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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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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8.1 第2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第4款是参照ISO 4190/1:1990、IS0 4190/2:1982、IS0 4190/3:1982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7025.3~1997)的规定而制订的。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条文说明

6.8.2 第2款,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入口需设置畅通区。一些公共建筑如商场,常有密集人流穿过畅通区,应增加人流通过的宽度,适当加大畅通区深度。
第6款参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第7款,目前在公共建筑中存在单设上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情况,必须考虑上下行设施就近配套,方能方便使用。

6.9 墙身和变形缝

6.9.1

墙身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6.9.2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6.9.3

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 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 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6.9.4

建筑物外墙突出物,包括窗台、凸窗、阳台、空调机搁板、雨水管、通风管、装饰线等处宜采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6.9.5

外墙应防止变形裂缝,在洞口、窗户等处采取加固措施。

6.9.6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2 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需要分别采取防排水、防火、保温、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6.10 门 窗

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 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条文说明

6.10.3 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条文说明

6.10.4 第3款双面弹簧门来回开启,如无可透视的玻璃面,容易碰撞人。
第4款防火规范规定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因此应另设普通平开门作安全疏散出口。电动门和大型门由于机械传动装置失灵时也影响到日常使用和疏散安全,因此应另设普通门,也可在大门上开设平开门作安全疏散。
第6款设计中尽量减少人体冲击在玻璃上可能造成的伤害,允许使用受冲击后破碎、但不伤人的玻璃,如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并应有防撞击标志。

6.11 建筑幕墙

6.11.1

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附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幕墙的物理性能: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保温、隔声、耐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1.1/6.11.2 有关规范是《建筑幕墙》JG 303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等。

6.11.2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适用于抗震地区和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 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3 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 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并确保安全。

条文说明

6.11.1/6.11.2 有关规范是《建筑幕墙》JG 303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等。

6.12 楼地面

6.12.1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条文说明

6.12.1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中有关条文,本条规定楼(地)面的基本构造层次,而其他层次则按需要设置。
填充层主要是针对楼层地面遇有暗敷管线、排水找坡、保温和隔声等使用要求。同时须指出并非为了暗敷管线而设填充层,相反因设计为了其他目的增设填充层,此时,管线有可能在填充层中暗敷。

6.12.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条文说明

6.12.2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4条第一款增加了隔声和防污染的基本要求。

6.12.3

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条文说明

6.12.3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4条第二款的修订。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的有关条款明确和强调对厕浴间、厨房等有水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构造和排水措施的要求。

6.12.4

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条文说明

6.12.4 本条文保留了原规范第4.4.4条第三款的内容。
筑于基土上的地面防潮措施分两种情况:(1)对由于基土中毛细管水上升的受潮,一般采用混凝土类地面垫层或防潮层;(2)对南方湿热空气产生的地面结露一般采用加强通风做架空地面,或采用有一定吸湿性和热惰性大的面层材料等措施。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条文说明

6.12.5 本条文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4.4条第四款的内容。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增加了气味的影响,尤其是吸味较强的烟、茶等物品不一定有毒性,但影响到物品的气味和质量,工程中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部分建材目前属于发展中的材料,其产品及特性均在不断变化,它们的化合过程也比较复杂,所以在设计裸装状况下的食品或药物可能直接接触楼地面时,材料的毒性须经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6.12.6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条文说明

6.12.6 本条文基本保留了原第五款的内容。

6.12.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条文说明

6.12.7 新增条文。本条文是对木板楼地面材料需进行必要的防腐、防蛀等处理和构造要求。

6.12.8

采暖房间的楼地面,可不采取保温措施,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局部保温措施:
1 架空或悬挑部分楼层地面,直接对室外或临非采暖房间的;
2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底层地面在外墙内侧0.50~1.00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传热阻。

条文说明

6.12.8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中第3.0.12条编制。

6.13 屋面和吊顶

6.13.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3.2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1条的修订。各类屋面采用的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措施和材料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屋顶的排水坡度应根据上述因素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综合确定。各类屋面的排水坡度除了要满足大于最小坡度外,同时也尽量不要超过最大排水坡度,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13.3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5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 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7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8 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9 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10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条文说明

6.13.3 第3款为新增条文。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是当前屋面防水工程渗漏最严重的部位,因此应针对屋面形式和部位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加强防水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款为新增条文。当屋面坡度超过一定坡度或屋面坡度虽未超过一定坡度,但由于屋面面积大,可形成较大高差,均容易发生滑落,故应采取防止滑落措施。
第7款是对原规范第4.4.2条第四款的修订,并与现行有关规范相一致。

6.13.4

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高大厅堂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走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2 当吊顶内管线较多,而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部位设置检修手孔;
3 吊顶内敷设有上下水管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措施;
4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材料和防结露、滴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浇板。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4.2 本条对管道井规定一般设计要求。管道井一般靠每层公共走道一侧布置,如旅馆、办公楼等,但也有在房间内部布置的,如实验室、住宅等。靠公共走道布置时,应尽可能在靠公共走道一侧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以防止相邻用房之间造成不安全的联通体,同时也便于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竖向管道井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6.14.3

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0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条文说明

6.14.4 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容易产生排出气体因受风压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因管道高度不足而造成倒灌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必须规定一个最低高度。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条文说明

6.14.5 多年来民用建筑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倒灰口、掏灰口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环境卫生恶劣。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一些大中城市取消垃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已从居住小区进入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要求低层和多层建筑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袋装垃圾在室外设垃圾分类和暂放位置。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他的清运方式,避免利用电梯搬运垃圾,造成二次污染,而垃圾间最好有冲洗排污设施,以利清洁。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
3 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
4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6.14.6 本条是对设垃圾管道时的规定。垃圾管道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考虑垃圾管道和垃圾斗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体的材料,垃圾斗和出垃圾门必须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

6.15 室内外装修

6.15.1

室内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外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2 室内外装修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 室内外装修工程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和控制有害气体和射线的装修材料和辅料;
4 保护性建筑的内外装修尚应符合有关保护建筑条例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5.1 第3款室内外装修工程应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不产生有害气体和射线的装修材料和辅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5.2

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室内如需要重新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

6.15.3

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装修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
2 外墙外保温材料应与主体结构和外墙饰面连接牢固,并应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
3 外墙装修应防止污染环境的强烈反光。

7 室内环境

7.1 采 光

7.1.1

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2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3 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必须符合7.1.1-3的规定。4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5 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本标准采用采光系数作为采光标准值(见《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采光系数虽是相对值,但当各采光系数标准值确定后,该地区的临界照度也是一个定值,因此,室内的天然光照度就是一个确定值。采用采光系数作为采光的评价指标,是因为它比用窗地面积比作为评价指标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建筑采光的状况,因为采光除窗洞口外,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窗洞口大,并非一定比窗洞口小的房间采光好;比如一个室内表面为白色的房间比装修前的采光系数就能高出一倍,这说明建筑采光的好坏是由与采光有关的各个因素决定的,在建筑采光设计时应进行采光计算,窗地面积比只能作为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对采光进行估算。窗地面积比Ac/Ad见表3。
在进行采光计算时,对于以晴天居多的Ⅰ、Ⅱ、Ⅲ类光气候区,北向房间除应考虑GB/T 50033-2001中规定的各种计算参数外,还需要考虑由对面建筑物立面产生的反射光增量系数。侧面采光的北向房间,当室外对面建筑物外立面为浅色时,反射光增量系数Kr值可参照表4,并加在GB/T 50033-2001的5.0.2条侧面采光的计算公式中。



7.1.2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条文说明

7.1.2 第1款保留原条文,将原规定0.50m改为0.80m,因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将民用建筑采光计算工作面定为距地面0.80m,低于该高度的窗洞口在采光计算时不考虑。
第2款原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对本条均作了相应规定,故此条文保持不变。
第3款平天窗采光与侧窗采光相比具有较高的采光效率,按照窗地面积比表1对平天窗和侧窗采光所需的窗地面积比进行比较,可以得出:Ⅰ、Ⅱ、Ⅲ、Ⅳ、Ⅴ采光等级所需的侧窗面积分别为平天窗的2.4、2.4、2.2、2.6、2.3倍。这说明在达到相同采光系数的情况下,所需的平天窗面积比侧窗小,即平天窗的采光效率高,平天窗与侧窗相比较,取2.5倍的有效窗面积比较合适。

7.2 通 风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

7.2.1 建筑物室内的CO2、各种异味、饮食操作的油烟气、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等在室内积聚,形成了空气污染。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有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细菌、苯等,这些污染导致了人们患上各种慢性病,引起传染病传播,专家称这些慢性病为“建筑物综合症”或“建筑现代病”。这些病的普遍性和它的危害性,已引起世界各国对空气环境健康的关注。这也使得建筑通风成了十分重要的建筑设计原则。
建筑通风主要是通过开设窗口、洞口,或设置垂直向、水平向通风道,使室内污浊空气自然地或者通过机械强制地排出室外,净化室内空气或实现室内空气零污染。我们应通过建筑通风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相关标准。
建筑通风另一作用是通风降温。夏季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形成良好的穿堂风,达到降温的目的。
为此,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建筑内采用气密窗,或窗户加设密封条时,房间应加设辅助换气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条文说明

7.2.2 从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的角度以及当今社会人们追求自然的心理需求,建筑通风应推崇和提倡直接的自然通风。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是参照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省建筑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厨房炉灶上方应安装专用排油烟装置是依据中国人的饮食操作而产生严重的油烟污染所必需的。我国城镇居民住宅厨房均应自行购买并安装专用排油烟装置,并将排油烟装置与垂直或水平排烟道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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