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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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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4.2 地基基础工程

4.2.1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机械式停车库一般建在城市,基坑开挖可能对周围建筑环境产生影响,需在基坑施工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措施制定。

4.2.2

机械式停车库的土方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2 地下停车库结构自防水主要是混凝土抗裂性能控制,本规范推荐使用超长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等改进混凝土防裂性能的新技术。

4.2.3

机械式停车库的基坑开挖应根据场地地质状况、地下水位、开挖深度、场地条件等,采取开挖、支护和降、排水措施;基坑土方应分层开挖;不能满足自然放坡要求的基坑应采取基坑支护措施,并应对基坑土体稳定、变形及临近建筑影响进行监测;基坑内的地下水位应降至基底施工面以下,且高差不宜小于500mm。

条文说明

4.2.3 灰土分层夯实对地下室防水效果将有很好的提高。

4.2.4

机械式停车库的基坑施工不得超挖和扰动持力层地基原土。

4.2.5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执行,并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

4.2.6

当机械式停车库采用结构自防水方式时,宜采用超长混凝土施工技术、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微膨胀混凝土技术等。

4.2.7

机械式停车库的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有防水要求地下室外墙回填土应采取灰土分层夯实,不得破坏地下室防水层,不得用建筑垃圾、含冰雪和结冻土作为回填土。

4.3 混凝土工程

4.3.1

机械式停车库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

4.3.2

机械式停车库的混凝土工程宜采用清水混凝土施工工艺,对拉螺杆宜在模板拼缝处有规律排列布置,螺杆端部宜做圆形封口;地下室防水混凝上模板对拉螺栓宜设置止水片。

条文说明

4.3.2 清水混凝土符合停车设备和停车库一般装饰的要求。混凝土模板的对拉螺杆布置要求可保证清水混凝土效果,防水细节处理可保证此处薄弱环节的防水效果。

4.3.3

预埋件、预留孔洞模板等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设备基础的预埋地脚螺栓宜焊接成钢筋骨架定位。

条文说明

4.3.3 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定位准确对设备安装非常重要,采取保证措施非常必要。

4.3.4

停车设备基础混凝土应预压沉降合格,预留孔安装的地脚螺栓任一部分离孔壁的距离应大于15mm,底端不应碰孔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4.4 装饰工程

4.4.1

机械式停车库的装饰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条文说明

4.4.1 环氧树脂等自流平地面分隔缝的伸缩缝一般按4000mm×4000mm设置,并且和垫层分隔缝竖向对应,以减少不规则裂缝。

4.4.2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面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宜采用耐磨地面、自流平地面或细石混凝土原浆压光地面,施工进度宜根据停车设备安装要求进行;
2 振动设备基础周围的地面面层,宜采用分隔缝与设备基础分开;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条文说明

4.4.2 箱柜、线盒、预埋管线在抹灰前安装,可以避免对抹灰工程的破坏。

4.4.3

机械式停车库的抹灰工程宜在设备安装前,暗敷箱柜、线盒、预埋管线完成后开始施工:抹灰时应对设备暗敷箱柜、线盒进行校正、固定,保证牢固、美观。

条文说明

4.4.3 电动门、自动控制门的手动控制装置主要用于检修和事故状态;设计出入洞口净尺寸是适停车型出入所需尺寸,需要得到保证。

4.4.4

机械式停车库的门窗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材料、型号等应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电动门、自动控制门应具备手动控制装置;
2 出入口的门洞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出入洞口净尺寸;
3 门窗安装后应开启灵活,当平开门高度超过1800mm、单扇宽度超过1000mm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门轴合页;
4 通风百叶窗的安装应能阻隔雨、雪进入室内。

条文说明

4.4.4 涂料工程施工需要对已安装设备进行保护,防止进入停车设备中,造成设备故障。

4.4.5

机械式停车库的涂料工程的施工不得污染已安装的停车设备。

条文说明

4.4.5 外墙防水、防渗漏无特定设计时,主要是由细部处理措施来保证。

4.4.6

机械式停车库的外墙防水应满足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洞口防水封堵、迎水面截水处理、抹灰细部泛水构造等措施。

条文说明

4.4.6 地下室、底坑等的停车设备需要保持干燥状态,集、排水主要为消防水、雨水等。

4.4.7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下室集水井和排水设施应保证坡向正确,坡度满足设计要求。

4.5 钢结构工程

4.5.1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

4.5.2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基础状况、预压沉降及预埋件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进行钢结构安装。

条文说明

4.5.2 停车设备基础预压能保证基础沉降量符合停车设备安装及运行的要求。

4.5.3

地脚螺栓应在预留孔灌浆材料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后再紧固;螺栓紧固后,螺母与垫圈、垫圈与底板间的接触均应紧密,各螺栓的拧紧力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应均匀一致,外露出螺母的螺栓宜为2~3个螺距。

条文说明

4.5.3 停车设备基础地脚螺栓一般在设备安装时紧固,预留孔灌浆料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后就可以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地脚螺栓的拧紧力可以采用力矩扳手进行控制。

4.5.4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安装前,应制定钢结构安装积累误差控制措施和钢结构安装卸载方案。

条文说明

4.5.4 钢结构安装时的累积误差可能造成结构构件的安装困难和调整,所以,需对累积误差进行预控和误差平均;较大型的钢结构在空间组合时,需要搭设安装平台,应对钢结构安装就位制定卸载预控方案。

4.5.5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各连接件应连接牢固,高强度螺栓连接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拧紧力矩要求。

4.5.6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现场安装扩孔处、现场焊接处和防腐层损伤处应做防腐处理。

条文说明

4.5.6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对防腐涂层的破坏需按原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4.6 配套设施

4.6.1

机械式停车库的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的器材、管件等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设备的布设位置、安装方式不应影响停车设备运行、维修等;管道穿越地下室墙、屋面、楼板时,应有防渗漏措施;
2 排水管安装坡度应保证排水顺畅;暗敷于混凝土基础内的地下室排水管道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并应安装定位牢固、端口封闭;
3 采暖管道穿越墙或地面时应设套管,并应根据不同的管道材料,预留温度变形空间;采暖系统应进行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系统调试。

条文说明

4.6.1 由于采暖管道材料的热胀冷缩,设置套管以保证正常伸缩,避免约束。

4.6.2

机械式停车库的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排烟设备的安装不应妨碍停车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其送风、排烟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风管应采用阻燃型材料,风口与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风口不得直接安装在主风机上,宜采用短管连接;
3 风机安装应有减振措施,其进出的风管、阀件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4.6.3

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与供电电源、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风沙、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2 照明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其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规定;照明管线宜采用暗敷,穿线管内不得有可划伤线缆绝缘皮的毛刺等,与线盒应采取压套连接;照明器具布设位置应满足停车库、出入口的照度要求,并宜避开设备对照明光线的遮挡。
3 应急照明的电源切换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4 配电屏、柜宜在基础槽钢上安装,并应采用螺栓连接,柜体应可靠接地;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底部宜高出地面50mm~100mm。
5 引入盘、柜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到机械额外应力;线缆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并应采用屏蔽电缆。
6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排列整齐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对于低压电线和电缆,线缆间和线缆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当采用安全滑触输电装置传输时,滑触导管的开口不应朝上,同时集电器的电刷应与滑触导电体接触紧密。导电体相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大于20MΩ。
7 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设备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可靠接地(PE)或接零(PEN),接地线应为铜芯软导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4m㎡。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8 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紧固件应采用铜或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并应固定牢固;膨胀螺栓规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有防振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振装置;减振装置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
9 电气设备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控制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执行。

条文说明

4.6.3 本条对电气工程作了规定:
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1中第20.1.4条的规定:为保证断电后的安全疏散和照明不受影响,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小于或等于15s;备用照明小于或等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小于或等于1.5s);安全照明小于或等于0.5s。
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规定:低压电线和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导电体相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大于20MΩ是参照封闭母线及插接式母线的标准执行。
以上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第7.1.1条,第3.1.7条及第24.1.2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6.4

机械式停车库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完成各专业综合管路布排;绝缘导管及配件应完好、表面应有阻燃标记;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不得在同一线管内敷设;
2 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维护;
3 现场控制器箱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00mm;
4 室内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门、窗和出风口宜大于2000mm;风管型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风速平稳的直管段的下半部,风阀执行器的输出力矩应与风阀所需的力矩相匹配,并应满足设计要求,风阀执行器的开闭指示位应与风阀实际状况一致,风阀执行器宜面向便于观察的位置;
5 有线通信终端宜采用嵌入式壁装设备,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00mm且不应高于1700mm;
6 对于采用钢管敷设的通信线缆,其墙面敷设高度不应低于800mm且不应采用地面敷设。

条文说明

4.6.4 本条提出了智能部分施工的基本要求,同时强调了停车库智能部分施工的特殊要求;
1 一是电力线路与信号线路可能造成短接形成回路,会危及人员或设备安全;二是电力线路可能会对信号线路造成电磁干扰,使得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 现场控制器箱的安装位置最好靠近被控设备,方便操作,节省材料。空间尽可能宽敞,光线充足,方便检修。
4 本款规定了室内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温度变化不大,基本上能代表该区域温度范围的位置,不易受到窗、门和风口的影响。
5 本款规定可有效避免孩童玩闹拉扯设备,且能够满足正常成人高度。
6 本款规定可有效避免车辆将通信线缆撞损;停车库由于行车频繁,地面敷设时线缆易受损伤。

4.7 节能工程

4.7.1

机械式停车库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的材料、器具、设备,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2

机械式停车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所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进行节能性能验收。

4.7.3

机械式停车库的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规定。

5 工程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的验收评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执行。

条文说明

5.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可以满足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

5.1.2

停车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停车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出厂说明文件的要求;
2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 检验项目的质量应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6 停车设备的安装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条文说明

5.1.2 本条提出了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同时强调了设计文件和制造厂家的设备说明文件也是保证质量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的自行检查记录是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的基础;区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是为了突出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停车设备验收前的监管部门技术检验和试验;停车库整体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5.1.3

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修改、技术签证的有关文件;
3 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试验报告;
4 停车库施工方案、停车设备安装技术方案;
5 技术交底记录;
6 停车设备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7 焊接质量评定书,检验记录,焊工考试合格证件;
8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
9 地脚螺栓、无垫铁安装和垫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验收记录;
10 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条文说明

5.1.3 本条提出了停车库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的资料要求,除建筑工程和配套设备要求外,还要求了与停车设备安装相关及停车设备专项验收所形成的资料,使停车库单位工程的资料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验收。

5.1.4

停车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装工程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等的相关规定。

5.2 质量验收的划分

5.2.1

机械式停车库的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条文说明

5.2.1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了检验批的划分,由于停车设备安装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硬性设置检验批。本标准只规定检验项目,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确定检验抽样方案可设置检验批。

5.2.2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独立完成进出、停放车辆等使用功能的停车库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多个子单位工程。

条文说明

5.2.2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基本要求。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

5.2.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和功能区域进行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为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条文说明

5.2.3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子分部工程。

5.2.4

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设备类别、施工工艺、不同部位和材料等进行划分。检验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检验方案,可设置检验批。

条文说明

5.2.4 分项工程以台(套)机组(如设备、电气装置等)、类别、材质、用途、系统(如自动化仪表工程中各系统)、工序等进行划分,是综合了各专业分项工程划分的常规做法。

5.2.5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5、5.2.6 这两条具体给出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由于停车库的配套设施工作内容相对较少,其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可作为设备工程的一部分。

5.2.6

机械式停车库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可按表5.2.6划分。


条文说明

5.2.5、5.2.6 这两条具体给出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由于停车库的配套设施工作内容相对较少,其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可作为设备工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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