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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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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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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条文说明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〇年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通则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条文说明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条文说明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条文说明

2.0.10 “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条文说明

2.0.11 容积率主要反映用地的开发强度,由城市规划确定。通常“建筑面积总和”指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但国内有个别城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是以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总和来计算的。地面架空层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条文说明

2.0.12 绿地率中的“地区总面积”为独立开发地区(如城市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绿地率不同于绿化覆盖率,后者包括树冠覆盖的范围和屋面的绿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上有覆土层的是否计入绿地面积,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地区覆土层在3.0m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重庆地区覆土层在1.20m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等等。北京地区为了鼓励屋面绿化,规定屋面绿化可以1/4计入绿地面积。因此,应根据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来计算绿地面积。

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条文说明

2.0.14 顶层的层高计算有几种情况,当为平屋面时,因屋面有保温隔热层和防水层等,其厚度变化较大,不便确定,故以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屋面结构面层的垂直距离来计算。当为坡顶时,则以坡向低处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作为计算点。平屋面有结构找坡时,以坡向最低点计算,详见图2.0.14。


2.0.15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条文说明

2.0.15 室内净高中的有效使用空间是指不影响使用要求的空间净高,有时是算至楼板底面,有时是算至梁的底面,有时是算至屋架下悬构件的下缘,或算至下悬管道的下缘,详见本通则第6.2.2条。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

装修 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条文说明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各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通则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应符合建筑技术法规或有关标准。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执行。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宜在本通则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都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四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通则不能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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