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 城市绿地应配备供水水源及相关设施,其水量、水质、水压应满足绿地内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场地和道路冲洗、植物灌溉、景观水体补水等需求。
10.7.2 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道路和场地冲洗用水、绿化灌溉用水、景观水体补水、管网渗漏水和未预见用水等确定总用水量。各类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厕所、卖品部等服务建筑的生活用水,可按每游客每天4.0L~8.0L计算,每天用水时间为8h~16h,小时变化系数为1.5~1.2;
2 管理办公用房、游客中心、营业餐饮等管理与服务建筑,其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另行计算并计入绿地生活总用水量;
3 灌溉用水量应根据植物种类、气候条件、土壤类别、灌溉方式、养护等级等条件确定,无相关资料时,可按1.0L/(m2·d)~3.0 L/(m2·d)计算;
4 冲洗场地、道路用水量应根据铺面种类确定,一般采用1.0(L/m2·d)~3.0(L/m2·d);
5 景观水体用水应循环使用,其补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并应按实际发生分别计算。若景观水体除自身造景外还有他用,则补水量还应计入其它用途的水量;
6 管网漏失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分别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2%计算;
7 植物灌溉、冲洗场地道路、水景用水量可按每天使用时间的平均小时用水量计入;
8 园林建筑、停车场等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10.7.3 绿地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根据不同用途实行分质供水,各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雾喷用水和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水体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灌溉植物、冲洗场地、道路和补充景观水体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地表水、雨水作为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
2)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和冲洗用水水源时,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3)利用再生水作为水景补充用水水源时,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3 绿地中水体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IV类水标准;
4 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
10.7.4 绿地内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与其他非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10.7.5 给水系统应保持适宜的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中的给水系统采用市政自来水供水时,应优先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管网的水压不能满足系统要求时,应进行加压设计;
2 绿化灌溉给水管网从地面算起最小服务水压不应小于0.10MPa,当绿地内有地形较高处需供水,或所选用的灌溉喷头和洒水栓有特定压力要求时,其最小服务水压应按实际要求计算;
10.7.6 景观水池应配置补水管、放空管和溢水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空宜采用重力放空方式,放空管上应设阀门,放空时间宜为12h~48h。排水条件不允许时,可设排水泵强制放空;
2 室内水池,溢水管管径应大于补水管管径。室外水池,溢水管管径还应采用降雨量进行校核。
10.7.7 绿地内给水系统管网设计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0.7.8 采用洒水车等移动设施进行灌溉和冲洗的绿地,应设置方便车辆通行的生产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