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条文说明
7.1.4 若砌体房屋考虑整体弯曲进行验算,目前的方法即使在7度时,超过三层就不满足要求,与大量的地震宏观调查结果不符。实际上,多层砌体房屋一般可以不做整体弯曲验算,但为了保证房屋的稳定性,限制了其高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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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7.1.4 若砌体房屋考虑整体弯曲进行验算,目前的方法即使在7度时,超过三层就不满足要求,与大量的地震宏观调查结果不符。实际上,多层砌体房屋一般可以不做整体弯曲验算,但为了保证房屋的稳定性,限制了其高宽比。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7.1.5 多层砌体房屋的横向地震力主要由横墙承担,地震中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不仅横墙需具有足够的承载力,而且楼盖须具有传递地震力给横墙的水平刚度,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楼盖对传递水平地震力所需的刚度要求。
对于多层砖房,历来均沿用78规范的规定;对砌块房屋则参照多层砖房给出,且不宜采用木楼、屋盖。
纵墙承重的房屋,横墙间距同样应满足本条规定。
地震中,横墙间距大小对房屋倒塌影响很大,本次修订,考虑到原规定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在实际工程中一般也不需要这么大,故减小(2~3)m。
鉴于基本不采用木楼盖,将“木楼、屋盖”改为“木屋盖”。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的横墙最大间距,在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允许适当放宽,大致指大房间平面长宽比不大于2.5,最大抗震横墙间距不超过表7.1.5中数值的1.4倍及18m。此时,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承载力计算要求外,相应的构造柱需要加强并至少向下延伸一层。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 1. 6的要求:
7.1.6 砌体房屋局部尺寸的限制,在于防止因这些部位的失效,而造成整栋结构的破坏甚至倒塌,本条系根据地震区的宏观调查资料分析规定的,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可适当放宽。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尺寸不足的小墙段的最小值限制。
外墙尽端指,建筑物平面凸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凸折处)的外墙端头,以及建筑物平面凹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凹折处)未与内墙相连的外墙端头。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墙面洞口的立面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1.7 本条对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是对本规范第3章关于建筑结构规则布置的补充。
根据历次地震调查统计,纵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因横向支承较少,纵墙较易受弯曲破坏而导致倒塌,为此,要优先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
纵横墙均匀对称布置,可使各墙垛受力基本相同,避免薄弱部位的破坏。
震害调查表明,不设防震缝造成的房屋破坏,一般多只是局部的,在7度和8度地区,一些平面较复杂的一、二层房屋,其震害与平面规则的同类房屋相比,并无明显的差别,同时,考虑到设置防震缝所耗的投资较多,所以89规范以来,对设置防震缝的要求比78规范有所放宽。
楼梯间墙体缺少各层楼板的侧向支承,有时还因为楼梯踏步削弱楼梯间的墙体,尤其是楼梯间顶层,墙体有一层半楼层的高度,震害加重。因此,在建筑布置时尽量不设在尽端,或对尽端开间采取专门的加强措施。
本次修订,除按2008年局部修订外,有关烟道、预制挑檐板移入第13章。对建筑结构体系的规则性增加了下列要求:
1 为保证房屋纵向的抗震能力,并根据本规范第3.5.3条两个主轴方向振动特性不宜相差过大的要求,规定多层砌体的纵横向墙体数量不宜相差过大,在房屋宽度的中部(约1/3宽度范围)应有内纵墙,且多道内纵墙开洞后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纵向长度的60%。“宜”表示,当房屋层数很少时,还可比60%适当放宽。
2 避免采用混凝土墙与砌体墙混合承重的体系,防止不同材料性能的墙体被各个击破。
3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窗,避免局部破坏严重。
4 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外纵墙体开洞率不应过大,宜按55%左右控制。
5 明确砌体结构的楼板外轮廓、开大洞、较大错层等不规则的划分,以及设计要求。考虑到砌体墙的抗震性能不及混凝土墙,相应的不规则界限比混凝土结构有所加严。
6 本条规定同一轴线(直线或弧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包括与同一直线或弧线上墙段平行错位净距离不超过2倍墙厚的墙段上的窗间墙(此时错位处两墙段之间连接墙的厚度不应小于外墙厚度),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局部尺寸要求的情况下,墙体的立面开洞率亦应进行控制。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7.1.8 本次修订,将2001规范“基本对齐”明确为“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并明确上部砌体侧向刚度应计入构造柱影响的要求。
底层采用砌体抗震墙的情况,仅允许用于6度设防时,且明确应采用约束砌体加强,但不应采用约束多孔砖砌体,有关的构造要求见本章第7.5节;6、7度时,也允许采用配筋小砌块墙体。还需注意,砌体抗震墙应对称布置,避免或减少扭转效应,不作为抗震墙的砌体墙,应按填充墙处理,施工时后砌。
底部抗震墙的基础,不限定具体的基础形式,明确为“整体性好的基础”。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7.1.9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其抗震要求原则上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抗震等级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框支层相当。但考虑到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高度较低,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按低矮墙或开竖缝设计,构造上有所区别。
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7.2.1 砌体房屋层数不多,刚度沿高度分布一般比较均匀,并以剪切变形为主,因此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属于竖向不规则结构,层数不多,仍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简化计算,但应考虑一系列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使之较符合实际。
自承重墙体(如横墙承重方案中的纵墙等),如按常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往往比承重墙还要厚,但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可以考虑降低,为此,利用γRE适当调整。
对砌体房屋,可只选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7.2.2 根据一般的设计经验,抗震验算时,只需对纵、横向的不利墙段进行截面验算,不利墙段为:①承担地震作用较大的;②竖向压应力较小的;③局部截面较小的墙段。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刚度的计算应计及高宽比的影响。高宽比小于1时,可只计算剪切变形;高宽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时,应同时计算弯曲和剪切变形;高宽比大于4时,等效侧向刚度可取0.0。
注:墙段的高宽比指层高与墙长之比,对门窗洞边的小墙段指洞净高与洞侧墙宽之比。
2 墙段宜按门窗洞口划分;对设置构造柱的小开口墙段按毛墙面计算的刚度,可根据开洞率乘以表7.2.3的墙段洞口影响系数:
注:1 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截面积与墙段水平毛截面积之比,相邻洞口之间净宽小于500mm的墙段视为洞口;
2 洞口中线偏离墙段中线大于墙段长度的1/4时,表中影响系数值折减0.9;门洞的洞顶高度大于层高80%时,表中数据不适用;窗洞高度大于50%层高时,按门洞对待。
7.2.3在楼层各墙段间进行地震剪力的分配和截面验算时,根据层间墙段的不同高宽比(一般墙段和门窗洞边的小墙段,高宽比按本条“注”的方法分别计算),分别按剪切或弯剪变形同时考虑,较符合实际情况。
砌体的墙段按门窗洞口划分、小开口墙等效刚度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同2001规范。
本次修订明确,关于开洞率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系参照原行业标准《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 13的相关内容得到的,该表仅适用于带构造柱的小开口墙段。当本层门窗过梁及以上墙体的合计高度小于层高的20%时,洞口两侧应分为不同的墙段。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宜按下列规定调整:
1)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可按各抗侧力构件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确定;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框架不折减;混凝土墙或配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30;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20;
2)框架柱的轴力应计入地震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轴力,上部砖房可视为刚体,底部各轴线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可近似按底部抗震墙和框架的有效侧向刚度的比例分配确定;
3)当抗震墙之间楼盖长宽比大于2.5时,框架柱各轴线承担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尚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应计入地震时墙体开裂对组合作用的不利影响,可调整有关的弯矩系数、轴力系数等计算参数。
7.2.4、7.2.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是我国现阶段经济条件下特有的一种结构。强烈地震的震害表明,这类房屋设计不合理时,其底部可能发生变形集中,出现较大的侧移而破坏,甚至坍塌。近十多年来,各地进行了许多试验研究和分析计算,对这类结构有进一步的认识。但总体上仍需持谨慎的态度。其抗震计算上需注意:
1 继续保持2001规范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的要求。按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例相应地增大底层的地震剪力,比例越大,增加越多,以减少底层的薄弱程度。通常,增大系数可依据刚度比用线性插值法近似确定。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二层以上全部为砌体墙承重结构,仅底层为框架-抗震墙结构,水平地震剪力要根据对应的单层的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各构件的侧移刚度比例,并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来分配。
作用于房屋二层以上的各楼层水平地震力对底层引起的倾覆力矩,将使底层抗震墙产生附加弯矩,并使底层框架柱产生附加轴力。倾覆力矩引起构件变形的性质与水平剪力不同,本次修订,考虑实际运算的可操作性,近似地将倾覆力矩在底层框架和抗震墙之间按它们的有效侧移刚度比例分配。需注意,框架部分的倾覆力矩近似按有效侧向刚度分配计算,所承担的倾覆力矩略偏少。
2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原则,同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3 该类房屋底部托墙梁在抗震设计中的组合弯矩计算方法:
考虑到大震时墙体严重开裂,托墙梁与非抗震的墙梁受力状态有所差异,当按静力的方法考虑两端框架柱落地的托梁与上部墙体组合作用时,若计算系数不变会导致不安全,应调整计算参数。作为简化计算,偏于安全,在托墙梁上部各层墙体不开洞和跨中1/3范围内开一个洞口的情况,也可采用折减荷载的方法:托墙梁弯矩计算时,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弯矩,四层以下全部计入组合,四层以上可有所折减,取不小于四层的数值计入组合;对托墙梁剪力计算时,由重力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折减。
4 本次修订,增加考虑楼盖平面内变形影响的要求。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7.2.6 砌体材料抗震强度设计值的计算,继续保持89规范的规定:
地震作用下砌体材料的强度指标,因不同于静力,宜单独给出。其中砖砌体强度是按震害调查资料综合估算并参照部分试验给出的,砌块砌体强度则依据试验。为了方便,当前仍继续沿用静力指标。但是,强度设计值和标准值的关系则是针对抗震设计的特点按《统一标准》可靠度分析得到的,并采用调整静强度设计值的形式。
关于砌体结构抗剪承载力的计算,有两种半理论半经验的方法——主拉和剪摩。在砂浆等级>M2.5且在1<σ0/fv≤4时,两种方法结果相近。本规范采用正应力影响系数的形式,将两种方法用同样的表达方式给出。
对砖砌体,此系数与89规范相同,继续沿用78规范的方法,采用在震害统计基础上的主拉公式得到,以保持规范的延续性:
对于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其fv较低,σ0/fv相对较大,两种方法差异也大,震害经验又较少,根据试验资料,正应力影响系数由剪摩公式得到:
图示暂不可用
本次修订,根据砌体规范fv取值的变化,对表内数据作了调整,使fvE与σ0的函数关系基本不变。根据有关试验资料,当σ0/fv≥16时,小砌块砌体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如仍按剪摩公式线性增加,则其值偏高,偏于不安全。因此当σ0/fv大于16时,小砌块砌体的正应力影响系数都按σ0/fv=16时取3.92。
3 当按式(7.2.7-1)、式(7.2.7-2)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计入基本均匀设置于墙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7.2.7 继续沿用了2001规范关于设置构造柱墙段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构造柱仍不以显式计入受剪承载力计算中,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公式与89规范完全相同。
当构造柱的截面和配筋满足一定要求后,必要时可采用显式计入墙段中部位置处构造柱对抗震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有关构造柱规程、地方规程和有关的资料,对计入构造柱承载力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其一,换算截面法,根据混凝土和砌体的弹性模量比折算,刚度和承载力均按同一比例换算,并忽略钢筋的作用;其二,并联叠加法,构造柱和砌体分别计算刚度和承载力,再将二者相加,构造柱的受剪承载力分别考虑了混凝土和钢筋的承载力,砌体的受剪承载力还考虑了小间距构造柱的约束提高作用;其三,混合法,构造柱混凝土的承载力以换算截面并入砌体截面计算受剪承载力,钢筋的作用单独计算后再叠加。在三种方法中,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的取值各有不同。由于不同的方法均根据试验成果引入不同的经验修正系数,使计算结果彼此相差不大,但计算基本假定和概念在理论上不够理想。
收集了国内许多单位所进行的一系列两端设置、中间设置1~3根构造柱及开洞砖墙体,并有不同截面、不同配筋、不同材料强度的试验成果,通过累计百余个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结合混凝土构件抗剪计算方法,提出了抗震承载力简化计算公式。此简化公式的主要特点是:
(1)墙段两端的构造柱对承载力的影响,仍按89规范仅采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反映其约束作用,忽略构造柱对墙段刚度的影响,仍按门窗洞口划分墙段,使之与现行国家标准的方法有延续性。
(2)引入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及构造柱对墙体的约束修正系数,本次修订时该系数取1.1时的构造柱间距由2001规范的不大于2.8m调整为3.0m,以和7.3.14条的构造措施相对应。
(3)构造柱的承载力分别考虑了混凝土和钢筋的抗剪作用,但不能随意加大混凝土的截面和钢筋的用量。
(4)该公式是简化方法,计算的结果与试验结果相比偏于保守,供必要时利用。
横墙较少房屋及外纵墙的墙段计入其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抗震承载力可有所提高。
砖砌体横向配筋的抗剪验算公式是根据试验资料得到的。钢筋的效应系数随墙段高宽比在0.07~0.15之间变化,水平配筋的适用范围是0.07%~0.17%。
本次修订,增加了同时考虑水平钢筋和中部构造柱对墙体受剪承载力贡献的简化计算方法。
7.2.8 混凝土小砌块的验算公式,系根据混凝土小砌块技术规程的基础资料,无芯柱时取γRE=1.0和(ζc=0.0,有芯柱时取γRE=0.9,按《统一标准》的原则要求分析得到的。
2001规范修订时进行了同时设置芯柱和构造柱的墙片试验。结果发现,只要把式(7.2.8)的芯柱截面(120mm×120mm)用构造柱截面(如180mm×240mm)替代,芯柱钢筋截面(如1Φ12)用构造柱钢筋(如4Φ12)替代,则计算结果与试验结果基本一致。于是,2001规范对式(7.2.8)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也适用于同时设置芯柱和构造柱的情况。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砖或小砌块的砌体墙,当符合本规范第7.5.4条、第7.5.5条的构造要求时,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框架柱的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砖墙或小砌块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7.2.9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中采用砖砌体作为抗震墙时,砖墙和框架成为组合的抗侧力构件,直接引用89规范在试验和震害调查基础上提出的抗侧力砖填充墙的承载力计算方法。由砖抗震墙-周边框架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将通过周边框架向下传递,故底层砖抗震墙周边的框架柱还需考虑砖墙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
本次修订,比2001版增加了底框房屋采用混凝土小砌块的约束砌体抗震墙承载力验算的内容。这类由混凝土边框与约束砌体墙组成的抗震构件,在满足上下层刚度比2.5的前提下,数量较少而需承担全楼层100%的地震剪力(6度时约为全楼总重力的4%)。因此,虽然仅适用于6度设防,为判断其安全性,仍应进行抗震验算。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规范表7.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7.3.1、7.3.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在多层砖砌体结构中的应用,根据历次大地震的经验和大量试验研究,得到了比较一致的结论,即:①构造柱能够提高砌体的受剪承载力10%~30%左右,提高幅度与墙体高宽比、竖向压力和开洞情况有关;②构造柱主要是对砌体起约束作用,使之有较高的变形能力;③构造柱应当设置在震害较重、连接构造比较薄弱和易于应力集中的部位。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2001规范的规定,根据房屋的用途、结构部位、烈度和承担地震作用的大小来设置构造柱。当房屋高度接近本规范表7.1.2的总高度和层数限值时,纵、横墙中构造柱间距的要求不变。对较长的纵、横墙需有构造柱来加强墙体的约束和抗倒塌能力。
由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墙体的约束,构造上截面不必很大,但需与各层纵横墙的圈梁或现浇楼板连接,才能发挥约束作用。
为保证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施工质量,构造柱须有外露面。一般利用马牙槎外露即可。
当6、7度房屋的层数少于本规范表7.2.1规定时,如6度二、三层和7度二层且横墙较多的丙类房屋,只要合理设计、施工质量好,在地震时可到达预期的设防目标,本规范对其构造柱设置未作强制性要求。注意到构造柱有利于提高砌体房屋抗地震倒塌能力,这些低层、小规模且设防烈度低的房屋,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可能适当设置构造柱。
2008年局部修订时,增加了不规则平面的外墙对应转角(凸角)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楼梯斜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四根构造柱,与在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本规范7.3.8条规定的楼层半高的钢筋混凝土带等可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本次修订,在2008年局部修订的基础上作下列修改:
①文字修改,明确适用于各类砖砌体,包括蒸压砖、烧结砖和混凝土砖。
②对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明确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③调整了6度设防时7层砖房的构造柱设置要求。
④提高了隔15m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调整至12m;同时增加了楼梯间对应的另一侧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间隔12m和楼梯间相对的内外墙交接处的要求二者取一。
⑤增加了较大洞口的说明。对于内外墙交接处的外墙小墙段,其两端存在较大洞口时,在内外墙交接处按规定设置构造柱,考虑到施工时难以在一个不大的墙段内设置三根构造柱,墙段两端可不再设置构造柱,但小墙段的墙体需要加强,如拉结钢筋网片通长设置,间距加密。
⑥原规定拉结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构造柱间距4m,中间只剩下2m无拉结筋。为加强下部楼层墙体的抗震性能,本次修订将下部楼层构造柱间的拉结筋贯通,拉结筋与Φ4钢筋在平面内点焊组成拉结网片,提高抗倒塌能力。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规范第7.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7.3.4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3.4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7. 3.3、7.3.4 圈梁能增强房屋的整体性,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是抗震的有效措施,本次修订,提高了对楼层内横墙圈梁间距的要求,以增强房屋的整体性能。
74、78规范根据震害调查结果,明确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不需要设置圈梁。89规范和2001规范均规定,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允许不另设圈梁,但为加强砌体房屋的整体性,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圈梁的截面和配筋等构造要求,与2001规范保持一致。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5、7.3.6 砌体房屋楼、屋盖的抗震构造要求,包括楼板搁置长度,楼板与圈梁、墙体的拉结,屋架(梁)与墙、柱的锚固、拉结等等,是保证楼、屋盖与墙体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本次修订,在2008年局部修订的基础上,提高了6~8度时预制板相互拉结的要求,同时取消了独立砖柱的做法。在装配式楼板伸入墙(梁)内长度的规定中,明确了硬架支模的做法(硬架支模的施工方法是:先架设梁或圈梁的模板,再将预制楼板支承在具有一定刚度的硬支架上,然后浇筑梁或圈梁、现浇叠合层等的混凝土)。
组合砌体的定义见砌体设计规范。
6、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以及8、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7 由于砌体材料的特性,较大的房间在地震中会加重破坏程度,需要局部加强墙体的连接构造要求。本次修订,将拉结筋的长度改为通长,并明确为拉结网片。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8 历次地震震害表明,楼梯间由于比较空旷常常破坏严重,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本条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改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增加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的要求。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地震中受到较大的地震作用,因此在构造措施上也需要特别加强。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采用硬山搁檩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并设置构造柱。
7.3.9 坡屋顶与平屋顶相比,震害有明显差别。硬山搁檩的做法不利于抗震,2001规范修订提高了硬山搁檩的构造要求。屋架的支撑应保证屋架的纵向稳定。出入口处要加强屋盖构件的连接和锚固,以防脱落伤人。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7.3.10 砌体结构中的过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本次修订,明确不能采用砖过梁,不论是配筋还是无筋。
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预制阳台。
7.3.11 预制的悬挑构件,特别是较大跨度时,需要加强与现浇构件的连接,以增强稳定性。本次修订,对预制阳台的限制有所加严。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7.3.12 本次修订,将2001规范第7.1.7条有关风道等非结构构件的规定移入第13章。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7.3.13 房屋的同一独立单元中,基础底面最好处于同一标高,否则易因地面运动传递到基础不同标高处而造成震害。如有困难时,则应设基础圈梁并放坡逐步过渡,不宜有高差上的过大突变。 对于软弱地基上的房屋,按本规范第3章的原则,应在外墙及所有承重墙下设置基础圈梁,以增强抵抗不均匀沉陷和加强房屋基础部分的整体性。
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3Φ10,箍筋不小于Φ6,间距不大于300mm。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Φ6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
7.3.14 本条对应于本规范第7.1.2条第3款,2001规范规定为住宅类房屋,本次修订扩大为所有丙类建筑中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6、7度时)。对于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超过楼层总面积40%且房屋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本章表7.1.2规定限值的砌体房屋,其抗震设计方法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1)墙体的布置和开洞大小不妨碍纵横墙的整体连接的要求;
(2)楼、屋盖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等加强整体性的构造要求;
(3)增设满足截面和配筋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控制其间距、在房屋底层和顶层沿楼层半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并增大配筋数量,以形成约束砌体墙段的要求;
(4)按本规范7.2.7条第3款计入墙段中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承载力。
本次修订,根据试设计结果,要求横墙较少时构造柱的间距,纵横墙均不大于3m。
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第2、3、4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
2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 芯柱的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圈梁连接;插筋不应小于1Φ12,6、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和9度时,插筋不应小于1Φ14。
4 芯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布置,最大净距不宜大于2.0m。
6 多层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4mm的钢筋点焊而成,沿墙高间距不大于600mm,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400mm。
7.4.1、7.4.2 为了增加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的整体性和延性,提高其抗震能力,结合空心砌块的特点,规定了在墙体的适当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的构造措施。这些芯柱设置要求均比砖房构造柱设置严格,且芯柱与墙体的连接要采用钢筋网片。
芯柱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地下部分为砖砌体时,可采用类似于构造柱的方法。
本次修订,按多层砖房的本规范表7.3.1的要求,增加了楼、电梯间的芯柱或构造柱的布置要求;并补充9度的设置要求。
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墙体与构造柱、芯柱的连接,均要设钢筋网片,保证连接的有效性。本次修订,将原7.4.5条有关拉结钢筋网片设置要求调整至本规范第7.4.2、7.4.3条中。要求拉结钢筋网片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为加强下部楼层墙体的抗震性能,将下部楼层墙体的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的间距加密,提高抗倒塌能力。
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19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外墙转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砌块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与构造柱相邻的砌块孔洞,6度时宜填实,7度时应填实,8、9度时应填实并插筋。构造柱与砌块墙之间沿墙高每隔600mm设置Φ4点焊拉结钢筋网片,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400mm。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7.4.3 本条规定了替代芯柱的构造柱的基本要求,与砖房的构造柱规定大致相同。小砌块墙体在马牙槎部位浇灌混凝土后,需形成无插筋的芯柱。
试验表明。在墙体交接处用构造柱代替芯柱,可较大程度地提高对砌块砌体的约束能力,也为施工带来方便。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本规范第7.3.3条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要求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4.4 本次修订,小砌块房屋的圈梁设置位置的要求同砖砌体房屋,直接引用而不重复。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层数,6度时超过五层、7度时超过四层、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在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沿纵横墙应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Φ10,并应有分布拉结钢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水平现浇混凝土带亦可采用槽形砌块替代模板,其纵筋和拉结钢筋不变。
7.4.5 根据振动台模拟试验的结果,作为砌块房屋的层数和高度达到与普通砖房屋相同的加强措施之一,在房屋的底层和顶层,沿楼层半高处增设一道通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带,以增强结构抗震的整体性。
本次修订,补充了可采用槽形砌块作为模板的做法,便于施工。
丙类的多层小砌块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14条的相关要求;其中,墙体中部的构造柱可采用芯柱替代,芯柱的灌孔数量不应少于2孔,每孔插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8mm。
7.4.6 本条为新增条文。与多层砖砌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一样,当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的规定限值,丙类建筑中横墙较少的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满足本章第7.3.14条的相关要求。本条对墙体中部替代增设构造柱的芯柱给出了具体规定。
小砌块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5条至第7.3.13条有关要求。其中,墙体的拉结钢筋网片间距应符合本节的相应规定,分别取600mm和400mm。
7.4.7 砌块砌体房屋楼盖、屋盖、楼梯间、门窗过梁和基础等的抗震构造要求,则基本上与多层砖房相同。其中,墙体的拉结构造,沿墙体竖向间距按砌块模数修改。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7.4.1条的规定设置。
2 构造柱、芯柱的构造,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2、7.4.2、7.4.3条的规定:
1)砖砌体墙中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
2)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应小于1Φ14,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400mm设Φ4焊接钢筋网片。
3 构造柱、芯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接。
7.5.1 总体上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比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性能稍弱,因此构造柱的设置要求更严格。本次修订,增加了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墙的相关要求。上部小砌块墙体内代替芯柱的构造柱,考虑到模数的原因,构造柱截面不再加大。
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体墙的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中心线相重合;构造柱或芯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2 过渡层应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墙或约束砌体墙的构造柱所对应处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墙体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芯柱除按本规范表7.4.1设置外,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m。
3 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4Φ16,8度时不宜少于4Φ18。过渡层芯柱的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6,8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8。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墙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托墙梁内时,托墙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4 过渡层的砌体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6mm且其间距不大200mm。此外,砖砌体墙在相邻构造柱间的墙体,应沿墙高每隔360mm设置2Φ6通长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并锚入构造柱内;小砌块砌体墙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400mm设置Φ4通长水平点焊钢筋网片。
5 过渡层的砌体墙,凡宽度不小于1.2m的门洞和2.1m的窗洞,洞口两侧宜增设截面不小于12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20mm×190mm)的构造柱或单孔芯柱。
6 当过渡层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墙体不对齐时,应在底部框架内设置托墙转换梁,并且过渡层砖墙或砌块墙应采取比本条4款更高的加强措施。
7.5.2 本条为新增条文。过渡层即与底部框架-抗震墙相邻的上一砌体楼层,其在地震时破坏较重,因此,本次修订将关于过渡层的要求集中在一条内叙述并予以特别加强。
1 增加了过渡层墙体为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墙时芯柱设置及插筋的要求。
2 加强了过渡层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间距要求。
3 过渡层构造柱纵向钢筋配置的最小要求,增加了6度时的加强要求,8度时考虑到构造柱纵筋根数与其截面的匹配性,统一取为4根。
4 增加了过渡层墙体在窗台标高处设置通长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的要求;加强了墙体与构造柱或芯柱拉结措施。
5 过渡层墙体开洞较大时,要求在洞口两侧增设构造柱或单孔芯柱。
6 对于底部次梁转换的情况,过渡层墙体应另外采取加强措施。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5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倍。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1/20;墙体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3 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0%,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4 墙体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6.4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7.5.3 底框房屋中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是底部的主要抗侧力构件,而且往往为低矮抗震墙。对其构造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加强抗震能力。
由于底框中的混凝土抗震墙为带边框的抗震墙且总高度不超过二层,其边缘构件只需要满足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的底层采用约束砖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300mm配置2Φ8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砖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墙长大于4m时和洞口两侧,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7.5.4 对6度底层采用砌体抗震墙的底框房屋,补充了约束砖砌体抗震墙的构造要求,切实加强砖抗震墙的抗震能力,并在使用中不致随意拆除更换。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块房屋的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厚不应小于19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400mm配置2Φ8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砌块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不应小于190mm×190mm,纵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 墙体在门、窗洞口两侧应设置芯柱,墙长大于4m时,应在墙内增设芯柱,芯柱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有关规定;其余位置,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芯柱,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有关规定。
7.5.5 本条是新增的,主要适用于6度设防时上部为小砌块墙体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截面不应小于400mm×400mm,圆柱直径不应小于450mm。
2 柱的轴压比,6度时不宜大于0.85,7度时不宜大于0.75,8度时不宜大于0.65。
3 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当钢筋的强度标准值低于400MPa时,中柱在6、7度时不应小于0.9%,8度时不应小于1.1%;边柱、角柱和混凝土抗震墙端柱在6、7度时不应小于1.0%,8度时不应小于1.2%。
4 柱的箍筋直径,6、7度时不应小于8mm,8度时不应小于10mm,并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1.5、1.25和1.15采用。
7.5.6 本条是新增的。规定底框房屋的框架柱不同于一般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框架柱的要求,大体上接近框支柱的有关要求。柱的轴压比、纵向钢筋和箍筋要求,参照本规范第6章对框架结构柱的要求,同时箍筋全高加密。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与上部各层的抗侧力结构体系不同,为使楼盖具有传递水平地震力的刚度,要求过渡层的底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上部各层对楼盖的要求,同多层砖房。
7.5.8 底部框架的托墙梁是极其重要的受力构件,根据有关试验资料和工程经验,对其构造作了较多的规定。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混凝土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b10。
7.5.9 针对底框房屋在结构上的特殊性,提出了有别于一般多层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要求。本次修订,提高了过渡层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的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第7.4节和第6章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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