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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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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说明与官方来源

本条收录用户提供的2026年10月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编制说明,尚非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计划号为20243267-T-334,不是正式标准编号;原件中的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均未确定。2026年10月27日核对时,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该计划标为“暂缓”,同时提供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下载。平台附件与本条所附用户原件存在个别文字和排版差异,本条按用户原件保留,不混并版本。本条日期2026年10月26日为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日期,不是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或实施日期。自然资办函〔2026〕773号落款2026年5月7日,针对《分类指南(2026年版)》通知草案,不作为本国家标准的文号或公告日期。

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技术归口: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

国家标准计划及官方附件入口: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25BC109608C9AE1FE06397BE0A0A503E

官方征求意见稿下载:https://std.samr.gov.cn/dcpspTools/gbPlan/download?path=%2Fzxd%2F2023003658%2F20_%E6%A0%87%E5%87%86%E8%B5%B7%E8%8D%89%2F20_WD_2023003658_%E5%9B%BD%E5%9C%9F%E7%A9%BA%E9%97%B4%E8%B0%83%E6%9F%A5%E3%80%81%E8%A7%84%E5%88%92%E3%80%81%E7%94%A8%E9%80%94%E7%AE%A1%E5%88%B6%E7%94%A8%E5%9C%B0%E7%94%A8%E6%B5%B7%E5%88%86%E7%B1%BB.pdf

官方编制说明下载:https://std.samr.gov.cn/dcpspTools/gbPlan/download?path=%2Fzxd%2F2023003658%2F20_%E6%A0%87%E5%87%86%E8%B5%B7%E8%8D%89%2F20_DI_2023003658_%E5%9B%BD%E5%9C%9F%E7%A9%BA%E9%97%B4%E8%B0%83%E6%9F%A5%E3%80%81%E8%A7%84%E5%88%92%E3%80%81%E7%94%A8%E9%80%94%E7%AE%A1%E5%88%B6%E7%94%A8%E5%9C%B0%E7%94%A8%E6%B5%B7%E5%88%86%E7%B1%BB.pdf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2026年10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承担的国家标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公开征集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26年12月22日,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联系人:刘茗

联系电话:010-66557170

电子邮箱:1787639607@qq.com

下载:《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征求意见稿).pdf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编制说明).pdf

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6年10月26日

公告转载链接(公告文本及日期由用户提供):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ODQ1NDQ1MQ==&mid=2247523379&idx=1&sn=6fa0b3dbf5e90e40a9be5b4617ffe69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北京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兵、谢海霞、李亮、田志强、赵星烁、鹿勤、王江涛、杨挺、臧华、刘茗、钟睿、张玮璐、李枫、刘海丽、王尔林、姜开勤、滕学伟、杨冀红、付东楠、孙苗、林坚、郭艳、姚燕华、周亚杰、曾薇、汪鑫、赵洪彬、王柳、徐颖、曹娜、张志飞、朱江、柴明、黄文浩、沈秀峰、楚建群、邓木林、黄东、孙思远、汤晨苏、班宁宁、陈长成、沈佳萍、王昱菲、张颖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的分类体系。

本文件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海域管理,土地审批、供应、整治、督察、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GB/T 51358-2019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土空间利用 territorial spatial utilization

根据国土空间特点开展的长期性或周期性使用和管理活动。

3.2 用地用海分类 classification for land and sea use

在国土变更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规划引导的土地和海洋的主要用途进行归类、划分,形成反映国土空间利用基本功能的用地用海类别。

4 总体要求

4.1 总体原则

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体现耕地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

响应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国土空间复合利用、土地混合开发实际需求,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4.2 分类规则

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下列规则:

a)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利用的基本功能,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

b)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当用地用海用岛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4.3 使用原则

4.3.1 一般原则

用地用海分类应在遵循下列一般性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应用:

a)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b)全国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按照TD/T 1055-2019的分类,用地用海分类与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应情况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c)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d)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用岛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加强监督管理。

4.3.2 弹性使用

为加强与自然资源管理的衔接,用地用海分类在应用中可遵循下列弹性使用原则:

a)国土调查工作中,为满足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在用途改变过程中,未达到新用途验收或变更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国土开发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验收工作中有细化地类认定要求的,从其相关要求认定地类。

b)地方可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对总体规划中重要蓝绿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等细分至二级类;在单元层级详细规划中,对公益性、有特殊统计需求、用途确定的用地优先采用三级类,以保障公共利益,强化规划约束;在符合安全底线前提下,对经营性用地采取一级类管控,并在实施阶段逐步细化用途,增强规划的动态适应能力。

c)支持地方探索规划用途的弹性表达,在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暂不明确具体用途,后期结合项目策划和具体方案设计的需求,在实施层面逐步细化明确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

d)支持地方在现有分类基础上,结合用地用海现状调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要素统计、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海域审批出让、不动产登记、监督执法等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增加标注信息,纳入“一张图”统筹管理。

e)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开展用地用海用岛混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以及海域分层立体利用。

5 用地用海分类

5.1 分类体系

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本指南共设置24个一级类、117个二级类及157个三级类。

5.2 分类名称与代码

分类名称与代码见表1,分类含义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表1 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表

5.3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

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相应的用地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2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C.1的规定。城镇村庄内部尚未建设的土地,按《用地用海分类》调查确定地类,分别纳入所在的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和村庄用地(以下简称“城镇、村庄用地”)统计。

表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及其名称、代码

5.4 地上地下空间用途分类

按照GB/T51358-2019的地下空间分类,地上地下空间用途分类的表达方式,应对照表1的用地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AG(地上)或UG(地下)字样(同时删除用地字样),表达对应设施所属的用途;当地上、地下空间用途出现表1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时,应符合表3的规定;各类补充分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表3 地上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表

6 其他规定

6.1 细分规定

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制定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在坚持同级分类并列不交叉的基础上,对二级、三级类进一步细分、增设。

6.2 管理标注

按需开展用地用海分类管理标注,无需覆盖全部类型。对于国家层面有管理标注要求的,从其规定。用地用海分类管理标注在“一张图”中,可作为专项管理图层或分类的附加属性。

6.3 建设用地混合利用

6.3.1 总体要求

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包含用地兼容和混合用地两种形式。应坚持安全优先、风险隔离、功能相容、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类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强化高危业态与敏感业态隔离管控;遵循功能互补、互不干扰的原则,严禁功能冲突、相互影响的用地与业态无序混合;坚守公共利益,不得因兼容和混合利用挤占公共空间、弱化公共服务功能。

6.3.2 用地兼容

单一用途的建设用地,在兼容比例和兼容功能要求范围内,可允许配建少量从属、配套类其他功能设施,地块整体仍按单一用途管理。用地兼容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兼容比例为兼容功能建筑计容规模占总建筑计容规模的比例,具体兼容比例由地方根据不同用途分类设置,最高不超过30%,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要求。

b)兼容功能宜参考附录E.1,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

6.3.3 混合用地

当建设用地使用功能超出兼容比例和兼容功能要求,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组合表达,作为混合用地管理。混合用地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混合用地的主导功能可依据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b)混合比例按照建筑与设施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如无建构筑物,则以用地面积计)确定。

c)混合用地的适配性宜参考附录E.2,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

d)鼓励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产业集中区、历史文化保护和活化利用等区域设置混合用地,适应新产业新业态需求,支持存量更新,激发城乡发展动力与空间活力。

6.3.4 管理衔接

在自然资源管理各环节,对建设用地兼容与混合利用场景的地类使用应遵循如下要求:

a)应在详细规划或地方单独制定、经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实施的用地兼容和混合用地正负面清单及相关管控规则中,明确用地兼容和混合用地的布局、管控要求。

b)规划许可的核发应依据详细规划,进一步载明用地兼容、混合用地的具体用途、布局、建筑规模等信息。

c)土地出让合同与土地划拨决定书应载明兼容或混合用地比例、转让要求等信息。

d)不动产登记记载的土地兼容和混合用途应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保持一致,约定的兼容或混合用地比例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中注记。

6.4 非建设空间复合利用

在生态、农业空间相关核心保护目标不受损害的基础上,鼓励地方有条件、分类型、有时序的开展必要的民生改善、科研监测、自然教育及适度绿色产业发展等建设活动,实现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共赢。

附录A 用地用海分类与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应情况

(规范性)

用地用海分类充分考虑了与国土调查工作分类的衔接,用地用海分类与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应情况详见表E.1。

表E.1 用地用海分类与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应情况表

附录B 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及含义

(规范性)

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表

附录C 用地用海分类归类统计

(规范性)

B.1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统计口径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关技术要求,包括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07、08、09、10、11、14、15各地类,12(不包括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3(不包括1311)、2301相关二级类,以及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用地用海分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代码、名称及其含义应符合表B.1的规定。

表B.1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代码、名称及和含义表

B.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应关系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对应关系应符合表B.2的规定。

表B.2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B.3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保护法》界定的“湿地”,包括用地用海分类“05湿地”的7个二级地类和“17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170401养殖人工坑塘)、、沟渠”以及浅海水域。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应关系应符合表B.3的规定。

表B.3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照表

附录D 地上、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名称、代码及含义

(规范性)

地上、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含义应符合表C.1的规定。

表C.1 地上、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和含义

附录E 建设用地兼容和混合功能指引

(资料性)

D.1 建设用地兼容功能指引

建设用地的适建兼容功能宜参考表D.1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

表D.1 建设用地兼容功能指引表

D.2 混合用地的适配性指引

混合用地的功能适配性指引宜参考表D.2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

表D.2 混合用地适配性指引表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2026年10月。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1.1 必要性
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

案》提出“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市县空间规划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按照统一标准明确国土空间的用途分类,是实现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多规合一”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未形成全域全覆盖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标准体系。较常见分类包括 2011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2017 年原国土资源部修订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 2008 年原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分类》等,由于用地用海分类的管理目标不同、标准内涵不一,存在同一国土的规划用途和管理要求不同的问题,这也是原空间规划重叠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是实施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重要基础,对自然资源部履行“两统一”和“多规合一”职责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有机融合。

1.2 列入自然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情况
2024 年 8 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国土空

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年)》,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以下简称《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列入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表。2024 年 10 月 26 日,《用地用海分类》通过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并下达计划,计划号 20243267-T-334。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接受了国家标准委员会下达的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成立标准编制组。

标准编制工作由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筹经费解决,无专项课题支撑。

2.协作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起草组由长期从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相关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

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北京大学。

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1)自然资源部张兵、谢海霞、李亮、杨挺、臧华、钟睿、李枫、王尔林、姜开勤(现就职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滕学伟(10人):负责整体工作组织和技术把关。

(2)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田志强、刘茗、刘海丽、杨冀红、郭艳、曾薇、王柳、沈佳萍(8 人):负责整体技术协调、组织协调、核心章节编写及全流程材料制作。

(3)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赵星烁、张玮璐、赵洪彬(3 人):负责总体技术指导和文字统筹,协助牵头单位推进各项工作。

(4)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鹿勤、付冬楠、周亚杰、徐颖(4人):负责建设用地兼容和混合功能指引等关键章节编写。

(5)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王江涛、孙苗(2 人):负责用海分类等关键内容编写。

(6)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朱江(现就职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黄文浩、邓木林、陈长成(现就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王昱菲、张颖锋(6 人):负责城镇用地分类等关键内容编写。

(7)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曹娜;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张志飞、沈秀峰;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柴明;北京大学林坚、楚建群主要负责提供自身工作经验和案例素材,并在各阶段提出意见建议。

(8)姚燕华、汪鑫、黄东、孙思远、汤晨苏、班宁宁 6 位起草人,主要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阶段提出意见建议。

3.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用地分类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服务于不同管理目标,形成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林地分类、海域使用分类等多套并行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在各自领域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但也造成了同一地块在不同标准中归属不同、地类名称与内涵不一致、数据难以衔接比对等突出问题。原有分类体系难以适应“多规合一”的改革需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侧重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二元划分,城市用地分类聚焦城市建设空间,林地、草地、水域等分类又各有口径,导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底图底数不统一、用途管制规则相互冲突、规划传导缺乏一致的地类依据。编制统一的用地用海分类标准,正是打通调查、规划、管制各环节技术壁垒的关键举措。

2019 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

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同年,《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分类标准的统一性提出要求,为制定统一的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背景下,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履行“两统一”、推进“多规合一”职责,按照“连续、稳定、转换、创新”的总体原则,会同相关技术单位着手开展用地用海分类标准的前期研究,于 2020 年 11 月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于 2023 年 11 月完成《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文件修订并印发,以“全域覆盖、陆海统筹、简明实用、衔接兼容”为原则,将陆地与海域、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生态空间与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统一纳入一套分类体系,设置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层级结构,既满足调查监测的精细化需要,又兼顾规划编制和用途管制的管理需求,并设置了与原有标准的衔接对照。经过近 3 年的行业和地方实践,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对用地用海分类提出了新的需求,尤其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对于混合用地、空间复合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组织开展用地用海分类标准的起草工作,在 2023 年版用地用海分类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为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全要素用途管制、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4.起草过程

标准起草组在系统总结预研究、立项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过程说明如下。

4.1 预研究阶段(2019 年至 2023 年 10 月)
2019 年以来,随着自然资源部组建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深

入推进,建立统一覆盖陆地与海域、统筹调查规划管制各环节的用地用海分类标准,成为支撑国土空间治理的基础性任务,用地用海分类工作专班围绕这一目标,从标准梳理、需求调研、框架设计、试行评估和草案凝练等方面开展预研究。基于新思路和新要求,工作专班认真梳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和《海域使用分类》等用地用海分类的优点和问题,,逐类比对地类名称、定义内涵、归并层级、代码设置和适用场景,重点分析同一地物在不同标准中归属不一致、地类边界交叉、数据难以转换等问题,形成分类衔接对照表和问题清单。充分吸取上海、广州、武汉、沈阳等较早“两规合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分类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充分对接,与海洋相关管理实践和技术标准充分对接,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技术方案。

形成初步技术方案后,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自然资源部先后召开多次部长专题会进行研究。提交厦门、珠海、青岛、南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试用,广泛听取土地、规划、生态等专家意见,征求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分标准委员会专家意见,两轮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从打通“两规”、打通陆海、打通各部门到打通自然资源各环节管理,经反复试点总结提升,不断修改完善,于 2020 年

11 月印发试用版《分类指南》技术文件。

经过三年试行,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满足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需求,对《分类指南》技术文件予以修订并于 2023 年 11 月正式施行。各地通过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用用地用海分类,提供了大量详实的基础信息、第一手资料和理论方法储备,为用地用海分类标准的细化和完善做出了有效探索。

4.2 立项阶段(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0 月)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 年)》印发实施后,自然资源部及时启动了用地用海分类标准的研究立项工作,在《分类指南》技术文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中央精神要求和各级各类规划编制需求,开展立项研究,系统梳理现行用地用海分类方法,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科学、简明、可操作等总体原则,于

2023 年 12 月形成了国家标准起草的基本思路,启动了国家标准的立

项申报工作。

在立项阶段,编制组赴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四川、福建等地开展调研,听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调查监测机构、海洋管理部门、林草部门和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了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国国土调查、用途管制、海岸带综合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对分类标准的具体需求。组织规划、调查、管制、海洋、林草、测绘、生态等领域专家开展专题研讨,重点研究全域覆盖、陆海统筹、生态用地细化、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衔接、城镇村分类、三级类设置等关键问题,形成分类框架和三级类设置初步方案。

在此基础上,一是编制标准草案、标准编制说明和立项建议书,重点说明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标准比对情况和预期效益。二是围绕标准适用范围、分类层级、地类设置、代码规则、与现行标准衔接等核心内容,组织多轮专家论证和部门座谈,对分类框架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三是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要求,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配合做好立项审查中的技术答辩和材料补充工作。四是根据立项审查意见,补充完善分类依据、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衔接分析、标准实施预期效益分析等材料,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路线作进一步明确。五是加强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分类标准与调查监测、规划编制、用途管制等标准的衔接问题,确保立项方向符合国土空间治理改革要求。

2024 年 10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本标准

正式立项,明确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要求推进编制工作,立项阶段形成的草案、编制说明和论证材料为后续起草工作提供了基础。

4.3 起草阶段(2024 年 11 月至 2026 年 9 月)

立项后,标准起草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阶段任务、专题分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要求,按照“专题研究—讨论稿—调研修改—统稿形成征求意见稿”的路径推进起草。一是开展专题研究,重点对陆海统筹分类衔接、生态用地与农业用地边界、城镇村建设用地细化、三级类设置必要性、与国土调查和用途管制规则衔接、地类定义与代码一致性等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和分类修改建议。

二是注重与地方的衔接,多次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和专家研讨会,对分类框架、地类名称、定义、代码和衔接关系逐条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并对每一地类的设置依据、管理用途和衔接关系作出说明。听取江苏、广州、北京、武汉等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建议。充分利用地方力量,邀请各省市规划院技术人员进行了研讨,并组织地方规划院的技术骨干开展专项攻关。三是尊重行业专家及自然资源部内部各司局及事业单位意见,采取内部征求意见、专题座谈和典型地区调研等方式,听取规划、调查、管制、海洋、林草、测绘、生态等领域意见,多次与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专家开展研讨,对争议较大的地类进行反复协调,重点解决地类交叉、归并层级不一致、陆海分类衔接不畅等问题,就标准内容和编制规范等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四是

2025年上半年形成标准讨论稿,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上半年分专题

修改完善,对分类体系、地类定义、代码规则和附录对照表逐项校核,确保分类全覆盖、不重不漏、边界清晰。五是2026年6月至9月集中统稿,统一术语表述、定义格式、代码规则和编制说明口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组坚持全域覆盖、陆海统筹、简明实用、衔接兼容原则,注重保持分类体系稳定性和管理可操作性,妥善处理与现行调查、规划、管制标准的衔接关系,为公开征求意见奠定基础。

4.4 征求意见阶段(2026 年 10 月至 2026 年 12 月)
2026 年 10 月,标准启动征求意见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程

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平台。一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和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社会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明确反馈渠道和截止时间。二是发函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重点听取对分类层级、地类定义、代码设置、陆海衔接和用途管制适用性的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部门协调会,围绕生态用地分类、城镇村建设用地细化、海域海岛分类衔接、与国土调查和规划用地标准衔接等争议问题开展专题讨论,推动形成共识。四是对公开征集、发函征求和会议座谈收到的意见逐条登记、分类整理,建立意见汇总处理台账,按照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等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对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并与相关方面沟通协调。五是计划于 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意见汇总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标准送审稿,按程序报请审查。征求意见阶段坚持开门编标准,注重吸收规划、调查、管制、海洋、林草、测绘等领域意见,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协调可行,为后续标准审查、报批和发布实施提供保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1 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方法、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以功能为主导,兼顾政策性。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本标准全面采用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充分衔接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工作,体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

1.2 全面性原则

本标准旨在规范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的方法,实现国土空间的全域全要素覆盖。在全域实现陆海全覆盖,在陆域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用地全覆盖,实现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全覆盖,提高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确保权威性和严肃性。

1.3 可行性原则

本标准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科学、简明、可操作,内容全面实际,用地用海分类要求清晰,使用方法明确,能满足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海域管理,土地审批、供应、整治、督察、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4 拓展性原则

本标准采用的技术方法符合技术和社会发展态势,既简明可行,也留有细化和补充的空间,鼓励各地对用地用海分类进行细化,制定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明确土地混合利用和空间复合利用的分类方法。

1.5 继承性原则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本着继承、发展与创新的思路,主体框架和内容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 号)等国家技术文件为基础,衔接实践经验和相关工作进行完善。

1.6 实用性原则

本标准确保满足科学、规范、依法进行自然资源管理的要求,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无论从分类方法,还是应用和细化要求,都体现了实用性的原则。

2.主要内容

本标准明确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分类规则和使用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配置与利用的基本功能,并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海域管理,土地审批、供应、整治、督察、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本标准分为 7 个部分,包括(1)前言;(2)范围;(3)规范性引用文件;(4)术语和定义;(5)总则;(6)用地用海分类;(7)其他规定;(8)附录。

3.主要内容确定依据
3.1 用地分类的编制依据

统筹衔接现行标准和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一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地分类衔接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17,并结合“三调”的最新成果,对含义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城镇内部用地分类衔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三是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界定的湿地范围与地类。对于湿地的范围,不同法规文件的定义存在差异。1971 年签署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 2022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的定义基本一致,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该定义的范围较为广泛,包含了陆地水域中的部分二级类以及浅海水域,由于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的原则,用地用海分类采用狭义的湿地定义,指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且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考虑到对湿地的定义和包含范围存在差异,本标准明确了用地分类与《湿地保护法》湿地的对应关系,便于在相关工作中使用。

按照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原则确定用地分类。首先,在全域实现陆海全覆盖,遵循陆海统筹原则,将用海与用地分区分类作为整体考虑,将陆域国土空间的相关用途与海洋资源利用的相关用途在名称上进行统筹和衔接。其次,在陆域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用地全覆盖,将“湿地”正式纳入用地用海分类,体现生态空间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性;建设用地设置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一级类,涵盖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用地的基本功能。第三,实现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在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围绕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城工农城乡关系,考虑近年来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细化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第四,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全覆盖,地下空间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地下空间已进入规模化开发建设阶段,本标准坚持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和鼓励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原则,明确了地下空间用途分类的方式,并提出了补充分类的规定,既与用地分类充分衔接又考虑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特殊性,为进一步规范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提供基础。

用地分类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对具有重要生产、生态、生活功能分区和用地实行更加精细的管理。一是完善了“耕地”的定义,二是凸显了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设定了“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一级类,三是对建设用地分区和类型的细分进行了调整,体现空间差异化与精细化管理需求。其次,增加了“油料园地”二级类,列入“园地”一级类。当前我国食用油供给安全形势严峻,食用植物油自给率仅约30%,地缘政治影响使进口不确定性增大。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力扩种大豆油料,支持木本油料发展,本标准将种植油茶、油棕、橄榄和文冠果等木本油料作物的园地作为独立的二级类列出,以保障油料作物种植用地,支持油料产业发展。第三,将“其他草地”中可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的土地细化新设为“后备耕地”,列入“其他土地”一级类。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显示,其他草地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其他草地属于草地一级类,根据《草原法》第 46 条规定不得开垦为耕地。为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进行了积极沟通,对经调查评价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其他草地设为“后备耕地”,按照未利用地管理,允许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解决了原其他草地无法作为耕地后备资源利用的问题。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和促进空间的复合利用。一是为应对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增设了“留白用地”,特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第五,鼓励地方制定差别化细则。在细分规定中提出各地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制定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二是在使用原则中提出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3.2 用海分类的编制依据

体现陆海统筹原则,衔接原海域海岛分类体系。本标准将海域海岛资源利用的相关用途分为“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特殊用海”及“其他海域”6 个一级类,并进一步细分为 16 个二级类;对于围填海形成的陆地,则根据其地表土地利用的主要功能或资源保留保护的主要方式,按照陆域各类用地进行分类;考虑到无居民海岛与周边海域密切相关,保护与利用分类基本一致,将无居民海岛纳入了相应的用海分类中统一予以体现。另外,将“沿海滩涂”作为一级类“湿地”下的二级类。

这种分类体系上的设置,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充分体现陆海统筹原则,比如,将“沿海滩涂”纳入了“湿地”一级类中,体现了对湿地资源的陆海统筹,有利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明确沿海地区通过围填海形成的陆地,主要按照陆域各类用地进行分类,进一步加强了用海用地管理的衔接。第二个方面的考虑是,本标准与原有海域海岛管理工作中的相关分类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整合、优化了原有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分类》以及用岛类型等分类体系,为用海用岛管理搭建了统一的总体框架和分类基础,同时明确提出,在使用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制定分类实施细则,进一步满足海域海岛用途管制、审批出让、使用金征缴、监测评价、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需要。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用地用海分类形成初步技术方案后,提交厦门、珠海、青岛、南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试用,从打通“两规”、打通陆海、打通各部门到打通自然资源各环节管理,经反复试点总结提升,不断修改完善。《市级指南》和《分类指南》试行版技术文件发布后,经过三年试行,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满足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需求,对《分类指南》技术文件予以修订并于 2023 年 11 月正式施行。各地通过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用规划分区和用地用海分类,提供了大量详实的基础信息、第一手资料和理论方法储备,为规划分区和分类标准的细化和完善做出了有效探索。

标准的形成必然会带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预期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本标准是我国自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来,第一部关于用地用海分类的技术标准,它的颁布将填补“多规合一”背景下,分类规范性文件空白,支撑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二是本标准颁布后,将进一步统一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海域管理,土地审批、供应、整治、督察、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底数底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增强自然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三是本标准衔接现行用地用海分类,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管理标注,回答能够“用于什么”,有利于对国土空间的现状和未来进行衔接和统筹,有利于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

土地利用分类既是认识土地利用的开始,也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以及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施动态监测和有效控制的重要环节。因此,土地利用分类是国土空间规划理论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内容。

国外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以英美为代表,具有广泛影响的分类体系有 4 种:(1)英国著名地理学家 LD.Stamp30 年代初拟定的世界最早的英国第一次土地利用调查分类(FLUS),过分地强调农业利益;(2)英国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时,重新制定了新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SLUS),增加了非农用地一些类型,将原来的 9 大类增至 13 类,二级分类 64 个;(3)英国国家环境局 70 年代拟定的国家土地利用分类体系(NLUS)。类型和层次都比以往两个更多,增至 5 大类,4 级层次,而且改变了过去重农思想,非农用地类型增加,是较为完善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4)美国地质调查中制订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USGS),包括自然景观(形式)和利用形式等综合分类,具有较强的形式分类标准,并对我国 80 年代进行的土地利用分类有一定的影响。

综上,国外对用地用海分类没有统一性技术要求、规程或标准,但在规划理念、规划方法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本标准在相关理念、方法等方面与国际先进理念方法一致。

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由于制度体制等差异,国外对用地用海分类尚没有制定相关的统一性技术要求、规程或标准,本标准未引用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在本标准编写过程中,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衔接:

一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二是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 年)》和相关规划进行了衔接;

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城乡用地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标准》(GB50137-2011)、《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 51358-2019)等国家标准编写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对接。

通过上述衔接,保证了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协调,无冲突。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目前编制阶段无重大分歧意见。

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本标准在目前编制阶段不涉及专利。

九、实施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

1.组织措施

自然资源部指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团体等加强标准宣传与培训,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2.技术措施

结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持续完善保障标准实施的技术体系。

3.实施日期建议

建议本标准尽早实施,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全链条工作。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本标准无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情况,不存在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具体见附件。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与音频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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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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