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普查结果为基础底图,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统筹划定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经批准实施的省级和国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其它市、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原则上也不作调整,确有需要的,可在省域内统筹调整。
(一)划定耕地空间。
耕地空间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保护管理的空间范围,划定规模不低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4年底现状优质耕地按照应划尽划原则,划入耕地空间。以下情形中水土条件适宜且能够持续稳定耕作的现状耕地,划入耕地空间:①“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保护红线内的现状耕地;②“三区三线”划定后,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新增的耕地;③经省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协商一致,林区、牧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集中连片耕地(国有林权证确定的国有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不变);④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或拟按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入库的补充耕地,2024年底现状为耕地的(尚
未使用的后续仍可用于落实非农建设占补平衡)。
以上情形划入后,如面积未达到预计的空间划定规模,选取2025年新增的优质耕地,以及按照完善后的耕地调查规则后续可认定为耕地,且水土条件适宜、能够持续稳定耕作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划入耕地空间。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划入耕地空间:①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耕地;②零星破碎、确实难以持续耕作的耕地;③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标准且已实施的;④“三区三线”划定后,违法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⑤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的不稳定耕地;⑥已批准建设的土地。
同步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误划入、零星破碎、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标准且已实施的地块,以及有明确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地块有序调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高标准农田不予调出;利用已建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予以补划,调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二)划定耕地补充空间。
耕地补充空间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调整优化耕地布局需要,规划期内拟实施补充耕地的空间范围。划定规模要充分考虑规划期内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和布局调整优化两方面需要,并留出一定的实施余量。空间布局应与耕地空间集中连片,避免零星破碎。
2024年底现状不是耕地但自然地理条件适宜耕作、规划期内
可以调整优化为耕地的,划入耕地补充空间。以下情形优先划入耕地补充空间:①水土条件适宜耕作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如:
国土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且适宜耕作的;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流向其他农用地的。②宜耕未利用地,包括:2024年公布的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试点范围。③可复垦建设用地,现状为废弃房屋、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适宜复垦为耕地的。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划入耕地补充空间: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重沙化、石漠化土地,水土流失严重,污染严重难以恢复,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湿地和河湖管理范围以及基本草原、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
(三)划定林草空间。
林草空间是通过规划确定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开展保护管理活动的空间范围,具体分为林地空间、草地空间。划定规模要以确保规划期内森林覆盖率、林草覆盖率目标实现为前提。
耕地空间和耕地补充空间之外,2024年底现状是林地草地、不存在矛盾冲突的,按照应划尽划原则,划入林草空间。以下情形优先划入林地空间:①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等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状况脆弱区域,坡度25度以上陡坡(不含梯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以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林地;②采
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地,以及林粮间作的采伐更新造林地;③国土变更调查中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中,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标准且已实施的、建设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的;④2024年度变更调查为非林地,实际为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或违法占用林地的;⑤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林地管理范围内(不含恢复属性林地和纳入耕地保护空间的林地)种植经济林(果)的。
以下情形优先纳入草地空间:①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能够按照《草原法》稳定管理的其他草地;②2024年度变更调查为非草地,实际为临时占用、直接为草原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占用草地或违法占用草地的;③“三区三线”划定后,在草地(不含恢复属性草地和纳入耕地保护空间的其他草地)上种植灌木类林果且尚未达到灌木林地标准的。
(四)划定林草补充空间。
林草补充空间是指林草空间以外,适宜开展国土绿化,实现扩绿的潜在空间,具体分为林地补充空间、草地补充空间。
除耕地空间、耕地补充空间外的下列区域可优先划入林草补充空间:①具备条件的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其他土地;②适宜开展国土绿化的园地;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废弃工矿用地;④拟复垦为林地、草地的建设用地;⑤未划入耕地保护空间的耕地中适宜国土绿化,以及其他可通过国土绿化形成林地、草地的空间。
各省份可在上述空间划定方法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一地一策”进行细化完善。各地应首先聚焦解决以耕地保护为主线的耕林矛盾冲突,进而解决全域耕地、林地、草地矛盾冲突,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空间划定过程中,要对接“十五五”及未来十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合理保障发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