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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第(五)(六)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人员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原帖链接待核验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原帖链接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