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 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 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号)、《城乡规划法》】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 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或符合《自然 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3〕89 号)规定情形的,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自然资 源部关于以“ 多规合一” 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 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 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 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 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 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 号)】
第九条(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包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审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并依法实施征收。
其中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 成片开发建设”作为 土地征收依据的,需按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 号)】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 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森林法》】
第十条(规划许可)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 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 通则式” 的国土空间规划 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 多 规合一” 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 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对标准厂房等建设项目, 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供应阶段同步核发 规划许可,实施“ 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鼓励地方将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区、市) 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 各地提供农村村民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的 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农业农 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6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
第十一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
( 一)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 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的规定,各地依据国土 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 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 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 二)依据国家旅游局等 11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 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的规定,对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三)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 6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 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 号)的规定,文 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
(四)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 14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 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 号) 的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 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 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 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 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的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 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 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 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 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 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 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