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海洋产业园开发模式。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海洋产业园海域使用管理模式,强化政府对海域一级市场的管控,完善海域使用权出租、转让和抵押二级市场,促进海域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在海洋产业园内,探索实施“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实现“拎包入驻”“拿海即开工”;探索实施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对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的低效用海,依法采取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退出;探索实施近海养殖退出安置机制,在海洋产业园内预留一定海域空间,专项用于安置因生态保护等需要腾退的近海养殖项目,推动以规模化养殖取代近海小散养殖。
(五)合理确定用海方式。根据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特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的用海方式,其中投礁型现代化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部分的用海方式界定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礁体之间及其外围部分的用海方式界定为开放式养殖用海;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装备型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方式界定为开放式养殖用海;休闲观光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垂钓、观光、住宿、餐饮等设施部分界定为开放式游乐场用海,其他部分按实际用海情况界定。
(六)加强用岛支撑保障。强化岛海联动发展,支持利用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清单的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深远海养殖保障基地,完善渔港、避风塘、苗种繁育基地、加工仓储、装备维修等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套设施,符合公益设施用岛条件的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七)强化用地服务保障。按照陆海接力、岸海联动的要求,积极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用地保障,争取将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对于确实无法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由省、市联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渔港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保障,渔业园区、生产加工、冷链运输等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地市优先保障。优先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落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