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土空间 territorialspace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
注: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3.2
国土空间规划 territorial and spatial planning
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3.1)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
3.3
国土空间保护 territorial and spatial protection
对承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等重要功能的地域空间进行管护的活动。
3.4
国土空间开发 territorial and spatia ldevelopment
对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生产等为主的国土空间的利用活动。
3.5
生态修复 ecological restoration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对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受损的国土空间,采用自然恢复、适度人为引导与修复等方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活动。
3.6
土地综合整治 comprehensive land consolidation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推动田、水、路、林、村、城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系统工程。
3.7
主体功能区 main functional zones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战略区位等综合比较优势,划定的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地域空间单元。
3.8
农业空间 agricultural space
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乡村产业为主,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功能空间。
注:农业空间以耕地和农用地为主,
3.9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以保障生态安全、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
注:生态空间以生态用地为主
3.10
城镇空间 urbans pace
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注:城镇空间以城镇建设用地为主。
3.11
永久基本农田 permanent basic crop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注:永久基本农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3.12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 lines
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注:包括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
3.13
城镇开发边界 urban development boundary
一定时期内,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3.11)、生态保护红线(3.12)的基础上,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
注: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是防止城镇无序扩张、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的空间边界。
3.14
城市群 urban agglomerations
在特定地域内,以一个或多个特大、超大城市为核心,依托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和信息网络,与周边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形成的内在功能紧密联系、具有较高网络联通度的城镇集合体。
3.15
都市圈 metropolitan areas
以辐射带动功能强的城市为核心,以一小时交通通勤圈为基本范围,与周边城镇经济活动联系紧密、通勤便捷高效、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的同城化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