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我的规范
规范信息
强制性
全文强制

共 233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33 条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 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动方式:
1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 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条文说明

11.0.4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的启泵方式,要求具有自动、远程启动和现场手动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消防水泵的方式。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条文说明

11.0.5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场所设置预作用系统时,预作用装置推荐采用的自动控制方式。
1 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采用火灾探测器一组探测信号,只有火灾探测器动作后才开启预作用装置,能有效防止喷头误动作时开启供水,造成水渍污染。
2 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采用火灾探测器和闭式洒水喷头(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两组探测信号,组成“与”门,在两组信号都动作之后才打开预作用装置,能够防止其中一组探测元件误动作时启动系统。

11.0.6

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当雨淋报警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条文说明

11.0.6 本条提出了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中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允许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控制。
控制充液(水)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是为了控制与雨淋报警阀连接的充液(水)传动管内的静压,保证传动管上闭式喷头动作后能可靠地开启雨淋报警阀。

11.0.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3 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手动应急操作。

条文说明

11.0.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对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本条提出了要具有自动、远程启动和现场手动应急操作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规定。手动是指现场手动启动报警阀组,控制室手动操作属远控启动。对于一些设置报警阀组数量多且布置分散的场所,可在报警阀组处设就地手动开阀设施,并设手动报警按钮。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1.0.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0.8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提出对于建筑物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且该系统串接在湿式系统上时,预作用装置也应具备第11.0.7条规定的三种控制方式。

11.0.9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开启。

条文说明

11.0.9 本条规定了与快速排气阀连接的电动阀的控制要求,是保证干式、预作用系统有压充气管道迅速排气的措施之一。

11.0.10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消防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条文说明

11.0.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失败的教训,很多是由于维护不当和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加强对系统状态的监视与控制,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对系统的监视与控制要求,包括:
(1)监视电源及备用动力的状态;
(2)监视系统的水源、水箱(罐)及信号阀的状态;
(3)可靠控制水泵的启动并显示反馈信号;
(4)可靠控制雨淋报警阀、电磁阀、电动阀的开启并显示反馈信号。
(5)监视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动作和复位状态。
(6)可靠控制补气装置,并显示气压.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条文说明

12.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使用范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一些中小型商店、超市等都增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些场所大多数是由其他用途的建筑改造或扩建而成,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
局部应用系统与标准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具有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和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但同时存在供水可靠度低等缺点,因此在推广应用局部应用系统的同时,还应严格限制该系统的规模。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条文说明

12.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要求。建筑物中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现行规范原规定条文设置供水设施往往比较困难,为此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的最低限度要求,按“保证足够喷水强度,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提出设计局部应用系统的具体指标,包括: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等。
娱乐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且发生火灾时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对于一些中小型商店、超市等,此类场所可燃物品较多,且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此外,这些场所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规定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是为了控制系统投入喷水、开始灭火的时间,有利于保护现场人员疏散、控制火灾及弥补作用面积的不足。局部应用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扑救初期火灾,并防止火灾的大范围扩散,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因此只要求持续喷水时间为0.5h,因为0.5h可以得到人员疏散和请求消防队员支援的时间。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条文说明

12.0.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章根据“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确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由于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小于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所以按本章规定设计的系统,控制火灾的能力偏低于按本规范第5.0.1条规定数据设计的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最大厅室,指由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隔墙围护的区域。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可减少洒水受阻的可能性。采用扩大覆盖洒水喷头时要求严格执行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任何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其他喷头,本规范都不允许使用。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按100㎡确定,当小于100m2时,按房间实际面积计算,当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应小于4只,当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小于5只。面积较小房间布置的喷头较少,应将房间外2只喷头计入作用面积,此要求在NFPA中是必须的、基本的要求。

12.0.4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第12.0.9条执行。

条文说明

12.0.4 本条允许局部应用系统与室内消火栓合用消防用水量和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有利于降低造价,便于推广。
举例说明:按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用水量外,尚可供2支水枪工作约1.5h。
按室内消防用水量5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流量外,尚可供1支水枪工作约1h。

12.0.5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条文说明

12.0.5 本条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中“喷头数量少于20只的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的规定,提出小规模系统可省略报警阀组、简化系统构成的规定。

12.0.6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条文说明

12.0.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要求,规定系统可结合自身特点和使用场所以及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市政管网供水或生活管网供水等方式。
本条第5款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提出了从城市供水管网上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

12.0.7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12.0.8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2.0.9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消防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水泵;
3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市政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 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

附录B

A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缩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FRP)、热塑性聚酯(PET)、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腈(SAN)等。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EPDM)、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SBR)等。
B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纶(锦纶6、锦纶6/6)、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PVC,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聚偏氟乙烯(PVDF)、聚氟乙烯(PVF)、脲甲醛等。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粉末、颗粒、压片状的A组塑料。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附录C

镀锌钢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表


附录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附录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下式计算或按表D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条文目录

共 233 条
条文目录
共 233 条

条文目录

共 23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