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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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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02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7.5.5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计时应为空调设备预留维修空间。

8 电 气

8.1 供配电

8.1.1

数据中心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A级数据中心的供电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B级数据中心的供电电源应按一级负荷考虑,C级数据中心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考虑。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当电子信息设备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供电电压应符合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

条文说明

8.1.2 目前,采用直流电源的电子信息设备,电源电压有240V、336V等几种规格,设计时,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进行配电。

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

条文说明

8.1.4 规定引入机房的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户外供电线路的安全,保证数据中心供电的可靠性。户外架空线路易受到自然因素(如台风、雷电、洪水等)和人为因素(如交通事故)的破坏,导致供电中断,故户外供电线路宜采用直接埋地、排管埋地或电缆沟敷设的方式。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埋地敷设有困难,只能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8.1.5

数据中心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变压器宜靠近负荷布置。

条文说明

8.1.5 数据中心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为防止其他负荷干扰,当数据中心用电容量较大时,应设置专用配电变压器供电;数据中心用电容量较小时,可由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
采用干式变压器是从防火安全角度考虑的。美国NFPA75(信息设备的保护)要求为信息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干式或不含可燃物的变压器。
变压器靠近负荷布置是为了降低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

8.1.6

数据中心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系统。采用交流电源的电子信息设备,其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条文说明

8.1.6 数据中心低压配电采用TN-S系统可以对雷电浪涌进行多级保护,对UPS和电子信息设备进行电磁兼容保护。

8.1.7

电子信息设备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8.1.7 不间断电源系统包括交流系统和直流系统。为保证电源质量,电子信息设备宜由UPS供电,当市电电源质量能够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时,也可由市电直接供电。辅助区宜单独设置UPS系统,以避免辅助区的人员误操作而影响主机房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运行。
采用具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的UPS,目的是为了避免在UPS设备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时中断电源。
确定UPS容量时需要留有余量,其目的有两个:一是使UPS不超负荷工作,保证供电的可靠性;二是为了以后少量增加电子信息设备时,UPS的容量仍然可以满足使用要求。按照公式E≥1.2P计算出的UPS容量只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基本需求,未包含冗余或容错系统中备份UPS的容量。

8.1.8

数据中心内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的空调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不应由同一组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测试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和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工作电源应采用不同的不间断电源系统。

条文说明

8.1.8 数据中心内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的空调设备主要有控制系统、末端冷冻水泵、空调末端风机等,这些设备不应与电子信息设备共用一组不间断电源系统,以减少对电子信息设备的干扰。

8.1.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宜采用配电列头柜或专用配电母线。采用配电列头柜时,配电列头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采用专用配电母线时,专用配电母线应具有灵活性。

条文说明

8.1.9 配电列头柜和专用配电母线的主要作用是对电子信息设备进行配电、保护和监测。当机柜容量或位置变化时,专用配电母线应能够灵活进行容量和位置调整,即插即用。当电子信息设备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直流保护电器和直流专用母线。

8.1.10

交流配电列头柜和交流专用配电母线宜配备瞬态电压浪涌保护器和电源监测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配电系统可装设隔离变压器。

条文说明

8.1.10 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称为“零地电压”,当“零地电压”不满足某些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降低“零地电压”。对于TN-S系统,在UPS的输出端配备隔离变压器是降低“零地电压”的有效方法。选择隔离变压器的保护开关时,应考虑隔离变压器投入时的励磁涌流。
配电列头柜和专用配电母线配置远程通信接口的目的是为了将电源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反映到机房设备监控系统中,有利于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能耗统计。

8.1.11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条文说明

8.1.11 电源连接点主要是指插座、工业连接器等,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在颜色或外观上明显区别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以防止其他设备误连接后,导致电子信息设备供电中断。

8.1.12

A级数据中心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也可采用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当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承担数据中心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用电负荷。

条文说明

8.1.12 备用电源是保障A级数据中心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都可以作为备用电源。由于柴油发电机组在可操作性上优于其他备用电源,故大部分数据中心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8.1.13

B级数据中心宜由双重电源供电,当只有一路电源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8.1.13 B级数据中心比A级数据中心在电源可靠性方面降低了要求,当B级数据中心由双重电源供电时,不需要再设置备用电源。

8.1.14

后备柴油发电机组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3级;A级数据中心发电机组应连续和不限时运行,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应满足数据中心最大平均负荷的需要。B级数据中心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可按限时500h运行功率选择。

条文说明

8.1.14 在现行国家标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 第1部分:用途、定额和性能》GB/T 2820.1中将发电机组的性能分为G1、G2、G3、G4,由于数据中心对发电机组的输出频率、电压和波形有严格要求,故要求发电机组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3级。
发电机组应连续和不限时运行是A级数据中心的基本要求,最大平均负荷是指按需要系数法对电子信息设备、空调和制冷设备、照明等容量进行负荷计算得出的数值。确定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还应考虑负载产生谐波对发电机组的影响。
在现行国家标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 第1部分:用途、定额和性能》GB/T 2820.1中将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分为四种:持续功率、基本功率、限时运行功率和应急备用功率。按A级标准建设的金融行业数据中心,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可按持续功率选择。综合考虑B级数据中心的负荷性质、市电的可靠性和投资的经济性,发电机组输出功率中的限时运行功率能够满足B级数据中心的使用要求。

8.1.15

柴油发电机应设置现场储油装置,储存柴油的供应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当外部供油时间有保障时,储存柴油的供应时间宜大于外部供油时间。柴油在储存期间内,应对柴油品质进行检测,当柴油品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对柴油进行更换。

条文说明

8.1.15 当外部供油时间没有保障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储油时间储存柴油。

8.1.16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条文说明

8.1.16 本条主要考虑当市电和柴油发电机都出现故障时,检修柴油发电机需要电源,故只能采用UPS或EPS。为了不影响电子信息设备的安全运行,检修用UPS电源不应由电子信息设备用UPS电源引来。

8.1.17

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采用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宜具有旁路功能,或采取其他措施,在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检修或故障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条文说明

8.1.17 本条主要是从供电可靠性考虑的,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宜具有手动旁路功能,或采用组合电器方式,保证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在检修或故障时,不会影响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

8.1.18

同城灾备数据中心与主用数据中心的供电电源不应来自同一个城市变电站。采用分布式能源供电的数据中心,备用电源可采用市电或柴油发电机。

条文说明

8.1.18 从电源可靠性和安全性角度考虑,同城灾备数据中心与主用数据中心的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电站。
分布式能源包括燃气三联供系统、太阳能、风能等,数据中心应鼓励采用分布式能源。A级数据中心采用分布式能源供电时,可采用市电或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8.1.19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配电线路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缆,也可采用配电母线。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或配电母线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条文说明

8.1.19 机房内的隐蔽通风空间主要是指作为空调静压箱的活动地板下空间及用于空调回风的吊顶上空间。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在活动地板下及吊顶上敷设的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缆;当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或吊顶上作为回风通道时,线槽、桥架和母线的布置应留出适当的空间,保证气流通畅。

8.1.20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条文说明

8.1.20 电子信息设备属于单相非线性负荷,易产生谐波电流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现象,根据实测,UPS输出的谐波电流一般不大于基波电流的10%,故不必加大相线截面积,而中性线含三相谐波电流的叠加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电流,实测往往等于或大于相线电流,故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此外,将单相负荷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可以减小中性线电流,减小由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的电压不平衡度。

8.2 照 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照300lx~500lx设计,一般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1 本规范规定的主机房照度标准值是指两列机柜或设备之间通道内的维持平均照度,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8.2.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也可采用LED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8.2.2 本条主要是从照明节能角度考虑,高效节能荧光灯主要是指光效大于80lm/W的荧光灯。当LED灯显色指数大于80时,也可采用LED灯。对于大面积照明场所及平时无人值守的房间,照明光源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3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条文说明

8.2.3 本条针对视觉作业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中有关限制视觉显示终端眩光的规定,本规范参照执行。

8.2.4

照明灯具不宜布置在设备的正上方,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条文说明

8.2.4 为了避免设备对照明光线的遮挡,本条要求照明灯具不宜布置在设备的正上方,在主机房内,照明灯具应布置在通道内。针对总控中心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区域,本条对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做出了规定,在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人的眼睛对照明均匀度要求更高,只有当照明均匀度大于0.7时,人的眼睛才不容易疲劳。由于人的眼睛对亮度差别较大的环境有一个适应期,因此相邻的不同环境照度差别不宜太大,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的规定是参照CIE标准《室内照明指南》制订的。

8.2.5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条文说明

8.2.5 主机房和辅助区是数据中心的重要场所,照明熄灭将造成人员停止工作,设备运转出现异常,从而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因此,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备用照明。备用照明与一般照明的电源应由不同回路引来,火灾时切除。通过普查和重点调查,以及对数据中心重要性的普遍认同,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主要是辅助区),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8.2.6

数据中心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条文说明

8.2.6 主机房一般为密闭空间(A级和B级主机房一般不设外窗),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地面)不低于5lx。

8.2.7

数据中心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8

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和检修插座,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条文说明

8.2.8 技术夹层包括吊顶上和活动地板下,需要设置照明的地方主要是人员可以进入的夹层。

8.3 静电防护

8.3.1

数据中心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的有关规定。

8.3.2

主机房和安装有电子信息设备的辅助区,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Ω~1.0×109Ω,并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条文说明

8.3.2 “地板”是指铺设了高架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区域,“地面”是指未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区域。地板或地面是室内环境静电控制的重点部位,其防静电的功能主要取决于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即地板或地面应选择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并应做好接地。
本规范采用静电工程中通常使用的“表面电阻”和“体积电阻”来表征地板或地面的静电泄放性能,其阻值是依据国内行业规范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确定的,涵盖了导静电型和静电耗散型两大地面类型。

8.3.3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

条文说明

8.3.3 采用涂料敷设方式的防静电地面,涂料多为现场配置或采用复合材料铺设,静电性能不容易达到一致或存在时效衰减,因此要求长期稳定。该项指标可以由供方承诺,也可通过相应具有相应资质测试部门,通过加速老化试验,进行功能性评定和寿命预测。

8.3.4

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8.3.4 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是人员操作的主要工作面,从保证电子信息系统的可靠性角度考虑,推荐采用与地面同级别的防静电措施。

8.3.5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满足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要求,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

8.4 防雷与接地

8.4.1

数据中心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1 本规范仅对数据中心接地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在进行机房防雷和接地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如数据中心内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条文说明

8.4.2 保护性接地包括:防雷接地、防电击接地、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功能性接地包括: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信号接地等。
关于电子信息设备信号接地的电阻值,IEC有关标准及等同或等效采用IEC标准的国标均未规定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只要实现了高频条件下的低阻抗接地和等电位联结即可。当与其他接地系统联合接地时,按其他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的最小值确定。
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几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8.4.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条文说明

8.4.3 为了减小环路中的感应电压,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的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应尽可能地同路径敷设;同时为了防止干扰,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

8.4.4

数据中心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条文说明

8.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数据中心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做电位联结及接地是为了降低或消除这些金属部件之间的电位差,是对人员和设备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如果这些金属之间存在电位差,将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因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不应存在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8.4.5

电子信息设备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数据中心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条文说明

8.4.5 对电子信息设备进行等电位联结是保障人身安全、保证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避免电磁干扰的基本要求。
电子信息设备有两个接地:一个是为电气安全而设置的保护接地,另一个是为实现其功能性而设置的信号接地。按IEC标准规定,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个建筑物电气装置内只允许存在一个共用的接地装置,并应实施等电位联结,这样才能消除或减少电位差。对电子信息设备也不例外,其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只能共用一个接地装置,不能分接不同的接地装置。在TN-S系统中,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是通过连接PE线实现接地的。
S型(星形结构、单点接地)等电位联结方式适用于易受干扰的频率在0~30kHz(也可高至300kHz)的电子信息设备的信号接地。从配电箱PE母排放射引出的PE线兼作设备的信号接地线,同时实现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对于C级数据中心中规模较小(建筑面积100㎡以下)的主机房,电子信息设备可以采用S型等电位联结方式。
M型(网形结构、多点接地)等电位联结方式适用于易受干扰的频率大于300kHz(也可低至30kHz)的电子信息设备的信号接地。电子信息设备除连接PE线作为保护接地外,还采用两条(或多条)不同长度的导线尽量短直地与设备下方的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大多数电子信息设备应采用此方案实现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
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是单点接地和多点接地的组合,可以同时满足高频和低频信号接地的要求。具体做法为设置一个等电位联结网格,以满足高频信号接地的要求;再以单点接地方式连接到同一接地装置,以满足低频信号接地要求。

8.4.6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集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条文说明

8.4.6 要求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有两根不同长度的连接导体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的原因是:当连接导体的长度为干扰频率波长的1/4或其奇数倍时,其阻抗为无穷大,相当于一根天线,可接收或辐射干扰信号,而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连接导体,可以避免其长度为干扰频率波长的1/4或其奇数倍,为高频干扰信号提供一个低阻抗的泄放通道。

8.4.7

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m~3.0m的矩形网格。

条文说明

8.4.7 等电位联结网格的尺寸取决于电子信息设备的摆放密度,机柜等设备布置密集时(成行布置,且行与行之间的距离为规范规定的最小值时),网格尺寸宜取小值(600mm×600mm);设备布置宽松时,网格尺寸可视具体情况加大,目的是节省铜材(参见图3)。


8.4.8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8.4.8的规定。


8.4.9

3kV~10kV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常用电源接地方式及线路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数值确定。当常用电源采用非有效接地系统时,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当常用电源采用有效接地系统时,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可采用不接地系统,也可采用低电阻接地系统。当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采用不接地系统时,应设置接地故障报警。当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并列运行,且采用低电阻接地系统时,可采用其中一台机组接地方式。

条文说明

8.4.9 我国电力系统常用的接地方式分为两大类,即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非有效接地系统包括中性点不接地、谐振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和谐振-低电阻接地、高电阻接地系统。有效接地系统在电压6kV~35kV时为低电阻接地系统。
3kV~10kV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与线路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数值有关。由于数据中心10kV电气设备及电缆数量有限,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一般不超过30A,故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选择不接地系统。当常用电源采用低电阻接地系统,某一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电器动作跳闸不影响数据中心运行时,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也可选择低电阻接地系统。当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接地方式采用其中一台机组接地时,应核算接地电阻的流通容量。

8.4.10

1kV及以下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方式一致。当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并列运行,且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多台机组的中性点可经电抗器接地,也可采用其中一台机组接地方式。

条文说明

8.4.10 当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为减少中性导体中的环流,采用中性点经电抗器接地,或采用其中一台机组接地方式。

9 电磁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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