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08年第97号批准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编号GB 50444—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批准公告落款2008年8月13日;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公安部主编。
强制性条文:2.2.1、3.1.3、3.1.5、3.2.2、4.1.1、4.2.1—4.2.4、5.3.2、5.4.1—5.4.4。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页面提供的45页规范全文PDF已作为附件上传,附录A—C表格及维修/报废期限表以原件为准。官方来源:https://js.119.gov.cn/202509/fe45189e7ac74137983ba8a111eea40c_c_49378d6f826e4b6ca8cb.html。
GB 50444—2008。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配置验收、检查和维护;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完整规范、附录表格和条文说明见已上传官方PDF附件。
规范根据建标〔2004〕67号编制,共5章和3个附录:总则、基本规定、安装设置、配置验收、检查与维护。黑体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及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主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见附件前言。
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现行标准的衔接。规范用于保障灭火器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扑救初起火灾;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本章涵盖灭火器配置工程的质量管理以及材料、器材进场检查。安装前须具备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设计单位须进行技术交底;类型、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批准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出具通知。灭火器、灭火器箱及附件进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灭火器安装前应确认设计资料齐全、技术交底完成、现场具备施工条件;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按批准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执行,设计修改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对灭火器、箱体及附件开展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产品不得安装。
检查灭火器市场准入、合格证与相关证书,铭牌、生产/维修日期、型号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筒体机械损伤、保险装置、压力指示和推车行驶机构。灭火器箱须有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外观无明显损伤且开启灵活;挂钩、托架及发光标志须符合设计并具有相应证明文件。2.2.1的逐项检验数量和方法见正文。
安装设置对象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设置应便于取用、稳固,不得妨碍安全疏散;铭牌朝外、器头宜向上,环境温度须在产品使用范围内。分手提式、推车式及其他特殊设置场景规定安装、固定、标识与环境保护要求。
安装按配置设计图和说明进行,并编制附录A定位编码表;灭火器应便于取用且不影响安全疏散,安装应稳固,铭牌朝外、器头宜向上,设置点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手提式灭火器宜置于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干燥洁净场所可置于地面。箱体不得遮挡、上锁或拴系;箱门开启应灵活且不妨碍疏散,开门型开启角度一般不小于175°、翻盖型不小于100°。挂钩托架须通过规定静载荷检查,保证可徒手便捷取用;嵌墙箱及挂钩托架安装高度按顶部离地不大于1.50m、底部不小于0.08m控制。具体检查比例和试验方法见原文。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于平坦场地,不得置于台阶上;无外力时不得自行滑动。固定措施不得妨碍操作使用及正常行驶移动。
存在视线障碍时须在醒目处设置灭火器位置发光标志;箱体正面及附近墙面设置位置标志并宜采用发光标志。室外设置应防湿、防寒、防晒;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取防湿或防腐措施。
灭火器安装后必须组织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依设计文件实施,并核查类型、规格、灭火级别、数量、产品质量、灭火剂相容性、保护距离、设置高度、取用条件和环境保护。附录B为缺陷分类及验收报告。
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定位编码表、配置设计说明、防火审核意见书,以及灭火器质量证书、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验收按附录B填写配置验收报告。
检查配置是否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同一配置单元采用不同灭火器时灭火剂应相容;保护距离和设置高度按GB 50140,设置点应无障碍且不影响疏散。并检查箱门、挂钩托架、推车固定、位置标志、稳固和环境条件。各项目的抽检比例、全检情形及方法以正文为准。
验收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范围开展。缺陷分严重A、重B、轻C三类;合格条件为A=0、B≤1且B+C≤4,否则判为不合格。缺陷项目分类及表格详见附录B原件。
规定灭火器日常检查、送修和报废管理,确保灭火器持续处于可用状态。月检为一般要求,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按规定提高检查频次;维修期限、报废期限分别见表5.3.2和表5.4.3原表。
检查维护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每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总数的1/4;超过时应以同类型、同操作方法且灭火级别不低于原配置的灭火器替代。检查或维修后按原设置点摆放;需维修或报废的灭火器由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处理。
按附录C内容每月检查配置及外观;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化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按每半月检查。发现被挪动、缺件或场所性质变化应及时处理,检查记录须留存。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曾开启使用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送修。维修期限按灭火器类型及出厂/首次维修时点执行,完整类别和周期见表5.3.2原表,不以OCR拆行表格替代。
明确应报废的淘汰类型及报废条件,包括严重锈蚀、筒体明显变形或严重机械损伤、器头裂纹或无泄压机构、结构不合理、缺少生产厂名或无法识别出厂年月、筒体修补痕迹及火烧等情形。达到表5.4.3规定期限须报废,报废后按等效替代原则更换。类型和年限表以附件原表为准。
附录A提供配置定位编码表,字段涵盖配置计算单元分类、单元名称及保护面积、需配和实配灭火级别、设置点与灭火器编号、型号规格、设置方式、位置描述及备注。该表用于安装设置单位编制建筑灭火器位置台账;完整表格版式见官方附件。
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附录B按检查项目列出缺陷类别(严重A、重B、轻C)、对应条款、检查记录和结论,并设综合结论及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签章栏。该表为验收报告格式,全部项目分类及签章表格以官方附件原表为准。
附录C(规范性附录)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附录C为日常检查记录表,核查设置点及方式、铭牌朝向、类型规格数量、场所性质变化、送修/报废期限、室外及特殊环境保护、周边遮挡、箱体状态、筒体及喷射部件、压力指示、零部件和是否已开启喷射等,并记录检查结果。完整表格见官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