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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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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

Standard of water for concrete

JGJ 63-200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用水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3-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2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89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技术要求;4.检验方法;5.检验规则;6.结果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将标准名称修订为《混凝土用水标准》,将混凝土养护用水纳人本标准;2.增加术语一章,取消分类一章;3.将再生水纳入本标准;4.在水质技术要求中,预应力混凝土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5.0,钢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4.5;钢筋混凝土用水中氯化物含量(以C1-计)由1200mg/L减少到1000mg/L;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用水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硫酸盐(以SO24-计)含量由2700mg/L减少到2000mg/L;取消了硫化物检验项目;增加了碱含量内容;5.增加了放射性检验项目;6.确定水泥胶砂强度试验为惟一的强度对比试验方法;7.全部检验方法采用国家标准;8.增加检验频率内容。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排水集团京城中水公司

深圳大学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构件厂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威 冷发光 霍健 邢峰 王强 杜炜 郭惠斌 李昕成 杨玉启 何建平 马冬花 赵继成 黄蕾 王宇杰 林力勋

1 总则


1.0.1 -1.0.3

1.0.1  为保证混凝土用水的质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用水。


1.0.3  混凝土用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水是混凝土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主要组分之一,直接影响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如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制定技术标准进行规范,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混凝土用水包括了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养护用水的内容。


1.0.2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相关规定。

2 术语


2.0.1 -2.0.6

2.0.1  混凝土用水 water for concrete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包括: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


2.0.2  地表水 nature surface water

  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的水。


2.0.3  地下水 underground water

  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的水。


2.0.4  再生水 urban recycling water

  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的水。


2.0.5  不溶物 in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未通过滤膜部分干燥后留下的物质。


2.0.6  可溶物 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通过滤膜部分干燥蒸发后留下的物质。


条文说明

2.0.1  定义混凝土用水及其主要内容。


2.0.2  定义地表水。在我国,通常所说的地表水并不包括海洋水,属于狭义的地表水的概念。主要包括河流水、湖泊水、冰川水和沼泽水,并把大气降水视为地表水体的主要补给源。把分别存在于河流、湖库、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定义为地表水。


2.0.3  定义地下水。


2.0.4  定义再生水。再生水也称为中水,应符合《城市污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2.0.5、2.0.6  混凝土用水水质专有测试项目。

3技术要求

3.1 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条文说明

3.1.1  规定混凝土拌合用水中影响混凝土性能的物质含量限值。
1  原标准规定pH值大于4.0,试验证明,pH值约为4.0时,对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影响不大。但考虑到pH值约为4.0时,水呈较明显的酸性,尤其是腐殖酸或有机酸等对混凝土耐久性可能造成影响,因此,适当提高pH值,有益于混凝土的耐久性。正常情况下,各类水均可达到pH值大于4.5的要求。对于预应力混凝土,要求应高一些,如桥梁工程中预应力混凝土应用较多,《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规定pH值不得小于5.0。另外,喷射混凝土用水的pH值小于5.0也会影响混凝土的施工性能。

2  不溶物含量限值主要是限制水中泥土、悬浮物等物质,当这类物质含量较高时,会影响混凝土质量,但控制在水泥含量的1%以内,影响较小。
3  可溶物含量限值主要是限制水中各类盐的总量,从而限制水中各类离子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原标准规定的限值是合理的。

4  氯离子会引起钢筋锈蚀,《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对不同环境条件下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有明确的规定,本标准中的规定与其是协调的。对钢筋混凝土用水的要求与欧洲标准一致。
5  硫酸根离子(SO42-)会与水泥水化产物反应,进而影响混凝土的体积稳定性,对钢筋也有腐蚀作用,混凝土各原材料的有关标准对其都有规定。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钢筋混凝土用水的要求与欧洲标准相一致。
6  如使用碱活性骨料,则必须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避免发生碱骨料反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对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有明确的规定。本标准的规定与其是协调的,也与欧洲标准一致。

3.1.2 -3.1.6

3.1.2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3  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3.1.4  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


3.1.5  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3.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条文说明

3.1.2  放射性要求按饮用水标准从严控制,超标者不能使用。


3.1.3  本条款除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施工性能外,对一些未列人检验的水中物质含量也是间接的控制。


3.1.4  强度是混凝土的主控项目,对比试验也反映水的质量。水泥胶砂试验使用材料一致,试验控制标准化水平高,对比性强,误差小。


3.1.5  采用油污染的水和泡沫明显的水会影响混凝土性能;采用明显颜色的水会影响混凝土质量;采用异味的水会影响环境。


3.1.6  经试验验证,混凝土生产企业(主要是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设备洗刷水含Ca(OH)2,pH值可达12左右;若沉淀不足会含有细颗粒;水中含有一些有害物质,如碱含量较高等。鉴于这些情况的影响,作出相应的规定。

3.1.7已废止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条文说明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不能满足混凝土用水的技术要求。海水中含盐量较高,可超过30000mg/L,尤其是氯离子含量高,可超过15000mg/L。高含盐量会影响混凝土性能,尤其会严重影响混凝土耐久性,例如,高氯离子含量会导致混凝土中钢筋锈蚀,使结构物破坏。因此,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3.1.8

 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

条文说明

3.1.8  即使将海水用于素混凝土,也是在无法获得其他水源情况下的不得已的做法。海水会引起混凝土表面潮湿和泛霜,影响混凝土表面质量。

3.2 混凝土养护用水

3.2.1-3.2.2

3.2.1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3.1.1条和3.1.2条的规定。


3.2.2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

条文说明

3.2.1、3.2.2  对硬化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重点控制pH值、氯离子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和放射性指标等。对混凝土养护用水的要求,可较拌合用水适当放宽,检测项目可适当减少。


4检验方法

4.0.1 -4.0.8

4.0.1  pH值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6920的要求,并宜在现场测定。


4.0.2  不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1的要求。


4.0.3  可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中溶解性总固体检验法的要求。


4.0.4  氯化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11896的要求。


4.0.5  硫酸盐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 11899的要求。


4.0.6  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中关于氧化钾、氧化钠测定的火焰光度计法的要求。


4.0.7  水泥凝结时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4.0.8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条文说明

4.0.7、4.0.8  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较小,使用最普遍;42.5级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更小。


4.0.1~4.0.8  全部检验方法都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5检验规则

5.1 取样


5.1.1 -5.1.6

5.1.1  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5.1.2  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


5.1.3  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5.1.4  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


5.1.5  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


5.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


条文说明

5.1.1  规定检验水样的最小用量。


5.1.2  避免其他物质沾染容器,影响水样检验的准确性。


5.1.3  地表水取样应有代表性,并注意环境等影响因素。


5.1.4  地下水取样应避免管道中或地表附近物质的影响。


5.1.5  规定再生水取样位置。


5.1.6  混凝土生产企业设备洗刷用水在使用前应充分沉淀,取样情况也应相同。

5.2 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5.2.3

5.2.1  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

  2  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10d内完成。


5.2.2  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5.2.3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

  2  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  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6个月检验一次;

  4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

  5  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


条文说明

5.2.1  避免水样陈放时间过长变质。


5.2.2  放射性检验不宜重复。


5.2.3  规定的检验频率可以满足监控混凝土用水质量稳定性的要求,便于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结果评定

6.0.1 -6.0.3

6.0.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


6.0.2  符合本标准3.1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标准3.2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6.0.3  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条文说明

6.0.1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饮用水完全可以满足本标准要求,可以不经检验,直接用于混凝土生产。


6.0.2  满足混凝土拌合用水要求即可满足混凝土养护用水要求;混凝土养护用水要求可略低于混凝土拌合用水要求。


6.0.3  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不符合要求,有可能是材料(如水泥)或操作等因素的影响,可对这两项进行复检。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