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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管部与物业部、工程部未共同审核把关,造成商铺装修时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被破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铺施工装修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现场监护措施。
2、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临时周转仓库违规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
3、
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以及舞台配套的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
4、
临时周转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
摊位、商品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
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
7、
商品、货柜、摊位的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八)游戏游艺场所
1、
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
2、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3、
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
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5、
内部设置的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
6、
场所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组织疏散能力不足。
(九)冰雪活动场所
1、
制冷机房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
2、
电气线路、制冷设备未定期检测。
3、
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
4、
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违规采用液氨作制冷剂。
5、
活动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要求。
6、
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仓储场所
1、
违规使用明火照明、采暖或带入火种。
2、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且未与储存货物保持安全距离,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产生火花等部位未安装防护罩;违规使用电暖器、电加热设备。
3、
擅自改变仓储场所的使用性质或提高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物品未分类、分垛、分间、分库储存,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
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违规在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等。
6、
与其他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7、
货柜、储存的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8、
随意将其他场所分隔用做临时仓储使用,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十一)展览厅
1、
用电超过设计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过近,临时敷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
2、
汽车展厅内设置充电桩。
3、
违规销售、展览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
布展时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未进行阻燃处理。
5、
展位、展台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6、
展位、展台等遮挡、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识。
7、
违规在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布展。
8、
展览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二)汽车库
1、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
汽车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3、
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
4、
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卷帘,断电后不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5、
减少、锁闭和封堵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人员疏散出口。
6、
消防设施设置位置和高度不合理,被拆除或撞损未修复。
(十三)施工现场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