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官方原文: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204/t20220408_2669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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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和更新活动中的 工程事故,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
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1/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X 必
\7
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坏境改变前;
3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 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 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 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 目标;
3 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 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
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
2 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
X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 浏览专用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
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 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 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
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
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
2 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个案通过 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3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 检测、监测结果,应能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 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 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监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应 急处理处置预案;
5 检测、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部 破损进行修复。
既有建筑群所在场地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收集该场
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 料,并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等性能进行勘察。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
4 列规定:
1 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的图纸 资料;
2 检查地基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
3 当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7 • 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或地基承载力时, 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 结构位移和变形;
5 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
X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砌体结构构件,应检查整体倾
斜、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 质与强度。
对钢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应检查材料性能、构件及
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钢材的腐蚀或木材的腐朽、虫蛀的状况:
1 埋入地下或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
2 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
3 受干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
4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
5 钢索节点和锚塞部位。
5
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
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各层次的评级标准 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表4.1.1 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 au 范与标准的要求,且能正常 不必采取措施 工作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级 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正常 仅需采取维护措施 - 构件的 鉴定项自 工作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级 Cu 应采取措施 的要求,已影响正常工作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正常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工作 =!
子系统 或其子项 的鉴定 项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 范与标准的要求,且整体工作 正常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级 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 工作 可能有个别一般构 件应采取措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 应采取措施 6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续表4.1.1 分级标准 =!
子系统 或其子项 的鉴定 项目 Ca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级 的要求,已影响整体工作 处理要求 应采取措施•且可 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 D:
As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 工作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 范与标准的要求,且系统的工 作正常一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 构件应采取措施 Bsi 鉴定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s级 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系统的 工作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 采取措施 系统 爸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级 的要求,已影响系统的工作 应采取措施,且可 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 卒 Ds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su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系统的 工作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
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
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
与连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 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 的安全性等级。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
7 规定:
1 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 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 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 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 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 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 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一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
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 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
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R/YS) 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 等级。
4.2.4,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监定项目评定时,应接构 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评定
时,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 向弯曲的矢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 取其中最低一级作该鉴定项目等级。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
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料类 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收缩 等作用引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 中最低一级作该鉴定项目等级。
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8 应对裂纹或断裂、钢部件残损、钢结构锈蚀或腐蚀损伤等子项分 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当砌体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
时,应对裂缝、残损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 该鉴定项目等级。
当木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应
对裂缝、生物损害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 鉴定项目等级。
既有建筑第二层次子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按场地
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划分力两个子系统分别进行评定。当仅要 求对其中一个子系统进行鉴定时,该子系统与另一子系统的交叉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既有建筑所在的场地类别应经调查核实,并应按核实的
结果进行鉴定。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既有建筑鉴定时,应依据其历史
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进行稳定性评价。
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应首选依据地基变形
和主体结构反应的观测结果进行鉴定评级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地基变形和主体结构反应观测资料不足或怀疑结构存 在的问题由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所致时,应按地基基础承载力的 勘察和检测资料进行鉴定评级;
2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尚应评 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 侧移对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影响。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结果和建筑物现状
的检测结果鉴定时,应结合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率、沉降裂 缝(变形或位移)、使用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9 等级。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需要按承载力项目鉴定时,应根据
地基和基础的检测、验算及近位勘察结果,结合现行规范规定的 地基基础承载力要求和建筑物损伤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等级。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斜坡场地稳定性项目鉴定时,应
结合滑动迹象、滑动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等级。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依据本规范第4.3.5 条~
第4.3.7条的鉴定结果按其中最低等级确定。
当场地、地基下的水位、水质或士压力有较大改变时,
应对此类变化对基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应提出处理 建议。
既有建筑的主体结构安全性,应依据其结构承载功能、
结构整体牢固性、结构存在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进行综 合评定。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既有建筑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 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鉴定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
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对下列任一情况,应直接评D.级: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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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
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
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
后续工作年限力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 A 类建筑;
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 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 建筑,简称C类建筑。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
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 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 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 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
(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设防烈度7度~9度时,建筑场地条状突出山嘴、
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 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 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 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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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
开裂的危险。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士的地基基础,应依
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 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严重 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时,应通过现
场详细调查、检查、检测或监测取得主体结构的有关参数,应根 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结 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 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
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
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
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
倍;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 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 的相应值。
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
混凝土房屋,当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 行抗震能力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 震要求:
1 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Bo = yhiyA:/(AwEo) ≥1.0 (5.3.3-1) 式中:Bw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如— 一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A,—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 的总面积,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w—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12 式规定:
5o: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按7度设防计算的最小 面积率;
入—烈度影响系数,A类:6、7、8、9度时,应分别 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力0.15g和 0.30g 时,应分别按1.25和2.0采 用;B类: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
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力0.15g 和
0.30g 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当场地处于不
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
2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 (5.3.3-2) (5.3.3-3) S ,/。
式中:B -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y、yp—分别力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5~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 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当场地处于不利地段时,尚 应乘以增大系数。
既有建筑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建
筑结构类型、所在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场地类别、建筑抗震设 防类别确定其主要构造要求及核查的重点和薄弱环节。
主体结构抗震鉴定时,应依据其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
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抗震要求作如下调整:
1 在各类场地中,当建筑物有全地下室、箱基、筱基和桩 基时,应允许利用其有利作用,从宽调整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 要求;
2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从严调整相 13 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N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 一主体结构子系统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应从严调整抗震鉴定 要求;
• 建筑场地为皿、N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应分别按
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当主体结构抗震鉴定发现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
布或墙体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 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 高度分布有突变时,应查明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核查结构体系时,应查明其破坏时可能导致整个体系丧
失抗震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 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主体结构的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规定的后续工作年限、
设防烈度与设防类别,对下列构造子项进行检查与评定:
1 房屋高度和层数;
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3 结构的规则性;
4 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
5 竖向构件的轴压比;
6 结构构件配筋构造;
7 构件及其节点、连接的构造;
8 非结构构件与承重结构连接的构造;
9 局部易损、易倒塌、易掉落部位连接的可靠性。
14
既有建筑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依据鉴
定结果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整体结构、局部结构或构件的加固设 计和施工。
加固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加固设
计工作年限。在加固设计工作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 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加固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检测核实,其设计值应符合现 行标准的规定;
2 加固设计计算时,结构构件的尺应根据鉴定报告结果 综合确定: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造成的附加 内力;
3 原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和力学性能标准值,应结 合原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测综合取值;
4 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 95%的强度保证率;
5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计入应变滞后的影响,以 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6 当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 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既有建筑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相结合,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 截面连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地基基础及未加 固部分的结构、构件造成不利影响。
15
加固前应按设计的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
荷载。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
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 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 治理和加固。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
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粘贴钢板法、粘贴碳纤维
复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构件时,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 实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得低于13.OMPa;采用胶粘加固时, 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1.5MPa,且不得用 于素混凝土构件以及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手 0.2%的 构件。
采用结构胶粘结加固结构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
验算;加固后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验 算其受剪承载力。
料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结构、构件的强度等级,且不 低于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2 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在施工前试配,经检验其性能 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允许使用。
结构加固新增的钢构件和钢筋,应选用较低强度等级的
牌号;当采用高强度级别牌号时,应考虑二次受力的不利影响。
结构加固用的植筋应采用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不得
采用光圆钢筋;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机械锚栓,或栓 体有倒锥或全螺纹的胶粘型锚栓。
加固用型钢、钢板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表面防锈
16 蚀涂层应对钢板及胶粘剂无害。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层效能应符
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碳纤维应优先选用聚
丙烯腈基不大于 15K 的小丝束纤维;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 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结构加固严禁使 用高碱玻璃纤维、中碱玻璃纤维和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加固用结构胶,其性能应满足被加固构件长期所处的环
境和环境温湿度的要求。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加固材料应通过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鉴
定。纤维复合材和结构胶安全性能的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B的规定。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基础承载力验算;
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基 础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和整体倾斜的允许值应严格控 制,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 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尚应进行地基稳定性 验算;
•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应 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建筑物的托换加固、纠倾加固、移位加固应设置现场监
测系统,实时控制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其在施工和使用期间
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17
结构的整体加固方案应根据结构类型,从结构体系、抗
震构造措施、抗震承载力及易倒易损构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后 确定。
结构加固后的承载能力验算和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对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下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2 对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1)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 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 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不小于1.0, 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2)对于A类和B类建筑,多层砌体房屋加固后的楼层综 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Bs=n41s42:80 (6.4.2-1) 式中:B 加固后楼层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加固增强系数;
楼层原有的抗震能力指数;
yhs、yb2s—分别为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3)对于A类和B类建筑,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本规范第 5.3.1条~ 第5.3.3条的规定计算,但楼层的受剪承载力、楼层 弹性地震剪力、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均应按 加固后的情况确定。
4)对其他既有建筑结构,其抗震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 符合下式规定,并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 载力突变的楼层。
S≤yIsypsRs/YRS (6.4.2-2) 18 式中:S—加固后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4hs、ys—-分别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R.—加固后计入应变滞后等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Y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1y 1 格大我面法2
当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受弯和受压构件时,被加固构件
的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应满足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
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板不应小于 40mm;
梁、柱 不应小于 60mm;
2 加固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
3 新增受力钢筋与原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25mm, 并应采用短筋或箍筋与原钢筋焊接;
*当截面受拉区一侧加固时,应设置U形箍筋,并应焊在 原箍筋上, 单面(双面)焊的焊缝长度应为箍筋直径的10倍 (5倍);
5 当用混凝土围套加固时,应设置坏形箍筋或加锚式箍筋;
6 当受构造条件限制而采用植筋方式埋设U形箍时,应采 用锚固型结构胶种植;
7 新增纵向钢筋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I 置换混凝土法
采用置换法局部加固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
陷的混凝土构件,当加固梁式构件时,应对原构件进行支顶;当 加固柱、墙等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承载 状态进行验算、监测和控制;应采取措施保证置换混凝土的协同 工作;混凝土结构构件置换部分的界面处理及粘结质量,应满足 19 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
置换混凝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置换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2 置换长度应按混凝土强度和缺陷的检测及验算结果确定, 但对非全长置换的情况,其两端应分别延伸不小于 100mm 的 长度。
皿外包型钢法
当采用外包型钢法加固钢筋混凝士实腹柱或梁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干式外包钢加固后的钢架与原柱所承担的外力,应按各 自截面刚度比例进行分配;
2 湿式外包钢加固后的承载力和截面刚度应按整截面共同 工作确定。
湿式外包钢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用型钢两端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2 沿梁、柱轴线方向应采用缀板与角钢焊接,缀板间距不 应大于,20倍单根角钢截面的最小回转半径,且不应大于 500mm; 在节点区,其间距应加密;
3 加固排架柱时,应将加固的角钢与原柱顶部的承压钢板 相互焊接。对二阶柱,上下柱交接处及牛腿处的连接构造应 加强;
• 外粘角钢加固梁、柱的施工,应将原构件截面的棱角打 磨成圆角;
5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结构胶不受焊接高温影响。
外粘型钢的角钢端部600mm 范围内胶缝厚度应控制在 3mm~5mm。
I 粘贴钢板法 6.5.7 当采用粘贴钢板法加固受弯、大偏心受压和受拉构件时, 20 应将钢板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
粘贴钢板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钢加固的钢板宽度不应大于100mm。采用手工涂胶和 压力注胶粘贴的钢板厚度分别不应大于 5mm 和10mm。
2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均应在钢板 的端部、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对梁设置U形钢箍 板;对板应设置横向钢压条进行锚固。
3 被加固梁粘贴的纵向受力钢板,应延伸至支座边缘,并 设置 U形箍。U形箍的宽度,对端箍不应小于钢板宽度的 2/3;
对中间箍不应小于钢板宽度的1/2,且不应小于40mm。U形箍 的厚度不应小于加固钢板的1/2,日不小于4mm。加固板时,应 将U形箍改为钢压条,垂直于受力钢板方向布置;钢压条应从 支座边缘向中央至少设置3条,其宽度和厚度应分别不小于加固 钢板的 3/5 和 1/2 V 粘贴纤维复合材法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的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
压或大偏心受压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不得将纤维复合材直接暴露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 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 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纤维复合材受弯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正弯矩区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其 受拉面沿轴向粘贴的纤维复合材应延伸至支座边缘,且应在纤维 复合材的端部(包括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纤 维复合材的U形箍(对梁)或横向压条(对板);
2 当纤维复合材延伸至支座边缘仍不满足延伸长度的规定 时,应采取机械措施进行锚固;
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受弯构件负弯矩区进行正截面承载 21 力加固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传力和有效锚固。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梁或柱的斜截面承载力
进行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环形箍或端部采用有效锚固措施的U形箍;
2 箍的纤维受力方向应与构件轴向垂直;
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条带为箍时,其净间距不应大 于 100mm;
• 当梁的高度h≥600mm 时,尚应在梁的腰部增设一道纵 向腰压带。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的环向围束对钢筋混凝土柱进行正截
面加固或提高延性的抗震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向围束的纤维织物层数不应少于3层;
2 环向围束应沿被加固构件的长度方向连续布置;
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柱时,柱的两端应增 设锚固措施。
I 增大截面法
当采用焊接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的增大截
面法加固钢结构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全卸荷状态下,应保证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已得到有 效补强,原构件钢材强度设计值已根据安全性鉴定报告确定;当 采用焊接方法加固时,其新老构件之间的可焊性已得到确认。
2 负荷状态下,应核查原构件最大名义应力,对承受特重 级、重级动力荷载或振动作用的结构构件,焊接加固后应对其剩 余疲劳寿命进行评定;当处于低温下工作时,尚应对其低温冷脆 风险进行评定。当评定结果确认有较大风险时,不得进行负荷状 态下的加固。
钢构件增大截面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1 应采取措施保证加固件与原构件能够共同工作,板件应 无明显变形,板件应有良好的稳定性,并避免产生不利的附加 应力;
2 负荷状态下进行钢结构加固时,应避免加固件截面的变 形或削弱对安全产生显著影响。
II粘贴钢板法
当采用粘贴钢板对钢结构受弯、受拉、受压或受剪的实
腹式构件进行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贴钢板加固的钢构件、表面应采取喷砂方法进行处理;
2 粘贴在钢构件表面上的钢板,其最外层表面及每层钢板 的周边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钢板表面处理用的清洁剂和防腐蚀 材料不应对钢板及结构胶的工作性能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钢构件粘贴钢板加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字形钢梁的腹板局部稳定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在腹板两侧粘贴T形钢件或角钢的方法进行增强,其T形钢 件的粘贴宽度不应小于板厚的25 倍。
2 在受弯构件受拉边或受压边表面上进行粘钢加固时,粘 贴钢板的宽度不应超过加固构件的宽度;其受拉面沿构件轴向连 续粘贴的加固钢板应延伸至支座边缘,且应在钢板端部及集中荷 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不少于2M12的连接螺栓;对受压边的粘钢 加固,尚应在跨中位置设置不少于 2M12的连接螺栓。
3 采用手工涂胶粘贴的单层钢板厚度不应大于5mm,采用 压力注胶粘贴的钢板厚度不应大于10mm。
皿外包钢筋混凝土法
当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法加固受压、受弯或偏心受压的
型钢构件时,应对原型钢构件进行清理,并应铲除原有的涂 装层。
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3 1 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法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 C30;外包钢筋混凝土的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2 外包钢筋混凝土内纵向受力钢筋的两端应有可靠连接和 锚固。
3 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时,对过渡层、过渡段及钢构 件与混凝土间传力较大部位,应在原构件上设置抗剪连接件。
I 钢管构件内填混凝土加固法
当采用内填混凝土加固法加固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的圆
形或方形截面钢管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钢管的外直径不应小于 200mm;钢管壁厚不应小 于4mm;
2 方形钢管的截面边长不应小于 200mm;钢管壁厚不应小 丁6mm;
3 矩形截面钢管的高宽比h/6 不应大于2;
• 被加固钢管构件应无显著缺陷或损伤;当有显著缺陷或 损伤时,应在加固前修复。
钢管构件内填混凝土加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且不应高于C80。当采 用普通混凝土时,应減小混凝土收缩的不利影响。
2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将浇筑孔和排气孔补焊封闭。
I 钢筋混凝土面层法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原砌体与后浇
混凝土面层之间应做界面处理。
砌体构件外加混凝土面层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采用喷 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
24 2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 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 均应锚固。
• 当采用围套式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柱时,应采用 封闭式箍筋。柱的两端各 500mm 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 应取为100mm。若加固后的构件截面高度h≥500mm,尚应在 截面两侧加设竖向构造钢筋,并应设置拉结钢筋。
5 当采用两对面增设钢筋混凝士面层加固带壁柱墙或窗间 墙时,应沿砌体高度每隔250mm 交替设置不等肢U形箍和等肢 U形箍。不等肢U形箍在穿过墙上预钻孔后,应弯折焊成封闭 箍。预钻孔内用结构胶填实。对带壁柱墙,尚应在其拐角部位增 设竖向构造钢筋与U 形箍筋焊牢。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法 6.7.3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于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
对砌块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
2 块材严重风化的砌体,不应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 行加固。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承重构件时,其面 层厚度,对室内正常湿度环境,应为35mm~45mm;对于露天 或潮湿环境,应为45mm~50mm。
2 加固用的水泥砂浆强度及钢筋网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加固受压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5;加固受剪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 低于M10。
2) 受力钢筋的砂浆保护层厚度,对墙不应小于 20mm, 25 对柱不应小于30mm;受力钢筋距砌体表面的距离不 应小于 5mm。
3 当加固柱或壁柱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受压钢筋一侧的 配筋率不应小于0.2%;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 于0.15%。
2) 柱的箍筋应采用闭合式,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 不应大于 150mm。柱的两端各 500mm 范围内,箍筋 间距应为100mm。
3) 在壁柱中,不穿墙的U形筋应焊在壁柱角隅处的竖向 构造筋上,其间距与柱的箍筋相同;穿墙的箍筋,在 穿墙后应形成闭合箍;其直径应为8mm~10mm,每 隔 500mm~600mm 替换一支不穿墙的U形箍筋。
4箍筋与竖向钢筋的连接应为焊接。
• 加固墙体时,应采用点焊方格钢筋网,网中竖向受力钢 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应6mm;网格尺 寸不应大于300mm。当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时,钢筋网应 采用穿通墙体的S形钢筋拉结;其竖向间距和水平间距均不应大 于 500mm。
5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
当采用木材置换法加固时,应采用与原构件相近的木材,
新旧连接除结合面处采用胶接外,置换连接段尚应增设钢板箍或 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封闭箍进行约束。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应采用碳纤维、芳纶纤
维或玻璃纤维复合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木梁或受拉构件时,纤维复合材应在受拉面沿轴向 粘贴并延伸至支座边缘,其端部和节点两侧应粘贴封闭箍或U 形箍;
26 2 加固木柱时,应采用由连续纤维箍成的环向围束;其构 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
当采用型钢置换加固木桁架端节点时,新增型钢应伸人
支承端,并与原木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形成整体。
当结构加固采用植筋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等植筋技术,新增构件悬 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当新增 构件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 于C20。
2 采用植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 凝土不应有局部缺陷。
3 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士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 筋率小于0.2%的构件。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锚固应 采用锚栓,并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模式进行设计。
当混凝土构件加固采用锚栓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 栓;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倒锥形锚栓或全螺纹锚 栓;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3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 12mm;按构 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 het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 保护层厚度。
• 锚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27
结构加固用碳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
表A.0.1的规定。
表A.0.1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合格指标 检验项目 抗拉强度 (MPa) 标准值 平均值 受拉弹性模量(MPay 伸长率(% 弯曲强度(MPa) 层间剪强度(MPa) 纤维复合材与基材 正拉粘结强度(MPa) 单位面积 质量(g/m2) 人工粘贴 单向织物 高强1级,高强1级 高强皿级 ≥3400 ≥3000 条形板 高强I级 ≥2400 高强I级 2000 — ≥3000. :2.8X 105 ≥2.0X 105 ≥2.0% 103 ≥1.6X 105 ≥1.4X 105 ≥1.6 ≥1.5 1.3 ≥1.6 ≥1.4 ≥700 ≥600 500 — ≥45 ≥35 ≥30 ≥50 ≥40 对混凝土和砌体材料:≥2.5,且为基材内聚破坏;
对钢基材:≥3.5,且不得为粘附破坏 ^300 - 真空灌注 ≤450 纤维体积含量(%) ≥65 ≥55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
表A.0.2的规定。
28 表A.0.2 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合格指标 检验项目 抗拉强度 标准值 (MPa) 平均值 受拉弹性模量(MPa) 伸长率(%) 弯曲强度(MPa) 层间剪切强度(MPa) 单向织物 高强度I级 高强度II级 高强度I级 ≥2100 ≥1800 ≥1200 ≥2300 ≥2000 ≥1700 ≥1.1×105 ≥8.0X10%≥7.0×101 ≥2.2 ≥26 ≥2.5 ≥400 ≥300 ≥40 ≥30 条形板 高强度II级 ≥800 ≥1200 ≥6.0X104 ≥3.0 ≥45 ≥35 纤维复合材与基材 正拉粘结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单位面积 人工粘贴 质量(g/m) 真空灌注 450 ≤650 纤维体积含量(%) 60 ≥50 注:表中指标,除注阴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A. 0.3结构加固用玻璃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 表A.0.3的规定。
表A.0.3 玻璃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检验项目 抗拉强度标准值(MPa) 受拉弹性模量(MPa) 伸长率(%) 弯曲强度(MPa) 层间剪切强度(MPa) 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MPa) 单位面积质量 人工粘贴 (g/m2) 真空灌注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合格指标 高强度S玻璃纤维 无碱E玻璃纤维 ≥2200 ≥1500 ≥1.0X105 ≥7.2X104 ≥2.5 ≥3.8 ≥600 ≥500 ≥40 ≥35 ≥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450 八600 ^550 ≤750 29
B. 0.1 既有建筑粘结加固应使用经过改性的结构胶。加固用的 结构胶,按其最高使用温度应分为以下三类:
1 I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C~60°C;
2 II 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一45C~95C;
3 皿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一45°C~125°C。
对I类结构胶,还应分为A级胶和 B级胶;前者用于重要 构件;后者用于一般构件。X B. 0.2 以混凝土为基材,室温固化型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 标应包括粘结能力指标、长期工作安全性能指标和耐介质侵蚀能 力指标,且应分别符合表B.0.2-1、表B.0.2-2、表 B.0.2-3、 表B. 0.2-4和表B.0.6的规定。
表B.0.2-1以混凝土为基材,粘贴钢材用结构胶粘结能力指标 检验合格指标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I类胶 II类 A级 B级 胶 皿类 胶 标准值 钢对钢拉伸 抗剪强度 (MPa) 平均值 (23士2)C (50士5)%RH (60士2)C、10min (95士2)C、10min (150士3)C、10min (-45士2)C、30min ≥15≥12 ≥18 ≥17 ≥14 — — — — ≥17 — — — -|≥14 ≥17 ≥14 ≥20 钢对钢对接粘结抗 ≥33 ≥27 ≥33 ≥38 拉强度(MPa) 在(23士2)°C、(50士 钢对钢T冲击 5)%RH 条件下,按所执 ≤25 ≤40 ≤15 剥离长度(mm) 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加 钢对 C45 混凝土正 荷速度测试 拉粘结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 内聚破坏 30 续表B.0.2-1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检验合格指标 I类胶 I类 A级 B级 胶 皿类 ]胶 热变形温度(C) 固化、养护 21d,到期 使用0.45MPa的弯曲应力 进行测试 ≥65 ≥60 ≥100 ≥130 (105士2)°C、 不挥发物含量(%) ≥99 (180土5)min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注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表B.0.2-2 以混凝土为基材,粘贴纤维复合材用结构胶粘结能力指标 检验合格指标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下类胶 I类 A级B级 胶 皿类 胶 标准值 钢对钢拉伸 抗剪强度 /(MPa) 平均值 (23士2)C (50士5)%RH (60士2)C/10min (95士2)°C、110min (125士3)°C、10min (一45士2)C、30min ≥14 ≥10 ≥16 ≥16 ≥12 — ≥15 — — ≥16 ≥12 — ≥13 ≥18 钢对钢对接粘结 抗拉强度(MPa) ≥40≥32 ≥40 ≥43 钢对钢T冲击 剥离长度(mm) 在(23士2)C、(50士 5)%RH 条件下,按所执 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加 荷速度测试 ^25 ≤35 ^20 钢对C45 混凝土正 拉粘结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 内聚破坏 使用 0.45MPa 的弯曲 热变形温度(C) 应力进行测试 不挥发物含量(%) (105士2)C、(180士5)min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注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65≥60 ≥100 ≥130 ≥99 31 表 B. 0.2-3 以混凝土为基材,锚固用结构胶基本性能指标 检验合格指标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I类胶 II类 A级 B级 胶 皿类 -胶 标准值 (23士2)C、(50士5)%RH (60士2)C、10min ≥10 ≥12 ≥I1 一— 钢对钢拉伸 抗剪强度 (MPa) 平均值 (95士2)C、10min (125士3)C、10mi (一45士2)C、30min ≥11 — — — ≥10 ≥12 ≥10 ≥13 约束拉拔条件下带肋钢 筋(或全螺纹)与混凝土 粘结抗拔强度(MPa) 在(23生 2)0A(50土 5)%RH C30、$25、 1=150 ≥11 ≥8.5 ≥11 ≥12 C60、¢25、 1=125 ≥17 ≥14 :17 ≥18 钢对钢T冲击剥离长 度(mm) 在(23士2)C、 (50士5)%RH ≤25 ≤40 八20 使用 0.45MPa 的弯曲应 热变形温度( ≥65 ≥60 ≥100 ≥130 力进行测试 不挥发物含量(%) (105士2)C、(180士5)min ≥99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注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表B.0.2-4 锚固用快固型结构胶粘结能力指标 检验项目 钢对钢(钢套筒法)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 钢对钢(钢片单剪法)拉伸抗剪强度平均值 约束拉拔条件下带肋钢筋与 C30 425 埋深 150mm 混凝土粘结抗剪强度(MPa) C60 $25 埋深 125mm 经90d湿热老化后的钢套筒粘结抗剪强度降低率(%) 经低周反复拉力作用后的试件粘结抗剪强度降低率(%) 性能要求 ≥16.0 ≥6.5 ≥12.0 ≥18.0 八15 ≤50 注:1 快固型结构锚固胶无 A级和 B级之分;
2 当快固结构胶用于锚栓连接时,不需做钢片单剪法的抗剪强度检验。
32 B. 0.3 以钢为基材,粘贴钢加固件和碳纤维复合材的室温固化 型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包括粘结能力指标、长期工作安全 性能指标和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且应符合表 B.0.3-1、 表B.0.3-2和表B. 0.6的规定。
表B.0.3-1 以钢为基材,粘贴钢加固件的结构胶粘结能力指标 检验合格指标 【类胶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AAA AA II类 胶|胶 皿类 级 级 标准值 钢对钢拉伸 抗剪强度 (MPa) 试件粘合后养护7d,到 期立即在:(23士2)C, (50‡5)%RH 条件下测试 (95士2)C;10min (125士3)C;10min (-45士2)C;30min ≥18|≥15 平均值 钢对钢对接接头 抗拉强度(MPa) 钢对钢T冲击 剥离长度(mm) 钢对钢不均匀 扯离强度(kN/m) ≥20 ≥17 ≥40 ≥33 试件粘合后养护 7d,到 期立即在:(23士2)C, (50士5)%RH 条件下测试 ≤10八20 ≥30 ≥25 ≥18 ≥16 — — ≥14 ≥20 ≥35 ≥38 ≤6 ≥35 热变形温度(C) 使用0.45MPa 的弯曲应 力进行测试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65 ≥100 ≥130 33 表B.0.3-2 以钢为基材,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结能力指标 检验合格指标 I类胶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AAA AA I类 胶 𦉫类 胶 级 级 标准值 试件粘合后养护 7d,到 期立即在:(23士2)C, (50士5)%RH条件下测试 14 ≥17 钢对钢拉伸 抗剪强度 (MPa) 平均值 (95士2)C;10min) (125士3)C;10min (一45士2)X;30mi — ≥15 — ≥19 — ≥16 ≥12 ≥19 钢对钢对接接头 抗拉强度(MPa) ≥45 ≥40 ≥45 ≥38 钢对钢T冲击 剥离长度(mm) 试件粘合后养护7d,到 期立即在:(23士2)C, (50士5)%RH 条件下测试 ≤10 ≤20 ≤6 钢对钢不均匀 扯离强度(KN/m) 30 ≥25 ≥35 热变形温度(iC) 使用0.45MPa的弯曲应 力进行测试 ≥65 ≥100 ≥130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B. 0.4 以砌体为基材的结构加固用胶,其安全性能指标的确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钢筋混凝土为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其加固用结构胶 的安全性能指标应按以混凝土基材的结构胶的规定采用;
2 以素砌体为基材,粘贴钢板、纤维复合材及种植带肋钢 筋、全螺纹螺杆和化学锚栓用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分别 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相应用途的B级胶的规定采用。
B. 0.5 以木材基材,粘结木材或钢材的结构加固用胶,其安 全性能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 1 木材与木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B.0.5的 规定;
2 木材与钢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按钢结构加固用胶 安全性能合格标准采用。
表B. 0.5 木材与木材粘结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安全性能指标 检验的性能 胶缝顺木纹方向抗 剪强度(MPa) 干试件 湿试件 合格指标 红松等软木松 栎木或水曲柳 7≥60 ≥8.0 ), ≥4.0 ≥5.5 粘结 性能 木材对木材横纹正拉粘结强度 A(MPa) 仲≥/.90, 且木纹横纹撕拉破坏 长期 性能 以20°C水浸泡48h- <20°C冷冻9h> 室温置放 15h-~70C热烘 10h 为一循环;
经8个循环后,测定胶缝顺纹抗剪破坏 形式 沿木材剪坏的面积不得少于 剪面面积的75% B. 0.6结构加固用胶(不包括木结构用胶)的长期工作安全性能 应符合表B.0.6 的规定;其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应符合现行专 门标准的规定。
表B.0.6 加固用结构胶长期工作安全性能鉴定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I类胶 A级B级 检验合格指标 II类 胶 皿类 胶 与室温下短期试验结果 相比,其抗剪强度降低 率(%):
而 环 境 作 用 耐湿热 老化能力 在 50°C、95%RH 环境中老化 90d后,冷却至室温进行钢对钢拉 伸抗剪试验 ^12 八18 八10 ^12 35 续表B.0.6 检验项目 检验条件 耐热老化 能力 在下列温度环境中老化30d(90d) 后,以同温度进行钢对钢拉伸抗剪 试验 耐 用 耐 耐冻融能力 耐长期应力 作用能力 (95士2)C (150士3)C 在一25C-二35C冻融循环温度 下,每次循环8h,经50次循环后, 在室温下进行钢对钢拉伸抗剪试验 在(23士2)C ^(5045)%RH 环 境中承受4.OMPa(5.OMPa)剪应力 持续作用 210d 在室温下,以频率为5Hz、应力 耐疲劳应力 作用能力 比 5:1.5(5:1)、最大应力为 4OMPa(5.OMPa)的疲劳荷载下进 行钢对钢拉伸抗剪试验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钢结构加固。
36 检验合格指标 I类胶 II类 A级 B级 胶 皿类 胶 与同温度 10min 短期试 验结果相比、其抗剪强度 降低率:
≤5 — — ≤5 与室温下,短期试验结 果相比,其抗剪强度降低 率不大于5% 钢对钢拉伸抗剪试件不 破坏。且蠕变的变形值小 于0.4mm 经2 106(5X106)次等 幅正弦波疲劳荷载作用 后,试件不破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