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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数据中心,应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9.1.1 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主要是指采用信号干扰仪、电磁泄漏防护插座、屏蔽缆线和屏蔽接线模块等。
9.1.2
对于电磁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第5.2.2条要求的数据中心,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9.1.3
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数据中心,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条文说明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数据中心,结构荷载除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外,还应考虑金属屏蔽结构需要增加的荷载值。根据调研,需要增加的结构荷载与屏蔽结构形式及屏蔽室的面积有关,一般在1.2kN/㎡~2.5kN/㎡范围内。
9.1.5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条文说明
9.1.5 滤波器、波导管等屏蔽件一般安装在电磁屏蔽室金属壳体的外侧,考虑到以后的维修,需要在安装有屏蔽件的金属壳体侧与建筑(结构)墙之间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
9.1.6
电磁屏蔽室的壳体应对地绝缘,接地宣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形式。
条文说明
9.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采用单独引下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屏蔽信号干扰电子信息设备,引下线一般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的多股铜芯电缆。
9.2 结构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
建筑面积小于50㎡、日后需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60dB、小于或等于120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9.2.5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25dB、小于或等于60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9.3 屏蔽件
9.3.1
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条文说明
9.3.1 屏蔽件的性能指标主要是指衰减参数和截止频率等。选择屏蔽件时,其性能指标不能低于电磁屏蔽室的屏蔽要求。根据调研,屏蔽件的性能指标适当提高一些,屏蔽效果会更好。
9.3.2
屏蔽门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缆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应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9.3.3 滤波器分为电源滤波器和信号滤波器,电源滤波器主要对供电电源进行滤波。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主要是指电源频率(50Hz、400Hz等)和额定电流值。电源滤波器的供电方式有单相和三相。
9.3.4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他屏蔽措施处理。
条文说明
9.3.4 当信号频率太高(如射频信号),无法采用滤波器进行滤波时,应对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采取其他的屏蔽措施,如使用屏蔽暗箱或信号传输板等。
9.3.5
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条文说明
9.3.5 采用光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电磁泄漏,保证信息安全。光缆中的加强芯一般采用钢丝,在光缆进入波导管之前应去掉钢丝,以保证电磁屏蔽效果。对于电场屏蔽衰减指标低于60dB的屏蔽室,网络线可以采用屏蔽缆线,缆线的屏蔽层应与屏蔽壳体可靠连接。
9.3.6
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型,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9.3.6 根据调研,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采用等边六角型时,电磁屏蔽和通风效果最好。
9.3.7
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
9.3.7 非金属材料主要是指光纤、气体和液体(如空调制冷剂、消防用水或气体灭火剂等)。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根据截止频率和衰减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10 网络与布线系统
10.1 网络系统
10.1.1
数据中心网络系统应根据用户需求和技术发展状况进行规划和设计。
条文说明
10.1.1 用户需求包括业务发展战略对数据中心的网络容量、性能和功能需求,应用系统、服务器、存储等设备对网络通信的需求,用户当前的网络现状、主机房环境条件、建设和维护成本、网络管理需求等。技术发展状况包括技术发展趋势、网络架构模型、技术标准等。
10.1.2
数据中心网络应包括互联网络、前端网络、后端网络和运管网络。前端网络可采用三层、二层和一层架构。
条文说明
10.1.2 数据中心网络系统基本架构图见图4。
互联网络包括互联网、外联网及内联网,不同网络区域间应进行安全隔离。
前端网络的主要功能是数据交换,三层架构包括核心层、汇聚层和接入层,数据中心三层网络架构见图5;二层和一层网络架构也称为矩阵架构,这种架构可为任意两个交换机节点提供低延迟和高带宽的通信,可以配合高扩展性的模块化子集设计。数据中心矩阵架构见图6~图8。
后端网络的主要功能是存储,存储网络交换机宜与存储设备贴邻部署,存储网络的连接应尽量减少无源连接点的数量,以保证存储网络低延时,无丢包的性能。
服务器与网络设备或存储设备的距离应由网络应用类型和传输介质决定。
运管网络包括带内管理网络及带外管理网络,带内管理是指管理控制信息与业务数据信息使用同一个网络接口和通道传送,带外管理是指通过独立于业务数据网络之外专用管理接口和通道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设备进行集中化管理。A级数据中心应单独部署带外管理网络,服务器带外管理网络和网络设备带外管理网络可使用相同的物理网络。
10.1.3
A级数据中心的核心网络设备应采用容错系统,并应具有可扩展性,相互备用的核心网络设备宜布置在不同的物理隔间内。
10.2 布线系统
10.2.1
数据中心的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10.2.2
数据中心布线系统应支持数据和语音信号的传输。
10.2.3
数据中心布线系统应根据网络架构进行设计。设计范围应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主机房宜设置主配线区、中间配线区、水平配线区和设备配线区,也可设置区域配线区。主配线区可设置在主机房的一个专属区域内,占据多个房间或多个楼层的数据中心可在每个房间或每个楼层设置中间配线区,水平配线区可设置在一列或几列机柜的端头或中间位置。
条文说明
10.2.3 数据中心布线系统与网络系统架构密切相关,设计时应根据网络架构确定布线系统。数据中心布线系统基本结构见图9,与图5~图8对应的前端网络布线系统基本结构见图10~图13。
10.2.4
承担数据业务的主干和水平子系统应采用OM3/OM4多模光缆、单模光缆或6A类及以上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条文说明
10.2.4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网络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而制订的。传输介质主要是指设备缆线、跳线和配线设备。冗余配置的要求主要针对A级和B级数据中心的布线,对于C级数据中心的布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网络布线应具备支持10GB/s、40GB/s和100GB/s网络的能力。
10.2.5
主机房布线系统中,所有屏蔽和非屏蔽对绞线缆宜两端各终接在一个信息模块上,并应固定至配线架。所有光缆应连接到单芯或多芯光纤耦合器上,并应固定至光纤配线箱。
条文说明
10.2.5 主机房中的对绞线缆配线架和光纤配线箱可以安装在机柜(架)内,也可以通过支架安装在桥架上。
10.2.6
主机房布线系统中12芯及以上的光缆主干或水平布线系统宜采用多芯MPO预连接系统。存储网络的布线系统宜采用多芯MPO/MTP预连接系统。
条文说明
10.2.6 MPO是多芯推进锁闭光纤连接器件,通过阵列完成多芯光纤的连接;MTP是基于MPO发展而来的机械推拉式多芯光纤连接器件,MTP兼容所有MPO连接器件标准和规范。单个MPO/MTP连接器件可以支持12芯、24芯、48芯或72芯光纤的连接。存储网络光纤链路设计采用多芯MPO/MTP预连接系统是为了满足存储设备的损耗性能要求。
10.2.7
A级数据中心宜采用智能布线管理系统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条文说明
10.2.7 智能布线管理系统可以随时记录配线的变化,在发生配线故障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确定故障点,是保证布线系统可靠性和可用性的措施之一。但是否采用,应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及工程投资综合考虑。各级数据中心的布线要求见本规范附录A。
10.2.8
数据中心布线系统所有线缆的两端、配线架和信息插座应有清晰耐磨的标签。
10.2.9
数据中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电磁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时;
2 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3 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条文说明
10.2.9 为防止电磁场对布线系统的干扰,避免通过布线系统对外泄漏重要信息,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电磁干扰防护措施(如建筑屏蔽)。当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应保证链路或信道的全程屏蔽和屏蔽层可靠接地。
10.2.10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材质选型等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条文说明
10.2.10 当缆线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如吊顶内或地板下)时,缆线易受到火灾的威胁或成为火灾的助燃物,且不易察觉,故在此情
况下,应对缆线采取防火措施。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缆线是防止缆线火灾的有效方法之一。各级数据中心的布线要求见本规范附录A,北美通信缆线防火分级见表1,也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关规定,按照欧洲缆线防火分级标准设计。
10.2.11
数据中心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并应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条文说明
10.2.11 在设计数据中心布线系统与本地公用电信网络互联互通时,主要考虑对不同电信运营商的选择和系统出口的安全。对于重要的数据中心,设置的网络与配线端口数量应至少满足两家以上电信运营商互联的需要,使得用户可以根据业务需求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各家电信运营商的通信线路宜采取不同的敷设路径,以保证线路的安全。
10.2.12
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当线槽或桥架敷设在主机房天花板下方时,线槽和桥架的顶部距离天花板或其他障碍物不宜小于300mm。
条文说明
10.2.12 限制线槽或桥架高度的原因是:
(1)当机房空调采用下送风方式时,在活动地板下敷设的线槽或桥架如果太高,将会产生较大的风阻,影响气流流通;
(2)如果线槽太高,维修时将造成查线不便。
10.2.13
主机房布线系统中的铜缆与电力电缆或配电母线槽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根据机柜的容量和线缆保护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10.2.1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13 配电母线槽应有起保护作用的金属外壳,金属外壳应接地。铜缆或电力电缆在金属线槽或钢管中敷设时,金属线槽或钢管应接地,采用屏蔽铜缆时应有良好的接地。
11 智能化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数据中心应设置总控中心、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1 数据中心智能化系统设计内容一般包括: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网络与布线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小型移动蜂窝电话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电梯管理系统、周界防范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扩声系统、中控系统、KVM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数据中心气流与热场管理系统等,各数据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11.1.2
智能化各系统可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各系统设备应集中布置,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时,各系统应单独回路配电。
条文说明
11.1.2 智能化系统的主机和人机界面可以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消防控制室单独设置时,其他系统可以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为了提高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各系统宜采用独立的UPS电源。当采用集中UPS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单独回路为各系统配电。A级和B级数据中心,应为UPS提供双路供电电源。
11.1.3
智能化系统宜采用统一系统平台,系统宜采用集散式或分布式网络结构及现场总线控制技术,并应支持各种传输网络和多级管理。系统平台应具有集成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及可对外互联等功能。系统采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通信协议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系统和协议。
条文说明
11.1.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智能化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系统采用集散式或分布式网络结构,能够体现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可以实现本地或远程监视和操作,实现各系统之间的可靠联动。
11.1.4
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提示及趋势和能耗分析功能。
条文说明
11.1.4 系统对监控范围内分布的各监控对象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和处理相关数据,检测故障,适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故障,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报表,实现机房的无人值守,以及环境和设备的集控监控、维护和管理,对电能利用效率(PUE)和水利用效率(WUE)进行检测和计算。
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1.2.1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等环境参数,当环境参数超出设定值时,应报警并记录。核心设备区及高密度设备区宜设置机柜微环境监控系统。
2 主机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
3 环境检测设备的安装数量及安装位置应根据运行和控制要求确定,主机房的环境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应以冷通道或以送风区域的测量参数为准。
11.2.2
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能耗进行监视、报警并记录。机房专用空调设备、冷水机组、柴油发电机组、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应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