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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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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6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11 条

8.7.4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条文说明

8.7.4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本条规定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条文说明

8.7.5 原规范规定公共部分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以实现人在灯亮,人走灯灭,达到节电目的。但在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夜间漆黑一片,对住户不方便;在设置安防摄像场所(除采用红外摄像机外),达不到摄像机对环境的最低照度要求;较大声响会引起大面积公共照明自动点亮,如在夜间经常有重型货车通过时频繁亮灭,使灯具寿命缩短,也达不到节能效果;具体工程中,楼梯间、电梯厅有无外窗的条件也不相同。此外,应用于住宅建筑的节能光源的声光控制和应急启动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因此,本条强调住宅公共照明要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设计中要具体分析,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并且要满足消防控制的要求。

8.7.6

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8.7.6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8.7.6 电源插座的设置应满足家用电器的使用要求,尽量减少移动插座的使用。但住宅家用电器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因套内空间,面积等因素不同,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和种类差别也很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家用电器电源线长度的统一标准,难以统一规定插座之间的间距。为方便居住者安全用电,本条规定了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和部位的最低标准,这是对应本规范第5.1.2条的最小套型提出的。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视插座;
2 电话通信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信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话插座;
3 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条文说明

8.7.7 住宅的信息网络系统可以单独设置,也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或电话系统来实现。三网融合足今后的发展方向,IPTV、ADSL等技术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和电话系统来实现信息通信,住宅建筑电话通信系统的设置需与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运营方式相结合。住宅建筑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要与当地信息网络的现有水平及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一致,根据当地公共通信网络资源的条件决定是否与有线电视或电话通信系统合一。
每套住宅设置家居配线箱应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对于较小住宅套型设置有电视、电话和信息网络线路即可,因此提出“宜设置”家居配线箱。

8.7.8

住宅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条文说明

8.7.8 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CB 50348,对于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设置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的安全防范系统。在有小区集中管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呼救信号、紧急报警和燃气报警等纳入访客对讲系统。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条文说明

8.7.9 门禁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住宅楼疏散门的防盗门锁须能集中解除或现场顺疏散方向手动解除,使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在确认火情后,须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解除相关部位的门禁。当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要求能在火灾时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就能从内部徒手打开出口门,以便于人员的逃生。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2 术 语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 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 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 7.3.1、 7.3.2、7.4.1、7.4.2、7.5.3、8.1.1、8.1. 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 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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