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原则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模式开展。各省(区、市)也可结合资源禀赋、工作基础、财力保障水平等,由省级统筹实施。
(一)组织分工。
权益部门牵头负责部署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成果,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技术支撑小组。调查监测部门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地籍调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开发利用部门提供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成果。耕地保护部门提供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矿业权部门提供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成果。矿产资源保护部门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成果。海域海岛部门提供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成果。国家林草局统一提供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成果。
(二)国家层面主要任务。
1.部署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全国培训,明确技术要求,建立协调机制。
2.指导地方更新和完善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开展32种矿产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更新,测算109种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测算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将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成果下发至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3.开展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钨、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2种矿产资源资产和渤海中部海域、省际海域界线未勘定区域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产清查。开展重点国有林区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开展西藏自治区资产清查。
4.组织开展过程质量核查和省级成果核查、质检,数据汇交入库,建立国家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5.组织各地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更新机制,开展清查成果应用研究。
6.结合自然资本核算,探索以保护为主的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核算,并开展试点。
7.其他需要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工作。
(三)省级主要任务。
1.组织全省培训,明确技术要求,建立协调机制。
2.组织采集、汇总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更新和完善、109种矿产资源资产中本省(区、市)有储量的矿种和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所需基础数据资料(具体要求见《技术指南》)。
3.更新省级资产清查价格,形成矢量图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优势矿种开展矿产资源资产省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4.开展水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
5.开展省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形成实物量图层、价值量图层和产权图层,并将成果逐级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6.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并将成果逐级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7.对市级报送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复检,建立省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8.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所辖单位和市县提交的资产清查成果质量负总责。
(四)市级主要任务。
1.组织县级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2.配合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开展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工作。
3.开展市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开展市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并将以上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4.对县级提供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建立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五)县级主要任务。
1.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更新本行政区建设用地等资产清查价格。
2.开展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资产以及县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其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按照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实物量成果核算价值量。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3.在地籍调查成果覆盖范围内,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管理数据开展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以及县级管理权限的矿产资源资产的矿业权状况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形成产权图层。
4.开展县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汇总省、市级下发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结果,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5.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