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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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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幼儿园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幼儿园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7日

官方原文: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08f464103e7545029a97506b21c54e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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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0.1

为保障幼儿园项目建设的适用性和安全性,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在园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幼儿园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幼儿园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遵循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因地制宜、适度创新的原则,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学前教育环境。

1.0.4

幼儿园 项目 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构成


2.1.1

幼儿园的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2.1.2

幼儿园的配置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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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 2.1.3 的规定。

表2.1.3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最大在园幼儿人数(人)最大服务人口(人)
3班903000
6班1806000
9班2709000
12班36012000

2.1.4

幼儿园项目应由场地、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构成。

2.2 功能要求


2.2.1

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单元组成,各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2.2.2

幼儿园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

2.3 性能要求


2.3.1

幼儿园项目应满足幼儿安全与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和防火等性能要求。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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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 2.3.2 的规定。

表2.3.2幼儿园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设计工作年限(年)
结构≥50
屋面防水≥20
卫生间、厨房防水≥25
外门窗≥20
外保温系统≥25

2.3.3

幼儿园建筑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2.3.4

幼儿园建筑的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单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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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不应大于表 2.3.5 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2.3.5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单位)浓度限量
氡(Bq/m3)≤150
甲醛(mg/m3)≤0.07
苯(mg/m3)≤0.06
甲苯(mg/m3)≤0.15
二甲苯(mg/m3)≤0.20
氨(mg/m3)≤0.15
TVOC(mg/m3)(总挥发性有机物)≤0.45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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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筑热工区划进行保温隔热设计。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的冬季供暖设计温度、夏季空调设计温度应符合表 2.3.6 的规定。

表2.3.6主要功能房间的冬季供暖设计温度、夏季空调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冬季供暖设计温度(℃)夏季空调设计温度(℃)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保健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2025
盥洗室、厕所22—
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19—
淋浴室、更衣室25—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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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时,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的换气次数和新风量不应小于表 2.3.7 的规定。

表2.3.7主要功能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和最小新风量标准

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人员新风量(m3/(h·人))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530
保健观察室538
卫生间10-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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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应符合表 2.3.8 的规定。

表2.3.8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40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50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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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 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2.3.9 的规定 。

表2.3.9主要功能房间隔声标准(dB)

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50≤65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45≤75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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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 2.3.10 的规定。

表2.3.10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标准值

采光等级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标准值(%)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III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3.0450
V卫生间、楼梯间、走廊1.015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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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照明设备不得有频闪,照明标准限值应符合表 2.3.11 的规定。

表2.3.11主要功能房间照明标准限值

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统一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参考平面高度RSH均匀度U0
保健观察室等≥300≤16≥80桌面0.75≥0.7
生活单元活动室桌面0.50

3 规划与总平面


3.1 基地与规划


3.1.1

幼儿园 选址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和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不安全地带;

2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4应选择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5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6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7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主干管道等穿过。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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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生均园区总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表3.1.2生均园区总用地面积指标(m2/人)

类型面积指标
3班6班9班12班
全日制楼房K=0.6-≥22.15≥20.09≥17.11
平房K=0.7≥16.07≥18.98--
寄宿制楼房K=0.6-≥22.96≥20.86≥17.80
平房K=0.7≥16.84≥19.69--

3.1.3

幼儿园项目的主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距离主要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应小于100m;

2主出入口50m范围内无立体过街设施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宽度不应小于6m;

3主出入口园门外应设置缓冲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3.2 总平面布局


3.2.1

幼儿园的总平 面 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 环境教育场地及设施 等 。

3.2.2

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 。

3.2.3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2.4

四个及以上班级的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并不应与高层建筑贴临建设;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的幼儿园应设独立室外活动场地。

3.2.5

幼儿园应设室外地面活动场地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

3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硬质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

5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必要的遮阳遮雨设施。

3.2.6

幼儿园 项目 绿地率不应小于 30% 。

3.2.7

幼儿园项目园区边界应设置围护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设施应安全、耐久,高度不小于2m;

2围护设施应能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3围护设施不应带有尖状突出物。

3.3 交通 组织


3.3.1

幼儿园项目园区道路的布置 应便捷通畅 、人车分流。

3.3.2

幼儿 园 项目 周边道路 应设 人行道 , 宽度不 应 小于 3m 。

4 建筑 空间


4.1 生活 用房


4.1.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

4.1.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 睡眠 、卫生、储藏等基本空间。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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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生活单元 活动 室、寝室 , 多功能活动 室 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 4.1.3 的规定。

表4.1.3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最小净高
活动室、寝室3.0
多功能活动室3.9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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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4 的规定。

表4.1.4走廊最小净宽(m)

房间名称走廊最小净宽
中间走廊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2.41.8
服务、供应用房1.51.3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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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1. 5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 2 。

表4.1.5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活动室72
寝室60
卫生间(含厕所、盥洗间、洗浴位等)18
衣帽储藏间9

4.1.6

同一个幼儿生活单元的 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1.7

幼儿生活单元的 寝室应保证 为 每一位幼儿 布置 一张床铺的空间, 并 不应 设置 双层床。

4.1.8

幼儿生活单元的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1.9

卫生间、淋浴室 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 镜子应采用安全玻璃镜或不锈钢镜。

4.1.10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 应 临近生活单元, 其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 90m 2 。单独设置时 应 与主体建筑用设置顶 盖 的连廊连通,严寒和寒冷地区应 设 封闭连廊。

4.2 服务 管理用房


4.2.1

幼儿园建筑 主入口处 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 晨检 接待厅 。

4.2.2

保健观察室应临近建筑晨检接待厅处设置,寄宿制 幼儿园应设 隔离室。

4.2.3

供教职工使用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3 供应用房


4.3.1

厨房应自成一区,并应与幼儿生活用房保持一定距离。

4.3.2

厨房区域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3.3

幼儿园 建筑 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5 结构与安全防护


5.1 结构安全


5.1.1

幼儿园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低于 1. 1 。

5.1.2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幼儿园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5.1.3

幼儿园建筑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结构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拟继续使用时;

2进行结构改造、改建或扩建时;

3遭遇灾害或事故时;

4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5.1.4

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设备和附着在建筑外墙的门窗、外保温等应连接牢固,满足安全、耐久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承受在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设备应与结构可靠连接,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并应进行抗震设计;

3地震作用下可能倾倒造成儿童伤害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5.1.5

幼儿园建筑不应采用单 跨 框架结构。

5.2 安全疏散


5.2.1

幼儿园应在建筑临空位置、楼梯、台阶、卫生间、设备间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设施。

5.2.2

幼儿 生活用房门均应采用平开门且向疏散方向开启,门扇完全开启时不应占用走道有效疏散宽度。

5.2.3

幼儿园的楼梯设置数量和宽度应按照幼儿通行安全和防火安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踏步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13m,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踏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楼梯靠墙侧应设置高度不大于0.60m的幼儿扶手,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不少于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3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楼梯栏杆应采取防止幼儿攀滑的措施和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5.2.4

疏散走道一侧的墙体距地面 2m 以下 范围内 不应设置突出物。

5.3 环境安全


5.3.1

幼儿园建筑的 窗距楼地面 1.80m 以下 部分, 不应设 内 平开窗 扇和内 悬窗;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

5.3.2

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3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09m 。

5.3.3

幼儿园建筑外墙上的饰面、装饰构件和设备设施等,应安装牢固,并应采用可靠的防坠落构造措施。幼儿园室外地面活动场地的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且应有防止幼儿进入该区域的防护措施。

5.3.4

厨房、卫生间、盥洗室、出入口等空间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具备易清洁、防污及抗菌性能,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5.3.5

幼儿生活用房的家具高度大于 0.9m 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5.3.6

对幼儿可触及的供暖、通风、空调、配电设施等应做安全防护。园内配电箱落地设置时必须上锁封闭。

5.3.7

幼儿园室外地面活动场地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卫生健康的要求, 室外活动器材、保教设施、设备、用具等表面应光滑无明显棱角、材料应无毒无害。

5.3.8

园区绿化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绿化设计不应出现视觉盲区。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6.1.2

各用水点水压不应小于 0.05MPa ,且不应大于 0.2MPa , 当必须设置加压设备时,不得设置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上层、下层及毗邻的房间内。

6.1.3

应 采用 符合幼儿 使用 要求的 卫生器具及配件 。

6.1.4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幼儿 寝室、衣帽储藏间 、生活单元用房,给排水构筑物及设备不应设置在幼儿活动场地内。

6.1.5

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低于 55℃ ,用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高于 43℃ 。

6.1.6

热水供应系统应有防烫伤措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消毒灭菌措施。

6.2 暖通空调


6.2.1

活动室、寝室等生活用房应 有 良 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应设置带防止回流措施的机械排风装置。

6.2.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6.2.3

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在过渡季不能保证供暖时,应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4

主要 房间的 供暖通风空调 设施应分室控制。

6.3 电气 与智能化


6.3.1

幼儿活动的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设方式。当采用暗敷设方式困难时,电气线路应采用穿不低于中型的非金属管或槽盒明敷设。

6.3.2

幼儿园的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 1.8m 。

6.3.3

当不能避免在有幼儿活动的场所安装低压配电箱、控制箱时,箱体应暗装,且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1.8m 。

6.3.4

建筑物中敷设的缆线保护层及非金属保护管槽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材料。

6.3.5

幼儿的活动室、寝室应采用光生物危害等级为 RG0 的照明灯具。

6.3.6

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7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 的幼儿园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在可能发生地 闪地区的幼儿园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6.3.8

建筑物应做等电位联结。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盥洗间应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6.3.9

幼儿园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6.3.10

幼儿的活动室、寝室、公共活动区域、走道、电梯、出入口处、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幼儿园的园区出入口应设置应急门禁。

7 运营维 护


7.0.1

幼儿园 项目使用过程中的改造应合法合规, 不应擅自改变幼儿园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结构构件、配套设施和建筑外观。

7.0.2

幼儿园应判别可能造成儿童伤害的危险源,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应确保建筑部品、部件在工作年限内安全可靠。

7.0.3

幼儿园内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维修施工时,应设置防止幼儿进入危险区域的安全隔离措施。

7.0.4

幼儿园项目应编制运营维护的技术说明书,应对各种设备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满足性能和功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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