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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条文说明

0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Uniform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6.7.4、6.8.6、6.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3日

1 总则

条文说明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3月13日以第5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是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最终确定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 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设计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方面的要求。
2.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术语。
3.将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的方式修改为按高度分类的方式。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增加标识系统要求。增加建筑模数和防灾避难方面的要求,删除建筑无障碍设施和停车空间等内容要求。
4.将“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改为“规划控制”,并突出规划控制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城市设计”和“建筑连接体”两个小节;将原“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并入“建筑基地”小节。
5.建筑布局增加关于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内容。增加了停车场设计规定。对原竖向设计进行了适当修正调整,增加了地下建筑顶板的绿化工程的要求;对室外管线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调整。
6.对建筑物的使用人数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补充对地下室的相关要求。对设备层和避难层避难区外布置设备用房增加了相关要求。增加了对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要求。明确楼梯净宽度的概念,增加踏步防滑系数要求。增加了墙身隔声、防渗要求;增加了外墙外窗台防排水构造要求。增加了门窗、幕墙、防滑楼地面、吊顶的设计要求。新增室内外装修材料的环保要求。增加了对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
7.增加了居住建筑卧室和起居室、医疗建筑、教育建筑的采光要求;增加了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对人工照明环境也提出了要求。增加了防潮的内容,新增改善室内热环境的被动节能技术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声学设计方面的要求。
8.调整了给水排水专业的技术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集中供暖的基本条件,增加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的要求。对电气专业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调整,增加了明敷接闪器的要求。补充了对燃气的有关要求。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华建都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按章节编写的先后顺序排序):顾均 朱茜 林琳 郭景 杜志杰 张建斌 桂学文 赵元超 刘玉龙 钱方 鹿勤 孙彤 潘忠诚 陈晓青 徐锋 陈荔晓 车学娅 白红卫 蔡昭昀 薛锋 郝佳俐 单立欣 刘德明 冯志涛 张丽萍 李军 许世文 杨仕超 宫力维 柳澎 吉第 林若慈 唐毅 董宏 闫国军 师前进 郭汝艳 王为 王健 孙兰 李俊民 陈云玉 马长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崔恺 汪孝安 梅洪元 倪阳 王洪礼 费麟 韩光宗 王引 党春红 奚聘白 秦佑国 邹瑜 杜毅威 姜文源 寿炜炜 杨永慧

2 术语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条文说明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2 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条文说明

3.2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 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
2 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的环境;
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3.5 建筑模数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3.6 防灾避难

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3.6.4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4 规划控制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4.2 建筑基地

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条文说明

4.2.1 本条强调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m2为界进行规定的。见图1~图3。


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详细规则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条文说明

4.2.2 本条阐明了建筑基地高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雨水,合理控制雨水外排。海绵城市建设强调从源头做起,合理控制每个建设单元的雨水径流,并不是一概外排。也就是说,场地设计时应充分结合原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场地控制点高程、设置绿色雨水设施(如结合场地相对低洼处设计汗塘、下凹式绿地等),既可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也可在雨水过多时再外排以保障场地不产生内涝。因此,建筑基地的高程设计应结合地面水的收集与排放统筹设计。

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除口及雨水排泄口。

条文说明

4.2.3 本条明确了为避免相邻建筑基地因建筑物紧贴用地边界建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等后患和民事纠纷应遵守的基本规定,以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建设要求。

    1  明确了建筑物应布局在建筑控制线内。通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出于对区域整体空间的统筹以及安全、卫生的考虑会标定建设用地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控制线(如建筑后退红线、建筑后退线等,或因建筑界面连续性需求有时会有建筑贴线率等控制要求)以限定建筑的建造范围,建筑设计应满足这些规划控制要求。

    2  没有明确划定建筑控制线的建筑基地,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关系的规定应满足建筑防火等要求。

    3  明确规定了邻接建筑基地中两栋建筑物(如住宅、商店等建筑)毗连建造的条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如图4所示:(1)两栋建筑各自前后皆留有符合防火通道宽度要求的空地或道路;(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了防火墙。

 4  是为了保障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分别对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建筑的部分用房规定了相应的日照标准,建筑设计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不得降低”日照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5  是为了保障相邻建筑基地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对紧贴建筑基地用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规定: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条文说明

4.2.4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与行人安全的基本规定。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道路可开口位置范围内,避开禁止开口路段。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能力,城市主干路的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以渠化交通即组织车流各行其道。本条第1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以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机动车开口位置的控制要求。为了简化并便于控制,条文中“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是考虑了下列因素后综合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18m~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4m~10m,人行横道至停车线约2m,停车、候驶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公共汽车站与交叉口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主干路交叉口展宽段一般控制在50m~80m(起算点是道路缘石半径的起点)。详见图5示意。


4.2.5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2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4.3 建筑突出物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条文说明

4.3.1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伞凋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4.4 建筑连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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