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在现有整合优化预案基础上,对自然保护地(已设立的国家公园除外)进一步整合优化,保留一批符合设立标准的,归并一批功能相近、地域相连、管理可行的,撤销一批达不到标准、空间破碎严重、保护价值不高的,建立空间布局合理、边界范围清晰、管理规范有效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工作规则
(一)撤销
1.整合优化预案中仍作为独立自然保护地存在的原市、县级自然公园,达不到省级自然公园设立标准的,经评估论证,原则上可以撤销,不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
2.面积较小、空间破碎、不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达不到设立标准的自然保护地,经评估论证保护价值不高的,原则上可以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
自然保护地内具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景观,以及红树林和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不得撤销;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含双遗产)、世界生物圈保护区、世界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的自然保护地不得撤销。
(二)归并
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和管理体制等因素,按照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一步归并。
1.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连或相邻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可归并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同一县域内多个自然公园要尽量归并,减少数量。其中,相连的多个自然公园或由同一机构管理的多个自然公园,原则上归并为1个。
3.省级风景名胜区与其他各类国家级自然公园归并的,由各地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保护管理目标、现行管理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归并后类型。
4.同一县域内多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要尽量归并,减少数量。
5.整合优化预案中仍作为独立自然保护区的原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论证,保护价值不高的可以并入国家级自然公园。
6.地方级自然公园也可并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属于上述情形,但因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资源权属、保护目标差异等原因确实不宜归并的,可以单独保留,说明保留原因。
(三)“天窗”处理
对“三区三线”划定中为划永久基本农田调出自然保护地造成“天窗”的地块,进行“回填”,继续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由地方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仍按耕地进行统计、利用和管理。具体地块矢量数据将统一下发。
合理回填其他不产生矛盾冲突的“天窗”地块,把真正具备保护价值的地块留在自然保护地内。确需回填的地块要评估论证,说明原因。
三、其他
(一)整合优化预案中的神农架、钱江源、祁连山、南山、普达措等5个原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原则上分别归并为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管理体制等原因当前无法按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单独论证。
(二)各地要对整合优化预案中拟调出地块、拟撤销自然保护地认真把关,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调出或撤销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从严处理。
(三)以项目用地、矿业权为由调出的,若有项目不再实施、选址发生改变、用地范围大幅减少、矿业权灭失等情形,原则上全部或者将未利用部分回填到自然保护地。
(四)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仍存在人为活动密集区域,可进一步优化管控分区;本次由自然公园归并入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原则上作为一般控制区,其中生态价值较高且符合管控要求的区域,可划入核心保护区。
(五)整合优化期间依法依规新设、撤销、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将批复结果与整合优化结果进行衔接。
(六)做好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红线联动调整工作。以省为单位,同步制作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批复后,按程序联动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规则如下:
1.按规则回填的永久基本农田类“天窗”地块,由地方逐步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后,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回填入自然保护地的“天窗”地块,本次联动调整时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评估审核回填的“天窗”地块,避免带入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
2.风景名胜区内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并入其他自然保护地时,相应区域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3.拟撤销的自然保护地,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则的可以调出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