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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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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适应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海洋灾害防御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效应对海水倒灌、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海洋灾害应对管理,我部组织修订了《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182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6年6月15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全力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国家层面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的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风暴潮(海水倒灌)、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 组织机构


2.1 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以下简称预警司)

负责组织协调部系统海洋灾害观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启动、调整和终止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完善。

2.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

负责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部领导有关指示批示;及时高效运转涉及海洋灾害相关的约稿通知等;保证全天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协助预警司按程序上报《自然资源部值班信息》,重要情况督促续报。

2.3 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

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协助对外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2.4 自然资源部海区局(以下简称海区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海区海洋灾害观测、预警,发布本海区海洋灾害警报,组织开展本海区海灾调查评估,编报本单位应急值班信息,汇总形成本海区海灾应对总结,协助地方开展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2.5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海洋技术中心)

负责开展应急期间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并提供技术支撑,编报本单位应急值班信息,汇总形成应急期间观测设备运行情况报告。

2.6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以下简称预报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发布全国海洋灾害警报,提供服务咨询,编报本单位应急值班信息,参与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汇总形成灾害预警报工作总结,协助开展《预案》评估和修订。

2.7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信息中心)

负责全国海洋观测数据传输和网络状态监控,提供应急期间数据传输和网络维护技术支撑,开展数据共享服务保障,编报本单位应急值班信息,汇总形成应急期间数据传输与共享服务保障情况报告。

2.8 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以下简称海洋减灾中心)

负责研究绘制国家尺度台风风暴潮风险图,组织开展海洋灾情统计,编报海灾调查评估快报,指导地方开展海灾应急处置、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汇总形成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2.9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以下简称海洋卫星中心)

负责开展应急期间的卫星遥感资料解译与专题产品制作分发与共享服务,编报本单位应急值班信息,为海洋预报和减灾机构提供遥感信息支撑。

3 预判预警与值班部署


3.1 超警戒潮位监控

国家及海区预报中心应做好超警戒潮位等异常情况的实时监控,视情况组织灾害预判会商及后续预警工作,并通报观测数据异常情况,由海区局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并反馈。

3.2 预判会商

预报中心在预计将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警报时,应组织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并将会商意见报送预警司、抄送部属有关单位。

3.3 应急部署

预计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预警司组织部属有关单位和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召开海洋灾害应急视频部署会,部领导出席,部署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工作。预计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预警司视情况组织召开海洋灾害应急视频部署会。

3.4 值班值守

预警司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研究决策应急响应工作。启动二级及以上响应时值班员每日参加应急会商。

3.5 新闻宣传

宣教中心协调,预警司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现场报道和直播连线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4 应急响应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响应级别。海洋灾害警报分为红、橙、黄、蓝四色,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预警级别。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可根据海洋灾害影响预判情况适当调整。

4.1 响应启动

预警司根据预案标准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通知发送部属有关单位,抄送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一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发布多个1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暴潮红色警报,且发布北海区近岸海域2海浪橙色或红色警报。

(2)发布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暴潮红色警报,且发布东海、南海区近岸海域3海浪红色警报。

(3)针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和黄海北部发布多个区域海冰红色警报。

(4)发布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啸红色警报。

4.1.2 二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二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或多个地级市风暴潮橙色警报。

(2)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3)针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和黄海北部发布一个区域海冰红色,或多个区域海冰橙色警报。

(4)发布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啸橙色警报。

4.1.3 三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三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或多个地级市风暴潮黄色警报。

(2)发布近岸海域海浪橙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3)针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和黄海北部发布一个区域海冰橙色,或多个区域海冰黄色警报。

(4)发布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啸黄色警报。

4.1.4 四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四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或多个地级市风暴潮蓝色警报。

(2)发布近岸海域海浪黄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橙色警报。

(3)针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和黄海北部发布一个区域海冰黄色,或多个区域海冰蓝色警报。

(4)发布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啸黄色警报。

4.2 加密观测

海洋卫星中心统筹国内外卫星资源,加密获取卫星数据,及时将卫星数据和专题产品发送至相关海区局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预报减灾机构。

在海浪灾害影响期间,启动一或二级应急响应时,有关海区局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其中具备条件的自动观测点每半小时加密观测1次,人工观测点在确保人员安全且具备观测条件的前提下每小时加密观测1次,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预报中心;启动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有关海区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

在海冰灾害影响期间,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有关海区局每天组织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有关海区局每周组织开展至少2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必要时应组织开展无人机航空观测;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有关海区局每周组织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海冰现场观测数据需在当天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减灾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还需同步发送至海洋卫星中心。

4.3 应急会商

预报中心组织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风暴潮、海浪灾害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若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每日会商不低于2次;预计发布橙色以上风暴潮警报时,会商时需研判沿海区县海水倒灌风险。海冰灾害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

当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海区预报中心根据地方需要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加密会商。

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4.4 警报发布

各级预报机构风暴潮和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若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和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需22时加发1期。海冰警报每日16时发布1期。

预计发生海啸灾害时,预报中心根据海啸警报发布标准及时发布海啸警报并随时滚动更新。如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预报中心还须第一时间直接向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同时报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

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急管理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系统相关单位。

4.5 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中心及各海区局每日向预警司报送海洋灾害应急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在上午9时前报送;当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国家中心及各海区局除以上报送要求外,还需在15时前加送其他灾害应急情况;遇突发情况随时报送。

当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启动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但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时,预警司汇总预报中心等单位信息,编报《自然资源部值班信息》。

4.6 服务支撑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预警司组织海洋减灾中心、预报中心、相关海区局成立并派出应急专家组,指导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海洋减灾中心会同预报中心、相关海区局成立并派出应急专家组,指导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或启动四级应急响应但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时,相关海区局成立并派出应急专家组,指导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4.7 响应终止

海洋灾害警报级别降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以下后,预警司终止应急响应,通知发送部属有关单位,抄送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4.8 总结评估


4.8.1 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一级和二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参与本次应急响应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并在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送预警司。

4.8.2 灾害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和灾情统计报送规定》开展海灾调查评估,海洋减灾中心负责汇总调查评估报告报送预警司,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省份。

5 保障措施

各海区局、海洋技术中心和海洋信息中心应加强海洋观测预报仪器设备和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状况监控工作,保障海洋观测数据及时传输共享。当仪器设备或传输系统出现故障时,各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设法修复。短期内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确实无法修复的,在确保人员安全且具备观测条件的前提下,应每小时开展1次人工补测,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有关单位。数据传输系统故障期间,有关单位每日8时至20时应通过其他通讯方式每3小时1次及时报送海洋观测整点数据,并在数据传输恢复后,立即完成数据补传。

6 培训演练


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预警司和各单位组织实施海洋灾害防御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开展。

6.2 演练

预警司组织预报中心等单位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并向国务院备案,径送应急管理部。

海洋技术中心、预报中心、海洋信息中心、海洋减灾中心、海洋卫星中心、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执行预案,并向自然资源部备案。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需求和实际,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向自然资源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

附件2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简表

宽表格可在表格内左右滚动

响应级别风暴潮近岸海浪近海海浪海啸海冰
一级多省红色警报并满足组合条件橙色或红色警报(组合条件)红色警报(组合条件)1个省红色警报多个区域红色警报
二级红色警报或多个地级市橙色警报红色警报无1个省橙色警报1个区域红色或多个区域橙色警报
三级橙色警报或多个地级市黄色警报橙色警报红色警报多个省黄色警报1个区域橙色或多个区域黄色警报
四级黄色警报或多个地级市蓝色警报黄色警报橙色警报1个省黄色警报1个区域黄色或多个区域蓝色警报

附件3 海洋灾害相关术语

一、风暴潮灾害

由于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二、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三、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四、海冰灾害

所有在海上出现的冰统称海冰,除由海水直接冻结而成的冰外,它还包括来源于陆地的河冰、湖冰和冰川冰。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五、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六、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七、天文大潮消息

无明显风暴潮过程时,当有一个及以上岸段的天文高潮位接近或达到当地警戒潮位,可发布天文大潮消息,以提示相关区域关注天文高潮位的潜在影响。

附件4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千米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二)风暴潮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三)风暴潮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四)风暴潮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二、海浪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二)海浪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三)海浪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四)海浪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三、海冰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冰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 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60海里;

2.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3.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4. 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二)海冰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 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75海里;

2.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3.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4. 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三)海冰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 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90海里;

2.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3.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4. 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四)海冰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 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105海里;

2. 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3. 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4. 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四、海啸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近岸海域将会出现0.3(含)米至1.0米的海啸波幅,应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二)海啸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近岸海域将会出现1.0(含)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应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三)海啸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近岸海域将会出现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应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四)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近岸海域将会出现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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