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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C20151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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