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我的规范
规范信息
强制性
全文强制

共 233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条文说明

4.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对设计系统的原则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大量的应用和试验证明,为了保证和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离不开四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或与预作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能有效地探测初期火灾。二是对于湿式、干式系统,要在开放一只喷头后立即启动系统;预作用系统则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则是通过火灾探测器报警或传动管控制后自动启动。三是整个灭火进程中,要保证喷水范围不超出作用面积,以及按设计确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四是要求开放喷头的出水均匀喷洒、覆盖起火范围,并不受严重阻挡。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系统的设计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方面的技术要求,才能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4.2 系统选型

4.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条文说明

4.2.1 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是合理选择系统类型和确定火灾危险等级的依据。例如:环境温度是确定选择湿式或干式系统的依据;综合考虑火灾蔓延速度、人员密集程度及疏散条件是确定是否采用快速系统的因素等。对于室外场所,由于系统受风、雨等气候条件的影响,难以使闭式喷头及时感温动作,势必难以保证灭火和控火效果,所以露天场所不适合采用闭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条文说明

4.2.2 2 湿式系统(图1)由闭式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始终充满水并保持一定压力。
湿式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与功能:
(1)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结构相对简单,系统平时由消防水箱、稳压泵或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管道内水的压力。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探测火灾,水流指示器报告起火区域,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压力开关或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输出启动消防水泵信号,完成系统的启动。系统启动后,由消防水泵向开放的喷头供水,开放的喷头将供水按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喷水强度均匀喷洒,实施灭
火。为了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效果,喷头开放后要求在持续喷水时间内连续喷水。
(2)湿式系统适合在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因此绝大多数的常温场所采用此类系统。经常低于4℃的场所有使管内充水冰冻的危险,高于70℃的场所管内充水汽化的加剧有破坏管道的危险。


4.2.3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条文说明

4.2.3 环境温度不适合采用湿式系统的场所,可以采用能够避免充水结冰和高温加剧汽化的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
干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管道、充气设备、干式报警阀、报警装置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图2),在准工作状态时,干式报警阀前(水源侧)的管道内充以压力水,干式报警阀后(系统侧)的管道内充以有压气体,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闭式喷头受热动作,喷头开启,管道中的有压气体从喷头喷出,干式报警阀系统侧压力下降,造成干式报警阀水源侧压力大于系统侧压力,干式报警阀被自动打开,压力水进入供水管道,将剩余压缩空气从系统立管顶端或横干管最高处的排气阀或已打开的喷头处喷出,然后喷水灭火。在干式报警阀被打开的同时,通向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的通道也被打开,水流冲击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系统消防水泵供水。
干式系统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干式系统采用干式报警阀组,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以压缩空气等有压气体。为保持气压,需要配套设置补气设施。干式系统配水管道中维持的气压,根据干式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需要维持的水压、结合干式报警阀的工作性能确定。
闭式喷头开放后,配水管道有一个排气充水过程。系统开始喷水的时间将因排气充水过程而产生滞后,因此削弱了系统的灭火能力,这一点是干式系统的固有缺陷。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条文说明

4.2.4 本条对适合采用预作用系统(见图3)的场所提出了规定:
预作用适用于准工作状态时不允许误喷而造成水渍损失的一些性质重要的建筑物内(如档案库等),以及在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如冷库等),也可用于替代干式系统。
预作用系统既兼有湿式、干式系统的优点,又避免了湿式、干式系统的缺点,在不允许出现误喷或管道漏水的重要场所,可替代湿式系统使用;在低温或高温场所中替代干式系统使用,可避免喷头开启后延迟喷水的缺点。


4.2.5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条文说明

4.2.5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闭报警阀、发生复燃时又能再次开启报警阀恢复喷水,适用于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要求减少不必要水渍损失的场所。

4.2.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 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 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条文说明

4.2.6 本条对适合采用雨淋系统的场所作了规定,包括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的场所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规定、不适合采用闭式系统的场所。室内物品顶面与顶板或吊顶的距离加大,将使闭式喷头在火场中的开放时间推迟,喷头动作时间的滞后使火灾得以继续蔓延,而使开放喷头的喷水难以有效覆盖火灾范围。上述情况使闭式系统的控火能力下降,而采用雨淋系统则可消除上述不利影响。雨淋系统启动后立即大面积喷水,遏制和扑救火灾的效果更好,但水渍损失大于闭式系统,适用场所包括舞台葡萄架下部和电影摄影棚等。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由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报警阀,由雨淋报警阀控制其配水管道上的全部喷头同时喷水(见图4、图5,注:可以做冷喷试验的雨淋系统,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4.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条文说明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借鉴发达国家标准,规定了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经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断的改进与创新,其灭火效能已为许多统计资料所证实。但是,也逐渐暴露出常规类型的系统不能有效扑救高堆垛仓库火灾的难点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工厂联合保险
研究所(FM Global)为扑灭和控制高堆垛仓库火灾做了大量的试验和研究工作。从理论上确定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火灾的三要素:一是喷头感应火灾的灵敏程度;二是喷头动作时刻燃烧物表面需要的灭火喷水强度;三是实际送达燃烧物表面的喷水强度。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是专为仓库开发的一种仓库专用型喷头,对保护高堆垛和高货架仓库具有特殊的优势,试验表明,对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的仓库,采用ESFR喷头时可不需再装设货架内置喷头。与标准流量洒水喷头相比,该喷头在火灾初期能快速反应,且水滴产生的冲量能穿透上升的火羽流,直至燃烧物表面。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仅适用于湿式系统,因为如果用于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由于报警阀打开后因管道排气充水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喷水延迟,从而达不到快速喷水灭火的目的。



4.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条文说明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的规定,规定了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外试验情况,对于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仓库,该喷头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动作喷头数在可控制范围。本次修订新增了该类喷头及系统的设置要求,为设计人员提供了除ESFR喷头外的另一种选择,并有利于促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和应用。

4.3 其 他

4.3.1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条文说明

4.3.1 当建筑物内设置多种类型的系统时,按此条规定设计,允许其他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的配水干管。使各个其他系统从属于湿式系统,既不相互干扰,又简化系统的构成、减少投资(见图6)。


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条文说明

4.3.2 本条规定了系统中包括的组件和必要的配件。
1 提出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组成。
2 提出了设置减压孔板、节流管降低水流动压,分区供水或采用减压阀降低管道静压等控制管道压力的规定。
3 设置排气阀是为了使系统的管道充水时不存留空气,设置泄水阀是为了便于检修。排气阀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高点,泄水阀则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低点。泄水阀及其连接管的管径可参考表7。
4 干式系统与预作用系统设置快速排气阀,是为了使配水管道尽快排气充水。干式系统和配水管道充有压缩空气的预作用系统中为快速排气阀设置的电动阀,平时常闭,系统开始充水时打开。


4.3.3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条文说明

4.3.3 本条规定了防火分隔水幕的适用范围。本条提出了限制民用建筑中防火分隔水幕规模的规定,目的是不推荐采用防火分隔水幕作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分隔设施。
近年各地在新建大型会展中心、商业建筑、高架仓库及条件类似的高大空间建筑时,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代替防火墙作为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以解决单层或连通层面积超出防火分区规定的问题。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防火分隔水幕长度动辄几十米,甚至上百米,造成防火分隔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很大,室内消防用水量猛增。
此外,储存的大量消防用水不用于主动灭火而用于被动防火的做法,不符合火灾中应积极主动灭火的原则,也是一种浪费。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条文说明

5.0.1 本条规定了不同危险等级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表5.0.1为湿式系统设计的基本参数,其他类型系统的设计参数均是以此表为基础进行确定。
本条依据国外标准并结合我国试验情况确定,图7为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中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根据NFPA 13的规定,每个火灾危险等级对应的曲线上的任一点均是可取的,通常情况下,为求得经济效果,多选择喷水强度大而作用面积小的一点,这也符合“大强度喷水有利于迅速控灭火和有利于缩小喷水作用面积”的试验与经验的总结,本条在制定时选取该曲线中喷水强度的上限数据,并适当加大作用面积后确定为本规范的设计基本参数。这样的技术处理,既便于设计人员操作,又提高了规范的应变能力和系统的经济性能,同时又能保证系统可靠地发挥作用。表8为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设计基本数据。
对于系统最不利点处的喷头工作压力,通常情况下,当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消防水泵启动之前由高位消防水箱或其他辅助供水设施提供初期的用水量和水压。目前国内采用较多的是高位消防水箱,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如果顶层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水压要求为0.1MPa,则屋顶水箱必须比顶层的喷头高出10m以上,将会给建筑造型和结构处理上带来很大困难,根据上述情况和参考国外有关规范,将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确定为0.05MPa,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规范也规定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
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是相互关联的,系统中喷头的工作压力应通过计算确定,降低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而产生的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条文说明

5.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1A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依据国内实际试验结果并结合国外标准提出。
目前,我国一些高大空间场所逐渐兴起,而国内对于此类场所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不尽相同。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也开展了模拟类似场所的实体灭火试验及数值模拟试验研究,目的在于解决“以往没有闭式系统保护高大空间场所的设计准则,少数未经试验、缺乏足够认识的保护方案被广泛应用”的问题,说明了此类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和试验的必要性。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分别在净空高度为12m、16m和18m条件下,通过建立不同类型场所的火灾试验模型,开展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用下的全尺寸灭火试验。试验采用1.5m左右高度的可燃物品(塑料、木材、纸质混合)和流量系数K等于161和K等于363的喷头,试验结果显示,第一只喷头的开放时间至关重要,如果火不能被开始动作的少数喷头熄灭的话,那么将不能被控制住。因此,对于高大空间场所来说,应在首批喷头开启后立即进行大流量喷水,而用增加喷头开启数量的方法来对付高大空间场所火灾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当现场火灾荷载小于试验火灾荷载时,存在闭式喷头开放时间滞后于火灾水平蔓延的可能性。本条适用于净空高度8m~18m民用建筑和净空高度8m~12m厂房高大空间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当确定采用湿式系统后,应严格按本条规定确定系统设计参数。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0.3 本条为新增条文。
超级市场大多是带有仓储式的大空间的购物场所,既有商场的使用功能,又有仓库的储存特点,既是营业区又是仓储区。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对商店建筑的分类,商店建筑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菜市场和步行商业街等。超级商场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的零售商店。本次修订提出了超级市场应根据室内净高、储存方式以及储存物品的种类与高度等因素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Ⅲ级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规定;
2 当仓库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






条文说明

5.0.4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5条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是对国外标准中仓库及类似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进行分类、归纳、合并后,充实我国规范对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的规定,设计时应按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选用喷头。
从国外有关标准提供的数据分析,影响仓库设计参数的因素很多,包括货品的性质、堆放形式、堆积高度及室内净空高度等,各因素的变化,均影响设计参数的改变。例如,货品堆高越大,火灾竖向蔓延速度迅速越快的规律,不仅使灭火难度增大,而且使喷水因货品的阻挡而难以直接送达燃烧面,只能沿货品表面流淌后最终到达燃烧面,造成送达到位直接灭火的水量锐减。因此,货品堆高增大时,相应采用提高喷水强度的措施是必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面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各种仓库,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在归纳简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仓库危险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既借鉴了发达国家标准的先进技术,又使我国规范中保护仓库的系统设计参数得到了充实,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单排货架的宽度应不超过1.8m,且间隔不应小于1.1m;双排货架为单个货架或两个背靠背放置的单排货架,货架总宽为1.8m~3.6m,且间隔不小于1.1m;多排货架为货架宽度超过3.6m,或间距小于1.1m且总宽度大于3.6m的单、双排货架混合放置;可移动式货架应视为多排货架。最大净空高度是指室内地面到屋面板的垂直距离,顶板为斜面时,应为室内地面到屋脊处的垂直距离。

5.0.5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条文说明

5.0.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6条的修改和补充。
仓库火灾蔓延迅速、不易扑救,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重要应用对象。而扑救高堆垛和高架仓库火灾,又一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技术难点。美国耗巨资试验研究,成功开发出“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等可有效扑救高堆垛、高货架仓库火灾的新技术。本条规定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的数据,并经归纳简化后,提出了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参数。
本次修订时增加了ESFR喷头的安装方式,因为安装方式对系统的灭火效果影响很大。例如国外某研究机构在一次试验中,一个直立安装于50mm(2in)支管上的喷头由于受到管道的障碍而未能控制下方的火,造成灭火失败。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条文说明

5.0.6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参照国外标准,提出了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设计基本参数。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用于保护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箱装发泡塑料储物的仓库,根据FM Global的试验情况,在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m、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的情况下,不需安装货架内置喷头。
2007~2009年,FM Global分别在12.0m和9.0m的最大净空高度下,采用不同的点火位置开展了数次实体火试验。试验结果显示,喷头在1min~2min内相继动作,开放喷头数为1只~8只,顶板温度为40℃~120℃。喷头动作后,能够很快扑灭可燃物,仅有主堆垛储物参与燃烧,辅助堆垛燃烧有限,几乎没有参与燃烧。

5.0.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

条文说明

5.0.7 通透性层板是指水或烟气能穿透或通过的货架层板,如网格或格栅型层板。本条规定除安装货架内置喷头的上方层板为实层隔板外,其余层板均应为通透性层板。

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2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3 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4 设置2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条文说明

5.0.8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7条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是针对我国目前货架内置喷头的应用现状,充实了货架仓库中采用货架内置喷头的设置要求。对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规定的货架仓库,仅在顶板下设置喷头,将不能满足有效控灭火的需要,而在货架内增设洒水喷头,是对顶板下布置喷头灭火能力的补充,补偿超出顶板下喷头保护范围部位的灭火能力。
本次修订删除了ESFR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布置方式,原因是ESFR喷头在其允许最大净空高度内,可不设置货架内置喷头。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ESFR喷头+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表5.0.5的规定时,应按照本规范第5.0.4条和本条的规定布置。本表中的“注”是用于计算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流量,如对于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安装了5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货架内开放喷头数为14个,则应按最顶层和次顶层各开放7只喷头确定流量。

5.0.9

仓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5.0.9 仓库内系统的喷水强度大,持续喷水时间长,为避免不必要的水渍损失和增加建筑荷载,对于系统喷水强度大的仓库,有必要设置消防排水。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条文说明

5.0.10、5.0.11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5.0.4条的修改和补充。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内平时维持一定气压,因此系统启动后将滞后喷水,而滞后喷水无疑将增大灭火难度,等于相对削弱了系统的灭火能力,因此本条提出采用扩大作用面积的办法来补偿滞后喷水对灭火能力的影响。
雨淋系统由雨淋报警阀控制其连接的开式洒水喷头同时喷水,有利于扑救水平蔓延速度快的火灾。但是,如果一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面积过大,将会使系统的流量过大,总用水量过大,并带来较大的水渍损失,影响系统的经济性能。本规范编制组出于适当控制系统流量与总用水量的考虑,提出了雨淋系统中一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按不大于本规范规定的作用面积为宜。对大面积场所,可设多套雨淋报警阀组合控制一次灭火的保护范围。
对于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压力开关联动控制的预作用系统,由于其不能保证在闭式喷头动作前完成为管道充满水的预作用过程,即不能保证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作用系统,应视为干式系统,因此其作用面积、充水时间等应按干式系统确定。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2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条文说明

5.0.10、5.0.11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5.0.4条的修改和补充。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内平时维持一定气压,因此系统启动后将滞后喷水,而滞后喷水无疑将增大灭火难度,等于相对削弱了系统的灭火能力,因此本条提出采用扩大作用面积的办法来补偿滞后喷水对灭火能力的影响。
雨淋系统由雨淋报警阀控制其连接的开式洒水喷头同时喷水,有利于扑救水平蔓延速度快的火灾。但是,如果一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面积过大,将会使系统的流量过大,总用水量过大,并带来较大的水渍损失,影响系统的经济性能。本规范编制组出于适当控制系统流量与总用水量的考虑,提出了雨淋系统中一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按不大于本规范规定的作用面积为宜。对大面积场所,可设多套雨淋报警阀组合控制一次灭火的保护范围。
对于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压力开关联动控制的预作用系统,由于其不能保证在闭式喷头动作前完成为管道充满水的预作用过程,即不能保证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作用系统,应视为干式系统,因此其作用面积、充水时间等应按干式系统确定。

5.0.12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条文说明

5.0.12 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时,系统的作用主要是防止火灾蔓延和保护疏散通道。对此类系统的作用面积,本条提出了按各楼层走道中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当系统的保护范围为单排喷头时,系统作用面积为此管道上的所有喷头的保护面积,但最多不应超过7只。
当走道的宽度为1.4m、长度为15m,喷水覆盖全部走道面积时的喷头布置及开放喷头数设置见图8。图中R为喷头有效保护半径。


5.0.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0.13 商场等公共建筑,由于内装修的需要,往往装设网格状、条栅状等不挡烟的通透性吊顶,此类吊顶会严重阻碍喷头的洒水分布性能和动作性能,进而影响系统的控、灭火性能。因此本条提出应适当增大系统的喷水强度,并且喷头的布置仍应遵循一定的要求。

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0.14 防护冷却水幕用于配合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使用,以保证该分隔设施的完整性与隔热性。某厂曾于1995年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过洒水防火卷帘抽检测试,90min耐火试验后,得出“未失去完整性和隔热性”的结论。本条“喷水高度为4m,喷水强度为0.5L/(m·s)”的规定,折算成对卷帘面积的平均喷水强度为7.5L/(min·㎡),可以形成水膜并有效保护钢结构不受火灾损害。喷水点的提高,将使卷帘面积的平均喷水强度下降,致使防护冷却的能力下降。所以,本条提出了喷水点高度每提高1m,喷水强度相应增加0.1L/(s·m)的规定,以补充冷却水沿分隔物下淌时受热汽化的水量损失,但喷水点高度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按1.0L/(s·m)执行。对于尺寸不超过15m×8m的开口,防火分隔水幕的喷水强度仍按2L/(s·m)确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条文说明

5.0.1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均规定,防火分区间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还规定,建筑内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以及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并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原规范中没有规定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的设计基本参数,本次修订依据上述要求,参照国外标准及国内试验情况,提出了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以及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计基本参数。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当采用玻璃墙体代替防火墙时,应在玻璃墙体的两侧布置喷头,除非经过特别认证,喷头布置间距不应超过2.4m(8ft),与玻璃的距离不超过0.3m(1ft)。并应确保喷头的布置能使喷头在动作后能淋湿所有玻璃墙体的表面,所采用的玻璃应为钢化玻璃、嵌丝玻璃或夹层玻璃等。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7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统组件

6.1 喷 头

6.1.1

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喷头最大允许设置高度应遵循“使喷头及时受热开放、并使开放喷头的洒水有效覆盖起火范围”这一原则,超过上述高度,喷头将不能及时受热开放,而且喷头开放后的洒水可能达不到覆盖起火范围的预期目的,出现火灾在喷水范围之外蔓延的现象,使系统不能有效发挥控灭火的作用。因此,喷头的最大允许设置高度由喷头类型、建筑使用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条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试验研究成果,分别规定了民用建筑、厂房及仓库采用闭式系统时的喷头选型以及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并提出了用于保护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和设有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的闭式系统,最大净空高度不受限制。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 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 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条文说明

6.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不同使用条件下对喷头选型的规定。实际工程中,由于喷头的选型不当而造成失误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同用途和型号的喷头,分别具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和安装方式。喷头的选型、安装方式、方位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喷头的动作时间和布水效果。
第1款是指当设置场所不设吊顶,且配水管道沿梁下布置时,火灾热气流将在上升至顶板后水平蔓延。此时只有向上安装直立型喷头,才能使热气流尽早接触和加热喷头热敏元件。
第2款是指室内设有吊顶时,喷头将紧贴在吊顶下布置,或埋设在吊顶内,因此适合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否则吊顶将阻挡洒水分布。吊顶型喷头作为一种类型,在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 洒水喷头》GB 5135.1中有明确规定,即为“隐蔽安装在吊顶内,分为齐平式、嵌入式和隐蔽式三种型式。”不同安装方式的喷头,其洒水分布不同,选型时要予以充分重视。
第3款对边墙型洒水喷头的设置提出了要求。边墙型喷头的配水管道易于布置,非常受国内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欢迎。但国外对采用边墙型喷头有严格规定,如保护场所应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系统采用时须经特许;顶板必须为水平面,喷头附近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洒水应喷湿一定范围墙面等。
本款根据国内需求,按本规范对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分类,以及边墙型喷头性能特点等实际情况,提出了既允许使用此种喷头,又严格使用条件的规定。
第7款提出了隐蔽式洒水喷头的设置要求。隐蔽式洒水喷头由于具有美观性的优点,越来越受到业主的青睐。目前,该类喷头广泛地应用在一些装饰豪华、外观要求美化的场所,如商场、高级宾馆、酒店、娱乐中心等。但是,根据目前的应用现状,隐蔽式喷头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1)发生火灾时喷头的装饰盖板不能及时脱落;(2)装饰盖板脱落后滑竿无法下落,导致喷头溅水盘无法滑落到吊顶平面下部,喷头无法形成有效的布水;(3)喷头装饰盖板被油漆、涂料喷涂等。
针对这一情况,规范在本次修订时提出了严格限制该类喷头的使用,规定火灾危险等级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场所不应采用该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条文说明

6.1.4 为便于系统在灭火或维修后恢复准工作状态之前排尽管道中的积水,同时有利于在系统启动时排气,要求干式、预作用系统的喷头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条文说明

6.1.5 本条提出了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要求。防火分隔水幕的作用是阻断烟和火的蔓延,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墙时,要求采用洒水喷头;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帘时,要求采用开口向下的水幕喷头。防火分隔水幕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喷头并分排布置。防护冷却水幕则要求采用将水喷向保护对象的水幕喷头。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条文说明

6.1.6 本条为新增条文。防护冷却系统主要与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配合使用,其喷头布置时应将水直接喷向保护对象,因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目前,国内外还有一种专门用于保护防火分隔设施的窗式喷头等特殊类型喷头,该喷头具有较好的洒水分布性能,但目前尚无国家产品标准。

6.1.7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商业场所。

条文说明

6.1.7 本条规定了快速响应洒水喷头的使用条件。大量装饰材料、家电等现代化日用品和办公用品的使用,使火灾出现蔓延速度快、有害气体生成量大和财产损失大等新特点,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产并推广使用快速响应喷头。快速响应洒水喷头的优势在于:热敏性能明显高于标准响应喷头,可在火场中提前动作,在初起小火阶段开始喷水,使灭火的难度降低,可以做到灭火迅速、灭火用水量少,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烧损与水渍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 洒水喷头》GB 5135.1规定,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为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可通过标准“插入实验”判定。在“插入实验”给定的标准热环境中,快速响应洒水喷头的动作时间较8玻璃球喷头快5倍。为此,本规范提出了在一些场所推荐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的规定。
与标准响应洒水喷头、特殊响应洒水喷头相比,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仅用于湿式系统,该喷头动作灵敏,如果用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会因为喷水时间延迟造成过多的喷头开放,更为严重的可能会超过系统的设计作用面积,造成设计用水量的不足。

6.1.8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条文说明

6.1.8 同一隔间内采用热敏性能、规格及安装方式一致的喷头,是为了防止混装不同喷头对系统的启动与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曾经发现某一面积达几千平方米的大型餐厅内混装8和5玻璃球喷头及某些高层建筑同一场所内混装下垂型、普通型喷头等错误做法。

6.1.9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6.1.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条文说明

6.1.10 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要求在设计资料中提出喷头备品的数量,以便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准工作状态的时间。当在一个建筑工程的设计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量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要有各自的备品。各国规范对备用喷头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喷头总数不超过300只时,备品数为6只;总数为300只~1000只时,备品数不少于12只;超过1000只时备品数少于24只。英国标准《固定式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BS EN 12845规定,对每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轻危险级不应少于6只,普通危险级不应少于24只,高危险级(生产和储存)场所不应少于36只。

6.2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条文说明

6.2.1 报警阀组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有下列作用:
(1)湿式与干式报警阀;接通或关断报警水流,喷头动作后报警水流将驱动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报警;防止水倒流。
(2)雨淋报警阀:接通或关断向配水管道的供水。
报警阀组中的试验阀,用于检验报警阀、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的可靠性。由于报警阀和水力警铃及压力开关均采用水力驱动的工作原理,因此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为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建立的闭式系统,功能与用于扑救地面火灾的闭式系统不同,为便于分别管理,规定单独设置报警阀组。水幕系统与上述情况类似,也规定单独设置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条文说明

6.2.2 根据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串联接入湿式系统的干式、预作用、雨淋等其他系统,本条规定单独设置报警阀组,以便在共用配水干管的情况下独立报警。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的其他系统,其供水将通过湿式报警阀。湿式系统检修时,将影响串联接入的其他系统,因此规定其他系统所控制的喷头数也应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喷头的总数内。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条文说明

6.2.3 第一款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美国消防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同样的灭火成功率,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数要大于湿式系统,即前者的控火、灭火率要低一些,其原因主要是喷水滞后造成的。鉴于本规范已提出“干式系统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的规定,故干式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500只。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空间和吊顶上方空间的喷头时,由于吊顶材料的耐火性能要求执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因此吊顶一侧发生火灾时,在系统的保护下火势将不会蔓延到吊顶的另一侧。因此,对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两侧空间喷头的共用配水支管,规定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条文说明

6.2.4 本条参考英国标准《固定式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计、安装和维护》BS EN 12845,规定了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之间的最大位差。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高、低位置喷头间的工作压力,防止其压差过大。当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时,同一报警阀组向较低有利位置的喷头供水时,系统流量将因喷头的工作压力上升而增大。限制同一报警阀组供水的高、低位置喷头之间的位差,是均衡流量的措施。

6.2.5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条文说明

6.2.5 雨淋报警阀配置的电磁阀,其流道的通径很小。在电磁阀入口设置过滤器,是为了防止其流道被堵塞,保证电磁阀的可靠性。
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系统启动时,将根据火情开启一部分雨淋报警阀。当开阀供水时,雨淋报警阀的入口水压将产生波动,有可能引起其他雨淋报警阀的误动作。为了稳定控制腔的压力,保证雨淋报警阀的可靠性,本条规定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要求设有止回阀。

条文目录

共 233 条
条文目录
共 233 条

条文目录

共 23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