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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区分类与规划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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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8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48 条

发布说明

标准号:GB/T 21334-2017。

发布日期:2017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4月1日。

本标准代替GB/T 21334-2008《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提出并归口: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9)。

官方原文: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B30EC499E0DBF3719BD5C7BF8C3271C0

附件为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下载标准”按钮下载的官方PDF原件,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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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334—2008《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与GB/T 21334—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部分关键术语的定义,如“物流园区”(见3.1);增加了“国际物流”“物流运营面积”的定义(见3.7、3.8);

——修改了分类原则(见4.1);

——修改了物流园区的分类,增加了“口岸服务型”物流园区,对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的类别说明进行了调整(见4.2);

——修改了物流园区规划要求章节,调整了各条的顺序,并对部分描述做了调整(见第5章);

——修改了单个物流园区的占地面积要求,增加了物流运营面积比例(见5.1.3);

——删除了附录A,将相关内容纳入了标准各条款中。

本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园区专业委员会、同济大学、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物流协会、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东源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义兰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绍庆、马娜、路欢欢、姜超峰、张晓东、孙有望、孙焰、黄萍、齐为、韩志雄、陈震、王晓燕、顾小昱、徐开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1334—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园区的分类与规划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物流园区的界定以及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 物流术语

GB/T 30334—2013 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T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和GB/T 30334—201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GB/T 18354和GB/T 30334—2013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物流园区

logistics park

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按照城市空间合理布局的要求,集中建设并由统一主体管理,为众多企业提供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物流产业集聚区。

注:改写GB/T 18354—2006,定义2.15。

3.2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logistics information platforms

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提供物流信息、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

[GB/T 18354—2006,定义5.37]

3.3 物流服务

logistics service

为满足客户需求所实施的一系列物流活动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

[GB/T 18354—2006,定义2.7]

3.4 物流企业

logistics enterprise

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GB/T 18354—2006,定义2.16]

3.5 物流设施

logistics facilities

具备物流相关功能和提供物流服务的场所。

[GB/T 18354—2006,定义2.10]

3.6 一体化物流服务

integrated logistics service

根据客户需求所提供的多功能、全过程的物流服务。

[GB/T 18354—2006,定义2.8]

3.7 国际物流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跨越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物流活动。

[GB/T 18354—2006,定义2.30]

3.8 物流运营面积

logistics operation area

物流园区内除了生活配套和商务配套用地外的物流设施和物流作业用地面积,包括码头、铁路装卸线、道路、仓库、堆场、雨棚、流通加工场所、货车停车场、装卸搬运场地、信息服务用地等。

[GB/T 30334—2013,定义3.3]

4 物流园区分类

本节包括:4.1 分类原则;4.2 物流园区类型。

4.1 分类原则

分类原则如下:

a)按依托的物流资源和市场需求特征为主要原则;

b)以某一服务对象为主要特征,将延伸服务合并为同一类型;

c)以物流园区服务功能为导向。

4.2 物流园区类型

本节包括:4.2.1 货运服务型;4.2.2 生产服务型;4.2.3 商贸服务型;4.2.4 口岸服务型;4.2.5 综合服务型。

4.2.1 货运服务型

货运服务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空运、水运或陆运节点(枢纽)而规划建设;

b)为大批量货物分拨、转运提供配套设施;

c)主要服务于区域性物流转运及运输方式的转换。

注1:空港物流园区依托机场,以空运、快运为主,衔接航空与公路转运。

注2:港口物流园区依托海港或河港,衔接水运、铁路、公路转运。

注3:陆港(公路港、铁路港)物流园区依托公路枢纽或铁路场站,衔接公路与铁路转运。

4.2.2 生产服务型

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园区而规划建设;

b)为生产型企业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

c)主要服务于生产企业物料供应、产品生产、销售和回收等。

4.2.3 商贸服务型

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各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商品集散地而规划建设;

b)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及配套商务服务;

c)主要服务于商贸流通业商品集散。

4.2.4 口岸服务型

口岸服务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陆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而规划建设;

b)为国际贸易企业提供国际物流综合服务;

c)主要服务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检、仓储、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等。

4.2.5 综合服务型

具备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

5 物流园区规划要求

本节包括:5.1 总体要求;5.2 交通规划要求;5.3 配套设施规划要求;5.4 信息化规划要求;5.5 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5.1 总体要求

本节包括:5.1.1;5.1.2;5.1.3;5.1.4。

5.1.1

物流园区的规划应结合国家和地方物流产业规划要求,以属地物流需求为导向,编制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设施规划的物流园区详细规划。

5.1.2

物流园区建设应做好各功能区规划,建设适合物流企业集聚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5.1.3

物流园区建设应集约使用土地和发挥规模效益。单个物流园区总用地面积宜不小于0.5 km²,物流运营面积比例应大于50%。物流园区所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园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和口岸服务型不应大于10%,商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不应大于15%。

5.1.4

物流园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属地相关法规的规定,应遵循资源优化、布局合理、节能减排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5.2 交通规划要求

本节包括:5.2.1;5.2.2;5.2.3;5.2.4;5.2.5。

5.2.1

物流园区交通连接方式应符合表1的要求,宜具备多式联运条件。

表1 物流园区交通连接方式

宽表格可在表格内左右滚动

连接方式要求说明
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运输方式或毗邻两条以上(含两条)高速公路、国道

1. 物流园区内有铁路装卸线或物流园区与铁路货运场站的距离在5 km以内,认定物流园区具备铁路运输条件

2. 物流园区内有码头或物流园区与码头的距离在5 km以内,认定物流园区具备水路运输条件

3. 物流园区与机场距离在5 km以内,认定物流园区具备航空运输条件

4. 物流园区出入口与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距离在5 km以内,认定物流园区具备毗邻高速公路的条件

注:参考GB/T 30334—2013表1的要求。

5.2.2

物流园区建设应开展区域交通影响分析与评价,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物流园区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

——因物流园区而衍生的交通量对周边交通设施的影响;

——物流园区交通需求与路网容纳能力的匹配分析。

5.2.3

应对物流园区的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检验,根据评价和检验结果,提出减少建设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和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

5.2.4

物流园区内应建设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的道路系统,其主要道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相衔接。

5.2.5

物流园区内应规划并建设有与国家现有的建筑标识系统、设施标识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以及步行道标识系统设计相衔接的园区标识系统。

5.3 配套设施规划要求

本节包括:5.3.1;5.3.2;5.3.3;5.3.4;5.3.5;5.3.6;5.3.7。

5.3.1

物流园区应配套规划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给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5.3.2

物流园区应规划建设有能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应根据所属地电网规划的要求,建设符合GB/T 50293和GB 50052要求的电力设施和内部应急供电系统。

5.3.3

物流园区应遵守节约用水的原则,规划建设有能满足入驻企业的供水设施,并编制符合GB 50282规定要求的用水规划;应规划建设完善的排水设施,编制符合GB 50318规定要求的排水规划,并与所属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宜。

5.3.4

物流园区如需规划建设燃气设施,应符合GB 50028的要求。

5.3.5

物流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消防设施和防汛除涝设施,各类建筑的建设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5.3.6

物流园区规划的各种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的敷设,应符合GB 50289的要求。

5.3.7

物流园区应为规划建设有满足入驻企业进驻条件,具备政务、商务、生活服务等服务设施。

5.4 信息化规划要求

本节包括:5.4.1;5.4.2。

5.4.1

物流园区应规划建设具有基础通讯设施和信息交换、电子服务等基础信息化设施。

5.4.2

物流园区应规划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或接入其他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具有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数据统计、辅助决策等增值服务功能。

5.5 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本节包括:5.5.1;5.5.2。

5.5.1

物流园区规划与建设应考虑绿色环保和节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评价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5.2

物流园区应规划建设环卫设施,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监管系统。

附件与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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