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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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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16 条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 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 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生 贾苇 朱林华 方磊 孙兰 程伯轩

修订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标【2023】 8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批准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 2005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24年5月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 25日

局部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7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由修订调整为局部修订的函》( 2021-14) 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局部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改和补充了不同防空地下室类型的适用参数、结构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柴油电站设置要求,增加了移动电站与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的要求,以及人员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 88 条,分别为第 2. 1. 9、3. 1. 3、3. 1. 8、3. 1. 10 、3. 2.1、 3. 2. 6、3. 2. 10、 3. 2. 12、 3. 3. 6、3. 3. 19、 3. 3. 20、3. 3. 23 、3. 4. 1、3. 4. 4、3. 4. 11、 3. 5. 1、3. 6. 5、3. 9. 4、4. 2.1、 4. 2. 3、4. 10.2、 4. 10. 7、4. 11. 5、4. 11. 7 、4. 11. 8 、5. 1. 1、5. 1. 3、5. 1. 4、5. 1. 5、5. 1.6、 5. 2. 2、5. 2.7、 5.2.8 、5.2.13 、5. 2. 17、 5. 2. 18、5. 3. 1、5. 3. 3、5. 3. 9、5. 3. 10 、5. 4. 1、 5. 4.2、 5. 4. 3、5. 4. 4、5. 5. 4、5. 6. 11 、5. 7. 2、5. 7. 6、5. 7. 6A、 6. 2. 1、 6. 2.2、 6. 2. 7A、 6. 3. 11、6. 3. 13、 6. 3. 15 、6. 4.2、 6. 4. 3、6. 4. 5、6. 5.4、 7. 1. 1、7.2.4、7. 2. 11 、7. 2. 12、 7. 2. 13 、7. 2. 15、 7. 2. 16、 7. 2. 17 、7. 3. 2、7. 3. 4、7. 4. 5、7. 5. 1、7. 5. 9、7. 5. 10、 7. 5. 11 、7. 5. 12 、7. 5. 13、 7. 5. 16、7. 6.8、 7. 7.2、 7. 8.1、 7. 8. 2、7. 8. 3、7. 8. 4、7. 8. 5、7. 8. 6、 A. 0. 1、A. 0. 2、F.0. 3条。其中新增2条,删除1条。

本规范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陆军工程大学国防工程学院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瑞龙 赵贵华 田川平 李宝明 王佳 邵筠 段世昌 袁代光 郭海林 李端文 丁志斌 葛洪元 孙兰 张卓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安宝 王文科 周旭 戴晓春 毛伟刚 王挥 程实 陈瑶 陈宝旭 李研 姚赤飘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由于冷战的结束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的战争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经全面修订后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2日颁发了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现行《战技要求》)。与1998年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相比较,在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专业标准等诸多方面,现行《战技要求》都做了相应地修改和调整。以现行《战技要求》为编制依据,并结合近年来的科技成果,本规范进行了全面地修订。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条文说明

 1.0.2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该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制定。但有时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国家允许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用于在居住小区内,易地建设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为了便于做好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和个体设计,更好地实现平战结合,适应各地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需要,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适当地调整。
为此本条特别注明: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在本规范条文中凡只写明“防空地下室”但未注明甲类或乙类时,系指甲、乙两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在本规范条文中只写明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未注明其抗力级别时,系指符合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各抗力级别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按照战时的功能区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类别与称谓如表1所示。
表1 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类别及相关称谓

注:“*”防空专业队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条文说明

1.0.4 未来爆发核大战的可能性已经变小,但是核威胁依然存在。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和城市中的一些地区,人防工程建设仍须考虑防御核武器。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城市(地区)之间的战略地位差异悬殊,威胁环境十分不同,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详见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5 本规范第1.0.2条未对适用的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做出限制,即本规范适用于战时用作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和配套工程等各种用途的防空地下室。但由于本规范的发行范围和保密要求,本规范回避了有关指挥工程和涉及甲级防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在从事以上工程设计时,尚须结合使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与本规范关系较为密切的规范,除一般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以外,尚有如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以及《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等。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2.1.66

2.1.1 平时 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2 战时 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 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防空地下室 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1.5 指挥工程 command works

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1.6 医疗救护工程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1.7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但在目前的人防工程建设中,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2.1.8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1.9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于(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1.10 冲击波 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11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12 地面超压 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系指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13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14 主体 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5 清洁区 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6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8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9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1.20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21 外墙 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2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3 口部 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4 室外出入口 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1.25 室内出入口 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1.26 连通口 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1.2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28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1.29 备用出入口 altem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1.30 直通式出入口 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1 单向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 穿廊式出入口 porch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3 竖井式出入口 vertical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4 楼梯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stairs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5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7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38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9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40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1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42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3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1.44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45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46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7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2.1.48 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1.49 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1.50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1.51 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1.52 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1.53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1.54 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1.55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作用压力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1.56 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 room

防空地下室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1.57 防爆地漏 blastproof floor drain

战时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地漏。


2.1.58 防爆波化粪池 blastproof septic tank

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化粪池。


2.1.59 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电缆井。


2.1.60 内部电源 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1.61 区域电源 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1.62 自备电源 self-reser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电源。


2.1.63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1.64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防空地下室内,能供给多个防空地下室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防空地下室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1.65 固定电站 immobile power 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电站。


2.1.66 移动电站 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电站。

2.2 符号

△Pcm——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ch——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σ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直接产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pc——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土中结构上的均布动荷载最大压力;

q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K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上的综合反射系数;

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于结构上的动荷载均布化系数;

t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t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的升压时间;

td——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Pm——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m——核武器爆炸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钢筋混凝土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0h——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v0——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v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γc——土的波速比;

K——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ξ——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系指结构构件允许出现的最大变位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

γ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3.1.3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条文说明

3.1.1 对于防空地下室的位置选择、战时及平时用途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同时也应考虑平时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的需要以及上部地面建筑的特点及其环境条件、地区特点、建筑标准、平战转换等问题,地下、地上综合考虑确定。防空地下室的位置选择和战时及平时用途的确定,是关系到战备、社会、经济三个效益能否全面充分地发挥的关键,必须认真对待。


3.1.2 为使掩蔽人员在听到警报后,能够及时地进入掩蔽状态,本条按照一般人员的行走速度,将规定的时间(包括下楼梯),折算成为服务半径。在做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时,应该注意使人员掩蔽工程的布局满足此项规定。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安全,尤其是考虑到防空地下室处于地下的不利条件下,在距危险目标的距离方面应该从严掌握。本条主要是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人民防空一、二等建筑物设计技术规范》等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规定。距危险目标的距离系指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及通风口)的出地面段与危险目标的最不利直线距离。原条文说明中的《人民防空一、二等建筑物设计技术规范》已经失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范编号由原来的“GBJ16”变更为“GB50016”。根据现行规范的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将原来的表述“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修改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3.1.7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条文说明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井等,其位置、尺寸及处理方式,不仅应该考虑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与地面建筑四周环境的协调,以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等。特别是位于临街和重要建筑物、广场附近的室外出入口口部建筑的形式、色彩等,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增加城市景观的美感,而不应产生负面影响。


3.1.6 考虑到上部地面建筑战时容易遭到破坏,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的整体强度及其密闭性,本条做了相应的规定。本条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无关管道”,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为此,在设计中应尽量把专供上部建筑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范围之外。对于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了“不宜”和“不得”的规定。对于上部建筑的粪便污水管等,一般都采取在适当集中后设置管道井,并将其置于防护范围以外的办法来处理。此次修订针对这一问题专门进行了管道穿板的验证性模拟核爆炸试验。试验说明对量大面广的核5级及以下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可以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大所限制的管径范围。此次修订对于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允许管径和相应的防护密闭做法,均作了适当调整。并在本规范的第6章中增加了相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