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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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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1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2节的规定。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 表内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条文说明

   8.1.1 本章主要适用于民用建筑,多层工业建筑不同于民用建筑的部分,由附录H予以规定。用冷弯薄壁型钢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房屋,构件截面较小,自重较轻,可不执行本章的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上层为钢结构下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合型结构。对于混凝土核心筒-钢框架混合结构,在美国主要用于非抗震设防区,且认为不宜大于150m。在日本,1992年建了两幢,其高度分别为78m和107m,结合这两项工程开展了一些研究,但并未推广。据报道,日本规定采用这类体系要经建筑中心评定和建设大臣批准。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不设防的上海希尔顿酒店采用混合结构以来,应用较多,除大量应用于7度和6度地区外,也用于8度地区。由于这种体系主要由混凝土核心筒承担地震作用,钢框架和混凝土筒的侧向刚度差异较大,国内对其抗震性能虽有一些研究,尚不够完善。本次修订,将混凝土核心筒-钢框架结构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列入附录G第G.2节中。  
本次修订,将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单列,有利于促进它的推广应用。筒体和巨型框架以及框架-偏心支撑的适用最大高度,与国内现有建筑已达到的高度相比是保守的,需结合超限审查要求确定。AISC抗震规程对B、C等级(大致相当于我国0.10g及以下)的结构,不要求执行规定的抗震构造措施,明显放宽。据此,对7度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划分。对8度也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了划分。

8.1.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2 国外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高层钢结构,高宽比较大的,如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双塔,为6.6,其他建筑很少超过此值的。注意到美国东部的地震烈度很小,《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据此对高宽比作了规定。本规范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在合理的前提下比高层钢结构规程适当放宽高宽比要求。  
本次修订,按《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增加了表注,规定了底部有大底盘的房屋高度的取法。

8.1.3 已废止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条文说明

8.1.3 将2001规范对不同烈度、不同层数所规定的“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和“抗震构造措施”共7种,调整、归纳、整理为四个不同的要求,称之为抗震等级。2001规范以12层为界区分改为50m为界。对6度高度不超过50m的钢结构,与2001规范相同,其“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和“抗震构造措施”可按非抗震设计执行。  
不同的抗震等级,体现不同的延性要求。可借鉴国外相应的抗震规范,如欧洲Eurocode8、美国AISC、日本BCJ的高、中、低等延性要求的规定。而且,按抗震设计等能量的概念,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能满足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的要求时,延性要求可适当降低,故允许降低其抗震等级。  
甲、乙类设防的建筑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的确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处理,不再重复。

8.1.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8.1.5

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或筒体。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条文说明

8.1.5 本次修订,将2001规范的12层和烈度的划分方法改为抗震等级划分。所以本章对钢结构房屋的抗震措施,一般以抗震等级区分。凡未注明的规定,则各种高度、各种烈度的钢结构房屋均要遵守。  

本次修订,补充了控制单跨框架结构适用范围的要求。

8.1.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2 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50m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应大于10%。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5 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宜采用人字支撑、成对布置的单斜杆支撑等形式,不应采用K形或X形,支撑与柱的夹角宜在35°~55°之间。屈曲约束支撑受压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和作为一种消能部件的计算方法可按相关要求设计。

条文说明

  8.1.6 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50m的钢结构房屋宜优先采用交叉支撑,它可按拉杆设计,较经济。若采用受压支撑,其长细比及板件宽厚比应符合有关规定。  
大量研究表明,偏心支撑具有弹性阶段刚度接近中心支撑框架,弹塑性阶段的延性和消能能力接近于延性框架的特点,是一种良好的抗震结构。常用的偏心支撑形式如图19所示。

偏心支撑框架的设计原则是强柱、强支撑和弱消能梁段,即在大震时消能梁段屈服形成塑性铰,且具有稳定的滞回性能,即使消能梁段进入应变硬化阶段,支撑斜杆、柱和其余梁段仍保持弹性。因此,每根斜杆只能在一端与消能梁段连接,若两端均与消能梁段相连,则可能一端的消能梁段屈服,另一端消能梁段不屈服,使偏心支撑的承载力和消能能力降低。  
本次修订,考虑了设置屈曲约束支撑框架的情况。屈曲约束支撑是由芯材、约束芯材屈曲的套管和位于芯材和套管间的无粘结材料及填充材料组成的一种支撑构件。这是一种受拉时同普通支撑而受压时承载力与受拉时相当且具有某种消能机制的支撑,采用单斜杆布置时宜成对设置。屈曲约束支撑在多遇地震下不发生屈曲,可按中心支撑设计;与∨形、∧形支撑相连的框架梁可不考虑支撑屈曲引起的竖向不平衡力。此时,需要控制屈曲约束支撑轴力设计值:

作为消能构件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计算方法的具体要求需按专门的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1 屈曲约束支撑的性能要求:      
1)芯材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屈服强度不宜大于235kN/mm2,伸长率不应小于25%;      
2)钢套管的弹性屈曲承载力不宜小于屈曲约束支撑极限承载力计算值的1.2倍;      
3)屈曲约束支撑应能在2倍设计层间位移角的情况下,限制芯材的局部和整体屈曲。  
2 屈曲约束支撑应按照同一工程中支撑的构造形式、约束屈服段材料和屈服承载力分类进行抽样试验检验,构造形式和约束屈服段材料相同且屈服承载力在50%至150%范围内的屈曲约束支撑划分为同一类别。每种类别抽样比例为2%,且不少于一根。试验时,依次在1/300,1/200,1/150,1/100支撑长度的拉伸和压缩往复各3次变形。试验得到的滞回曲线应稳定、饱满,具有正的增量刚度,且最后一级变形第3次循环的承载力不低于历经最大承载力的85%,历经最大承载力不高于屈曲约束支撑极限承载力计算值的1.1倍。  
3 计算方法可按照位移型阻尼器的相关规定执行。


8.1.7

    钢框架-筒体结构,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桁架组成的加强层。

8.1.8

钢结构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

   2 对6、7度时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也可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盖整体性的措施。

   3 对转换层楼盖或楼板有大洞口等情况,必要时可设置水平支撑。


8.1.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2 超过50m的钢结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条文说明

   8.1.9 支撑桁架沿竖向连续布置,可使层间刚度变化较均匀。支撑桁架需延伸到地下室,不可因建筑方面的要求而在地下室移动位置。支撑在地下室是否改为混凝土抗震墙形式,与是否设置钢骨混凝土结构层有关,设置钢骨混凝土结构层时采用混凝土墙较协调。该抗震墙是否由钢支撑外包混凝土构成还是采用混凝土墙,由设计确定。  
日本在高层钢结构的下部(地下室)设钢骨混凝土结构层,目的是使内力传递平稳,保证柱脚的嵌固性,增加建筑底部刚性、整体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而美国无此要求。本规范对此不作规定。    多层钢结构与高层钢结构不同,根据工程情况可设置或不设置地下室。当设置地下室时,房屋一般较高,钢框架柱宜伸至地下一层。  
钢结构的基础埋置深度,参照高层混凝土结构的规定和上海的工程经验确定。

8.2 计算要点

8.2.1

    钢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和连接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1 钢结构构件按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进行抗震验算时,钢材的各种强度设计值需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以体现钢材动静强度和抗震设计与非抗震设计可靠指标的不同。国外采用许用应力设计的规范中,考虑地震组合时钢材的强度通常规定提高1/3或30%,与本规范γRE的作用类似。

8.2.2

钢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遇地震下的计算,高度不大于50m时可取0.04;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时,可取0.03;高度不小于200m时,宜取0.02。

   2 当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阻尼比可比本条1款相应增加0.005。

   3 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条文说明

  8.2.2 2001规范的钢结构阻尼比偏严,本次修订依据试验结果适当放宽。采用屈曲约束支撑的钢结构,阻尼比按本规范第12章消能减震结构的规定采用。
采用该阻尼比后,地震影响系数均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采用。

8.2.3

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3.6.3条规定计入重力二阶效应。进行二阶效应的弹性分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在每层柱顶附加假想水平力。

   2 框架梁可按梁端截面的内力设计。对工字形截面柱,宜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对箱形柱框架、中心支撑框架和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近似按框架轴线进行分析。

   3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斜杆可按端部铰接杆计算;其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

   4 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5 偏心支撑框架中,与消能梁段相连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

       1)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4,二级不应小于1.3,三级不应小于1.2;

       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1.1;

       3)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1.1。

   6 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和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可仅承受水平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承受竖向荷载产生的压力。

   7 钢结构转换构件下的钢框架柱,地震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条文说明

   8.2.3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内力和变形分析的一些原则要求。
1 钢结构考虑二阶效应的计算,《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2.8条的规定,应计入构件初始缺陷(初倾斜、初弯曲、残余应力等)对内力的影响,其影响程度可通过在框架每层柱顶作用有附加的假想水平力来体现。
2 对工字形截面柱,美国NEHRP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2000年节点域考虑剪切变形的方法如下,可供参考:
考虑节点域剪切变形对层间位移角的影响,可近似将所得层间位移角与由节点域在相应楼层设计弯矩下的剪切变形角平均值相加求得。节点域剪切变形角的楼层平均值可按下式计算。

对箱形截面柱节点域变形较小,其对框架位移的影响可略去不计。
3 本款修订依据多道防线的概念设计,框架-支撑体系中,支撑框架是第一道防线,在强烈地震中支撑先屈服,内力重分布使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必需增大,二者之和应大于弹性计算的总剪力;如果调整的结果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适当增大,则不是“双重体系”而是按刚度分配的结构体系。美国IBC规范中,这两种体系的延性折减系数是不同的,适用高度也不同。日本在钢支撑-框架结构设计中,去掉支撑的纯框架按总剪力的40%设计,远大于25%总剪力。这一规定体现了多道设防的原则,抗震分析时可通过框架部分的楼层剪力调整系数来实现,也可采用删去支撑框架进行计算来实现。
4 为使偏心支撑框架仅在耗能梁段屈服,支撑斜杆、柱和非耗能梁段的内力设计值应根据耗能梁段屈服时的内力确定并考虑耗能梁段的实际有效超强系数,再根据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确定斜杆、柱和非耗能梁段保持弹性所需的承载力。2005AISC抗震规程规定,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和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增大系数不小于1.1,支撑斜杆的内力增大系数不小于1.25。据此,对2001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梁和柱由原来的8度不小于1.5和9度不小于1.6调整为二级不小于1.2和一级不小于1.3,支撑斜杆由原来的8度不小于1.4和9度不小于1.5调整为二级不小于1.3和一级不小于1.4。

8.2.4

钢框架梁的上翼缘采用抗剪连接件与组合楼板连接时,可不验算地震作用下的整体稳定。

8.2.5

钢框架节点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载力,除下列情况之一外,应符合下式要求:

       1)柱所在楼层的受剪承载力比相邻上一层的受剪承载力高出25%;    

条文说明

   8.2.5 本条是实现“强柱弱梁”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要求。
1 轴压比较小时可不验算强柱弱梁。条文所要求的是按2倍的小震地震作用的地震组合得出的内力设计值,而不是取小震地震组合轴向力的2倍。
参考美国规定增加了梁端塑性铰外移的强柱弱梁验算公式。骨形连接(RBS)连接的塑性铰至柱面距离,参考FEMA350的规定,取(0.5~0.75)bf+(0.65~0.85)hb/2(其中,bf和hb分别为梁翼缘宽度和梁截面高度);梁端扩大型和加盖板的连接按日本规定,取净跨的1/10和梁高二者的较大值。强柱系数建议以7度(0.10g)作为低烈度区分界,大致相当于AISC的等级C,按AISC抗震规程,等级B、C是低烈度区,可不执行该标准规定的抗震构造措施。强柱系数实际上已隐含系数1.15。本次修订,只是将强柱系数,按抗震等级作了相应的划分,基本维持了2001规范的数值。
2 关于节点域。日本规定节点板域尺寸自梁柱翼缘中心线算起,AISC的节点域稳定公式规定自翼缘内侧算起。本次修订,拟取自翼缘中心线算起。
美国节点板域稳定公式为高度和宽度之和除以90,历次修订此式未变;我国同济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做过试验,结果都是1/70,考虑到试件板厚有一定限制,过去对高层用1/90,对多层用1/70。板的初始缺陷对平面内稳定影响较大,特别是板厚有限时,一次试验也难以得出可靠结果。考虑到该式一般不控制,本次修订拟统一采用美国的参数1/90。
研究表明,节点域既不能太厚,也不能太薄,太厚了使节点域不能发挥其耗能作用,太薄了将使框架侧向位移太大,规范使用折减系数来设计。取0.7是参考日本研究结果采用。《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规定在7度时改用0.6,是考虑到我国7度地区较大,可减少节点域加厚。日本第一阶段设计相当于我国8度;考虑7度可适当降低要求,所以按抗震等级划分拟就了系数。
当两侧梁不等高时,节点域剪应力计算公式可参阅《钢结构设计规范》管理组编著的《钢结构设计计算示例》p582页,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年3月。

8.2.6

2 人字支撑和V形支撑的框架梁在支撑连接处应保持连续,并按不计入支撑支点作用的梁验算重力荷载和支撑屈曲时不平衡力作用下的承载力;不平衡力应按受拉支撑的最小屈服承载力和受压支撑最大屈曲承载力的0.3倍计算。必要时,人字支撑和V形支撑可沿竖向交替设置或采用拉链柱。

   注:顶层和出屋面房间的梁可不执行本款。

条文说明

   8.2.6 本条规定了支撑框架的验算。
1 考虑循环荷载时的强度降低系数,是高钢规编制时陈绍蕃教授提出的。考虑中心支撑长细比限值改动较大,拟保留此系数。
2 当人字支撑的腹杆在大震下受压屈曲后,其承载力将下降,导致横梁在支撑处出现向下的不平衡集中力,可能引起横梁破坏和楼板下陷,并在横梁两端出现塑性铰;此不平衡集中力取受拉支撑的竖向分量减去受压支撑屈曲压力竖向分量的30%。V形支撑情况类似,仅当斜杆失稳时楼板不是下陷而是向上隆起,不平衡力与前种情况相反。设计单位反映,考虑不平衡力后梁截面过大。条文中的建议是AISC抗震规程中针对此情况提出的,具有实用性,参见图20。

8.2.7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支撑斜杆与消能梁段连接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支撑的承载力。若支撑需抵抗弯矩,支撑与梁的连接应按抗压弯连接设计。

条文说明

   8.2.7 偏心支撑框架的设计计算,主要参考AISC于1997年颁布的《钢结构房屋抗震规程》并根据我国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当消能梁段的轴力设计值不超过0.15Af时,按AISC规定,忽略轴力影响,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取腹板屈服时的剪力和梁段两端形成塑性铰时的剪力两者的较小值。本规范根据我国钢结构设计规范关于钢材拉、压、弯强度设计值与屈服强度的关系,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为1.0,计算结果与AISC相当;当轴力设计值超过0.15Af时,则降低梁段的受剪承载力,以保证该梁段具有稳定的滞回性能。
为使支撑斜杆能承受消能梁段的梁端弯矩,支撑与梁段的连接应设计成刚接(图21)。

8.2.8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相连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滑移。

   2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相连构件的屈服承载力。

   3 梁与柱刚性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4 支撑与框架连接和梁、柱、支撑的拼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条文说明

  8.2.8 构件的连接,需符合强连接弱构件的原则。
1 需要对连接作二阶段设计。第一阶段,要求按构件承载力而不是设计内力进行连接计算,是考虑设计内力较小时将导致连接件型号和数量偏少,或焊缝的有效截面尺寸偏小,给第二阶段连接(极限承载力)设计带来困难。另外,高强度螺栓滑移对钢结构连接的弹性设计是不允许的。
2 框架梁一般为弯矩控制,剪力控制的情况很少,其设计剪力应采用与梁屈服弯矩相应的剪力,2001规范规定采用腹板全截面屈服时的剪力,过于保守。另一方面,2001规范用1.3代替1.2考虑竖向荷载往往偏小,故作了相应修改。采用系数1.2,是考虑梁腹板的塑性变形小于翼缘的变形要求较多,当梁截面受剪力控制时,该系数宜适当加大。
3 钢结构连接系数修订,系参考日本建筑学会《钢结构连接设计指南》(2001/2006)的下列规定拟定。

表中的连接系数包括了超强系数和应变硬化系数;SS是碳素结构钢,SM是焊接结构钢,SN是抗震结构钢,其性能是逐步提高的。连接系数随钢种的性能提高而递减,也随钢材的强度等级递增而递减,是以钢材超强系数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而应变硬化系数各国普遍取1.1。该文献说明,梁端连接的塑性变形要求最高,连接系数也最高,而支撑连接和构件拼接的塑性变形相对较小,故连接系数可取较低值。螺栓连接受滑移的影响,且钉孔使截面减弱,影响了承载力。美国和欧盟规范中,连接系数都没有这样细致的划分和规定。我国目前对建筑钢材的超强系数还没有作过统计,本规范表8.2.8是按上述文献2006版列出的,它比2001规范对螺栓破断的规定降低了0.05。借鉴日本上述规定,将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中的焊接连接和螺栓连接都取0.75,连接系数在连接承载力计算表达式中统一考虑,有利于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提高连接系数的直观性。对于Q345钢材,连接系数1.30<fu/fy=470/345=1.36,解决了2001规范所规定综合连接系数偏高,材料强度不能充分利用的问题。另外,对于外露式柱脚,考虑在我国应用较多,适当提高抗震设计时的承载力是必要的,采用了1.1系数。本规范表8.2.8与日本规定相当接近。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3.1已废止

框架柱的长细比

条文说明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关系到钢结构的整体稳定。研究表明,钢结构高度加大时,轴力加大,竖向地震对框架柱的影响很大。本条规定与2001规范相比,高于50m时,7、8度有所放松;低于50m时,8、9度有所加严。

8.3.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8. 3. 2的规定:

条文说明

     8.3.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的规定,是以结构符合强柱弱梁为前提,考虑柱仅在后期出现少量塑性不需要很高的转动能力,综合美国和日本规定制定的。陈绍蕃教授指出,以轴压比0.37为界的12层以下梁腹板宽厚比限值的计算公式,适用于采用塑性内力重分布的连续组合梁负弯矩区,如果不考虑出现塑性铰后的内力重分布,宽厚比限值可以放宽。据此,将2001规范对梁宽厚比限值中的(Nb/Af<0.37)和(Nb/Af≥0.37)两个限值条件取消。考虑到按刚性楼盖分析时,得不出梁的轴力,但在进入弹塑性阶段时,上翼缘的负弯矩区楼板将退出工作,迫使钢梁翼缘承受一定轴力,不考虑是不安全的。注意到日本对梁腹板宽厚比限值的规定为60(65),括号内为缓和值,不考虑轴力影响;AISC 341-05规定,当梁腹板轴压比为0.125时其宽厚比限值为75。据此,梁腹板宽厚比限值对一、二、三、四抗震等级分别取上限值(60、65、70、75)  。

本次修订按抗震等级划分后,12层以下柱的板件宽厚比几乎不变,12层以上有所放松:8度由10、43、35放松为11、45、36;7度由11、43、37放松为12、48、38;6度由13、43、39放松为13、52、40。  
注意,从抗震设计的角度,对于板件宽厚比的要求,主要是地震下构件端部可能的塑性铰范围,非塑性铰范围的构件宽厚比可有所放宽。

8.3.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构件受压翼缘应根据需要设置侧向支承。

   2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3 相邻两侧向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3.3 当梁上翼缘与楼板有可靠连接时,筒支梁可不设置侧向支承,固端梁下翼缘在梁端0.15倍梁跨附近宜设置隅撑。梁端采用梁端扩大、加盖板或骨形连接时,应在塑性区外设置竖向加劲肋,隅撑与偏置的竖向加劲肋相连。梁端翼缘宽度较大,对梁下翼缘侧向约束较大时,也可不设隅撑。朱聘儒著《钢-混凝土组合梁设计原理》(第二版)一书,对负弯矩区段组合梁钢部件的稳定性作了计算分析,指出负弯矩区段内的梁部件名义上虽是压弯构件,由于其截面轴压比较小,稳定问题不突出。李国强著《多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第203页介绍了提供侧向约束的几种方法,也可供参考。首先验算钢梁受压区长细比λy是否满足:

8.3.4

梁与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2 柱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都与梁刚接时宜采用箱形截面,并在梁翼缘连接处设置隔板;隔板采用电渣焊时,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16mm,小于16mm时可改用工字形柱或采用贯通式隔板。当柱仅在一个方向与梁刚接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并将柱腹板置于刚接框架平面内。

   3 工字形柱(绕强轴)和箱形柱与梁刚接时(图8.3.4-1),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一、二级时,应检验焊缝的V形切口冲击韧性,其夏比冲击韧性在—20℃时不低于27J;

       2)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应设置横向加劲肋(隔板),加劲肋(隔板)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厚度,强度与梁翼缘相同;

       3)梁腹板宜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柱连接板连接(经工艺试验合格能确保现场焊接质量时,可用气体保护焊进行焊接);腹板角部应设置焊接孔,孔形应使其端部与梁翼缘和柱翼缘间的全熔透坡口焊缝完全隔开;

       4)腹板连接板与柱的焊接,当板厚不大于16mm时应采用双面角焊缝,焊缝有效厚度应满足等强度要求,且不小于5mm;板厚大于16mm时采用K形坡口对接焊缝。该焊缝宜采用气体保护焊,且板端应绕焊;

       5)一级和二级时,宜采用能将塑性铰自梁端外移的端部扩大形连接、梁端加盖板或骨形连接。

   4 框架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图8.3.4-2),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此时上下翼缘焊接孔的形式宜相同;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焊接腹板螺栓连接或全部螺栓连接

对应位置设置的隔板,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与壁板相连。工字形柱的横向加劲肋与柱翼缘,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与腹板可采用角焊缝连接。

条文说明

  8.3.4 本条规定了梁柱连接构造要求。  
1 电渣焊时壁板最小厚度16mm,是征求日本焊接专家意见并得到国内钢结构制作专家的认同。贯通式隔板是和冷成形箱形柱配套使用的,柱边缘受拉时要求对其采用Z向钢制作,限于设备条件,目前我国应用不多,其构造要求可参见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隔板厚度一般不宜小于翼缘厚度。  
2 现场连接时焊接孔如规范条文图8.3.4-1所示,应严格按规定形状和尺寸用刀具加工。FEMA中推荐的孔形如下(图23),美国规定为必须采用之孔形。其最大应力不出现在腹板与翼缘连接处,香港学者做过有限元分析比较,认为是当前国际上最佳孔形,且与梁腹板连接方便。有条件时也可采用该焊接孔形。  
3 日本规定腹板连接板tw≤16m时采用双面角焊缝,焊缝计算厚度取5mm;tw大于16mm时用K形坡口对接焊缝,端部均要求绕焊。美国将梁腹板连接板连接焊缝列为重要焊缝,要求符合与翼缘焊缝同等的低温冲击韧性指标。本条不要求符合较高冲击韧性指标,但要求用气保焊和板端绕焊。

4 日本普遍采用梁端扩大形,不采用RBS形;美国主要采用RBS形。RBS形加工要求较高,且需在关键截面削减部分钢材,国内技术人员表示难以接受。现将二者都列出供选用。此外,还有梁端用矩形加强板、加腋等形式加强的方案,这里列入常用的四种形式(图24)。梁端扩大部分的直角边长比可取1:2至1:3。AISC将7度(0.15g)及以上列入强震区,宜按此要求对梁端采用塑性铰外移构造。

5 日本在梁高小于700mm时,采用本规范图8.3.4-2的悬臂梁段式连接。  
6 AISC规定,隔板与柱壁板的连接,也可用角焊缝加强的双面部分熔透焊缝连接,但焊缝的承载力不应小于隔板与柱翼缘全截面连接时的承载力。

8.3.5

当节点域的腹板厚度不满足本规范第8.2.5条第2、3款的规定时,应采取加厚柱腹板或采取贴焊补强板的措施。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缝应按传递补强板所分担剪力的要求设计。

条文说明

   8.3.5 当节点域的体积不满足第8.2.5条有关规定时,参考日本规定和美国AISC钢结构抗震规程1997年版的规定,提出了加厚节点域和贴焊补强板的加强措施:  
(1)对焊接组合柱,宜加厚节点板,将柱腹板在节点域范围更换为较厚板件。加厚板件应伸出柱横向加劲肋之外各150mm,并采用对接焊缝与柱腹板相连;  
(2)对轧制H形柱,可贴焊补强板加强。补强板上下边缘可不伸过横向加劲肋或伸过柱横向加劲肋之外各150mm。当补强板不伸过横向加劲肋时,加劲肋应与柱腹板焊接,补强板与加劲肋之间的角焊缝应能传递补强板所分担的剪力,且厚度不小于5mm;当补强板伸过加劲肋时,加劲肋仅与补强板焊接,此焊缝应能将加劲肋传来的力传递给补强板,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缝应按传递该力的要求设计。补强板侧边可采用角焊缝与柱翼缘相连,其板面尚应采用塞焊与柱腹板连成整体。塞焊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相连板件中较薄板件厚度的21倍。

8.3.6 已废止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条文说明

8.3.6 罕遇地震作用下,框架节点将进入塑性区,保证结构在塑性区的整体性是很必要的。参考国外关于高层钢结构的设计要求,提出相应规定。

8.3.7

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1.3m和柱净高一半二者的较小值。

   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条文说明

8.3.7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柱连接接头放在柱受力小的位置。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净高小于2.6m柱的接头位置要求。

8.3.8

钢结构的刚接柱脚宜采用埋入式,也可采用外包式;6、7度且高度不超过50m时也可采用外露式。

条文说明

8.3.8 本条要求,对8、9度有所放松。外露式只能用于6、7度高度不超过50m的情况。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1 已废止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

   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条文说明

8.4.1 本节规定了中心支撑框架的构造要求,主要用于高度50m以上的钢结构房屋。  
AISC 341-05抗震规程,特殊中心支撑框架和普通中心支撑框架的支撑长细比限值均规定不大于120。本次修订作了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按抗震等级划分后,支撑板件宽厚限值也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对50m以上房屋的工字形截面构件有所放松:9度由7,21放松为8,25;8度时由8,23放松为9,26;7度时由8,23放松为10,27;6度时由9,25放松为13,33。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条文说明

   8.4.2 美国规定,加速度0.15g以上的地区,支撑框架结构的梁与柱连接不应采用铰接。考虑到双重抗侧力体系对高层建筑抗震很重要,且梁与柱铰接将使结构位移增大,故规定一、二、三级不应铰接。  
支撑与节点板嵌固点保留一个小距离,可使节点板在大震时产生平面外屈曲,从而减轻对支撑的破坏,这是AISC-97(补充)的规定,如图25所示。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5.1已废止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条文说明

8.5.1 本节规定了保证消能梁段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构造要求。    为使消能梁段有良好的延性和消能能力,其钢材应采用Q235、Q345或Q345GJ。    板件宽厚比参照AISC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当梁上翼缘与楼板固定但不能表明其下翼缘侧向固定时,仍需设置侧向支撑。

8.5.2

8.5.3

   消能梁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贴焊补强板,也不得开洞。

   3 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处,应在其腹板两侧配置加劲肋,加劲肋的高度应为梁腹板高度,一侧的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

条文说明

  8.5.3 为使消能梁段在反复荷载作用下具有良好的滞回性能,需采取合适的构造并加强对腹板的约束:  
1 支撑斜杆轴力的水平分量成为消能梁段的轴向力,当此轴向力较大时,除降低此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外,还需减少该梁段的长度,以保证它具有良好的滞回性能。  
2 由于腹板上贴焊的补强板不能进入弹塑性变形,因此不能采用补强板;腹板上开洞也会影响其弹塑性变形能力。  
3 消能梁段与支撑斜杆的连接处,需设置与腹板等高的加劲肋,以传递梁段的剪力并防止梁腹板屈曲。  
4 消能梁段腹板的中间加劲肋,需按梁段的长度区别对待,较短时为剪切屈服型,加劲肋间距小些;较长时为弯曲屈服型,需在距端部1.5倍的翼缘宽度处配置加劲肋;中等长度时需同时满足剪切屈服型和弯曲屈服型的要求。  
偏心支撑的斜杆中心线与梁中心线的交点,一般在消能梁段的端部,也允许在消能梁段内,此时将产生与消能梁段端部弯矩方向相反的附加弯矩,从而减少消能梁段和支撑杆的弯矩,对抗震有利;但交点不应在消能梁段以外,因此时将增大支撑和消能梁段的弯矩,于抗震不利(图26)。

8.5.4

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梁段与柱连接时,其长度不得大于1.6Mlp/Vl,且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消能梁段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3 消能梁段与柱腹板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横向加劲板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其腹板与柱连接板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8.5.5

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消能梁段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6%,即0.06bftff。

条文说明

8.5.5 消能梁段两端设置翼缘的侧向隅撑,是为了承受平面外扭转。

8.5.6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梁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2%,即0.02bftff。

条文说明

8.5.6 与消能梁段处于同一跨内的框架梁,同样承受轴力和弯矩,为保持其稳定,也需设置翼缘的侧向隅撑。

8.5.7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9单层工业厂房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Ⅰ)一般规定

9.1.1 本节主要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其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高低跨厂房不宜采用一端开口的结构布置。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00mm~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50mm~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厂房内的工作平台、刚性工作间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当有抽柱时,应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1节的规定。


9.1.2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9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6~8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 天窗架不宜从厂房结构单元第一开间开始设置;8度和9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不应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9.1.3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 柱距为12m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6 8度(0.30g)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厂房不宜采用大型屋面板。


9.1.4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的上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9.1.5 厂房围护墙、砌体女儿墙的布置、材料选型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本规范关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规定,系根据20世纪60年代以来装配式单层工业厂房的震害和工程经验总结得到的。因此,对于现浇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需注意本节针对装配式结构的某些规定不适用。  
根据震害经验,厂房结构布置应注意的问题是:  
1 历次地震的震害表明,不等高多跨厂房有高振型反应,不等长多跨厂房有扭转效应,破坏较重;均对抗震不利,故多跨厂房宜采用等高和等长。  
2 地震的震害表明,单层厂房的毗邻建筑任意布置是不利的,在厂房纵墙与山墙交汇的角部是不允许布置的。在地震作用下,防震缝处排架柱的侧移量大,当有毗邻建筑时,相互碰撞或变位受约束的情况严重;地震中有不少倒塌、严重破坏等加重震害的震例,因此,在防震缝附近不宜布置毗邻建筑。  
3 大柱网厂房和其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在地震作用下侧移量较设置柱间支撑的厂房大,防震缝的宽度需适当加大。  
4 地震作用下,相邻两个独立的主厂房的振动变形可能不同步协调,与之相连接的过渡跨的屋盖常倒塌破坏;为此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上吊车的铁梯,晚间停放吊车时,增大该处排架侧移刚度,加大地震反应,特别是多跨厂房各跨上吊车的铁梯集中在同一横向轴线时,会导致震害破坏,应避免。  
6 工作平台或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连接时,改变了主体结构的工作性状,加大地震反应;导致应力集中,可能造成短柱效应,不仅影响排架柱,还可能涉及柱顶的连接和相邻的屋盖结构,计算和加强措施均较困难,故以脱开为佳。  
7 不同形式的结构,振动特性不同,材料强度不同,侧移刚度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往往由于荷载、位移、强度的不均衡,而造成结构破坏。山墙承重和中间有横墙承重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端砖壁承重的天窗架,在地震中均有较重破坏,为此,厂房的一个结构单元内,不宜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8 两侧为嵌砌墙,中柱列设柱间支撑;一侧为外贴墙或嵌砌墙,另一侧为开敞;一侧为嵌砌墙,另一侧为外贴墙等各柱列纵向刚度严重不均匀的厂房,由于各柱列的地震作用分配不均匀,变形不协调,常导致柱列和屋盖的纵向破坏,在7度区就有这种震害反映,在8度和大于8度区,破坏就更普遍且严重,不少厂房柱倒屋塌,在设计中应予以避免。


    9.1.2 根据震害经验,天窗架的设置应注意下列问题:  
1 突出屋面的天窗架对厂房的抗震带来很不利的影响,因此,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采用下沉式天窗的屋盖有良好的抗震性能,唐山地震中甚至经受了10度地震的考验,不仅是8度区,有条件时均可采用。  
2 第二开间起开设天窗,将使端开间每块屋面板与屋架无法焊接或焊连的可靠性大大降低而导致地震时掉落,同时也大大降低屋面纵向水平刚度。所以,如果山墙能够开窗,或者采光要求不太高时,天窗从第三开间起设置。  
天窗架从厂房单元端第三柱间开始设置,虽增强屋面纵向水平刚度,但对建筑通风、采光不利,考虑到6度和7度区的地震作用效应较小,且很少有屋盖破坏的震例,本次修订改为对6度和7度区不做此要求。  
3 历次地震经验表明,不仅是天窗屋盖和端壁板,就是天窗侧板也宜采用轻型板材。


   9.1.3 根据震害经验,厂房屋盖结构的设置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轻型大型屋面板无檩屋盖和钢筋混凝土有檩屋盖的抗震性能好,经过8~10度强烈地震考验,有条件时可采用。  
2 唐山地震震害统计分析表明,屋盖的震害破坏程度与屋盖承重结构的形式密切相关,根据8~11度地震的震害调查统计发现:梯形屋架屋盖共调查91跨,全部或大部倒塌41跨,部分或局部倒塌11跨,共计52跨,占56.7%;拱形屋架屋盖共调查151跨,全部或大部倒塌13跨,部分或局部倒塌16跨,共计29跨,占19.2%;屋面梁屋盖共调查168跨,全部或大部倒塌11跨,部分或局部倒塌17跨,共计28跨,占16.7%。    
另外,采用下沉式屋架的屋盖,经8~10度强烈地震的考验,没有破坏的震例。为此,提出厂房宜采用低重心的屋盖承重结构。  
3 拼块式的预应力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的结构整体性差,在唐山地震中其破坏率和破坏程度均较整榀式重得多。因此,在地震区不宜采用。  
4 预应力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空腹桁架的腹杆及其上弦节点均较薄弱,在天窗两侧竖向支撑的附加地震作用下,容易产生节点破坏、腹杆折断的严重破坏,因此,不宜采用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空腹桁架屋盖。  
5 随着经济的发展,组合屋架已很少采用,本次修订继续保持89规范、2001规范的规定,不列入这种屋架的规定。  
本次修订,根据震害经验,建议在高烈度(8度0.30g和9度)且跨度大于24m的厂房,不采用重量大的大型屋面板。


   9.1.4 不开孔的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的普通工字形柱以及管柱,均存在抗震薄弱环节,故规定不宜采用。




(Ⅱ)计算要点

  9.1.6 单层厂房按本规范的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和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

   2 7度时和8度(0.20g)Ⅰ、Ⅱ类场地的露天吊车栈桥。


9.1.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厂房,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横向弹性变形,按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当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条件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并按附录J的规定对排架柱的地震剪力和弯矩进行调整。

   2 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屋面为压型钢板、瓦楞铁等有檩屋盖。


9.1.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及有较完整支撑系统的轻型屋盖厂房,可采用下列方法:

       1)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纵向弹性变形,围护墙与隔墙的有效刚度,不对称时尚宜计及扭转的影响,按多质点进行空间结构分析;

       2)柱顶标高不大于15m且平均跨度不大于30m的单跨或等高多跨的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宜采用本规范附录K第K.1节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计算。

   2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按柱列分片独立计算。


9.1.9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有斜撑杆的三铰拱式钢筋混凝土和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跨度大于9m或9度时,混凝土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2 其他情况下天窗架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9.1.10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法,并计及屋盖平面弹性变形和纵墙的有效刚度。

   2 柱高不超过15m的单跨和等高多跨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的天窗架纵向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但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效应增大系数,其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单跨、边跨屋盖或有纵向内隔墙的中跨屋盖:

9.1.11 两个主轴方向柱距均不小于12m、无桥式起重机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柱截面抗震验算应同时计算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计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


9.1.12 不等高厂房中,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柱肩)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9.1.13 柱间交叉支撑斜杆的地震作用效应及其与柱连接节点的抗震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第K.2节的规定进行。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按本规范第9.1.23条规定设置于基础顶面以上时,宜进行纵向柱列柱根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9.1.14 厂房的抗风柱、屋架小立柱和计及工作平台影响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大山墙的抗风柱,在8度和9度时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2 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下弦横向支撑杆件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 当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采用与厂房实际受力相适应的计算简图,并计入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对厂房的附加地震作用影响。变位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计算,并按本规范第9.1.25条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型屋架或上弦节间较长且矢高较大的屋架,其上弦宜进行抗扭验算。

条文说明

    9.1.7、9.1.8 对厂房的纵横向抗震分析,本规范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方法。  
关于横向计算:  
当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条件时可采用平面排架简化方法,但计算所得的排架地震内力应考虑各种效应调整。本规范附录J的调整系数有以下特点:  
1 适用于7~8度柱顶标高不超过15m且砖墙刚度较大等情况的厂房,9度时砖墙开裂严重,空间工作影响明显减弱,一般不考虑调整。  
2 计算地震作用时,采用经过调整的排架计算周期。  
3 调整系数采用了考虑屋盖平面内剪切刚度、扭转和砖墙开裂后刚度下降影响的空间模型,用振型分解法进行分析,取不同屋盖类型、各种山墙间距、各种厂房跨度、高度和单元长度,得出了统计规律,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调整系数。因排架计算周期偏长,地震作用偏小,当山墙间距较大或仅一端有山墙时,按排架分析的地震内力需要增大而不是减小。对一端山墙的厂房,所考虑的排架一般指无山墙端的第二榀,而不是端榀。  
4 研究发现,对不等高厂房高低跨交接处支承低跨屋盖牛腿以上的中柱截面,其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系数随高、低跨屋盖重力的比值是线性下降,要由公式计算。公式中的空间工作影响系数与其他各截面(包括上述中柱的下柱截面)的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含义不同,分别列于不同的表格,要避免混淆。  
5 地震中,吊车桥架造成了厂房局部的严重破坏。为此,把吊车桥架作为移动质点,进行了大量的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并与平面排架简化分析比较,得出其放大系数。使用时,只乘以吊车桥架重力荷载在吊车梁顶标高处产生的地震作用,而不乘以截面的总地震作用。  
关于纵向计算:  
历次地震,特别是海城、唐山地震,厂房沿纵向发生破坏的例子很多,而且中柱列的破坏普遍比边柱列严重得多。在计算分析和震害总结的基础上,规范提出了厂房纵向抗震计算原则和简化方法。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要考虑围护墙有效刚度、强度和屋盖的变形,采用空间分析模型。本规范附录K第K.1节的实用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柱顶标高不超过15m且有纵向砖围护墙的等高厂房,是选取多种简化方法与空间分析计算结果比较而得到的。其中,要用经验公式计算基本周期。考虑到随着烈度的提高,厂房纵向侧移加大,围护墙开裂加重,刚度降低明显,故一般情况,围护墙的有效刚度折减系数,在7、8、9度时可近似取0.6、0.4和0.2。不等高和纵向不对称厂房,还需考虑厂房扭转的影响无合适的简化方法。


   9.1.9、9.1.10 地震震害表明,没有考虑抗震设防的一般钢筋混凝土天窗架,其横向受损并不明显,而纵向破坏却相当普遍。计算分析表明,常用的钢筋混凝土带斜腹杆的天窗架,横向刚度很大,基本上随屋盖平移,可以直接采用底部剪力法的计算结果,但纵向则要按跨数和位置调整。  
有斜撑杆的三铰拱式钢天窗架的横向刚度也较厂房屋盖的横向刚度大很多,也是基本上随屋盖平移,故其横向抗震计算方法可与混凝土天窗架一样采用底部剪力法。由于钢天窗架的强度和延性优于混凝土天窗架,且可靠度高,故当跨度大于9m或9度时,钢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不必乘以增大系数1.5。  
本规范明确关于突出屋面天窗架简化计算的适用范围为有斜杆的三铰拱式天窗架,避免与其他桁架式天窗架混淆。  
对于天窗架的纵向抗震分析,继续保持89规范的相关规定。


    9.1.11 关于大柱网厂房的双向水平地震作用,89规范规定取一个主轴方向100%加上相应垂直方向的30%的不利组合,相当于两个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完全相同时按本规范5.2节规定计算的结果,因此是一种略偏安全的简化方法。为避免与本规范5.2节的规定不协调,保持2001规范的规定,不再专门列出。    
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即“P-△”效应,按本规范3.6节的规定计算。


   9.1.12 不等高厂房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在地震作用下开裂较多,甚至牛腿面预埋板向外位移破坏。在重力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柱牛腿纵向水平受拉钢筋的计算公式,第一项为承受重力荷载纵向钢筋的计算,第二项为承受水平拉力纵向钢筋的计算。


    9.1.13 震害和试验研究表明;交叉支撑杆件的最大长细比小于200时,斜拉杆和斜压杆在支撑桁架中是共同工作的。支撑中的最大作用相当于单压杆的临界状态值。据此,在本规范的附录K第K.2节中规定了柱间支撑的设计原则和简化方法:

1 支撑侧移的计算:按剪切构件考虑,支撑任一点的侧移等于该点以下各节间相对侧移值的叠加。它可用以确定厂房纵向柱列的侧移刚度及上、下支撑地震作用的分配。    
2 支撑斜杆抗震验算:试验结果发现,支撑的水平承载力,相当于拉杆承载力与压杆承载力乘以折减系数之和的水平分量。此折减系数即本规范附录K中的“压杆卸载系数”,可以线性内插;亦可直接用下列公式确定斜拉杆的净截面An:

3 震害表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柱间支撑虽有一定数量的破坏,但这些厂房大多数未考虑抗震设防。据计算分析,抗震验算的柱间支撑斜杆内力大于非抗震设计时的内力几倍。  
4 柱间支撑与柱的连接节点在地震反复荷载作用下承受拉弯剪和压弯剪,试验表明其承载力比单调荷载作用下有所降低;在抗震安全性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确定预埋板钢筋截面面积的计算公式,适用于符合本规范第9.1.25条5款构造规定的情况。    
5 提出了柱间支撑节点预埋件采用角钢时的验算方法。  
本规范第9.1.23条对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将节点位置置于基础顶标高处。6、7度时地震力较小,采取加强措施后可设在基础顶面以上;本次修订明确,必要时也可沿纵向柱列进行柱根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来确定加强措施。


      9.1.14 本条规定了与厂房次要构件有关的计算。  
1 地震震害表明:8度和9度区,不少抗风柱的上柱和下柱根部开裂、折断,导致山尖墙倒塌,严重的抗风柱连同山墙全部向外倾倒、抗风柱虽非单层厂房的主要承重构件,但它却是厂房纵向抗震中的重要构件,对保证厂房的纵向抗震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补充规定8、9度时需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2 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虽然此类厂房均在厂房两端第一开间设置下弦横向支撑,但当厂房遭到地震作用时,高大山墙引起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具有较大的数值,由于阶形抗风柱的下柱刚度远大于上柱刚度,大部分水平地震作用将通过下柱的上端连接传至屋架下弦,但屋架下弦支撑的强度和刚度往往不能满足要求,从而导致屋架下弦支撑杆件压曲。1966年邢台地震6度区、1975年海城地震8度区均出现过这种震害。故要求进行相应的抗震验算。  
3 当工作平台、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相连时,将提高排架的侧移刚度,改变其动力特性,加大地震作用,还可能造成应力和变形集中,加重厂房的震害。地震中由此造成排架柱折断或屋盖倒塌,其严重程度因具体条件而异,很难作出统一规定。因此抗震计算时,需采用符合实际的结构计算简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震害表明,上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形屋架及上弦节间长和节间矢高较大的屋架,在地震作用下屋架上弦将产生附加扭矩,导致屋架上弦破坏。为此,8、9度在这种情况下需进行截面抗扭验算。

(Ⅲ)抗震构造措施

      9.1.15 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檩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 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

   3 压型钢板应与檩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拉结。

   4 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1.15的要求。


  9.1.16 无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

   2 6度和7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或8度和9度时各开间,宜将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彼此焊牢。

   3 8度和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与主筋焊牢。

   4 非标准屋面板宜采用装配整体式接头,或将板四角切掉后与屋架(屋面梁)焊牢。

   5 屋架(屋面梁)端部顶面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Φ10,9度时不宜少于4Φ12。

   6 支撑的布置宜符合表9.1.16—1的要求,有中间井式天窗时宜符合表9.1.16—2的要求;8度和9度跨度不大于15m的厂房屋盖采用屋面梁时,可仅在厂房单元两端各设竖向支撑一道;单坡屋面梁的屋盖支撑布置,宜按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的屋盖支撑布置执行。


9.1.17 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开洞范围内,在屋架脊点处应设上弦通长水平压杆;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节点应沿厂房纵向设置通长水平压杆。

   2 屋架跨中竖向支撑在跨度方向的间距,6~8度时不大于15m,9度时不大于12m;当仅在跨中设一道时,应设在跨中屋架屋脊处;当设二道时,应在跨度方向均匀布置。

   3 屋架上、下弦通长水平系杆与竖向支撑宜配合设置。

   4 柱距不小于12m且屋架间距6m的厂房,托架(梁)区段及其相邻开间应设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5 屋盖支撑杆件宜用型钢。


9.1.18 突出屋面的混凝土天窗架,其两侧墙板与天窗立柱宜采用螺栓连接。


9.1.19 混凝土屋架的截面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端竖杆的配筋,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Φ14。

   2 梯形屋架的端竖杆截面宽度宜与上弦宽度相同。

   3 拱形和折线形屋架上弦端部支撑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主筋宜采用п形,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Φ14,箍筋可采用Φ6,间距不宜大于100mm。


9.1.20 厂房柱子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范围内柱的箍筋应加密:

       1)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上柱,取阶形柱自牛腿面至起重机梁顶面以上300mm,高度范围内;

       3)牛腿(柱肩),取全高;

       4)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平台等约束的部位,取节点上、下各300mm。

   2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肢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9.1.20的规定。    

 3 厂房柱侧向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柱顶预埋钢板和柱箍筋加密区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顶预埋钢板沿排架平面方向的长度,宜取柱顶的截面高度,且不得小于截面高度的1/2及300mm;

       2)屋架的安装位置,宜减小在柱顶的偏心,其柱顶轴向力的偏心距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1/4;

       3)柱顶轴向力排架平面内的偏心距在截面高度的1/6~1/4范围内时,柱顶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筋率:9度不宜小于1.2%;8度不宜小于1.0%;6、7度不宜小于0.8%;

       4)加密区箍筋宜配置四肢箍,肢距不大于200mm。


9.1.21 大柱网厂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或接近正方形的矩形,边长不宜小于柱全高的1/18~1/16。

   2 重屋盖厂房地震组合的柱轴压比,6、7度时不宜大于0.8,8度时不宜大于0.7,9度时不应大于0.6。

   3 纵向钢筋宜沿柱截面周边对称配置,间距不宜大于200mm,角部宜配置直径较大的钢筋。

   4 柱头和柱根的箍筋应加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范围,柱根取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1m,且不小于柱全高的1/6;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箍筋直径、间距和肢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1.20条的规定。


9.1.22 山墙抗风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风柱柱顶以下300mm和牛腿(柱肩)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2 抗风柱的变截面牛腿(柱肩)处,宜设置纵向受拉钢筋。


9.1.23 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柱间支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在厂房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间支撑,且下柱支撑应与上柱支撑配套设置;

       2)有起重机或8度和9度时,宜在厂房单元两端增设上柱支撑;

       3)厂房单元较长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在厂房单元中部1/3区段内设置两道柱间支撑。

   2 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支撑形式宜采用交叉式,其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宜大于55度。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9.1.23的规定。    

 4 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措施,应保证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当6度和7度(0.10g)不能直接传给基础时,应计及支撑对柱和基础的不利影响采取加强措施。

   5 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斜杆与交叉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


9.1.24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宜设置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9.1.25 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屋面梁)与柱顶的连接,8度时宜采用螺栓,9度时宜采用钢板铰,亦可采用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2 柱顶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尚应增设抗剪钢板。

   3 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应设置预埋板,使柱顶与端屋架的上弦(屋面梁上翼缘)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位于上弦横向支撑与屋架的连接点处,不符合时可在支撑中增设次腹杆或设置型钢横梁,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节点部位。

   4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预埋件,应与牛腿(柱肩)中按计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纵向钢筋焊接,且焊接的钢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2Φ12,8度时不应少于2Φ14,9度时不应少于2Φ16。

   5 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角钢加端板,其他情况可采用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锚筋直径或增设端板。

   6 厂房中的起重机走道板、端屋架与山墙间的填充小屋面板、天沟板、天窗端壁板和天窗侧板下的填充砌体等构件应与支承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条文说明

   9.1.16 无檩屋盖指的是各类不用檩条的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与屋架(梁)组成的屋盖。屋盖的各构件相互间联成整体是厂房抗震的重要保证,这是根据唐山、海城震害经验提出的总要求。鉴于我国目前仍大量采用钢筋混凝土大型屋面板,故重点对大型屋面板与屋架(梁)焊连的屋盖体系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中,屋面板和屋架(梁)可靠焊连是第一道防线,为保证焊连强度,要求屋面板端头底面预埋板和屋架端部顶面预埋件均应加强锚固;相邻屋面板吊钩或四角顶面预埋铁件间的焊连是第二道防线;当制作非标准屋面板时,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设置屋盖支撑是保证屋盖整体性的重要抗震措施,基本沿用了89规范的规定。  
根据震害经验,8度区天窗跨度等于或大于9m和9度区天窗架宜设置上弦横向支撑。


   9.1.17 本规范在进一步总结地震经验的基础上,对有檩和无檩屋盖支撑布置的规定作适当的补充。


   9.1.18 唐山地震震害表明,采用刚性焊连构造时,天窗立柱普遍在下挡和侧板连接处出现开裂和破坏,甚至倒塌,刚性连接仅在支撑很强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措施,故规定一般单层厂房宜用螺栓连接。


   9.1.19 屋架端竖杆和第一节间上弦杆,静力分析中常作为非受力杆件而采用构造配筋,截面受弯、受剪承载力不足,需适当加强。对折线形屋架为调整屋面坡度而在端节间上弦顶面设置的小立柱,也要适当增大配筋和加密箍筋。以提高其拉弯剪能力。


   9.1.20 根据震害经验,排架柱的抗震构造,增加了箍筋肢距的要求,并提高了角柱柱头的箍筋构造要求。    
1 柱子在变位受约束的部位容易出现剪切破杯,要增加箍筋。变位受约束的部位包括:设有柱间支撑的部位、嵌砌内隔墙、侧边贴建披屋、靠山墙的角柱、平台连接处等。  
2 唐山地震震害表明:当排架柱的变位受平台,刚性横隔墙等约束,其影响的严重程度和部位,因约束条件而异,有的仅在约束部位的柱身出现裂缝;有的造成屋架上弦折断、屋盖坍落(如天津拖拉机厂冲压车间);有的导致柱头和连接破坏屋盖倒塌(如天津第一机床厂铸工车间配砂间)。必须区别情况从设计计算和构造上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不能统一采用局部加强排架柱的箍筋,如高低跨柱的上柱的剪跨比较小时就应全高加密箍筋,并加强柱头与屋架的连接。  
3 为了保证排架柱箍筋加密区的延性和抗剪强度,除箍筋的最小直径和最大间距外,增加对箍筋最大肢距的要求。  
4 在地震作用下,排架柱的柱头由于构造上的原因,不是完全的铰接;而是处于压弯剪的复杂受力状态,在高烈度地区,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排架柱头破坏较重,加密区的箍筋直径需适当加大。  
5 厂房角柱的柱头处于双向地震作用,侧向变形受约束和压弯剪的复杂受力状态,其抗震强度和延性较中间排架柱头弱得多,地震中,6度区就有角柱顶开裂的破坏;8度和大于8度时,震害就更多,严重的柱头折断,端屋架榻落,为此,厂房角柱的柱头加密箍筋宜提高一度配置。  
6 本次修订,增加了柱侧向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柱顶的构造要求。


  9.1.21 大柱网厂房的抗震性能是唐山地震中发现的新问题,其震害特征是:①柱根出现对角破坏,混凝土酥碎剥落,纵筋压曲,说明主要是纵、横两个方向或斜向地震作用的影响,柱根的强度和延性不足;②中柱的破坏率和破坏程度均大于边柱,说明与柱的轴压比有关。  
本次修订,保持了2001规范对大柱网厂房的抗震验算规定,包括轴压比和相应的箍筋构造要求。其中的轴压比限值,考虑到柱子承受双向压弯剪和P-△效应的影响,受力复杂,参照了钢筋混凝土框支柱的要求,以保证延性;大柱网厂房柱仅承受屋盖(包括屋面、屋架、托架、悬挂吊车)和柱的自重,尚不致因控制轴压比而给设计带来困难。


 9.1.22 对抗风柱,除了提出验算要求外,还提出纵筋和箍筋的构造规定。  
地震中,抗风柱的柱头和上、下柱的根部都有产生裂缝、甚至折断的震害,另外,柱肩产生劈裂的情况也不少。为此,柱头和上、下柱根部需加强箍筋的配置,并在柱肩处设置纵向受拉钢筋,以提高其抗震能力。


  9.1.23 柱间支撑的抗震构造,本次修订基本保持2001规范对89规范的改进:  
①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随烈度和场地类别而变化;本次修订,调整了8、9度下柱支撑的长细比要求;②进一步明确了支撑柱子连接节点的位置和相应的构造;③增加了关于交叉支撑节点板及其连接的构造要求。  
柱间支撑是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纵向主要抗侧力构件,当厂房单元较长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纵向地震作用效应较大,设置一道下柱支撑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两道下柱支撑,但应注意:两道下柱支撑宜设置在厂房单元中间三分之一区段内,不宜设置在厂房单元的两端,以避免温度应力过大;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两者靠近设置时,温度应力小;在厂房单元中部三分之一区段内,适当拉开设置则有利于缩短地震作用的传递路线,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交叉式柱间支撑的侧移刚度大,对保证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在纵向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有良好的效果,但在与下柱连接的节点处理时,会遇到一些困难。


 9.1.25 本条规定厂房各构件连接节点的要求,具体贯彻了本规范第3.5节的原则规定,包括屋架与柱的连接,柱顶锚件;抗风柱、牛腿(柱肩)、柱与柱间支撑连接处的预埋件:  
1 柱顶与屋架采用钢板铰,在原苏联的地震中经受了考验,效果较好;建议在9度时采用。  
2 为加强柱牛腿(柱肩)预埋板的锚固,要把相当于承受水平拉力的纵向钢筋(即本节第9.1.12公式中的第2项)与预埋板焊连。  
3 在设置柱间支撑的截面处(包括柱顶、柱底等),为加强锚固,发挥支撑的作用,提出了节点预埋件采用角钢加端板锚固的要求,埋板与锚件的焊接,通常用埋弧焊或开锥形孔塞焊。  
4 抗风柱的柱顶与屋架上弦的连接节点,要具有传递纵向水平地震力的承载力和延性。抗风柱顶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可靠连接,不仅保证抗风柱的强度和稳定,同时也保证山墙产生的纵向地震作用的可靠传递,但连接点必须在上弦横向支撑与屋架的连接点,否则将使屋架上弦产生附加的节间平面外弯矩。由于现在的预应力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屋架,一般均不符合抗风柱布置间距的要求,故补充规定以引起注意,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采用在屋架横向支撑中加设次腹杆或型钢横梁,使抗风柱顶的水平力传递至上弦横向支撑的节点。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Ⅰ)一般规定

9.2.1 本节主要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钢屋面梁承重的单层厂房。

   单层的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9.2.2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刚接框架、铰接框架、门式刚架或其他结构体系。厂房的纵向抗侧力体系,8、9度应采用柱间支撑;6、7度宜采用柱间支撑,也可采用刚接框架。

   2 厂房内设有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


9.2.3 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要求等,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有关规定。当设置防震缝时,其缝宽不宜小于单层混凝土柱厂房防震缝宽度的1.5倍。


9.2.4 厂房的围护墙板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 国内外的多次地震经验表明,钢结构的抗震性能一般比其他结构的要好。总体上说,单层钢结构厂房在地震中破坏较轻,但也有损坏或坍塌的。因此,单层钢结构厂房进行抗震设防是必要的。    
本次修订,仍不包括轻型钢结构厂房。


      9.2.2 从单层钢结构厂房的震害实例分析,在7~9度的地震作用下,其主要震害是柱间支撑的失稳变形和连接节点的断裂或拉脱,柱脚锚栓剪断和拉断,以及锚栓锚固过短所至的拔出破坏。亦有少量厂房的屋盖支撑杆件失稳变形或连接节点板开裂破坏。


9.2.3 原则上,单层钢结构厂房的平面、竖向布置的抗震设计要求,是使结构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厂房受力合理、变形协调。  
钢结构厂房的侧向刚度小于混凝土柱厂房,其防震缝缝宽要大于混凝土柱厂房。当设防烈度高或厂房较高时,或当厂房坐落在较软弱场地土或有明显扭转效应时,尚需适当增加。

(Ⅱ)抗震验算

   9.2.5 厂房抗震计算时,应根据屋盖高差、起重机设置情况,采用与厂房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相适应的计算模型计算地震作用。

   单层厂房的阻尼比,可依据屋盖和围护墙的类型,取0.045~0.05。


    9.2.6 厂房地震作用计算时,围护墙体的自重和刚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轻型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预制混凝土墙板,应计入其全部自重,但不应计入其刚度;

   2 柱边贴砌且与柱有拉结的砌体围护墙,应计入其全部自重;当沿墙体纵向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时,尚可计入普通砖砌体墙的折算刚度,折算系数,7、8和9度可分别取0.6、0.4和0.2。


     9.2.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考虑屋盖弹性变形的空间分析方法;

   2 平面规则、抗侧刚度均匀的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框架进行计算。等高厂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高低跨厂房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9.2.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采用轻型板材围护墙或与柱柔性连接的大型墙板的厂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各纵向柱列的地震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配:

       1)轻型屋盖可按纵向柱列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2)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可按纵向柱列刚度比例分配;

       3)钢筋混凝土有檩屋盖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2 采用柱边贴砌且与柱拉结的普通砖砌体围护墙厂房,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计算。

   3 设置柱间支撑的柱列应计入支撑杆件屈曲后的地震作用效应。


9.2.9 厂房屋盖构件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支撑桁架的腹杆应能承受和传递屋盖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连接的承载力应大于腹杆的承载力,并满足构造要求。

   2 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纵向水平支撑的交叉斜杆均可按拉杆设计,并取相同的截面面积。

   3 8、9度时,支承跨度大于24m的屋盖横梁的托架以及设备荷重较大的屋盖横梁,均应按本规范第5.3节计算其竖向地震作用。


9.2.10 柱间X形支撑、V形或∧形支撑应考虑拉压杆共同作用,其地震作用及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第K.2节的规定按拉杆计算,并计及相交受压杆的影响,但压杆卸载系数宜改取0.30。

   交叉支撑端部的连接,对单角钢支撑应计入强度折减,8、9度时不得采用单面偏心连接;交叉支撑有一杆中断时,交叉节点板应予以加强,其承载力不小于1.1倍杆件承载力。支撑杆件的截面应力比,不宜大于0.75。


9.2.11 厂房结构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上柱的拼接位置应选择弯矩较小区域,其承载力不应小于按上柱两端呈全截面塑性屈服状态计算的拼接处的内力,且不得小于柱全截面受拉屈服承载力的0.5倍。

   2 刚接框架屋盖横梁的拼接,当位于横梁最大应力区以外时,宜按与被拼接截面等强度设计。

   3 实腹屋面梁与柱的刚性连接、梁端梁与梁的拼接,应采用地震组合内力进行弹性阶段设计。梁柱刚性连接、梁与梁拼接的极限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可按本规范第8.2.8条钢结构梁柱刚接、梁与梁拼接的规定考虑连接系数进行验算。其中,当最大应力区在上柱时,全塑性受弯承载力应取实腹梁、上柱二者的较小值;

       2)当屋面梁采用钢结构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时,梁柱刚性连接和梁与梁拼接,应能可靠传递设防烈度地震组合内力或按本款1项验算。

   刚接框架的屋架上弦与柱相连的连接板,在设防地震下不宜出现塑性变形。

   4 柱间支撑与构件的连接,不应小于支撑杆件塑性承载力的1.2倍。

条文说明

  9.2.5 通常设计时,单层钢结构厂房的阻尼比与混凝土柱厂房相同。本次修订,考虑到轻型围护的单层钢结构厂房,在弹性状态工作的阻尼比较小,根据单层、多层到高层钢结构房屋的阻尼比由大到小变化的规律,建议阻尼比按屋盖和围护墙的类型区别对待。


   9.2.6 本条保持2001规范的规定。单层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类型较多。围护墙的自重和刚度主要由其类型、与厂房柱的连接所决定。因此,为使厂房的抗震计算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合理,其自重和刚度取值应结合所采用的围护墙类型、与厂房柱的连接方式来决定。对于与柱贴砌的普通砖墙围护厂房,除需考虑墙体的侧移刚度外,尚应考虑墙体开裂而对其侧移刚度退化的影响。当为外贴式砖砌纵墙,7、8、9度设防时,其等效系数分别可取0.6、0.4、0.2。


    9.2.7、9.2.8 单层钢结构厂房的地震作用计算,应根据厂房的竖向布置(等高或不等高)、起重机设置、屋盖类别等情况,采用能反映出厂房地震反应特点的单质点、两质点和多质点的计算模型。总体上,单层钢结构厂房地震作用计算的单元划分、质量集中等,可参照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执行。但对于不等高单层钢结构厂房,不能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而应采用多质点模型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  
轻型墙板通过墙架构件与厂房框架柱连接,预制混凝土大型墙板可与厂房框架柱柔性连接。这些围护墙类型和连接方式对框架柱纵向侧移的影响较小。亦即,当各柱列的刚度基本相同时,其纵向柱列的变位亦基本相同。因此,等高单跨或多跨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时,对无檩屋盖可按柱列刚度分配;对有檩屋盖可按柱列所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比例分配和按单柱列计算,并取两者之较大值。而当采用与柱贴砌的砖围护墙时,其纵向抗震计算与混凝土柱厂房的基本相同。  
按底部剪力法计算纵向柱列的水平地震作用时,所得的中间柱列纵向基本周期偏长,可利用周期折减系数予以修正。  
单层钢结构厂房纵向主要由柱间支撑抵抗水平地震作用,是震害多发部位。在地震作用下,柱间支撑可能屈曲,也可能不屈曲。柱间支撑处于屈曲状态或者不屈曲状态,对与支撑相连的框架柱的受力差异较大,因此需针对支撑杆件是否屈曲的两种状态,分别验算设置支撑的纵向柱列的受力。当然,目前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的单层钢结构厂房,在风荷载较大时,7、8度的柱间支撑杆件在7、8度也可处于不屈曲状态。这种情况可不进行支撑屈曲后状态的验算。


   9.2.9 屋盖的竖向支承桁架可包括支承天窗架的竖向桁架、竖向支撑桁架等。屋盖竖向支承桁架承受的作用力包括屋盖自重产生的地震力,尚需将其传递给主框架,故其杆件截面需由计算确定。  
屋盖水平支撑交叉斜杆,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受压斜杆失稳而需按拉杆设计,故其连接的承载力不应小于支撑杆的全塑性承载力。条文参考上海市的规定给出。  
参照冶金部门的规定,支承跨度大于24m屋面横梁的托架系直接传递地震竖向作用的构件,应考虑屋架传来的竖向地震作用。  
对于厂房屋面设置荷重较大的设备等情况,不论厂房跨度大小,都应对屋盖横梁进行竖向地震作用验算。


   9.2.10 单层钢结构厂房的柱间支撑一般采用中心支撑。X形柱间支撑用料省,抗震性能好,应首先考虑采用。但单层钢结构厂房的柱距,往往比单层混凝土柱厂房的基本柱距(6m)要大几倍,∨或∧形也是常用的几种柱间支撑形式,下柱柱间支撑也有用单斜杆的。    支撑杆件屈曲后状态支撑框架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验算。本条卸载系数主要依据日本、美国的资料导出,与附录K第K.2节对我国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规定的卸载系数有所不同。但同样适用于支撑杆件长细比大于60图示暂不可用

的情况,长细比大于200时不考虑压杆卸载影响。    与∨或∧形支撑相连的横梁,除了轻型围护结构的厂房满足设防地震下不屈曲的支撑外,通常需要按本规范第8.2.6条计入支撑屈曲后的不平衡力的影响。即横梁截面Abr满足:


     9.2.11 设计经验表明,跨度不很大的轻型屋盖钢结构厂房,如仅从新建的一次投资比较,采用实腹屋面梁的造价略比采用屋架的高些。但实腹屋面梁制作简便,厂房施工期和使用期的涂装、维护量小而方便,且质量好、进度快。如按厂房全寿命的支出比较,这些跨度不很大的厂房采用实腹屋面梁比采用屋架要合理一些。实腹屋面梁一般与柱刚性连接。这种刚架结构应用日益广泛。  
1 受运输条件限制,较高厂房柱有时需在上柱拼接接长。条文给出的拼接承载力要求是最小要求,有条件时可采用等强度拼接接长。  
2 梁柱刚性连接、拼接的极限承载力验算及相应的构造措施(如潜在塑性铰位置的侧向支承),应针对单层刚架厂房的受力特征和遭遇强震时可能形成的极限机构进行。一般情况下,单跨横向刚架的最大应力区在梁底上柱截面,多跨横向刚架在中间柱列处也可出现在梁端截面。这是钢结构单层刚架厂房的特征。柱顶和柱底出现塑性铰是单层刚架厂房的极限承载力状态之一,故可放弃“强柱弱梁”的抗震概念。  
条文中的刚架梁端的最大应力区,可按距梁端1/10梁净跨和1.5倍梁高中的较大值确定。实际工程中,受构件运输条件限制,梁的现场拼接往往在梁端附近,即最大应力区,此时,其极限承载力验算应与梁柱刚性连接的相同。

(Ⅲ)抗震构造措施

 9.2.12 厂房的屋盖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1的要求。

   2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2的要求。

   3 当轻型屋盖采用实腹屋面梁、柱刚性连接的刚架体系时,屋盖水平支撑可布置在屋面梁的上翼缘平面。屋面梁下翼缘应设置隅撑侧向支承,隅撑的另一端可与屋面檩条连接。屋盖横向支撑、纵向天窗架支撑的布置可参照表9.2.12的要求。

   4 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的屋盖结构时,应沿厂房单元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2)对于高低跨厂房,在低跨屋盖横梁端部支承处,应沿屋盖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3)纵向柱列局部柱间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时,应沿托架的柱间及向其两侧至少各延伸一个柱间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

       4)当设置沿结构单元全长的纵向水平支撑时,应与横向水平支撑形成封闭的水平支撑体系。多跨厂房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间距不宜超过两跨,不得超过三跨;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

   5 支撑杆宜采用型钢;设置交叉支撑时,支撑杆的长细比限值可取350。


      9.2.13 厂房框架柱的长细比,轴压比小于0.2时不宜大于150;轴压比不小于0.2时,不宜大于120。


9.2.14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屋盖厂房,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8.3.2条的规定采用,7、8、9度的抗震等级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2 轻屋盖厂房,塑性耗能区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根据其承载力的高低按性能目标确定。塑性耗能区外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可采用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注:腹板的宽厚比,可通过设置纵向加劲肋减小。


9.2.15 柱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单元的各纵向柱列,应在厂房单元中部布置一道下柱柱间支撑;当7度厂房单元长度大于12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50m)、8度和9度厂房单元大于9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20m)时,应在厂房单元1/3区段内各布置一道下柱支撑;当柱距数不超过5个且厂房长度小于60m时,亦可在厂房单元的两端布置下柱支撑。上柱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厂房单元两端和具有下柱支撑的柱间。

   2 柱间支撑宜采用X形支撑,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V形、Λ形及其他形式的支撑。X形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

   3 柱间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 柱间支撑宜采用整根型钢,当热轧型钢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拼接等强接长。

   5 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9.2.16 柱脚应能可靠传递柱身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6、7度时也可采用外露式柱脚。柱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腹式钢柱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5倍。

   2 格构式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插入深度不得小于单肢截面高度(或外径)的2.5倍,且不得小于柱总宽度的0.5倍。

   3 采用外包式柱脚时,实腹H形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2.5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箱形截面柱或圆管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3.0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或圆管截面直径。

   4 当采用外露式柱脚时,柱脚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底水平剪力,柱底剪力应由钢底板与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及其他措施承担。柱脚锚栓应可靠锚固。

条文说明

     9.2.12 屋盖支撑系统(包括系杆)的布置和构造应满足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屋盖的整体性(主要指屋盖各构件之间不错位)和屋盖横梁平面外的稳定性,保证屋盖和山墙水平地震作用传递路线的合理、简捷,且不中断。本次修订,针对钢结构厂房的特点规定了不同于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屋盖支撑布置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屋盖横向支撑应对应于上柱柱间支撑布置,故其间距取决于柱间支撑间距。表9.2.12屋盖横向支撑间距限值可按本节第9.2.15条的柱间支撑间距限值执行。  
2 无檩屋盖(重型屋盖)是指通用的1.5m×6.0m预制大型屋面板。大型屋面板与屋架的连接需保证三个角点牢固焊接,才能起到上弦水平支撑的作用。  
屋架的主要横向支撑应设置在传递厂房框架支座反力的平面内。即,当屋架为端斜杆上承式时,应以上弦横向支撑为主;当屋架为端斜杆下承式时,以下弦横向支撑为主。当主要横向支撑设置在屋架的下弦平面区间内时,宜对应地设置上弦横向支撑;当采用以上弦横向支撑为主的屋架区间内时,一般可不设置对应的下弦横向支撑。    
3 有檩屋盖(轻型屋盖)主要是指彩色涂层压形钢板、硬质金属面夹芯板等轻型板材和高频焊接薄壁型钢檩条组成的屋盖。在轻型屋盖中,高频焊接薄壁型钢等型钢檩条一般都可兼作上弦系杆,故在表9.2.12中未列入。    对于有檩屋盖,宜将主要横向支撑设置在上弦平面,水平地震作用通过上弦平面传递,相应的,屋架亦应采用端斜杆上承式。在设置横向支撑开间的柱顶刚性系杆或竖向支撑、屋面檩条应加强,使屋盖横向支撑能通过屋面檩条、柱顶刚性系杆或竖向支撑等构件可靠地传递水平地震作用。但当采用下沉式横向天窗时,应在屋架下弦平面设置封闭的屋盖水平支撑系统。    
4 8、9度时,屋盖支撑体系(上、下弦横向支撑)与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同一开间,以便加强结构单元的整体性。    
5 支撑设置还需注意:当厂房跨度不很大时,压型钢板轻型屋盖比较适合于采用与柱刚接的屋面梁。压型钢板屋面的坡度较平缓,跨变效应可略去不计。  
对轻型有檩屋盖,亦可采用屋架端斜杆为上承式的铰接框架,柱顶水平力通过屋架上弦平面传递。屋盖支撑布置也可参照实腹屋面梁的,隅撑间距宜按屋架下弦的平面外长细比小于240确定,但横向支撑开间的屋架两端应设置竖向支撑。  
檩条隅撑系统布置时,需考虑合理的传力路径,檩条及其两端连接应足以承受隅撑传至的作用力。  
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布置比较灵活。设计时,应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以达到合理布置的目的。


     9.2.13 单层钢结构厂房的最大柱顶位移限值、吊车梁顶面标高处的位移限值,一般已可控制出现长细比过大的柔韧厂房。  
本次修订,参考美国、欧洲、日本钢结构规范和抗震规范,结合我国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设计习惯,按轴压比大小对厂房框架柱的长细比限值适当调整。


9.2.14 板件的宽厚比,是保证厂房框架延性的关键指标,也是影响单位面积耗钢量的关键指标。本次修订,对重屋盖和轻屋盖予以区别对待。重屋盖参照多层钢结构低于50m的抗震等级采用,柱的宽厚比要求比2001规范有所放松。  
对于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盖的单层钢结构厂房,对于设防烈度8度(0.20g)及以下的情况,即使按设防烈度的地震动参数进行弹性计算,也经常出现由非地震组合控制厂房框架受力的情况。因此,根据实际工程的计算分析,发现如果采用性能化设计的方法,可以分别按“高延性,低弹性承载力”或“低延性,高弹性承载力”的抗震设计思路来确定板件宽厚比。即通过厂房框架承受的地震内力与其具有的弹性抗力进行比较来选择板件宽厚比:

当构件的强度和稳定的承载力均满足高承载力——2倍多遇地震作用下的要求(γGSGE+γEh2SE≤R/γRE)时,可采用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即C类;当强度和稳定的承载力均满足中等承载力——1.5倍多遇地震作用下的要求(γGSGE+γEh1.5SE≤R/γRE)时,可按表6中B类采用;其他情况,则按表6中A类采用。  
A、B、C三类宽厚比的数值,系参照欧、日、美等国家的抗震规范选定。大体上,A类可达全截面塑性且塑性铰在转动过程中承载力不降低;B类可达全截面塑性,在应力强化开始前足以抵抗局部屈曲发生,但由于局部屈曲使塑性铰的转动能力有限。C类是指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按弹性准则设计时腹板不发生局部屈曲的情况,如双轴对称H形截面翼缘需满足b/t≤15 ,受弯构件腹板需满足72<ho/tw≤130,压弯构件腹板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式(5.4.2)的要求。  
上述板件宽厚比与地震作用的对应关系,系根据底部剪力相当的条件,与欧洲EC8规范、日本BCJ规范给出的板件宽厚比限值与地震作用的对应关系大致持平。  
鉴于单跨单层厂房横向刚架的耗能区(潜在塑性铰区),一般在上柱梁底截面附近,因此,即使遭遇强烈地震在上柱梁底区域形成塑性铰,并考虑塑性铰区钢材应变硬化,屋面梁仍可能处于弹性状态工作。所以框架塑性耗能区外的构件区段(即使遭遇强烈地震,截面应力始终在弹性范围内波动的构件区段),可采用C类截面。  
设计经验表明,就目前广泛采用轻型围护材料的情况,采用上述方法确定宽厚比,虽然增加了一些计算工作量,但充分利用了构件自身所具有的承载力,在6、7度设防时可以较大地降低耗钢量。


9.2.15 柱间支撑对整个厂房的纵向刚度、自振特性、塑性铰产生部位都有影响。柱间支撑的布置应合理确定其间距,合理选择和配置其刚度以减小厂房整体扭转。  
1 柱间支撑长细比限值,大于细柔长细比下限值130(考虑0.5fy的残余应力)时,不需作钢号修正。  
2 采用焊接型钢时,应采用整根型钢制作支撑杆件;但当采用热轧型钢时,采用拼接板加强才能达到等强接长。  
3 对于大型屋面板无檩屋盖,柱顶的集中质量往往要大于各层吊车梁处的集中质量,其地震作用对各层柱间支撑大体相同,因此,上层柱间支撑的刚度、强度宜接近下层柱间支撑的。  
4 压型钢板等轻型墙屋面围护,其波形垂直厂房纵向,对结构的约束较小,故可放宽厂房柱间支撑的间距。条文参考冶金部门的规定,对轻型围护厂房的柱间支撑间距作出规定。


9.2.16 震害表明,外露式柱脚破坏的特征是锚栓剪断、拉断或拔出。由于柱脚锚栓破坏,使钢结构倾斜,严重者导致厂房坍塌。外包式柱脚表现为顶部箍筋不足的破坏。    
1 埋入式柱脚,在钢柱根部截面容易满足塑性铰的要求。当埋入深度达到钢柱截面高度2倍的深度,可认为其柱脚部位的恢复力特性基本呈纺锤形。插入式柱脚引用冶金部门的有关规定。埋入式、插入式柱脚应确保钢柱的埋入深度和钢柱埋入部分的周边混凝土厚度。  
2 外包式柱脚的力学性能主要取决于外包钢筋混凝土的力学性能。所以,外包短柱的钢筋应加强,特别是顶部箍筋,并确保外包混凝土的厚度。  
3 一般的外露式柱脚,从力学的角度看,作为半刚性考虑更加合适。与钢柱根部截面的全截面屈服承载力相比,柱脚在多数情况下由锚栓屈服所决定的塑性弯矩较小。这种柱脚受弯时的力学性能,主要由锚栓的性能决定。如锚栓受拉屈服后能充分发展塑性,则承受反复荷载作用时,外露式柱脚的恢复力特性呈典型的滑移型滞回特性。但实际的柱脚,往往在锚栓截面未削弱部分屈服前,螺纹部分就发生断裂,难以有充分的塑性发展。并且,当钢柱截面大到一定程度时,设计大于柱截面抗弯承载力的外露式柱脚往往是困难的。因此,当柱脚承受的地震作用大时,采用外露式不经济,也不合适。采用外露式柱脚时,与柱间支撑连接的柱脚,不论计算是否需要,都必须设置剪力键,以可靠抵抗水平地震作用。
此次局部修订,进一步补充说明外露式柱脚的承载力验算要求,明确为“极限承载力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

9.3 单层砖柱厂房

(Ⅰ)一般规定

9.3.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起重机。

   2 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9.3.2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9.1.1条的有关规定:

   1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 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 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2)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可采用50mm~70mm,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4 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注:本章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屋面的屋盖。


9.3.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屋盖宜采用轻型屋盖。

   2 6度和7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条文说明

    9.3.1 本次修订明确本节适用范围为6~8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砌体。  
在历次大地震中,变截面砖柱的上柱震害严重又不易修复,故规定砖柱厂房的适用范围为等高的中小型工业厂房。超出此范围的砖柱厂房;要采取比本节规定更有效的措施。


   9.3.2 针对中小型工业厂房的特点,对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的砖柱厂房,要求设置防震缝。对钢、木等有檩屋盖的砖往厂房,则明确可不设防震缝。  
防震缝处需设置双柱或双墙,以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和刚性。  
本次修订规定,屋盖设置天窗时,天窗不应通到端开间,以免过多削弱屋盖的整体性。天窗采用端砖壁时,地震中较多严重破坏,甚至倒塌,不应采用。


     9.3.3 厂房的结构选型应注意:  
1 历次大地震中,均有相当数量不配筋的无阶形柱的单层砖柱厂房,经受8度地震仍基本完好或轻微损坏。分析认为,当砖柱厂房山墙的间距、开洞率和高宽比均符合砌体结构静力计算的“刚性方案”条件且山墙的厚度不小于240mm时,即:      
①厂房两端均设有承重山墙且山墙和横墙间距,对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不大于32m,对钢筋混凝土有檩屋盖、轻型屋盖和有密铺望板的木屋盖不大于20m;      
②山墙或横墙上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或横墙截面面积的50%;      
③山墙和横墙的长度不小于其高度。    
不配筋的砖排架柱仍可满足8度的抗震承载力要求。仅从承载力方面,8度地震时可不配筋;但历次的震害表明,当遭遇9度地震时,不配筋的砖柱大多数倒塌,按照“大震不倒”的设计原则,本次修订强调,8度(0.20g)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即仍保留78规范、89规范关于8度设防时至少应设置“组合砖柱”的规定,且多跨厂房在8度Ⅲ、Ⅳ类场地时,中柱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仅边柱可略放宽为采用组合砖柱。  
2 震害表明,单层砖柱厂房的纵向也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单靠独立砖柱是不够的,像钢筋混凝土柱厂房那样设置交叉支撑也不妥,因为支撑吸引来的地震剪力很大,将会剪断砖柱。比较经济有效的办法是,在柱间砌筑与柱整体连接的纵向砖墙井设置砖墙基础,以代替柱间支撑加强厂房的纵向抗震能力。  
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时,由于纵向水平地震作用较大,不能单靠屋盖中的一般纵向构件传递,所以要求在无上述抗震墙的砖柱顶部处设压杆(或用满足压杆构造的圈梁、天沟或檩条等代替)。  
3 强调隔墙与抗震墙合并设置,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墙体的功能,并避免非承重墙对柱及屋架与柱连接点的不利影响。当不能合并设置时,隔墙要采用轻质材料。  
单层砖柱厂房的纵向隔墙与横向内隔墙一样,也宜做成抗震墙,否则会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独立的纵向、横向内隔墙,受震后容易倒塌,需采取保证其平面外稳定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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