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当工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修建铁路,但应与其他运输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企业近期的年到、发货运量达到30万t及以上,并可能采用铁路运输,且采用铁路运输能满足生产要求时。
2 虽年货运量达不到本条第1款的要求,但到、发货运量达到30万t的50%及以上,且接轨条件好、工程量小、取送作业方便时。
3 以铁路运输最为安全可靠,或发货、卸车地点已确定采用铁路运输时。
4 有特殊需要,必须采用铁路运输时。
6.2.2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2 厂区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求。
3 对运量大、机车多、作业复杂的工业企业,铁路线路布置宜适应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4 道岔宜集中布置。
5 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接,应力求扇形面积最小。
6 固体物料装卸线宜布置在该储存设施的边缘。
7 可燃液体、剧毒的货物或散发粉尘的大宗物料装卸线宜分类集中布置在全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带。
8 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在满足生产和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取线路短、工程量小、干扰少的路线。
6.2.3 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区、工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主要为其服务的铁路工业站。工业站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
6.2.4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车流的汇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2 应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重复作业。
3 进入工业企业的线路路径应顺直,对路网主要车流干扰应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应最少。
6.2.5 采用车辆交接、取送车组较多或取送距离较远的企业可设置企业站。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与工业站(或接轨站)联系,应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并应减少折角运行。
2 应根据引入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的车站位置和站型,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3 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资,并应为将来扩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4 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相互协调,并应减少线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5 应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间。
6.2.6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部门之间的交接作业方式应根据经济比选由路、厂双方协商确定。交接作业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实行货物交接时,可在企业的装卸线上办理。
2 当实行车辆交接,且工业站与企业站分设时,宜在工业站设交接场办理交接。当双方车站间铁路专用线运输由铁路部门管理时,在工业站可不设交接场,可在企业站到发场办理交接。
3 当实行车辆交接,且工业站与企业站联设时,可根据车站布置形式在工业站的交接场或双方的到发场办理交接。
6.2.7 工业企业内部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其他车站,其他车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各类生产车间、仓库的布置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的分布。
2 应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3 应有适宜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
4 车站应按运量的增长、通过能力和作业的需要分期建设。
6.2.8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布置时,应确保路基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的要求。
6.2.9 厂内货物装卸线应与其配套的生产车间、仓库、堆场、装卸站(栈)台相匹配,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按货物运输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因素确定。
6.2.10 货物装卸线应设在直线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特别困难条件下,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0m。
2 不靠站台的装卸线(可燃、易燃、危险品的装卸线除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
3 货物装卸线宜设在平道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5‰的坡道上。
4 货物装卸线起讫点距离竖曲线始、终点不应小于15m。
6.2.11 可燃液体、液化烃、剧毒品和各种危险货物的铁路装卸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2 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平直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5万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液化烃、丙B类可燃液体的装卸线宜单独布置。
3 装卸线宜设在平直线路上。困难情况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4 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交叉,且不应兼作走行线。
6.2.12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满足列车启动要求,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坡度的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20m。
6.2.13 厂内线不宜设置缓和曲线;当有条件时,正线和联络线宜设置长度为30m和20m的缓和曲线。
6.2.14 洗罐站所辖的各种线路应根据洗罐工艺配置。线路布置应满足洗罐作业要求,其中待洗线、停放线和取送线宜与企业车站及存车线结合布置。
6.2.1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和液化烃,以及腐蚀、剧毒物品的装卸线和库内线等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有关规定。
6.2.16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6.2.17 尽头式铁路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10m,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品的装卸线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20m。
2 厂房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
3 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厂房(库房)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内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车挡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贮存液化烃、可燃液体、危险品和剧毒品的设施,以及全厂性的架空管廊的支柱。
6.2.18 轨道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轨道衡线的长度应根据线路配置和轨道衡的类型、称重方式、一次称重最多车辆数等条件确定。
2 轨道衡两端应设为平坡直线段,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的轨道。平坡直线段和加强轨道的长度应符合轨道衡的技术要求,加强轨道的长度不应小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