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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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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19 条

1 总 则


1.0.1 -1.0.4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因此,设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所能界定的。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范围。


1.0.3 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倡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一环。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系统配置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

1.0.5-1.0.8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5 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另外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也是本次修订增加的重点内容之一。


1.0.6 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因此,条文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另外,对于一些国外先进技术虽然国内尚无标准,但其符合国际先进标准,且能够满足工程需求,这类产品也是可以使用的。为了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当新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该产品企业标准的性能参数高于国家标准,也是可以采用的。


1.0.7 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尤其是向国际标准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本标准表述,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作此规定。

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348-2019,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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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2术语和缩略语

条文说明

本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修订过程中,术语部分沿用了原规范大部分词条,有个别词条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另有一部分词条如保护导体、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等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术语部分进行了协调统一。    缩略语部分保留了原规范大部分符号的内容,又根据编制内容的变化,增加了部分新的缩略语,并与科技名词术语进行了协调。

2.1 术 语


2.1.1-2.1.49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电源。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能够提供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与计算机系统供电质量要求的,不间断供电的后备电源装置。


2.1.4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2.1.5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6 保护接地导体(PE)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7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8 中性导体(N)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具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两种功能的导体。


2.1.10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2.1.12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

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矢量和。


2.1.13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ELV)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均方根值50V的电压,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规定的有关Ⅰ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2.1.14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SELV)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5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on of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PELV)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2.1.18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protective grounding

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到保护接地导体上。


2.1.19 功能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functional grounding

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保证系统、装置或设备正常与稳定运行需要的接地。


2.1.20 功能性开关电器 functional switching device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称为接地配置,也称为接地系统。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1.24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1.28 雷击电磁脉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1.31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1.32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dB表示。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集中监视与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亦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2.1.42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2.1.44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以太网供电是指在现有的以太网布线基础架构不做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为一些基于IP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为此类设备供电的技术。简称为POE。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RAID)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2.2 缩略语

AI(Analog Input)模拟量输入(模入)AO(Analog Output)模拟量输出(模出)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

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楼宇自动化系统

BD(Building Distributor)建筑物配线设备(架)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CD(Campus Distributor)建筑群配线设备

CP(Consolidation Point)集合点

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直接数字控制器

DI(Digital Input)开关量(数字量)输入(开入)DO(Digital Output)开关量(数字量)输出(开出)FAS(Fire Alarm Syste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综合业务数字网

I/O(Input/Output)输入/输出

KB(Kilobyte)千位(千字节)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显示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网络终端设备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公用电话网

RAM(Random Access Memory)随机读写存储器

ROM(Read Only Memory)只读存储器

SAS(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TE(Terminal Equipment)终端设备

TO(Telecommunication Outlet)信息插座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虚拟局域网

3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3.1.4

      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3.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1 原2008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规定,本章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由于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建设了一批规模很大的民用建筑,用电负荷相应增大,对供电的需求加大,部分建筑物内部设有35kV等级的变电所,国内部分地区还设有20kV的供配电系统。为适应各个地区及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的适用范围调整为35kV及以下。


3.1.2 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已废止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用电负荷分级是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确定其供电方案(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政府部门通常仅对涉及人身和建筑物安全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本标准中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基本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更高要求的供电方案。由于各类建筑的负荷特性不同,本标准仅对负荷的分级作原则性的规定,各类建筑应按本标准的分级原则确定用电负荷级别。
   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本条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作了规定。例如,数据中心、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计时记分系统等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重要的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一旦中断供电将会丢失重要数据,因此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另外,大多数民用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当个别建筑物内含有此类负荷时,应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在民用建筑中,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重要的宾馆、大型体育场馆,以及经常用于重要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大型银行营业厅的照明,一般银行的防盗系统;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的防盗信号电源,珍贵展品室的照明电源,一旦中断供电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和珍贵展品被盗,因此列为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民用建筑的正常工作,例如: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因此列为二级负荷。
【技术要点】
   用电负荷分级是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条文根据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对用电负荷的级别进行了划分。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根据条文中用电负荷分级的原则性要求及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所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民用建筑中的各类用电负荷进行判定、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用电负荷级别。因各类不同的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种类繁多,未全部列入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表中的各类用电负荷可类比参照本标准附录A确定其用电负荷级别。
检查:在审核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检查其用电负荷分级是否符合条文中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原则性要求,是否符合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所规定的具体要求。

3.2.2 -3.2.7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定。


3.2.3 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条文说明

3.2.2 附录A是根据原规范表3.2.2修改补充而成的。本次修订补充了住宅建筑、办公建筑、交通建筑(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地铁车站等)等不同类型建筑的负荷分级,补充了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剧场、体育场馆及交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的消防负荷分级。当本标准附录A中序号1~24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电梯、部分场所的照明、生活水泵等用电负荷,如果中断供电将影响全楼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比多层建筑明显提高,因此对其负荷的级别做了相应的划分。
   由于各类建筑中应列入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很多,规范中无法将各类建筑中的所有用电负荷全部列出。因此本标准主要是对用电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了常用的用电负荷分级表,列入附录A中。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中的相应负荷分级确定。


3.2.6 目前各地建设的住宅小区规模较大者居多,其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中断供电对居民的用水、供暖等影响较大,故规定其用电不低于二级负荷。

3.2.8 已废止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条文说明

3.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这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双重电源可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本条中采用的“双重电源”一词出自《国际电工词汇》IEC60050.601-2008第601章中的术语第601-02-19条“duplicate supply”。因国内各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都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相互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与当地供电公司具体沟通协调,根据当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当市政电网提供的电源不能满足双重电源的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或应急电源。
   检查:在审核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检查当地电网提供的电源是否达到双重电源的要求,如达不到双重电源的要求,应要求其另行增设满足双重电源要求的市政电源或增设自备电源或应急电源。

3.2.9-3.2.11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条文说明

3.2.9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2.8条要求的双重电源供电外,还需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都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不得将其他负荷同时接入应急电源回路。

3.2.11 本条规定了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由于二级负荷停电影响较大,因此宜由两回线路(由一个城网变电所引来的两个配出回路)供电,配电变压器也宜选两台(两台变压器可不在同一变电所)。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10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或电缆供电。当线路自上一级变电所用电缆引出时必须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二级负荷的100%,且互为热备用。
   从近年来掌握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反馈情况看,很多项目对二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设计把握得不够准确,很多项目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等同于一级负荷,部分项目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案达不到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设计时存在系统设置偏高或偏低的倩况。因此本条对一些比较常见的二级负荷的供电做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3.2.12 -3.2.14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3.2.13 对于一用一备工作的生活水泵、排污泵等非消防负荷的一级、二级负荷,采用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可减少双电源切换开关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供电的可靠性。对于消防负荷不允许采用这种供电方式。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 -3.3.3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条文说明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中,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3.3.3 长期运行经验表明,用电单位在一个电源检修或出现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极少,且这种事故多数是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可通过加强维护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来解决。
   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民用建筑设置的自备电源则相反,因此只有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
   第1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双重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第2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二电源的条件;第3款规定了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难以满足消防电源中断供电的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第4款规定了超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
   本条未包括数据中心自备电源的设置要求,数据中心的自备电源应根据数据中心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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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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