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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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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条文说明

8.2.4 为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提高使用的舒适性,并节约用水,本条给出了套内分户用水点和入户管的给水压力限值。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1.2条规定: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但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1.14条中已将给水配件所需流出水头改为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如洗脸盆由原要求流出水头为0.015MPa改为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水表前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已满足不了卫生器具的使用要求,故改为对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高位水箱或加压水泵和高位水箱供水时,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按最高层最不利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小于0.05MPa来考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给水设备。当采用变频调速给水加压设备时,水泵的供水压力也应按上述要求来考虑。
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最佳水压为0.20~0.30MPa。从节水、噪声控制和使用舒适考虑,当住宅入户管的水压超过0.35MPa时,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条文说明

8.2.5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是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配水点的最低水温,满足居住者的使用要求。配水点的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在15s内得到的水温。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条文说明

8.2.6 住宅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包括: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系统,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龙头、延时水嘴、红外线节水开关、脚踏阀等。住宅内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铸铁截止阀、进水阀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等。建设部第218号“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规定:对住宅建筑,推广应用节水型坐便器系统(≤6L),禁止使用冲水量大于等于9L的坐便器。本条对此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条文说明

8.2.7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在厨房内和卫生间内分别设立管。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排水立管采用普通塑料排水管时,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臂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音塑料排水管等有消声措施的管材。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条文说明

8.2.8 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这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国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100mm。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对应于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致于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在住宅卫生间地面如设置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洗衣机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条文说明

8.2.9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以免污染室内环境,影响住户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低于室外地面,故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而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条文说明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是指水量较大且集中,就地处理利用并能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的工程。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的情况,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的具体规模应按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无统一的要求。例如,北京市“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中规定:建筑面积5万㎡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³/d的居住区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
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工程的实施办法。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雨水利用设施应因地制宜,采用就地入渗与储存利用等方式。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8.2.11 为确保住宅中水工程的使用、维修,防止误饮、误用,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这是中水工程设计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中水在住宅中能否成功应用的关键。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条文说明

8.3.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4.9.1条制定。集中采暖系统节能除应采用合理的系统制式外,还应使房间温度可调节,即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按户进行用热量计量和收费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本条要求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当目前设置有困难时,应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8.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2.2条制定,适用于所有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与卧室相同的标准。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条文说明

8.3.3 以热水为采暖热媒,在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较为合理。
“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非常重要。长期以来,热水采暖系统的水质没有相关规定,系统中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出现被腐蚀、结垢或堵塞的现象,造成暖气不热,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条文说明

8.3.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4.3.11条、第4.8.17条制定。当采暖系统设在可能冻结的场所,如不采暖的楼梯间时,应采取防冻结措施。对采暖系统的管道,应考虑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膨胀,采取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条文说明

8.3.5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的重要政策要求。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严寒、寒冷地区全年有4~6个月采暖期,时间长,采暖能耗高。近些年来由于空调、采暖用电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致使一些省市冬夏季尖峰负荷迅速增长,电网运行困难,电力紧缺。盲目推广电锅炉、电采暖,将进一步劣化电力负荷特性,影响民众日常用电。因此,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但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热方式进行分散形式的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条文说明

8.3.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4.2条、第6.4.3条制定。厨房和卫生间往往是住宅内的污染源,特别是无外窗的卫生间。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的空气品质。住宅建筑中设有竖向通风道,利用自然通风的作用排出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染气体。但由于竖向通风道自然通风的作用力,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以及排风帽处的风压作用,其排风能力受自然条件制约。为了保证室内卫生要求,需要安装机械排气装置,为此应留有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条文说明

8.3.7 目前,厨房中排油烟机的排气管的排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空间并不会产生互相串烟,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周围环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种方式是排入竖向通风道,在多台排油烟机同时运转的条件下,产生回流和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两种排出方式,都尚有待改进。从运行安全和环境质量等方面考虑,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条文说明

8.3.8 水源热泵(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封闭水环路式水源热泵)用水作为机组的热源(汇),可以采用河水、湖水、海水、地下水或废水、污水等。当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和污染。

8.4 燃 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条文说明

8.4.1 为了保证燃气稳定燃烧,减少管道和设备的腐蚀,防止漏气引起的人员中毒,住宅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2.2节中,对燃气的发热量、组分波动、硫化氢含量及加臭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将用于工业的发生炉煤气或水煤气直接引入住宅内使用。因为这类燃气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30%以上,一旦漏气,容易引起居住者中毒甚至死亡。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条文说明

8.4.2 为了保证室内燃气管道的供气安全,应限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目前,国内住宅的供气有集中调压低压供气和中压供气按户调压两种方式。两者在投资和安全方面各有优缺点。一般来说,低压供气方式比较安全,中压供气则节省投资。当采用中压进户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条文说明

8.4.3 住宅内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以保证安全。住宅内常用的燃气设备有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这些设备使用的都是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即使管道供气压力为中压,也应经过调压,降至低压后方可接入用气设备。低压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是重要的参数,其值随燃气种类而不同。应根据不同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将燃气的入口压力控制在相应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条文说明

8.4.4 燃气灶应设置在厨房内,热水器、采暖炉等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这样便于布置燃气管道,统一考虑用气空间的通风、排烟和其他安全措施,便于使用和管理。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条文说明

8.4.5 液化石油气是住宅内常用的可燃气体之一。由于它比空气重(约为空气重度的1.5~2倍),且爆炸下限比较低(约为2%以下),因此一旦漏气,就会流向低处,若遇上明火或电火花,会导致爆炸或火灾事故。且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通风条件差,故不应在其内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当然更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气瓶。高层住宅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8.4.6 住宅用人工煤气主要指焦炉煤气,不包括发生炉煤气和水煤气。由于人工煤气、天然气比空气轻,一旦漏气将浮上房间顶部,易排出室外。因此,不同于对液化石油气的要求,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可设置、使用这类燃气设备,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条文说明

8.4.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节的相关规定制定。卧室是居住者休息的房间,若燃气漏气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电梯井属于潮湿、高温、有腐蚀性介质及产生电火花的部位,若管道被腐蚀而漏气,易发生爆炸或火灾。因此,严禁在上述位置敷设燃气管道。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条文说明

8.4.8 为了保证燃气设备、电气设备及其管道的检修条件和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该净距应综合考虑施工要求、检修条件及使用安全等因素确定。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26条给出了相关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条文说明

8.4.9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7节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应用于住宅内。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论是竖向还是横向连接,都不允许相互干扰和串烟。烹饪操作时,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条文说明

9.1.1 本条对住宅建筑周围的外部灭火救援条件做了原则规定。住宅建筑周围设置适当的消防水源、扑救场地以及消防车和救援车辆易达道路等灭火救援条件,有利于住宅建筑火灾的控制和救援,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

9.1.2 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故本条对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做了原则规定。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条文说明

9.1.3 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之间的防火分隔和住宅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并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禁止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在同一建筑内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使各个不同使用空间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度。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大的物品,容易发生火灾,引起爆炸,故该类场所不应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本条中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条文说明

9.1.4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条文说明

9.1.5 本条原则规定了各种建筑设备和管线敷设的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条文说明

9.1.6 本条规定了确定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要求时应考虑的因素。建筑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
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与建筑高度和面积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的衔接,本规范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折算方法。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2.1 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调,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件的不同性能要求。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部分调整。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条文说明

9.2.2 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做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

10 节 能

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条文说明

10.1.1 在住宅建筑能耗中,采暖、空调能耗占有最大比例。降低采暖、空调能耗可以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空调设备和系统的用能效率来实现。本条列举了住宅建筑中与采暖、空调能耗直接相关的各个因素,指明了住宅设计时应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

10.1.2

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条文说明

10.1.2 进行住宅节能设计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规定性指标法,即对本规范第10.1.1条所列出的所有因素均规定一个明确的指标,设计住宅时不得突破任何一个指标;第二种方法是性能化方法,即不对本规范第10.1.1条所列出的所有因素都规定明确的指标,但对住宅在某种标准条件下采暖、空调能耗的理论计算值规定一个限值,所设计的住宅计算得到的采暖、空调能耗不得突破这个限值。

10.1.3

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条文说明

10.1.3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的优劣对住宅采暖、空调能耗的影响很大,而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主要依靠保温材料来实现,因此必须保证保温材料不受潮。
设计住宅的围护结构时,应进行水蒸气渗透和冷凝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判定在正常情况下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的潮湿程度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必要时,应在保温材料层的表面设置隔汽层。

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10.1.4 在住宅建筑能耗中,照明能耗也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要注重照明节能。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套内空间的照明受居住者的控制,不易干预,因此不对套内空间的照明做出规定。住宅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主要受设计和物业管理的控制,因此本条明确要求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住宅建筑的公共场所和部位有许多是有天然采光的,例如大部分住宅的楼梯间都有外窗。在天然采光的区域为照明系统配置定时或光电控制设备,可以合理控制照明系统的开关,在保证使用的前提下同时达到节能的目的。

10.1.5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条文说明

10.1.5 随着经济的发展,住宅的建造水准越来越高,住宅建筑内配置电梯、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已较为普遍。在提高居住者生活水平的同时,这些机电设备消耗的电能也很大,因此也应该注重这类机电设备的节电问题。
机电设备的节电潜力很大,技术也成熟,例如电梯的智能控制,水泵、风机的变频控制等都是可以采用的节电措施,并且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10.1.6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条文说明

10.1.6 建筑节能的目的是降低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其中最主要的是降低采暖、空调和照明能耗。降低采暖、空调能耗有三条技术途径,一是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二是提高采暖、空调设备和系统的用能效率,三是利用可再生能源来替代常规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节能”技术途径。
在住宅建筑中,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热利用是最直接、最简单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此在住宅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

10.2 规定性指标

10.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条文说明

10.2.1 本规范第10.1.2条规定进行住宅节能设计可以采取“规定性指标法”。建筑方面的规定性指标应包括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墙体的传热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由于规定这些指标的目的是限制最终的采暖、空调能耗,而采暖、空调能耗又与建筑所处的气候密切相关,因此具体的指标值也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最终允许的采暖、空调能耗来确定。各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都应依据此原则给出具体的指标。

10.2.2

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的规定值。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2.2 随着建筑业的持续发展,空调应用进一步普及,中国已成为空调设备的制造大国。大部分世界级品牌都已在中国成立合资或独资企业,大大提高了机组的质量水平,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等将产品根据能源效率划分为5个等级,以配合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能效等级的含义:1等级是企业努力的目标;2等级代表节能型产品的门槛(按最小寿命周期成本确定);3、4等级代表我国的平均水平;5等级产品是未来淘汰的产品。确定能效等级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帮助其进行选择,并促进高效产品的生产、应用。
表10.2.2-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值和表10.2.2-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EER)值,是根据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4.5条、第5.4.8条规定的能效限值。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民小区,或者设计阶段已完成户式中央空调系统设计的住宅,其冷源的能效规定取为与公共建筑相同。具体来说,对照“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冷水(热泵)机组取用标准GB 19577-2004“表2能源效率等级指标”中的规定值:活塞/涡旋式采用第5级,水冷离心式采用第3级,螺杆机则采用第4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取用标准GB 19576-2004“表2能源效率等级指标”中的第4级。

10.3 性能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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