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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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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全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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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10 条

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89 - 2016 ,自2016 年12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4. 1. 8 、5. 0. 6 、5. 0. 8 、5. 0.9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 9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4 月15 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9J88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地下敷设; 5. 架空敷设。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通信"工程管线。

2.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

3. 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

4. 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 。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檀星王建伟周易冰关增义

李少宇李亚张俊宝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郝天文徐承华李颜强王承东

张晓昕高斌王恒栋郑向阳

洪昌富全德良韩玉鹤

1 总则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2 术语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3 基本规定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4 地下敷设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5 架空敷设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3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5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附:条文说明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