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本及版本提示
历史文本说明:本条目按2017年农业部通告原文收录,农业部通告〔2017〕3号,通告署期2017年1月19日,农业部官网网页发布日期2017年1月20日。原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本提醒:本文件已由后续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替代,不代表现行制度。现行国家通告为《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2017年原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https://yyj.moa.gov.cn/tzgg/201701/t20170120_6300726.htm
后续现行通告(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15/content_5746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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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我部本着相对统一、适度延长、统筹兼顾、分步到位的原则,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