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条文说明
4.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对设计系统的原则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大量的应用和试验证明,为了保证和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离不开四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或与预作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能有效地探测初期火灾。二是对于湿式、干式系统,要在开放一只喷头后立即启动系统;预作用系统则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则是通过火灾探测器报警或传动管控制后自动启动。三是整个灭火进程中,要保证喷水范围不超出作用面积,以及按设计确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四是要求开放喷头的出水均匀喷洒、覆盖起火范围,并不受严重阻挡。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系统的设计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方面的技术要求,才能确保系统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