜将水准仪安置在测点范围的中心位置。
建筑物下沉与地层土质、基础构造、建筑高度等有关,下沉量一般在基础设计中有预估值,若能在基础施工中预留下沉量(即提高基础标高),有利于工程竣工后建筑与市政工程标高的衔接。
建筑物围护结构封闭前,应将外控轴线引测至结构内部,作为室内装饰与设备安装放线的依据。
高层建筑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8的有关规定。
13.2.10 设计单位根据建筑高度、结构形式、地质情况等因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高层建筑沉降、变形观测提出要求。观测 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掌握情况,如有异常,应配合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基础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施工条件,制定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支护结构拆除和基础结构的施工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宜进行专门论证。
13.3.1 深基础施工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和安全,应全面、详细地掌握地下水文地质资料、场地环境,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调查研究,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地下施工方案,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通过后实施。
深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等的有关规定。
13.3.2 列举了深基础施工应符合的有关标准。
基坑和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降水、回灌、止水帷幕等措施防止地下水对施工和环境的影响。可根据土质和地下水状态、不同的降水深度,采用集水明排、单级井点、多级井点、喷射井点或管井等降水方案;停止降水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3 土方开挖前应采取降低水位措施,将地下水降到低于基底设计标高500mm以下。当含水丰富、降水困难时,或满足节约地下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等要求时,宜采用止水帷幕等截水措施。停止降水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以防水位过早上升使建筑物发生上浮等问题。
基础工程可采用放坡开挖顺作法、有支护顺作法、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
13.3.4 列举了基础工程施工时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可采用的不同施工方法。
13.3.5 支护结构可选用土钉墙、排桩、钢板桩、地下连续墙、逆作拱墙等方法,并考虑支护结构的空间作用及与永久结构的结合。当不能采用悬臂式结构时,可选用土层锚杆、水平内支撑、斜支撑、环梁支护等锚拉或内支撑体系。
13.3.6 地基处理可采用挤密桩、压力注浆、深层搅拌等方法。
13.3.7 基坑施工时应加强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全过程安全监测和信息反馈,并制定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13.3.8 支护拆除应按照支护施工的相反顺序进行,并监测拆除过程中护坡的变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13.3.9 工程桩质量检验可采用高应变、低应变、静载试验或钻芯取样等方法检测桩身缺陷、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
13.3.5 列举了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原则和施工时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应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和要求。
13.3.6 指明了地基处理可采取的土体加固措施。
13.3.7、13.3.8 深基坑支护及支护拆除时,施工单位应依据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重点监测。
13.4.1 垂直运输设备应有合格证书,其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3.4.2 高层建筑施工所选用的起重设备、混凝土泵送设备和施工升降机等,其验收、安装、使用和拆除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塔式起重机》GB/T503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混凝土泵》GB/T13333、《施工升降机标准》GB/T 1005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等的有关规定。
13.4.3 垂直运输设备的配置应根据结构平面布局、运输量、单件吊重及尺寸、设备参数和工期要求等因素确定。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3.4.4 塔式起重机的配备、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起重机的技术要求,对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进行承载力、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当塔式起重机布置在基坑槽边时,应满足基坑支护安全的要求。
2 采用多台塔式起重机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3 作业前,应对索具、机具进行检查,每次使用后应按规定对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4 当风速大于五级时,塔式起重机不得进行顶升、接高或拆除作业。
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结构进行附着时,应满足其技术要求,附着点最大间距不宜大于25m,附着点的埋件设置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3.4.5 混凝土输送泵配备、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泵的选型和配备台数,应根据混凝土最大输送高度、水平距离、输出量及浇筑量确定。
2 编制泵送混凝土专项方案时应进行配管设计;季节性施工时,应根据需要对输送管道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3.采用接力泵进行混凝土泵送时,上、下泵的输送能力应匹配;设置接力泵的楼面应验算其结构承载能力。
13.4.6 施工升降机配备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高15层或40m时,应设置施工电梯,并应选择具有可靠防坠落升降系统的产品;
2 施工升降机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体型、建筑面积、运输总量、工期要求以及供货条件等确定;
3 施工升降机位置的确定,应方便安装以及人员和物料的集散;
4 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其基础和附墙锚固装置进行设计,并在基础周围设置排水设施。
13.5.1 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应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高、大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施工方案宜进行专门论证。
13.5.2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的荷载取值及组合、计算方法及架体构造和施工要求应满足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等有关规定。
13.5.3 外脚手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选择合理的形式:
1 低于50m的建筑,宜采用落地脚手架或悬挑脚手架;
2 高于50m的建筑,宜采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手架。
13.5.4 落地脚手架宜采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
13.5.5 悬挑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构件宜采用工字钢,架体宜采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碗扣式、承插式钢管脚手架;
2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每段高度不得超过20m;
3 悬挑构件可采用预埋件固定,预埋件应采用未经冷处理的钢材加工;
4 当悬挑支架放置在阳台、悬挑梁或大跨度梁等部位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验算。
13.5.6 卸料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卸料平台结构进行设计和验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卸料平台应与外脚手架脱开;
3 卸料平台严禁超载使用。
13.5.7 模板支架宜采用工具式支架,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5.1 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搭设对安全性要求高,应进行专项设计。高、大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应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13.5.2 列举了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施工应遵守的标准规范。
13.5.3 基于脚手架的安全性要求和经验做法,作此规定。
13.5.5 工字钢的抗侧向弯曲性能优于槽钢,故推荐采用工字钢作为悬挑支架。
13.5.6 卸料平台应经过有关安全或技术人员的验收合格后使用,转运时不得站人,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13.5.6 卸料平台应经过有关安全或技术人员的验收合格后使用,转运时不得站人,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模板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编制施工方案。模板方案应根据平面形状、结构形式和施工条件确定。对模板及其支架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13.6.1 强调模板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以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等的有关规定。
13.6.2 列举了模板工程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对模板的基本要求。
模板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宜选用大模板、倒模、滑动模板和爬升模板等工具式模板施工;
2 柱模宜采用定型模板。圆柱模板可采用玻璃钢或钢板成型;
3 梁、板模板宜选用钢框胶合板、组合钢模板或不带框胶合板等,采用整体或分片预制安装;
4 楼板模板可选用飞模(台模、桌模)、密助楼板模壳、永久性模板等;
5 电梯井筒内模宜选用铰接式筒形大模板,核心筒宜采用爬升模板;
6 清水混凝土、装饰混凝土模板应满足设计对混凝土造型及观感的要求。
13.6.3 对现浇梁、板、柱、墙模板的选型提出基本要求。现浇混凝土宜优先选用工具式模板,但不排除选用组合式、永久式模板。为提高工效,模板宜整体或分片预制安装和脱模。作为永久性模板的混凝土薄板,一般包括预应力混凝土板、双钢筋混凝土板和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板。清水混凝土模板应满足混凝土的设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