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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9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44 条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不冻结。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8.2 暖通空调

8.2.1

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4 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用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留出膨胀弯或补偿器空间;当供暖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胀量,且没有补偿措施时,洞口应采用柔性封堵;
5 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6 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1 1  集中供暖的优势与热电联产或供暖锅炉房建设规划、供暖度日数、建筑功能或使用时间等有关。凡有集中供热能力或邻近电力等工业余热的居住建筑,宜鼓励采用集中供暖;间歇使用且无须值班供暖的建筑,采用分户供暖系统更易满足个性需求。值班供暖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指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的供暖方式(最低室温要求指防冻要求或舒适要求)。

    4  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投入使用后,直管段势必产生热膨胀,须根据经验或允许应力计算确定补偿弯或补偿器占用空间,避免管道因热膨胀而损毁或导致事故。由于管道所有分支处均应采用补偿措施,所以室内敷设或管沟、管廊敷设时均应预留足够的空间便于安装自然补偿弯,装有补偿器的位置应预留检修或更换的作业空间。

    5  有地下室的建筑,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宜设在地下层的专用隔间;无地下室的建筑,可设在首层楼梯下部便于观察的空间。热力入口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指室外热网与室内用热系统的连接点及其相应的调节、计量装置,宜有专用房间或有门锁的空间。

8.2.2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设备的出风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与地下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的共用通风道底部,应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篦网;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检修口、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否则宜高出6.0m以上;
5 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 餐饮厨房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条文说明

8.2.2 1  新风采集口不应设在窝风或易被扬尘、尾气、排气等污染的区域;且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绿地不宜小于1m或距地坪不小于2m,高空排放是指排出的废气不应影响到周边行人或相邻建筑;住宅共用排气道底部与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且各户排(烟)气软管在排气道内延长1m~2m,可防止户间串气、串声。

    4  事故排风(emergency ventilation,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是用于排除或稀释房间内突然散发的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排出的气流不应进入本楼或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

    5  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包括在屋顶或广场、停车场等日常通风的大功率风机。

8.2.3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我国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行方式;
2 层高或吊顶、架空地板高度应满足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清扫和检修要求;
3 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对行人或环境的不利影响,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 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2.1条、第8.2.2条的相关规定;
5 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满足设备、风管安装的要求,并应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3 1  为了以最低的能源消耗获得建筑使用期间较完美的舒适性能,空调系统及其运行方式应尽量符合仅夏季或全年的使用要求。

    3  风冷室外机在冬季工况也称空气源热泵;冷却塔等室外水冷设备难免飘水,应尽可能避免飘向行人或周边建筑,使用防冻液的冷却设备,其飘液对行人、周边建筑或绿地的危害更大。

    5  空调机及风管的清洗或清扫所需要求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供应商。

8.2.4

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不得危害结构安全,室外设备不应危及邻居或行人。

条文说明

8.2.4 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或系统前,涉及吊、挂装设备或结构改造的应由有注册资格的结构工程师予以评估和设计。

8.2.5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 主机房宜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 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 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察窗。

条文说明

8.2.5 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制冷机房、水泵房、风机房等也应满足本条要求。

    1  暖通空调设备种类繁多,主机设备还需定期维修或更换,主机房需预留足够的场地和吊装设施,吊装高度应根据设备高度及允许的吊索夹角确定,此外还需预留通向室外的搬运通道,通道高度应满足可更换设备及搬运装置的需求。

    2  主机房因检修时可能发生重物垂落或油污遍地等情况,不宜采用地砖等装饰地面,否则应有防滑措施。

    3  设备周边通行宽度一般不小于400mm,检修空间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供应商。

    4  民用建筑中的冷热源机房可设集中控制隔间;需人值守时,宜在安全位置设值班室、卫生间等。

8.2.6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 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 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 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40.0m。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 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8.3.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m。
7 柴油发电机房墙面或管(井)的送风口宜正对发电机进风端。
8 建筑物内设或外设储油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可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m。
2 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m。
3 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8.3.5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 250.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 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0㎡;采用对绞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0m。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 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0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 电缆桥架顶距楼板不宜小于0.3m,距梁底不宜小于0.1m。

8.3.7

建筑物防雷接闪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高层建筑、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2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混凝土层需要保护时,屋顶层应采用明敷接闪网等接闪器;
3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周围有人员停留时,其女儿墙或檐口应采用明敷接闪带等接闪器。

8.4 燃 气

8.4.1

室外燃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含架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下面穿过;
2 不应穿过电力、电缆、供热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敷设,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覆土深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2

燃气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面敷设;
2 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3 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宜小于0.3m。

8.4.3

区域燃气调压站(箱)可设置于地上或地下,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4

楼栋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可悬挂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上,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2.5h。

8.4.5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8.4.6

燃气表、用户调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墙体上,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和便于安装、查表的地方;
2 住宅建筑燃气表及用户调压器可安装在厨房内,也可设置在户门外的表箱或表间内;
3 公共建筑燃气表应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4 不应设置在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内。

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8.4.8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³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10

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8.4.11

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宜设置在厨房、生活阳台等通风良好的场所;引入管的阀门可设置在公共空间,并应方便操作和检修;
2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严禁设置在居室和卫生间;
4 不得设置在人防工程和避难场所,以及非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
5 不得设置在建筑中的避难间、电梯间、非开敞的楼梯间及其消防前室;
6 不得穿过电力、电缆、供暖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同井敷设;
7 不得穿过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
8 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8.4.12

燃气管道宜明设。当暗埋和暗封燃气管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13

燃气管道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 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8.4.15

居住建筑的燃具燃烧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且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8.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8.4.18

公共建筑燃气直燃机、燃气锅炉等大型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2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条文说明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3月13日以第5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是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最终确定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10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1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15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1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编制说明

条文说明

0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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