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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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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

GB 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发布日期:2013-11-12;实施日期:2014-08-07;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当前归口/主管部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标准平台目前列该版为现行;另有修订计划20250040-Q-906,平台尚未列出替代版。官方标准页: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1A664FB344D564D2F517789159B9D3E4;修订计划页: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2D9EE0CE97AF3848E06397BE0A0AD99C;政府网站提供的完整扫描版PDF:https://snamr.shaanxi.gov.cn/sy/ztzl/sbgxhxfpyjhx/bzcx/gjbz/202409/P020250320612522257420.pdf。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 29837—2013。以下按标准章节整理关键要求提要,不是逐字全文;官方完整扫描版 PDF 及附录表格原件已作为附件上传,具体要求以附件为准。

1 范围

规定建筑中设置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接入复检与报废要求;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涉及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报警按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火栓按钮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标准。

3 维修

产品使用管理单位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一般维修应在48 h内完成,需供应商或生产企业提供配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能力,维修前采取必要消防安全措施;按产品类别检查、维修和更换部件,完成后按标准检验并记录。维修涉及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气体控制器、消防电源、探测器及其他部件时,按本章规定开展功能试验。

4 保养

使用管理单位制定保养计划并落实人员、备件和记录。按产品说明书及本标准定期清洁保养:具备报脏功能的探测器报警时及时清洗;无报脏功能的探测器按说明书周期保养,未明确时至少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气体探测器气敏元件达到寿命期限应更换。不同探测器、控制器、消防电源和显示设备按对应条款进行清洁、标定及功能检查。

5 接入复检

产品维修保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维修保养类系统或部件应按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查结果符合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不合格时再次维修或报废。接入复检由维修保养企业和产品使用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形成签字记录。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各类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可燃气体系统、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电源及图形显示装置分别规定功能检查项目。

6 报废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的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的激光器件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达到寿命后一般应报废;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标准实施检验和接入复检,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产品不能正常工作、无法维修或维修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报废产品及电池等按相关法规和产品类型进行回收处理并记录。

附录A(资料性)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原标准附录表格包含产品名称、送修单位、送修日期、维修项目、维修单位、故障内容、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维修日期、检验结果、检验人员、检验日期及双方意见和负责人签字。完整表格见官方 PDF 附件。

附录B(资料性)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

原标准附录表格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项目、返回日期、接收人、接入复检执行标准、复检项目与结果、复检人员签名及双方意见和负责人签字。完整表格见官方 PDF 附件。

附件与音频

  •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官方原文.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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