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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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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0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2.1.2 交通隧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在于:①现代隧道的长度日益增加,导致排烟和逃生、救援困难;②不仅车载量更大,而且需通行运输危险材料的车辆,有时受条件限制还需采用单孔双向行车道,导致火灾规模增大,对隧道结构的破坏作用大;③车流量日益增长,导致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增加。本规范在进行隧道分类时,参考了日本《道路隧道紧急情况用设施设置基准及说明》和我国行业标准《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 D71等标准,并适当做了简化,考虑的主要因素为隧道长度和通行车辆类型。

12.1.3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 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条文说明

12.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隧道结构一旦受到破坏,特别是发生坍塌时,其修复难度非常大,花费也大。同时,火灾条件下的隧道结构安全,是保证火灾时灭火救援和火灾后隧道尽快修复使用的重要条件。不同隧道可能的火灾规模与持续时间有所差异。目前,各国以建筑构件为对象的标准耐火试验,均以《建筑构件耐火试验》ISO 834的标准升温曲线(纤维质类)为基础,如《建筑材料及构件耐火试验 第20部分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试验方法一般规定》BS 476:Part 20、《建筑材料及构件耐火性能》DIN 4102、《建筑材料及构件耐火试验方法》AS 1530和《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 9978等。该标准升温曲线以常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内可燃物的燃烧特性为基础,模拟了地面开放空间火灾的发展状况,但这一模型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中的有些火灾,也不适用于常见的隧道火灾。
隧道火灾是以碳氢火灾为主的混合火灾。碳氢(HC)标准升温曲线的特点是所模拟的火灾在发展初期带有爆燃-热冲击现象,温度在最初5min之内可达到930℃左右,20min后稳定在1080℃左右。这种升温曲线模拟了火灾在特定环境或高潜热值燃料燃烧的发展过程,在国际石化工业领域和隧道工程防火中得到了普遍应用。过去,国内外开展了大量研究来确定可能发生在隧道以及其他地下建筑中的火灾类型,特别是1990年前后欧洲开展的Eureka研究计划。根据这些研究的成果,发展了一系列不同火灾类型的升温曲线。其中,法国提出了改进的碳氢标准升温曲线、德国提出了RABT曲线、荷兰交通部与TNO实验室提出了RWS标准升温曲线,我国则以碳氢升温曲线为主。在RABT曲线中,温度在5min之内就能快速升高到1200℃,在1200℃处持续90min,随后的30min内温度快速下降。这种升温曲线能比较真实地模拟隧道内大型车辆火灾的发展过程:在相对封闭的隧道空间内因热量难以扩散而导致火灾初期升温快、有较强的热冲击,随后由于缺氧状态和灭火作用而快速降温。
此外,试验研究表明,混凝土结构受热后会由于内部产生高压水蒸气而导致表层受压,使混凝土发生爆裂。结构荷载压力和混凝土含水率越高,发生爆裂的可能性也越大。当混凝土的质量含水率大于3%时,受高温作用后肯定会发生爆裂现象。当充分干燥的混凝土长时间暴露在高温下时,混凝土内各种材料的结合水将会蒸发,从而使混凝土失去结合力而发生爆裂,最终会一层一层地穿透整个隧道的混凝土拱顶结构。这种爆裂破坏会影响人员逃生,使增强钢筋因暴露于高温中失去强度而致结构破坏,甚至导致结构垮塌。
为满足隧道防火设计需要,在本规范附录C中增加了有关隧道结构耐火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

12.1.4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12.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服务于隧道的重要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隧道的通风与排烟机房、变电站、消防设备房。其他地面附属用房,主要包括收费站、道口检查亭、管理用房等。隧道内及地面保障隧道日常运行的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消防救援专用口、临时避难间,在火灾情况下担负着灭火救援的重要作用,需确保这些用房的防火安全。

12.1.5

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12.1.5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的烟气控制和减小火灾烟气对人的毒性作用是隧道防火面临的主要问题,要严格控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其发烟量,特别是可能产生大量毒性气体的材料。

12.1.6

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1000m~1500m。
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1000m。
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

12.1.6 本条主要规定了不同隧道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
(1)当隧道发生火灾时,下风向的车辆可继续向前方出口行驶,上风向的车辆则需要利用隧道辅助设施进行疏散。隧道内的车辆疏散一般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双孔隧道之间设置车行横通道,另一种是在双孔中间设置专用车行疏散通道。前者工程量小、造价较低,在工程中得到普遍应用;后者可靠性更好、安全性高,但因造价高,在工程中应用不多。双孔隧道之间的车行横通道、专用车行疏散通道不仅可用于隧道内车辆疏散,还可用于巡查、维修、救援及车辆转换行驶方向。
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在本次修订时进行了适当调整,水底隧道由原规定的500m~1500m调整为1000m~1500m,非水底隧道由原规定的200m~500m调整为不宜大于1000m。主要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受地质条件多样性的影响,城市隧道的施工方法较多,而穿越江、河、湖泊等水底隧道常采用盾构法、沉管法施工,在隧道两管间设置车行横通道的工程风险非常大,可实施性不强;另一方面,城市隧道灭火救援响应快、隧道内消防设施齐全,而且越来越多的城市隧道设计有多处进、出口匝道,事故时,车辆可利用匝道进行疏散。
此外,本条规定还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规范,如国家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和《欧洲道路隧道安全》(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Energy and Transport)等标准或技术文件。《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规定,山岭公路隧道的车行横通道间隔:车行横通道的设置间距可取750m,并不得大于1000m;长1000m~1500m的隧道宜设置1处,中、短隧道可不设;《欧洲道路隧道安全》规定,双管隧道之间车行横通道的间距为1500m;奥地利RVS9.281/9.282规定,车行横向连接通道的间距为1000m。综上所述,本次修订适当加大了车行横通道的间隔。
(2)《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对山岭公路隧道车行横通道的断面建筑限界规定,如图13所示。城市交通隧道对通行车辆种类有严格的规定,如有些隧道只允许通行小型机动车、有些隧道禁止通行大、中型货车、有些是客货混用隧道。横通道的断面建筑限界应与隧道通行车辆种类相适应,仅通行小型机动车或禁止通行大型货车的隧道横通道的断面建筑限界可适当降低。
(3)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是为防止火灾向相邻隧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蔓延。防火分隔措施可采用耐火极限与相应结构耐火极限一致的防火门,防火门还要具有良好的密闭防烟性能。


图示暂不可用

12.1.7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300m。
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3 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12.1.7 本条规定了双孔隧道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要求。
在隧道设计中,可以采用多种逃生避难形式,如横通道、地下管廊、疏散专用道等。采用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与逃生,是目前隧道中应用较为普遍的形式。人行横通道是垂直于两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连接相邻两孔隧道的通道,当两孔隧道中某一条隧道发生火灾时,该隧道内的人员可以通过人行横通道疏散至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是设在两孔隧道中间或隧道路面下方、直通隧道外的通道,当隧道发生火灾时,隧道内的人员进入该通道进行逃生。人行横通道与人行疏散通道相比,造价相对较低,且可以利用隧道内车行横通道。设置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时,需符合以下原则:
(1)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要能有效保证隧道内的人员在较短时间内进入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根据荷兰及欧洲的一系列模拟实验,250m为隧道内的人员在初期火灾烟雾浓度未造成更大影响情况下的最大逃生距离。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规定了山岭公路隧道的人行横通道间隔:人行横通道的设置间距可取250m,并不大于500m。美国消防协会《公路隧道、桥梁及其他限行公路标准》NFPA 502(2011年版)规定:隧道应有应急出口,且间距不应大于300m;当隧道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以上的结构分隔,或隧道为双孔时,两孔间的横通道可以替代应急出口,且间距不应大于200m。其他一些国家对人行横通道的规定如表22。
(2)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尺寸要能保证人员的应急通行。
本次修订对人行横通道的净尺寸进行了适当调整,由原来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分别调整为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原规定主要参照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对山岭公路人行隧道横通道的断面建筑限界规定。城市隧道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施工方法的多样性,相当多的城市隧道采用盾构法施工,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人行横通道难度很大、工程风险高。本次修订的人行横通道宽度,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公路隧道、桥梁及其他限行公路标准》NFPA 502(2011年版)的相关规定(人行横通道的净宽不小于1.12m),同时,结合我国人体特征,考虑了满足2股人流通行及消防员带装备通行的需求。
另外,人行横通道的宽度加大后也不利于对疏散通道实施正压送风。
综合以上因素,本次修订时适当调整了人行横通道的尺寸,使之既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员通行的要求,又能降低施工风险。
(3)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所进行的防火分隔,应能防止火灾和烟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设置防火门。美国消防协会《公路隧道、桥梁及其他限行公路标准》NFPA 502(2011年版)规定,人行横通道与隧道连通处门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图示暂不可用

12.1.8

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条文说明

12.1.8 避难设施不仅可为逃生人员提供保护,还可用作消防员暂时躲避烟雾和热气的场所。在中、长隧道设计中,设置人员的安全避难场所是一项重要内容。避难场所的设置要充分考虑通道的设置、隔间及空间的分配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的要求。对于较长的单孔隧道和水底隧道,采用人行疏散通道或人行横通道存在一定难度时,可以考虑其他形式的人员疏散或避难,如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独立的避难场所、路面下的专用疏散通道等。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条文说明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等是保障隧道日常运行和应急救援的重要设施,有的本身还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在设计中要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其分隔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建筑物内重要房间的分隔要求确定。

12.1.10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12.1.10 本条规定了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出口设置要求。考虑到隧道的一些专用设备,如风机房、风道等占地面积较大、安全出口难以开设,且机房无人值守,只有少数人员巡检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单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以及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条文说明

12.2.1、12.2.2 这两条条文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要求,规定了隧道的消防给水及其管道、设备等的一般设计要求。四类隧道和通行人员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通常隧道长度较短或火灾危险性较小,可以利用城市公共消防系统或者灭火器进行灭火、控火,而不需单独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与隧道内的通风情况和实际的交通状况关系密切,有时延续较长时间。本条尽管规定了一个基本的火灾延续时间,但有条件的,还是要根据隧道通行车辆及其长度,特别是一类隧道,尽量采用更长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以保证有较充分的灭火用水储备量。
在洞口附近设置的水泵接合器,对于城市隧道的灭火救援而言,十分重要。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既要便于消防车向隧道内的管网供水,还要不影响附近的其他救援行动。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 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4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5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6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 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9 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10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说明

12.2.1、12.2.2 这两条条文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要求,规定了隧道的消防给水及其管道、设备等的一般设计要求。四类隧道和通行人员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通常隧道长度较短或火灾危险性较小,可以利用城市公共消防系统或者灭火器进行灭火、控火,而不需单独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与隧道内的通风情况和实际的交通状况关系密切,有时延续较长时间。本条尽管规定了一个基本的火灾延续时间,但有条件的,还是要根据隧道通行车辆及其长度,特别是一类隧道,尽量采用更长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以保证有较充分的灭火用水储备量。
在洞口附近设置的水泵接合器,对于城市隧道的灭火救援而言,十分重要。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既要便于消防车向隧道内的管网供水,还要不影响附近的其他救援行动。

12.2.3

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条文说明

12.2.3 本条规定的隧道排水,其目的在于排除灭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积水,避免隧道内因积聚雨水、渗水、灭火产生的废水而导致可燃液体流散、增加疏散与救援的困难,防止运输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车辆逸漏但未燃烧的液体,因缺乏有组织的排水措施而漫流进入其他设备沟、疏散通道、重要设备房等区域内而引发火灾事故。

12.2.4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条文说明

12.2.4 引发隧道内火灾的主要部位有:行驶车辆的油箱、驾驶室、行李或货物和客车的旅客座位等,火灾类型一般为A、B类混合,部分火灾可能因隧道内的电器设备、配电线路引起。因此,在隧道内要合理配置能扑灭ABC类火灾的灭火器。
本条有关数值的确定,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美国消防协会、日本建设省的有关标准和国外有关隧道的研究报告。对于交通量大或者车道较多的隧道,为保证人身安全和快速处置初起火,有必要在隧道两侧设置灭火器。四类隧道一般为火灾危险性较小或长度较短的隧道,即使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扑救也较容易。因此,消防设施的设置以配备适用的灭火器为主。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12.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隧道的空间特性,导致其一旦发生火灾,热烟排除非常困难,往往会因高温而使结构发生破坏,烟气积聚而导致灭火、疏散困难且火灾延续时间很长。因此,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的排烟是隧道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了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隧道,四类隧道因长度较短、发生火灾的概率较低或火灾危险性较小,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 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条文说明

12.3.6 隧道内用于通风和排烟的射流风机悬挂于隧道车行道的上部,火灾时可能直接暴露于高温下。此外,隧道内的排烟风机设置是要根据其有效作用范围来确定,风机间有一定的间隔。采用射流风机进行排烟的隧道,设计需考虑到正好在火源附近的射流风机由于温度过高而导致失效的情况,保证有一定的冗余配置。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

条文说明

12.4.1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隧道外行驶的车辆往往还按正常速度驶入隧道,对隧道内的情况多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故规定本条要求,以警示并阻止后续车辆进入隧道。

12.4.2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2 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应每隔100m~150m处设置发光警报装置。

条文说明

12.4.2 为早期发现、及早通知隧道内的人员与车辆进行疏散和避让,向相关管理人员报警以采取救援行动,尽可能在初期将火扑灭,要求在隧道内设置合适的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需根据隧道类别分别考虑,并至少要具备手动或自动报警功能。对于长大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要求具备报警联络电话、声光显示报警功能。由于隧道内的环境特殊,较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内的条件恶劣,如风速大、空气污染程度高等,因此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这些不利因素。

12.4.3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12.4.3 隧道内的主要设备用房和电缆通道,因平时无人值守,着火后人员很难及时发现,因此也需设置必要的探测与报警系统,并使其火警信号能传送到监控室。

12.4.4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设施。

条文说明

12.4.4 隧道内一般均具有一定的电磁屏蔽效应,可能导致通信中断或无法进行无线联络。为保障灭火救援的通信联络畅通,在可能出现屏蔽的隧道内需采取措施使无线通信信号,特别是要保证城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无线通信网络信号能进入隧道。

12.4.5

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4.5 为保证能及时处理火警,要求长大隧道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可以与其他监控室合用,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及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有关消防控制室的要求。隧道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控制设备组成、功能、设备布置以及火灾探测器、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等的设计要求,均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2.5 供电及其他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条文说明

12.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条根据不同隧道火灾的扑救难度和发生火灾后可能的危害与损失、消防设施的用电情况,确定了隧道中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要求。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5.2 隧道火灾的延续时间一般较长,火场环境条件恶劣、温度高,对消防用电设备、电源、供电、配电及其配电线路等的设计,要求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本条所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的延续供电时间,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要求长,设计要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确保消防配电线路不受高温作用而中断供电。
一、二类隧道和三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由原来的3.0h和1.5h分别调整为1.5h和1.0h。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根据隧道建设和运营经验,火灾时隧道内司乘人员的疏散时间多为15min~60min,如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时间过长,会造成UPS电源设备数量庞大、维护成本高;另一方面,欧洲一些国家对隧道防火的研究时间长,经验丰富,这些国家的隧道规范和地铁隧道技术文件对应急照明时间的相关要求多数在1.0h之内。因此,本次修订缩短了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2.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目的在于控制隧道内的灾害源,降低火灾危险,防止隧道着火时因高压线路、燃气管线等加剧火势的发展而影响安全疏散与抢险救援等行动。考虑到城市空间资源紧张,少数情况下不可避免存在高压电缆敷设需搭载隧道穿越江、河、湖泊等的情况,要求采取一定防火措施后允许借道敷设,以保障输电线路和隧道的安全。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条文说明

12.5.4 隧道内的环境较恶劣,风速高、空气污染程度高,隧道内所设置的相关消防设施要能耐受隧道内的恶劣环境影响,防止发生霉变、腐蚀、短路、变质等情况,确保设施有效。此外,也要在消防设施上或旁边设置可发光的标志,便于人员在火灾条件下快速识别和寻找。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C.0.1

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 26784的规定。

C.0.2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 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
《防火门》GB 12955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防火卷帘》GB 14102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防火窗》GB 168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 26784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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