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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903—2011《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单位: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8)。
国家标准信息及全文来源: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附官方标准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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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903—2011《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单位: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8)。
国家标准信息及全文来源: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附官方标准全文PDF。
GB/T 27903—2011。以下按标准正文顺序录入,原版表格以结构化表格呈现;官方全文PDF作为附件保留。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参考EN 81-5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检查和试验 第58部分:层门耐火试验》(英文版)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8)归口。
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黄伟、赵华利、李博、李希全、董学京、刁晓亮、王金星、王岚、阮涛。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通用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耐火性能代号与分级、试验装置、试件条件、试件准备、试验程序、试验结果、试验结果的有效性以及试验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电梯层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GB/T 14107、GB/T 997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梯层门(lift landing door):安装在电梯竖井每层开口位置,用于人员出入电梯的门。
隔热型电梯层门(insulated lift landing door):在一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求的电梯层门。
非隔热型电梯层门(un-insulated lift landing door):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根据需要还能满足热通量要求的电梯层门。
支撑结构(supporting construction):耐火性能试验炉前部用于安装试件的装置。
本章规定电梯层门耐火性能代号及按耐火时间进行的分级方法。
电梯层门耐火性能指标代号:E表示完整性;I表示隔热性;W表示热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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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层门耐火性能按耐火时间分为30 min、60 min、90 min、120 min四个等级。单一指标分级见表1,混合指标综合分级见表2。
Ett表示满足完整性指标要求的耐火时间为tt min;Itt表示满足隔热性指标要求;Wtt表示满足热通量指标要求;EItt表示同时满足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EWtt表示同时满足完整性和热通量要求。
| 分级方法 | 耐火性能等级 |
|---|---|
| 满足完整性指标要求 | E30、E60、E90、E120 |
| 满足隔热性指标要求 | I30、I60、I90、I120 |
| 满足热通量指标要求 | W30、W60、W90、W120 |
| 分级方法 | 耐火性能等级 |
|---|---|
| 同时满足完整性指标和隔热性指标要求 | EI30、EI60、EI90、EI120 |
| 同时满足完整性指标和热通量指标要求 | EW30、EW60、EW90、EW120 |
本章规定耐火性能试验炉、测量仪器、试验框架及支撑结构、热电偶和热流计设置要求。
耐火性能试验炉应满足试件尺寸、升温条件、压力条件以及便于试件安装与观察的要求;炉口净空尺寸不小于3000 mm × 3000 mm。
试验框架应采用密度为1200 kg/m³ ± 400 kg/m³的砖砌或水泥浇注构造,其厚度不应小于240 mm。支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耐火性能,其厚度不应小于200 mm。
试件背火面热电偶设置应符合GB/T 7633的相关规定。注:对于门框隐藏式电梯层门,门框可不布设热电偶。
测量试件背火面热通量的热流计,其接收面应朝向试件的几何中心,并距试件1 m。
本章规定炉内温度和炉内压力试验条件。
本章规定试件材料、结构、安装、数量及尺寸和养护要求。
试件所用材料、结构与安装方法应反映试件实际使用情况,并满足GB 7588的规定。
受检方应提供2樘相同的试件。
试件尺寸、结构应与实际相符;试件的养护应符合GB/T 9978.1的相关规定。
本章规定耐火试验的开始、结束、测量观察及耐火性能判定。
按本条实施试验并进行测量与观察。
当耐火性能试验炉内接近试件中心的热电偶所记录的温度达到50 ℃时,即可作为试验开始时间;同时,所有手动和自动的测量、观察系统都应开始工作。试验期间,试件已不能满足8.2.1、8.2.2、8.2.3规定的任何一项耐火性能判定指标时,试验应立即终止;试件尚能满足上述指标但已达到预期耐火性能等级时间时,试验也可结束。
按以下完整性、隔热性及热通量判定指标确定试件是否失效。
按GB/T 9978.1规定测量。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试件失去完整性:棉垫被点燃(非隔热型电梯层门除外);试件背火面出现持续火焰达10 s以上;直径6 mm ± 0.1 mm探棒穿过缝隙进入炉内并沿缝隙长度方向移动不少于150 mm;直径25 mm ± 0.2 mm探棒穿过缝隙进入炉内。
按GB/T 7633规定测量。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试件失去隔热性:试件背火面平均温升超过140 ℃(门框上的测温热电偶除外;如门扇由不同隔热区域构成,则分别计算各区域平均温升);试件背火面单点最高温升超过180 ℃(门框上的测温热电偶除外);试件背火面门框单点最高温升超过360 ℃。
试件背火面热通量超过临界热通量值15 kW/m²。
本章规定试验结果记录及耐火性能等级判定。
按照8.2规定,记录试件满足单一耐火性能指标的实际耐火时间:完整性(E)为xx min;隔热性(I)为yy min;热通量(W)为zz min。
采用单一耐火性能指标分级时,将9.1记录的耐火时间向下归入至最接近的耐火性能等级(见表1)。采用混合指标综合分级时,将用于综合判定的各耐火性能指标中最小耐火时间向下归入至最接近的耐火性能等级(见表2)。
示例:某电梯层门在35 min时失去隔热性、68 min时热通量超过临界值、98 min时失去完整性,则记录为E:98 min、I:35 min、W:68 min;单一指标等级为E90、I30、W60,混合指标等级为EI30、EW60。
试验满足GB/T 9978.1对试验结果有效性的相关规定时,结果有效。某一结构类型和式样的试件通过耐火试验后,试验结果可直接应用于与受检试件结构相同、式样相似,但高度和宽度小于或等于受检试件且未经耐火试验的电梯层门。
试验报告应提供试件详细结构资料、试验条件及按本标准方法试验获得的耐火等级,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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